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妇女权益保障法》

时间:2024.5.2

学习《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由20xx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从20xx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是中国妇女事业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它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妇女权益保障制度,促进经济、社会和男女两性的全面协调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也是妇联组织依法履行职能的有力保障。

1、《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基本原则包括:(1)男女权利平等。(2)对妇女权益实行特殊保护。(3)国家逐步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4)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

2、婚姻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有缔结或者解除婚姻关系,不受任何人的强迫或干涉的自由。

3、保障妇女受教育权利应达到的目标:(1)尽快普及义务教育,使适龄女性儿童、少年都能够接受义务教育,具有初等文化教育水平。(2)大力发展妇女成人教育,提高成年妇女的教育水平。

4、妇女的劳动就业权益受到的法律保护包括: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的时候,除了那些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工作岗位以外,均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与女职工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不得在合同或协议中有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和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用人单位应当执行国家退休制度,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5、妇女享有的人身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肖像权、亲权、监护权以及著作权、发明权等等。

6、在下列情形下,单位不得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关系:(1)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婴儿;(2)女职工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3)女职工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家庭暴力实施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1)民事责任。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法定离婚理由之一,而且受害者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实施者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2)行政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尚未构成犯罪的可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3)刑事责任。当家庭暴力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即当这种暴力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依法应受刑法处罚的属性时,就触犯了《刑法》,构成了犯罪。严重的家庭暴力会构成《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侮辱罪等罪。

8、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合法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二篇:妇女权益保障法案例


《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知识、案例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后的特点和亮点:

一是在劳动与社会保障方面突现五大特点:

(一)更加强调对女性的社会保障权利。《妇女法》修改后将第四章的章名“劳动权益”变为“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以及增加的第二十九条:“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这两点说明了《妇女法》修改后更强调对妇女社会权益的保障。

(二)突出了女性与男性的平等权利,进一步明确了妇女应享有哪些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这些平等权利体现在:《妇女法》修改后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内容变为:“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内容变为:“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三)妇女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利更为具体,更具操作性。表现在《妇女法》的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内容变为:“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妇女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等权益”,是用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妇女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等权益,具有可操作性。

(四)既在劳动合法权益上予以了法律保障,又在法律上确立了妇女开展社会公益活动的地位和合法性。具体体现在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国家提倡和鼓励为帮助妇女开展的社会公益活动”。

(五)消除歧视,保障妇女就业。《妇女法》修改后明确了签订劳动合同不能附加违法违规的条件和带有歧视性的条款;并针对女性生理特点,更细、更明确地规定了不能辞退的条款。具体表现在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并增加了“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 1

容。”以及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二是在人身权益方面突现三大亮点:

(一)明文禁止性骚扰。明文禁止性骚扰,是《妇女法》的一大亮点,是我国立法史上首次响亮地对性骚扰说“不”。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这是中国法律首次明确反对性骚扰。无疑会给那些卑鄙、下流的性骚扰者以强力震慑,大大减少各类性骚扰事件的发生。

(二)明确规定男女平等是一项基本国策。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把实行男女平等作为国家的基本国策。其中规定,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三)切实维护妇女人身合法权益,明确救助部门。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妇女进行淫秽表演等活动;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等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运用《妇女法》解决与我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相关案例:

1、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可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下面我们用一个案例来做具体分析:王女士于20xx年8月入职深圳某公司。劳动合同约定其工作岗位是行政主管,每月工资2800元。20xx年9月,王女士发现自己怀孕。20xx年2月,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宣布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王女士找到公司老板反复协商无果而发生纠纷,请问:该公司能否单方解除王女士的劳动合同?

答:该公司不能单方解除王女士的劳动合同。因为《妇女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 2

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那么,实践中像王女士那样因怀孕被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纠纷的,该如何进行处理?

可分两种情况进行分析:1、如果被辞退员工不同意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主张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可主张用人单位赔偿劳动合同解除日至恢复日之间的工资损失。2、如果被辞退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而只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这种情况下,司法实践中视为由用人单位提出,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2、出嫁的女儿可否享有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

甲、乙婚后共生有三子一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乙建有四间房屋。甲、乙的三个儿子婚后每人各住一间,甲、乙夫妻住一间。其女儿婚后已搬到夫家居住。20xx年和20xx年,甲、乙先后去世,留下四间房屋及银行存款6万元人民币。在办理完父母的丧事后,甲、乙的三个儿子在瞒着其妹妹的情况下到银行取出了所有存款进行分割并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所有房产均过户到他们的名下。其妹妹知道后,要求分割父母的遗产,但甲、乙的三个儿子以“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出嫁的女儿无权分割父母的财产为由,始终不同意把父母的遗产分给妹妹。问:甲、乙的女儿可否享有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 答:甲、乙的女儿享有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根据《继承法》第九条的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和《妇女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所以出嫁女儿享有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

3、丧偶儿媳可否继承公婆的财产?

公民甲和乙,育有一子一女,女儿丙已出嫁,儿子娶妻丁,生有一子(孙子)戊,儿子于20xx年不幸遇车祸死亡。甲乙均年老,无固定生活来源,女儿 3

出嫁后,拒不赡养老人,并曾数度虐待甲乙,甲乙主要依靠儿媳丁供养。甲、乙于20xx年先后死亡,留下房屋3间,问:谁可继承甲乙的财产?

答:儿媳丁和孙子戊。因为《继承法》第7条第三款规定: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所以甲乙的女儿不能继承甲乙的财产。《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妇女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所以甲乙的财产由其儿媳丁和其孙子戊继承。

何为“代位继承”呢?“代位继承”是指儿子先于父母亲死亡;孙子女可代替父亲继承祖父母的遗产,女儿先于父母亲死亡,外孙子女可以代替母亲继承外祖父母的遗产。

4、女方怀孕时,男方可否提出离婚?

李某(女)于20xx年12月和王某(男)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xx年2月,李某搬回娘家居住一直没有再回夫家。期间,王某曾多次打电话给李某,要求其搬回来住,但李某从没有答应。考虑到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也没有建立起好的感情,王某于20xx年提出和李某离婚。这时,李某已怀有他人的孩子3个多月了。请问:王某可否提出离婚?

答:可以。可能会有人问:《妇女法》不是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吗?正常来讲,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妇女法》也规定了“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何为“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女方有重大错误,如因婚后与他人通奸怀孕,人民法院查明属实,是可以受理该离婚案的。本案就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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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丈夫死后,妻子还是公婆享有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

20xx年春,王某与赵某两人结为夫妻,并生下一男孩,孰料20xx年2月,赵某在工地打工时不幸摔伤不治身亡。在举行完丈夫葬礼的第二天,王某欲带孩子回娘家,但公婆不同意她把孩子带走,并强行从王某的怀里将孩子抢走,扬言王某可以走,但孩子必须留下。任王某怎么哀求,赵家就是不同意将小孩还给她,刚刚失去了丈夫,眼看又要失去孩子,无奈的王某将公婆一家告上法庭,要求将孩子交给自己抚养。问:王某还是她的公婆享有“孩子”的监护权? 答:王某享有孩子的监护权。根据《妇女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

6、农村妇女离了婚,村委会可否收回其承包地?

徐某(女)于19xx年与邱某(男)结婚,20xx年徐某以自己的名义承包了村委会耕地2亩。20xx年,因夫妻感情破裂,徐某与邱某离了婚并在20xx年与邻村人再婚,但户口还在原居住地,在新居住地也未取得承包地。今年年初,原居住地村委会以徐某再婚为由意欲收回徐某的承包地。问:原村委会可否收回其承包地?

答:不可以。根据《妇女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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