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范本

时间:2024.4.25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许区 )安监管责改〔2012 〕 156 号

经查,你单位存在下列问题:

案 。

业操作资格证,擅自上岗从事特种作业操作。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现责令你单位对上述第1、2、3 项问题于 2012 年 10 月 22 日

前整改完毕,达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要求。逾期不整改或达不到要

求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由此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如果不服本指令,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魏都区 人民政府或者 许昌市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魏都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指令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签名): 证号:

证号: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检查单位。 共 页 第 页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整改复查意见书

( )安监管复查〔 〕 号

本机关于年月日作出了 的决定[( )安监管〔 〕 号],经对你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提出如下意见:

被复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签名): 证号:

证号: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复查单位。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告知书

( )安监管罚告〔 〕 号

经查,你(单位)有 的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依据 ,拟对你(单位)作出 的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向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编: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拟处罚当事人。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听证告知书

( )安监管听告〔 〕 号

经查,你(单位)有 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依据 ,拟对你(单位)作出 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告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编: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拟处罚当事人。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 )安监管罚〔 〕 号

被处罚单位:

地 址: 邮编: 461000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职务:法人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 事实:项目经理焦慧峰负责的许昌乐峪KTV装饰工地:电工李辉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擅自上岗从事特种作业操作。证据: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整改复查意见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空白)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各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四项 的规定,决定

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许昌银行许继支行 ,

账号 002401091040012011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魏都区 人民政府或者许昌市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魏都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

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2012 年10 月 25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第二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

案卷评审奖惩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要求,为进一步强化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自治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按照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案卷和事故处罚案卷。

第三条 案卷评查的标准为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制订的《行政处罚案卷扣分标准》,如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另有标准的,以其标准为准。

第四条 自治区安全监管局政策法规处负责案卷评查的指导、总结和分析工作。

案卷评查采用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各相关处室负责人对本处行政处罚案卷全面负责,应明确专人负责日常案卷合法性审查工作;对案卷评查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

第六条 各地州市安全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案卷评查全面负责,支持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开展案卷评查工作;对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和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案卷评查中指出的问题,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

第七条 案卷自查每月进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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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完成上月办结案件案卷的自查工作。

第八条 各地州市安全监管局应将本行政区域内半年安全生产执法案件的案卷目录、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各相关处室应将本处室半年安全生产执法案件的案卷目录,于每半年结束后的2个星期内,报自治区安全监管局政策法规处。

迟报、漏报案卷目录的,在全区安监系统给予通报批评。编造虚假案卷目录或隐瞒案卷目录不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案卷抽查每半年进行一次,采取听取汇报与调阅执法卷宗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案卷抽查应填写案卷评查登记表、注明扣分理由及评查得分;对案卷评查情况应进行综合分析,撰写案卷评查报告,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反馈被抽查单位。

第十条 案卷评查得分在90分以上的,全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对办案人员予以表彰奖励;案卷评查得分在60分以下的,办案人员应参加自治区安全监管局政策法规处组织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业务再培训;第二次案卷评查得分仍低于60分的,取消该单位及办案人员的年度先进评选资格,全区通报批评,并作为办案人员年度考核定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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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案卷评查是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一项重要工作。针对当前全系统在执法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为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做到依法行政,特制定本标准。 2基本标准

2.1主体合法

2.1.1处罚主体

行政处罚主体是自治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外使用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必须加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实施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定权限。

2.1.2被处罚主体

被处罚主体必须是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处罚主体必须是该行为的当事人;主要法律文书中,被处罚主体使用全称,且前后一致。

对不满14周岁的人、精神病人在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案卷中应有被处罚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

2.2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主要法律文书所述违法事实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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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法律文书能够准确记载违法的时间、地点、情节、程度和后果;

卷内证据应当合法、有效,足以证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程度和后果。

2.3适用法律正确

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 主要法律文书中,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应使用全称,并准确引用到条、款、项、目;

当事人的行为必须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

2.4程序合法

2.4.1在实施阶段上应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的步骤实施行政处罚;

2.4.2在时间顺序上应按照实施处罚的步骤记载;

2.4.3在形式上每一执法活动的内容、过程和结果都应有相应的法律文书记载;

2.4.4在行为方式上必须符合法定要求: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有两名以上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证的人员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应向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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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听证条件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必须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依法应由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批准或决定的行政处罚,必须报经上级批准或决定;

主要法律文书的送达符合法定的时限、方式,案卷中必须有相应的回执;

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机关的案件,应有移送记录。

3一般标准

3.1 立(销)案审批

主要法律文书:立案审批文书、销案审批文书等

3.1.1立案审批文书

案件来源: 检查中发现、举报、群众来信来访、上级有关部门或其他部门移送等。检查中发现的案件应注明检查的时间;

违法事实:应注明发生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及承办人对违法事实、情节的判断;

承办人意见:应注明当事人可能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条款,建议立案的意见、承办人签名及年月日;

审批意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应签署立案意见、签名及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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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销案审批文书

简述案情:应注明调查取证的情况和结果;

承办人意见:应注明销案的理由和建议销案的意见、签名及年月日;

审批意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应签署销案意见、签名及年月日。

3.2调查取证

主要法律文书:调查笔录、抽样取证文书、先行登记保存文书、鉴定结论、听证文书、调查报告等

3.2.1调查笔录。 包括:询问笔录、检查(勘验)笔录等

3.2.1.1询问笔录,每份《笔录》只能对应一个被询问人 应标注询问起止的时间和地点;

应有询问人、记录人姓名、表明身份的记录;

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应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职务等;

询问内容:包括反映本案事实的时间、地点、行为及行为人、情节、后果等;

被询问人对笔录的意见:应有“记录属实”字样并由被询问人逐页签名或盖章;

询问笔录有修改的,应由被询问人在修改处压指印确认该修改属实;

笔录中应有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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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询问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字的,应在笔录中注明,并由两名执法人员签名。

3.2.1.2检查(勘验)笔录(一个案件有多处现场的,应分别制作笔录)

被检查人基本情况:被检查人是公民的,应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职业等情况。被检查人是单位的,应记载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其他有关人员在场的,记载其姓名、职务情况;

应标注检查(勘验)的时间、地点,检查(勘验)、记录人员签名;

现场情况:应准确、客观地记载违法事实或违法行为,包括有关的数据、位置、状态、情节、程度等;

被检查人对笔录的意见:应注明“情况属实”的字样并签名或盖章;

被检查人拒绝签字或不在现场的,应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或两名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3.2.2抽样取证文书

应标注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取证的事由;取证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等;取证的时间、地点;取证的依据;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安全监管部门印章及年、月、日;

查封扣押物品清单:应标注物品的数量、品级、名称、规格、型号、形态等;应有两名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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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签字的,应在清单上注明。

3.2.3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文书

3.2.3.1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应标注当事人的名称(姓名);登记保存物品的理由;登记保存物品的名称及数量、规格;登记保存物品的方式、期限和地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及年、月、日。

3.2.3.2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

3.2.3.3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文书

3.2.3.4物品处理通知书

应标注当事人的名称(姓名);物品处理意见;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安全生产将管理部门印章及年、月、日。

3.2.4鉴定结论

应标注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申请鉴定的时间及内容;明确的结论性意见;鉴定部门印章、年、月、日及鉴定人员姓名。

3.2.5听证文书

包括听证告知书、听证通知书、听证公告、延期听证决定书、听证记录、听证报告、委托代理书等

3.2.5.1听证告知书

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相应的条、款、项、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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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及法定期限;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名称、地址、印章及年月日。

3.2.5.2听证通知书

载明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和有要求听证主持人回避的权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及年、月、日。

3.2.5.3听证公告

载明案由;听证的时间、地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及年、月、日。

3.2.5.4听证笔录

载明举行听证的起止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听证申请人(代理人)、案件调查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电话、住址等基本情况;听证申请人(代理人)对案件涉及的事实、证据、依据陈述、申辩的内容;听证申请人(代理人)签名。

3.2.5.5听证报告

载明案由;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情况;当事人针对认定的违法事实、情节、适用法律等,提出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要求的理由和证据;听证主持人的意见和建议。

3.2.6调查报告

3.3审查决定

主要法律文书:案件处理呈批文书、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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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等

3.3.1案件处理呈批文书

案由;

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是公民的,应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职业等情况。当事人是单位的,应记载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

违法事实:认定的违法事实、情节、后果、依据,及当事人的申辩意见;

承办人意见:承办人员对该案处理适用的依据和意见、签名及年月日;

审批意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应签署意见、签名及年月日。

3.3.2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载明时间、地点;案由;主持人、出席人员、列席人员、记录人员的姓名及职务;承办人员汇报案情;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结论性意见。

3.3.3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是公民的,应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职业等情况。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记载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依据;

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和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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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分别注明复议机关及复议期限、诉讼机关及诉讼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及年月日。

3.3.4责令改正通知书

载明当事人的名称(姓名);违法事实;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具体条款项目;责令改正的内容及期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及年月日。

3.3.5整改情况复查意见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当事人改正情况的复查记录。

3.4送达执行

主要法律文书:送达回证、执行文件

3.4.1送达回证(适用于发生法律效力和具有法律意义文书的送达)

载明送达文书的名称;受送达人的名称(姓名);送达的时间、地点;

送达方式:留置送达的应在备注中注明,公告送达应将公告文书归档入卷,邮寄送达的可以将挂号信回执粘贴于备注中。

送达人、收件人员应签名。

3.4.2执行文书

行政处罚全部履行的,应有相应的凭证,如行政处罚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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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违法物品销单等;

行政处罚部分履行的,应有相应的审批文书,如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审批文书等;

行政处罚逾期不履行的,应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文书。

3.5结案

主要法律文书有:结案审批文书

结案审批文书

载明案由;案情;执行情况;承办人建议结案的意见、签名及年月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结案的意见、签名及年月日。

4立卷归档标准

4.1案卷名称

案卷名称一般由三部分组成:被检查、被处罚的主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事由,类别(如行政处罚案卷,即为“案”)

4.2案卷制度

行政执法案件实行一案一卷制度,一卷一号。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可以实行一案二卷,即正卷和副卷。

4.3案卷书写

卷内文书应使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书写,所有文书只存一份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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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案卷证据

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证据,应放入证据袋中,随卷归档,并在证据袋上注明证据的名称、数量、取证时间、地点等内容;不能随文书立卷装订的录音、录像或实物证据,需在备考表中注明内容、数量、时间、地点、责任人及存放地点等内容。

4.5案卷装订

卷内文书顺序排列:行政执法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在前,其余文书按照办案时间顺序排列;

破损文书应修补或复制,文书过小的应衬纸粘贴,文书过大的应折叠整齐;

卷内文书采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写页码,正页在右上角、反页在左上角编写;

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填写规范,案卷装订无金属物,并符合《档案法》的其他要求。

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扣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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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卷标准》、《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扣分标准(试行)》,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1扣分原则

违反《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规范》基本标准,案卷不得分;

违反《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规范》一般标准扣分超过40分,案卷为不合格;

《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规范》没有涉及的问题不扣分。

2基本扣分标准

行政执法案卷存在本项目下任何一种或多种情形,该执法案卷不得分。

2.1主体不正确

2.1.1行政执法主体不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1.2行政处罚超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

2.1.3行政执法决定书未加盖执法单位印章;

2.1.4被行政处罚主体不是违法当事人;

2.1.5对不具备法定行为能力的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2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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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主要法律文书所述的违法事实,不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

2.2.2主要法律文书不能准确记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情节、程度和后果;

2.2.3证据不具备法律效力或不能证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程度和后果。

2.3适用法律不正确

2.3.1认定违法事实或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律依据;

2.3.2适用法律错误

2.4.主要程序不正确

2.4.1未告知当事人安全生产违法事实,实施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行政处罚符合听证条件,而未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当事人要求听证却未组织听证;

2.4.2无行政执法决定审批程序或程序错误。行政执法决定书的决定内容与审批内容不一致。重大执法案件未经集体讨论并将有关记录归入执法案卷;

2.4.3应报上级审批的行政执法案件,而未履行上报审批程序;

2.4.4应履行送达程序,而无履行送达程序的证据;

2.4.5案卷中没有行政执法决定书。

3一般扣分标准

3.1行政处罚决定书

3.1.1对当事人基本信息记载不全的,每有一处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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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法律、法规、规章未引用到位的扣10分,未写全称的扣5分,款项不分的扣5分;

3.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具体违法行为实行一种以上行政处罚而未按规定实行的,扣5分;

3.1.4告知相对人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不规范的,每有一处扣0.5分;

3.1.5告知相对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不全的,每有一处扣5分。未正确注明的,每有一处扣0.5分;

3.1.6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不全的,扣5分。

3.2.送达文书

3.2.1送达文书的名称、文号记载不全的,每处扣5分;

3.2.2受送达人的名称、姓名不全的,每处扣5分;

3.2.3送达的时间超过法定时限的,扣10分;

3.2.4代收送达、留置送达未注明,公告送达没有证明,邮寄送达没有挂号信回执粘贴的,扣1分;

3.2.5没有送达人签名的,扣5分;

3.2.6没有收件人签名的,扣5分。

3.3立案审批文书

3.3.1案件来源填写不规范的,扣1分;

3.3.2未规范填写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及承办人对违法事实、情节没有明确判断的,扣1分;

3.3.3承办人填写法律、法规名称不规范的,扣1分;

3.3.4行政机关负责人签署意见不规范的,扣1分。

3.4.销案审批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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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案情记述不规范的,扣1分;

3.4.2承办人意见不明确的,扣1分;

3.4.3行政机关负责人签署意见不规范的,扣1分。

3.5.询问笔录

3.5.1一份《询问笔录》对应超过1个被询问人的,扣10分;

3.5.2询问起止的时间没有具体到日、时、分的,扣0.5分。没有记载询问地点的,扣0.5分;

3.5.3没有询问人和记录人签字的,扣0.5分;

3.5.4被询问人与当事人签字不一致的扣10分。被询问人性别、年龄、住址、单位、职务填写不规范的,扣0.5分;

3.5.5询问内容错处不做技术处理的,扣5分;

3.5.6被询问人对笔录没有“记录属实”的扣10分,没有逐页签名或盖章的扣10分,未顶格签字的扣10分,拒绝签字或不在现场的没有见证人或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扣10分;

3.6.现场勘验笔录

3.6.1多处勘验笔录合为一体的,扣10分;

3.6.2勘验起止的时间没有具体到日、时、分的扣0.5分,没有记载勘验地点扣0.5分;

3.6.3没有准确、客观地记载违法事实或违法行为,包括数据、位置、状态、情节、程度的,扣10分;

3.6.4检查(勘验)、记录人员未签名的,扣10分;

3.6.5被检查人对笔录未签名或盖章的扣10分,拒绝签字时执法人员未注明情况并签名或盖章的扣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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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提取证物、查封扣押、现行登记保存文书

3.7.1文书填写不规范的,每处扣0.5分;

3.7.2没有合法依据的,扣10分;

3.7.3当事人拒绝签字或不在现场时,没有见证人或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的,扣10分;

3.7.4没有行政机关印章的,扣10分;

3.7.5物品数量、品级、名称、规格、型号、形态等填写错误的,扣10分;

3.7.6由没有资质的机构做出鉴定,且无鉴定机构盖章的,扣10分。

3.8.听证文书

3.8.1听证告知书

3.8.1.1未说明听证案由、时间地点的,扣2分;

3.8.1.2未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相应的条、款、项、目的,扣10分。未说明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姓名的,扣5分;

3.8.1.3未说明拟做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扣10分;

3.8.1.4未告知当事人享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及法定期限的,扣10分。

3.8.2听证通知书

3.8.2.1未说明听证案由、时间地点的,扣2分;

3.8.2.2未说明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姓名的,扣2分;

3.8.2.3未告知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扣2分,未告知有要求听证主持人回避权利的扣2分,未告知不按时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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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听证视为放弃的扣2分。

3.8.3听证公告

3.8.3.1未说明听证案由、时间地点的,扣2分;

3.8.3.2未说明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姓名的,扣2分。

3.8.4听证笔录

3.8.4.1起止时间、地点、案由填写不规范的,每处扣0.5分;

3.8.4.2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当事人、代理人、案件调查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电话、住址等基本情况填写不规范的,每处扣0.5分;

3.8.4.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案件调查人、主持人、记录人签名不规范的,扣5分。

3.8.5听证报告

3.8.5.1未说明听证案由、时间地点的,扣5分;

3.8.5.2未说明参加人情况的,扣2分;

3.8.5.3主持人的结论意见不明确的,扣0.5分。

3.9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3.9.1时间、地点填写不准确的,扣5分;

3.9.2案件名称与案卷内容不符的,扣5分;

3.9.3主持人、出席人员、列席人员、记录人员的姓名及职务填写不规范的,每处扣1分;

3.9.4没有分别列举参加讨论人员的观点的,扣5分;

3.9.5无结论性意见的,扣5分。

3.10案件处理呈批表

19

3.10.1未说明听证案由、时间地点的,扣2分;

3.10.2填写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不规范的,每处扣0.5分;

3.10.3对事实、情节、后果、依据表述不全的,扣5分;

3.10.4承办人意见不明确、没有签名的,扣2分;

3.10.5审核、审批意见不明确的,扣2分。

3.11.移送文书

3.11.1案件名称不规范的,扣2分;

3.11.2案件性质或管辖不明确的,扣2分;

3.11.3当事人基本情况填写不全或不规范的,扣2分;

3.11.4主要案情不清或者移送理由不明确的,扣2分;

3.11.5承办人意见不明确的,扣2分;

3.11.6负责人审批意见不明确的,扣2分;

3.11.7移送文书清单填写不全的,扣2分。

3.12. 申请行政强制执行书

3.12.1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名称、依据不准确的,扣5分;

3.12.2申请执行项目不明确的,扣5分;

3.12.3案由叙述不清楚的,扣2分;

3.12.4文书填写不规范的,每处扣0.5分。

3.13.延期缴纳审批文书

3.13.1延期缴纳审批文书中的处罚书文号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一致的,扣10分;

3.13.2延期缴纳理由不充分的,扣10分;

3.13.3罚没财物无处理结果的,扣10分;

3.13.4分期缴款方式不明确的,扣5分;

20

3.13.5负责人批准意见不明确的,扣5分。

3.14缴款书

3.14.1缴款书中的处罚文号与处罚决定书不一致的,扣5分;

3.14.2缴款书罚没金额与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金额不一致时没有说明情况的。扣10分;

3.14.3缴款书上被处罚人的名称与处罚决定书不一致时未说明理由的,扣10分;

3.14.4缴款期限填写错误的,扣5分。

3.15结案文书

3.15.1未说明案由或者案情的,扣分2分;

3.15.2行政处罚未执行未说明情况的,扣2分;

3.15.3承办人建议结案意见不明确的,扣2分;

3.15.4行政机关负责人没有明确意见的,扣2分。

3.16其他

3.16.1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处罚主体名称与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名称不一致时说明两者关系的,扣10分;

3.16.2被处罚主体资格的材料复印件当事人未签名或盖章的,扣10分;

3.16.3被处罚人委托代理人接受调查、陈述事实、行使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利义务时没有授权委托书的,扣10分;

3.16.4“责令整改”为处罚前置条件的,缺少“责令整改”文书的确扣10分,无复查记录的扣5分;

3.16.5告知陈述、申辩、听证权利不规范的,扣5分;

21

3.16.6法律文书中签名不规范的,每处扣0.5分;

3.16.7法律文书有涂改未经技术处理的,每处扣0.5分。 4归档扣分标准

有一列情形之一的,每有一处扣0.5分。

4.1立案日期与立案审批表日期不一致;

4.2结案日期与结案审批表日期不一致;

4.3没有实行一案一卷制度,一卷一号。有另卷保存,未分正卷、副卷分装;

4.4卷内文书书写未按规定使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

4.5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证据未放进证据袋;

4.6未按照规定顺序立卷;

4.7破损文书未修补或复制,小文书未衬纸粘贴,大文书未折叠整齐;

4.8卷内文书未采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写页码,正页在右上角、反页在左上角编写;

4.9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填写不规范;

4.10案卷装订发现金属物;

4.11不符合《档案法》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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