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立案所需材料
一、 起诉状。
必须由原告本人签名或盖章(法人),起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例如被告是两人,起诉状共提供三份,法院留一份,给二被告各送达一份。
二 、主体资格证明。
原告是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告是法人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公章,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份。其他组织应提交证明其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下列人员或组织以原告身份提起民事诉讼,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清算组(人)、信托监察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失踪人财产代管人代权利主体起诉的,应提交具有上述身份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起诉要求确认他人间婚姻关系无效的,应提交其与婚姻当事人为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诉讼代表人提起诉讼的,除提交全部原告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外,还应当提交其他共同原告推选其为诉讼代表人的证明材料。
三 、起诉证据材料。起诉时证据材料应该提供复印件,原件等开庭时再提供。 下列案件,原告应当附有相应的起诉证据:
(一)劳动争议案件、人事争议案件,应当提交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的复印件或者仲裁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通知的复印件;
(二)投资人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应提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公证证明的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进行交易的凭证等投资损失证据材料。
(三)按照管辖协议起诉的案件,应当提交书面管辖协议复印件;
(四)提起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的,要提供交警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不成的调解书,所花费的费用单据等证据材料。
(五)其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起诉证据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代理原告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签字的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 1
法定代理人与指定代理人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其与原告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 、原告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应提交书面申请及符合规定的证明材料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因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财产权益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裁决的,称为民事起诉。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按照有关规定,原告起诉应当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1、起诉状正本及按被告及第三人的人数提供诉状副本;2、诉状附有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其主张相关的证据原件或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证据复制件;3、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明。原告或被告是法人的,还需递交最近一次的工商年检证明材料,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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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民事诉讼立案须知
民事诉讼立案须知
起诉和受理
1、起诉人起诉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起诉状应加盖公章;原告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起诉状上签名或捺手印。起诉状正副本均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
(2)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各一份。受委托代为起诉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材料;
(3)与诉讼请求相关的证据材料。原告在起诉时即应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复印件,并填写好证据目录。
2、经审查,对材料齐全并符合受理条件的,法院将予以受理,并办理相关立案手续;对材料不齐全的,法院将一次性告知起诉人应补充的材料,并将起诉材料退回起诉人;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法院将在收到起诉状后依法作出不予受理裁定。
3、起诉人递交起诉材料时一并申请司法救助的,应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其中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4、根据法律规定,本院在接到原告提交的诉讼状后,将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七日内立案;对不符合条件,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5、原告应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否则,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在接到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涉外案件的被告为三十日)内提交答辩状,并确认自己的受送达人和送达详细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被告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被告不确认受送达人和送达地址的,承担送达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
6、原、被告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示或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具体事项详见《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