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问题汇总

时间:2024.4.14

增值税专用#5@p认证问题汇总

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5@p是否可以先入账?

问:我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5@p,但还没有去税务局认证,请问对于没有认证的增值税进项#5@p可不可以先记账?如果不可以,何种情况下才可以记账呢?

答:应该先记账,不入账不能反映实际发生的业务。#5@p没有认证可以记入“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在下月认证抵扣时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也可以直接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只不过会和报表有个差额。

钢构厂房的专用#5@p是否可以进行认证?

问:我公司与一生产钢构厂房的企业签订了一份《协议》,由该企业给公司制作一个1250平方米的钢构厂房,合同总价款为580000万人民币。现厂房已交付并开始了使用,合同总价款除质保金58000元外的522000已付清。该企业提供税局代劳务收入税票125000元,辅料(有清单)普通增值税#5@p68000元,钢材增值税#5@p329000元,合计:522000元。请教老师,该企业开给我司的钢材增值税#5@p可否能申请税局认证抵扣,作进项税额抵扣?

答:不可以抵扣。厂房属于不动产,根据增值税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用于不动产的进项税不能抵扣。相关的政策,请您参考以下条文: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

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不得抵扣的进项,专用#5@p是否可以不认证?

问:关于开具红字专用#5@p的申请,购货方申请的情况中其中有一条是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的,这种情况本身购货方的进项就不认证,或者是可以认证后,接着进项税额转出即可,为什么还要申请开红票呢?

答: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5@p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5@p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5@p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5@p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5@p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5@p信息。

国税发[2007]18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5@p(以下简称专用#5@p)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5@p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因专用#5@p抵扣联、#5@p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5@p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5@p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5@p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5@p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5@p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根据第(二)项规定,不能作进项转出处理。#5@p处理问题,首先要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规定进行判断,是否可以作废重开,如果不是,再根据相关规定开具红字#5@p;红字#5@p开具又分为几种情况,根据国税发[2007]18号规定的几种情况分别处理。对于您提出的这个问题,税法明确规定不能作转出处理,因此必须开红字#5@p。

辅导期是否可以认证以前取得的#5@p?

问:我们公司7月1日起进入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现在取得一张#5@p是6月29日的,请问我们该如何处理?咨询税局说无法认证,我们又不想损失这一部分进项税额,有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让对方重新开具,是不是需要什么手续?

答:贵公司6月份不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没有抵扣的资格,所以税局不予认证,贵公司可以试试看能否退回重开,实在不行的话也只能计入相关的成本了。(因为拒收#5@p也是需要合理的理由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5@p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7]156号)文件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5@p又作出详细的规定。明确指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5@p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5@p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一是因专用#5@p抵扣联、#5@p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5@p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5@p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5@p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是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5@p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5@p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三是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5@p的,销售方须在专用#5@p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5@p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5@p。

四是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5@p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5@p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5@p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5@p。

专用#5@p未认证丢失是否可以抵扣?

问:我公司为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5@p,对方未认证丢失了,请问除了重开以外还有什么好办法吗?

答: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5@p,可以这样处理:如果该#5@p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5@p的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凭该#5@p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5@p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过了90天认证期的增值税专用#5@p如何处理?

问:增值税专用#5@p过了90天未认证,进项税不能抵抗,#5@p也不能退给对方冲红,企业需自己承担这部分进项税,企业财务是不是直接可以将这部分进项税和进货成本一并计入成本,而不需要到税务局办理其他手续?国税总局比对#5@p时,发现此#5@p未认证,会不会派人上门协查此事?

答:对于超过90天而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5@p,企业可以直接将这部分进项税和进货成本一并计入成本,不需要去税局办手续。#5@p不认证会成为滞留票,税局检查滞留票会要求企业说明原因,企业不存在偷漏税是没有问题的。

专用#5@p认证后是否可以当月不抵扣

问:当月进来的#5@p已经认证了,当月也已进行网上申报,但企业是否可以当月不抵扣?因为税务要求交一些增值税,故留在下月抵扣,如不抵扣在附表二的第24、25栏填写,这样操作是否正确?

答:认证后不可以进行人为的延期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5@p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5@p,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不想抵扣,可以推迟认证时间,但是已经认证了就必须抵扣。税局要求缴纳税金的可以和税局沟通如何操作。


第二篇: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认证


增值税专用#5@p网上认证

增值税专用#5@p网上认证是指纳税人通过使用增值税专用#5@p抵扣联扫描采集系统进行#5@p扫描或企业电子报税管理系统手工录入#5@p信息,采集并生成加密格式的待认证文件,然后通过网上认证系统传输到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完成解密、认证。

一、申请密钥文件(开户)

网上认证系统要求纳税人提交的“待认证文件”必须是通过网上认证专用的密钥文件进行加密,因此,凡进行网上认证的纳税人必须首先向税务机关申请领取密钥文件,又称网上认证开户操作。

1、提供资料:

(1)《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供查验)

(2)《网上认证密钥文件领取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一式二份)

(3)存储设备(如优盘或3.5寸软盘,用于拷贝密钥文件。)

2、将密钥文件导入扫描采集系统或企业电子报税管理系统。

3、注意事项:(1)密钥文件名格式为XXXXXXXXXXXXXXXkey.dat,前15位为纳税人识别码,密钥文件名不可更改;(2)若发生密钥文件丢失或其他原因,需更换密钥文件的,应及时到税务机关申请更换。

二、扫描#5@p或录入#5@p信息,生成待认证数据文件。

纳税人通过扫描采集软件进行#5@p扫描或者电子申报软件手工录入#5@p信息,导出加密的待认证文件(.dat格式)。该待认证文件由系统自动生成,纳税人不要更改文件名,否则无法成功上传认证。

三、上传认证

纳税人通过互联网访问税局网上认证平台,输入密码登录增值税#5@p网上认证界面,将待认证数据文件上传。

四、认证查询

1、抵扣联#5@p数据上传认证完成后应及时查询和确认认证结果,认证结果包括认证通过和认证不通过的#5@p信息。

2、认证结果有多种查询索引选择,如按日(当天)、按月、按#5@p号段等等。但纳税人上传的信息通常当天可查询,如果次日后还无法查询提交#5@p的信息,请纳税人检查生成认证文件的采集软件版本是否正确,并进一步检查上传的文件是否为正确的加密格式文件,如无法解决,请马上与防伪税控服务单位及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五、认证结果下载

1、认证通过结果下载:纳税人应于次月申报期内登录税局网站下载当月的认证结果文件。该认证结果是按月累计的所有认证通过的#5@p数据(包括上门扫描、上门报盘和网上认证)。认证结果文件为.zip的压缩文件(此文件解压后为xml格式,纳税人无需解压),纳税人将其导入生成待认证文件的采集系统(扫描采集系统或电子报税管理系统),即可看到认证通过结果。

2、认证结果通知书下载:该认证结果通知书包括认证月份所有认证通过的#5@p数据(包括上门扫描、上门报盘和网上认证),如果在认证当月下载,则不包括下载当天上门扫描认证的#5@p数据。

3、认证不通过结果下载:纳税人可按时段查询认未认证通过的#5@p信息,并下载为EXCEL文件,以供参考。(对未通过认证的#5@p,纳税人应在认证期限内重新进行扫描采集和上传网上认证,或携票和抵扣联认证数据文件到税务机关进行上门认证。)

六、注意事项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5@p,必须自该专用#5@p开具之日起90日内进行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2、对提交不成功和认证不通过的数据,必须在当月和开票日期90日内重新扫描采集和上传认证,或者携带抵扣联原件和抵扣联认证数据文件到经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进行认证。

3、为确保纳税人的数据能及时认证抵扣,减少数据网络传输失败而影响纳税人抵扣税款的风险,网上认证系统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暂停受理认证,纳税人需携带#5@p和抵扣联认证数据文件到税务机关办税厅进行扫描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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