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斌,男,汉族,19xx年12月13日出生,甘州区长安乡八一村十社村民,住甘州区丰泽园A区12楼1202室,身份证号:62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掖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125074-3,现住所甘州区县府街延伸段供销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任吉真,系公司总经理。联系电话 188xxxxxxxx.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 一案,不服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xx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4)张中民初字第60号部分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该判决作出的第一项判项中,要求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铺面成本价每平米1500元,合计210000元的判决内容,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无偿交付140平米的商铺,商铺位置按照甘州区长安乡八一村十社村民房屋拆迁前的门牌号码排序确定。
2.撤销该判决作出的第三项判项中,要求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30000元的判决内容,改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8202.9元。
3.本案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20xx年6月16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达成《拆迁安置安置补偿协议》,约定以231797.1元的价格,由被上诉人撤除上诉人602.17平米的房屋。该笔拆迁补偿款被上诉人并没有向上诉人实际交付,而是以每平米1500元共计105000元的价格抵顶被上诉人向上诉人置换的70平米商铺价款。同日,上诉人再次与被上诉人达成一致,在剩余拆迁款126797.1元中,被上诉人以每平米1500元共计105000元的价格,抵顶给上诉人70平米的商铺。上述2间各70平米共计140平米的商铺,双方约定总价款210000元,从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交付的231797.1元的拆迁款中抵顶,尚余21797.1元。
上诉人多占被上诉人20平米住宅的30000元价款,应与被上诉人未支付的剩余21797.1元的拆迁补偿款抵顶,上诉人只需向被上诉人支付8202.9元的差价款,即完成20平米住宅的价款交付义务,而非还需支付30000元。
此致
甘肃省高级 人民法院
上诉人:韩斌
20xx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