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
杭旧土[ 2015 ] 号 户:
你户未取得乡村规划许可证在旧县镇 村 地段擅自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旧县镇政府责令你户立即停止建设,并于送达本决定书之日起5天内自行拆除违章建设。逾期不拆除的,旧县镇人民政府将联合县国土资源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你户在 村 地段擅自违法进行建设的施工现场进行查封,对已建成的违法建筑物强制拆除。
如果不服从本决定,可以依法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天内向上杭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执行。
旧县镇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第二篇: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
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存根)
汤执法拆字 第 号
:
经查,你户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 团结村 地段,建 480 平方米建筑物,未办理任何手续,属违法违章建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限你户于 7 内自行拆除,限期内没有自行拆除的,我单位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每六十八条规定,对你户的违法建设,予以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当事人: 汤原县行政执法局鹤立中队 年 月 日
(公章)
年 月 日
本通告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留存归档。
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
汤执法拆字 第 号
:
经查,你户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 团结村 地段,建 480 平方米建筑物,未办理任何手续,属违法违章建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限你户于 7 内自行拆除,限期内没有自行拆除的,我单位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每六十八条规定,对你户的违法建设,予以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当事人: 汤原县行政执法局鹤立中队 年 月 日
(公章)
年 月 日
本通告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留存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