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罗建清与被上诉人罗解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
二审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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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邵中民一终字第424号
民事调解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建清,男。
委托代理人蒋益寿,湖南阳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解军,男。
委托代理人邓三定,男。
上诉人罗建清因与被上诉人罗解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作出的(2010)阳民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9月29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罗建清及其委托代理人蒋益寿和被上诉人罗解军的委托代理人邓三定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罗建清与罗解军就本案是否侵占责任田的争议双方均不再提及,今后也不再就该问题另生枝节,该案涉及的责任田及责任田旁边的小路维持现状,双方均不能擅自改变;
二、本案一审诉讼费80元,二审诉讼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共计120元,由罗解军自愿负担;
三、本案纠纷自此全部了结,双方就本案不再存在任何争议;
四、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廖 高 飞
审 判 员 刘 子 腾 审 判 员 彭 莎 娜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曾 海 洋
第二篇: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戈某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一案
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戈某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潭中民一终字第249号
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潭中民一终字第2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
委托代理人刘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戈某,女。
委托代理人刘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戈某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1)湘法民二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xx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陈卫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任莉、代理审判员李强华参加合议,书记员周尧担任记录。庭审前李某以其已与被上诉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卫 平
审 判 员 任 莉
代理审判员 李 强 华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尧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