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成立议程

时间:2024.4.27

海口福州商会成立大会会议议程

时 间:20xx年12月28日 下午15:30

地 点:海口市海秀路53好海南省军区迎宾馆3楼多功能厅 主持人:

一、宣布大会开始(请大家起立)奏《中华人民共和国歌》

二、介绍嘉宾

三、宣读贺电,贺礼

四、请商务局相关领导宣读关于同意成立“海口福州商会”的批文

五、请民政局相关领导宣读关于同意成立“海口福州商会”的批文

六、请海南省福建商会领导宣读关于同意成立“福州十邑同乡会”的批文

七、宣读名誉会长、顾问、法律顾问、金融顾问名单

八、宣读新当选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等人名单

九、领导向商会会长、监事长、名誉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副会长授牌

十、请福州商会会长讲话

十一、请商会监事长做财务情况说明

十二、商会会长与光大银行海口分行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十三、领导讲话

1、请福州市委统战部领导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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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请福州市工商联领导发言

3、请海南省福建商会领导讲话

4、福建驻琼办主任讲话 十四、照集体照

十五、3楼宴会厅庆典晚餐

- 2 - 海口福州商会 20xx年12月28日

海口福州商会组织机构成员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常务理事会:林香仁 阮绍根 刘 荣 吴贤灿 陈义振 陈国财 高 就 高居泉 吴晓川 陈为朗 韩友荣 监 事 会:阮绍根 顾 问:谢宗辉 包洪文 林载亮 周圣军 刘志伟 法律顾问:邓兴斌 金融顾问:刘家驹 名誉会长:卓兴官 会 长:林香仁 监 事 长:阮绍根

常务副会长:刘 荣 高居泉 叶存兴 副 会 长:廖宇森 许平健 薛奴俤 张为杰 叶弥桂

叶存兴 欧孝彪

林回福 林进挺 范建绥 潘清海 刘星福 马招德 王朝益 陈逵逵 林水清 陈玉林 李有贵

陈 静 庄小娟

郭行文 陈本勇 吴贤灿 陈义振 吴晓川 陈为朗 欧孝彪 薛希洪 郭含军 刘仁健 陈 灼 刘 勇 李昌群 程礼斌 康高清 郑振淦 何贵兴 林民武 - 3 -

薛希洪 蔡建新 陈宗贤 朱志远 王明勤 张章理

林国光 陈国财 韩友乐 翁怡仕

高千棋 黄鸿光 陈 强 林学霖 陈根桐 翁怡仕 廖 强 张 翔 陈光池

张云军 高 就

韩友荣

朱祖涵 陈元城 林 挺 高居徳 杨宏渠

林礼莺 高财兵 韩友乐

常务理事:董清官 郑金键 刘振钟 李元木 董明忠 陈云章 黄依航 吴 榕 刘国营 陈健辉 陈 环 陈章炎 郑 璋 郑巧梅 叶明辉 林赵森 庄海容 王晓江 欧孝捷 赖贞辉 魏谋渔

理 事:卢小梅 吕剑斌 俞大兴 邱炜生 秘 书 长:李兴巧

乡亲联络员:黄鸿光 王晓江

陈明浩 刘 芳 黄建捷 李雪容 王守峰 郑时云 陈 荣 黄昭通 陈元城 郑振淦 高 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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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克芳 林国水 杨 烽 叶 瑞 邱炜生 黄建荣 吴依坚 吴 萍 林同兴

康高清

海口福州商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海口福州商会(英文译:FUZHOU CHAMBER OF COMMERCE HAIKOU。缩写:FZCHK)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在琼福州籍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乡亲自愿联合组成,并报海口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登记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互助、发展、服务及加强广大在琼福州籍企业、乡亲之间交流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协调各方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政府与会员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闽、琼两省的商贸交流,推动闽、琼两地经济的健康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海口市商务局的业务指导;同时接受海口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大道55-1号(闽锐商务酒店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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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奉献,提高会员素质,塑造企业形象,树立“在海南,我代表福州的理念。”

(二)积极为会员企业服务,规范在琼的福州籍企业及乡亲经营活动与工作,引导会员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开拓市场,有序竞争。

(三)宣传海南国际旅游岛政策,为福州在琼企业、乡亲提供政治、经济、文化、科技、金融、商贸等方面的信息,交流在琼开发建设、投资经营的经验,促进企业的合作与发展;

(四)开展福州市与海南的横向经济协作与文化交流,争取联络海内外及福州人企业、个人来海南和回闽投资、达到两地经济的互补和共同发展。

(五)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和沟通,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保护会员正当的经营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在会员和政府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当好政府的助手。

(六)加强与各省、市有关部门、异地兄弟商会和工商界人士的联系,争取各方面的指导、帮助与支持,促进会员企业与全国各地的贸易往来、经济协作、科技合作和信息交流。引导投资走向,为福州与海南的经贸往来牵线搭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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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会员提供管理、经营、法律、审计、会计、融资等咨询服务,传递信息,开展业务交流,增强会员间的团结协作。

(八)协调会员企业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之间、行业之间公平竞争权利,保障正常的生产和销售秩序,维护会员的正当利益;

(九)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组织会员举办或参加各种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考察访问,帮助开拓国内、外市场;

(十)承办海口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在海南省的福州籍企业及乡亲,承认本会章程,按照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办理入会手续后均可成为本会会员,特殊情况经理事会批准。本会会员含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能主动热心为本会服务;

(四)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凡被司法、公安、检察、税务等相关职能部门登记在案或限制出入境的人员不吸纳入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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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普通会员由秘书处审查,并经秘书长批准,报会长备案;

(三)理事以上由理事会授权秘书长审查,并报理事会批准;

(四)交纳本年度会费;

(五)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享有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和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七)享有参加本会会员企业举办各项活动和特殊情况下的扶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商会提交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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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心本商会工作,及时向本商会反应有关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七)自觉维护本商会形象,加强会员间交流合作。

第十二条 会费标准:会 长:8万元/年

监事长:3万元/年

常务副会长:2万元/年

名誉会长:1.6万元/年

副会长:8000元/年

常务理事:2000元/年

理 事:1000元/年

个人会员:500元/年

会员会费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本商会缴纳。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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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设会长1人,执行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监事长1人、副监事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理事若干人。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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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为本会的决策机构。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组成,由会长或执行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常务副会长召集。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邀请顾问、名誉会长、副会长、副秘书长等列席参加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

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召集并主持理事会议,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议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研究增补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研究、讨论、部署商会重大事项;

(八)检查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九)制定或审议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对违纪会员和不履行职责的理事、副会长、和常务副会长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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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为商会的监督机构,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若干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领导及成员经推举产生,并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监事会对本会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策以及对所有会员在违反、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二)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各项活动;

(三)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对本会的日常工作和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五)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的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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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秘书长一届任期为4年,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可连任一届。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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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接受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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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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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xx年12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海口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海口福州商会

20xx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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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物流商会成立大会议程


鹿城区物流商会成立大会议程

日期:20xx年7月9日 地点:温州将军大酒店

物流商会成立大会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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