宁夏智和诚律师事务所诉讼风险告知书
尊敬的当事人:
为你充分体现对您知情权、选择权的尊重,提高您的诉讼风险意识,宁夏智和诚律师事务所根据《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民事、行政案件在诉讼各个阶段可能存在和出现的主要风险及其责任承担原则,告知如下:
一、诉讼并非解决社会纠纷的唯一方式,却是一种高成本的救济保障体系。每一个诉讼案件的发动,都意味着国家司法资源的分配,当事人为此要投入一定的费用,负担诉讼成本的风险,为此,要慎重选择诉讼。
二、凡属人民法院有权处理的纠纷,当事人行使起诉权必须具备受理的条件,如:提供明确的被告及原告本人亲自行使起诉权等,都是双方当事人有效行使诉权的重要保障。不具备起诉条件而坚持告诉的,要承担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风险。
三、除诉讼费的减、免、缓交的特殊情况外,按时交纳诉讼费是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一个方面,不预交起诉费、反诉费、追加诉讼请求费用、上诉费、保全费等费用的,都不能启动相关的诉讼程序,为此当事人要承担相应的不予受理的风险。
四、当事人诉讼请求不明确、不确定的风险。按诉、审相对应的原则,诉讼请求不明确、不确定的,要承担人民法院不予审理的风险。当事人变更、追加诉讼请求,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超期提出也要承担不予审理的风险。
五、不据实提出诉讼请求的风险。当事人应当据实提出相应的诉讼请求,偏离实际情况,人为地扩大损失、夸大诉讼请求范围的,要承担被驳回并致相应诉讼费等诉讼成本无法弥补的风险。
六、超时提供证据的风险。当事人应当在举证限期内完成证据的提交,超过举证的时限提供证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能获得法庭质证(对方同意质证的除外),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相应地要承担该证据得不到认定和采信并致败诉的风险。
七、不能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即使是在举证限期内提供的证据,如若不够充分,同样要承担举证不利并致败诉的风险。
八、当事人要承担对诉讼代理行为授权不明,监督、把关不严的风险。当事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庭参加诉讼的,其诉讼代理权范围内的行为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当事人要对诉讼代理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负责。当事人对诉讼代理行为授权不明或对代理行为执行监督、把关不严等,要承担相应的风险。
九、一方下落不明的诉讼风险。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必然造成送达等程序工作的复杂化,此情形下的法定期限比在案当事人的时间要长,当事人要承担国法定原因所致审理周期长、无法尽快结案的风险。
十、财产、证据保全强制措施的风险。保全措施是一项特殊的强制措施,必须具备受理的条件,特别是当事人有义务提供保全标的的确切线索。同时当事人要投入一定的保全成本即支付保全费并按要求提供相应担保。因当事人不能提供准确的保全标的线索等,导致保全措施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要承担投入的成本无法弥补的风险。
十一、证据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形式要件的风险。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须亲自出庭作证(除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并获法院许可的情况外),否则会承担证人证言不予采信的风险。
十二、申请评估、鉴定的风险。申请评估、鉴定的各方当事人,不按举证通知书要求于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不预交评估、鉴定费用或不提供评估、鉴定所须相关材料的,将承担鉴定不能的风险。
十三、申请法官调查收集证据的风险。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当事人,不按举证通知书所要求的期限提出申请的,将承担不予受理或致败诉的风险。
十四、不能按时出庭的风险。在接到法院通知后,不按时参加法庭审理活动的,原告要承担起诉被视为自动撤诉的风险;被告则承担缺席审理、裁判或举证不能的风险。
十五、拒签、拒收裁判文书的风险。除特别程序外,当事人可对一审法院的裁判文书提出异议并行使上诉权利,但无理拒签或拒收裁判文书,要承担无法行使上诉权利的风险。
十六、申请执行的风险(超期限申请法院执行法院会不受理、无财产或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将导致权益不能得到或不能完全得到实现)。
十七、其他不便概明风险。
上述提示,旨在提醒您,以慎重、正确运用诉讼手段,减少不必要的讼累以及经济损失。
本告知书一式两份,宁夏智和诚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各执一份。
在聘请律师合同签订前,委托人已认真阅读以上条款在充分理解条款内容的基础上,并签字确认:
第二篇: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风险告知书
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风险告知书
1、感谢委托人委托我所律师担任诉讼或仲裁代理人,在双方签订正式律师聘用委托书之前,律师事务所特向委托人递交本告知书。
2、委托人须知:任何诉讼或仲裁均存在败诉和部分败诉的风险,这取决于双方对诉讼或仲裁程序的运用和把握,双方围绕事实进行的举证、法庭或仲裁庭对证据的采信和由此查明的事实,法律的规定、法庭或仲裁庭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等等。
律师在接受委托前虽然已经听取了委托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但无法预测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与委托人主张的事实之间不一致的程度,同时由于律师并没核实过也不可能核实过双方可能提交的全部证据,即使核实全部证据律师也无法完全预测法庭或仲裁庭对全部证据的采信程度,继而无法预测法庭或仲裁庭最终认定的事实。同样,律师不可能在裁决或判决以前即完全预测到法庭或仲裁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情况
律师有义务对法庭和仲裁可能认定的事实和适用进行推测并告知委托人,但上述推测只是依据律师的经验和专业知识作出,并不具有权威性,也不能代表律师对诉讼或仲裁结果的承诺,委托人还应意识到客观存在的、不可预测的风险。
鉴于此,代理人郑重声明:
(1)、代理人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取得该项法律事务的成功。
(2)、代理人不承诺该项法律事务在代理人的办理下必定取得成功。
(3)、代理人不同意委托人采取非正当方式谋求该项法律事务的成
功。
(4)、代理人不向委托人提供任何采取非正当方式谋求该项法律事务成功的建议。
(5)、委托人采取的非正当方式,由委托人承担全部后果。
(6)、其他声明:
3、同一案件的不同法律阶段(如:一审、二审、执行等)双方均应单独签订聘用律师合同并另行收费,但聘请同一律师连续担任两个以上法律阶段代理人的,从第二个阶段起应参照第一阶段收费标准优惠收费,但不得少于第一阶段收费标准的50%。
4、本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委托人保管,一份由委托人签收后存档。
委托人确认:
承办律师已告知我方上述事项,我方已完全了解告知书中所提示的内容。
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 律师事务所(章)
年 月 日
安阳市司法局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