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 暨 市 清河区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 诸民初字第166号 原告:徐俏丽,女 19xx年12月7日出生 汉族。住诸暨市浣纱横路十号202室
委托代理人曹珂,男,19xx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诸暨市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秀云,女 19xx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花园区24单元406室。
委托代理人:陈静,女,19xx年5月1日出生,汉族,系被告董秀云表妹。
被告:陈文飞,男,19xx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清河区24单元406室。
委托代理人:范崇伦,男,19xx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诸暨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俏丽诉陈董秀云、陈文飞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俏丽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董秀云、陈文飞及其委托代理人曹珂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徐俏丽室被告陈文飞打工,因此所居住的房屋为被告陈文飞提供(该房屋系陈文飞租用被告董秀云的)。20xx年11月14
日,原告徐俏丽在居住房屋阳台上晾晒衣服时,阳台上砖墙突然倒塌,导致被告受伤。原告受伤后驱市人民医院及贵溪市人民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24538.92元。司法鉴定事务所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八级。原告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9642元 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整容费(具体金额根据医疗证明确定)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
1、原告闵琳的身份证及户口本,证明原告徐俏丽的身份;
2、伤残等级鉴定书,证明伤残事实
3:医疗费收据清单,证明原告在经过砸伤之后医院就诊的事实以及砸伤的事实。
4:借条,证明原告徐俏丽受伤后去医院就诊以及缺少医疗费的事实。
5:协议书,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房屋使用协议。
6:判处所诉讼案件通知书,证明诉讼案件的真实性。
7:图片,证明原告徐俏丽的受伤的事实
8:伤残等级#5@p,证明原告确实经过相关的伤残鉴定。
被告辩称:被告董秀云辩称该房屋的所有人虽然属于自己,但是自己的该房屋已经出租给被告陈文飞,房屋的使用、管理权交由陈文
飞,对于原告因房屋到他受伤一案董秀云认为不是自己的过错,请求法院查清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陈文飞辩称:该房屋的所有人系被告董秀云,自己作为房屋的承租人对于在非本人故意所为的情况下,导致他人受伤的应该有房屋的所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请求法院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承担者,给与被告公平处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董秀云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承租协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伤残等级司法鉴定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接受委托进行了司法鉴定,出具中法医司鉴中心(2005)临鉴字第12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八级。丧失30%的劳动能力。经当庭质证,原告徐俏丽对该司法鉴定意见无异议,被告董秀云、陈文飞表示尊重该司法鉴定结论,并要求公平处理本案。
经审理,本院认定下列事实:原告系被告陈文飞的雇佣者,所住房屋由被告陈文飞租赁董秀云之屋。20xx年11月份原告徐俏丽在家中阳台晾晒衣物时被突然倒塌的房屋砸伤,经鉴定达到八级伤残。承租人陈文飞对于此次伤情具有管理疏忽的责任,作为房屋的所有人,董秀云也负有相应管理义务二者构成共同侵权。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身体受到伤害,其本人无论从身体上还是精神上都遭受了巨大的痛苦,造成身体残疾。徐俏丽诉讼请求合情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至7条、第10、15、16、34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董秀云、陈文飞返还原告徐俏丽医疗费人民币24538.9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原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17335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董秀云、陈文飞赔偿原告徐俏丽被抚养人生活费人民币51055元、原告徐俏丽被扶养人生活费人民币40043元,合计9109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徐俏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00元,由原告徐俏丽负担551元,被告董秀云和陈文飞负担4849元;证据保全费人民币690元,由原告徐俏丽负担155元,被告董秀云、陈文飞负担535元;司法鉴定费人民币110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2458元,上诉于诸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靖 审 判 员 尹凡 审 判 员 杜子全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九本件与原件无异议
书 记 员 李东
第二篇:再审民事判决书一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用)
(××××)×民再×字第××号
原审原告(或原审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审被告(或原审被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审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用的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写明原审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字第××号民事判决(或裁定、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年××月××日,原审×告(或原审第三人)×××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提起再审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参加再审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概要写明原审生效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以及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与请求)。
经再审查明,??(写明再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着重论述原审生效判决是否正确,申请人提出的理由能否成立,阐明应予改判,如何改判或者应当维持原判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维持原判的,此项不写)。
??(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写:“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按第二审程序再审的,写:“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