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财经大学河南老乡会章程(试行)
(20xx年9月12日经江西财经大学河南老乡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江西财经大学河南老乡会(英文: Jiang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Henan Homecoming) 简称:JXUFEHH
第二条 本会为江西财经大学河南学子自愿联合的、民间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加强老乡之间及老乡与家乡之间的联系,增进友谊与合作,继承和发扬团结协作精神,为促进老乡进步、社会和谐和家乡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本会接受江西财经大学、江西省河南商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办公地点:江西省南昌市昌北开发区麦庐园商业街C-2号 江西财经大学麦庐园商业街C-2号康美果乐店,邮编330032,电话:159XXXXXXXX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为老乡服务、为家乡服务、为和谐社会服务,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加强老乡间、老乡和家乡间的联系和情感交流;
(二) 为广大老乡搭建更高、更大的发展平台,为老乡提供终身增值服务;
(三) 促进老乡为国家建设和家乡的发展多作贡献;
(四) 为老乡以及社会各界提供培训和咨询等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凡是江西财经大学河南老乡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参加本会者,均可申请参加本会。
第九条 江西财经大学河南老乡系指:
(一)拥有河南省户籍的学子。
(二)曾在河南生活和发展的,有十年以上的经历的;
(三)目前在江西财经大学的河南籍教职员工;
(四)出生或祖籍是河南的学子和教职工。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江西财经大学河南老乡会会员申请登记表》;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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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关心和支持家乡建设与发展;
(四)关心和支持本会的工作;
(五)自愿交纳会费,并尽可能为本会筹措经费;
(六)积极促进老乡与家乡、老乡与老乡之间的联系、交流和合作。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代表不履行义务的或连续一年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理事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会员如对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常务理事会审议并做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各校区老乡会或其他老乡推荐,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
(四)制定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长任期每届1年,连任不超过两届,会员代表每届两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河南老乡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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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或撤消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推荐下届理事会候选人;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 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会议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本会的正、副会长和秘书长以及各校区老乡分会和专业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所组成。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主持(会长因故不能主持或不能尽职时,由常务副会长主持),每年至少召开一到二次会议,必要时由会长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上述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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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1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或副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等。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为日常办事机构,其主要任务是:
(一) 执行本会会长、副会长对老乡工作的指示;
(二) 执行本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三) 拟定本会工作计划,撰写工作总结;
(四) 收集老乡信息,征集老乡对家乡改革与发展的建议,组织各种有益的老乡聚会活动,为老乡提供行之有效的服务,表彰杰出老乡;
(五)接待和处理老乡来信来访;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老乡或其他友好人士捐赠;
(三)家乡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提供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自愿交纳。 4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严格按国家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管理经费,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每年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无异议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因终止活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江西河南商会、江西财经大学。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江西河南商会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本会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江西财经大学、江西河南商会批示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江西河南商会与江西财经大学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部捐助给慈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xx年9月12日江西财经大学河南老乡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江西财经大学、江西河南商会核准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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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河南同乡会章程修订
河南同乡会章程(草案)
适用范围:北京地区
第一章同乡会宗旨
河南老乡会以团结和服务在北京的河南老乡为宗旨,致力于团结和服务在北京的河南老乡以及关心河南、热爱河南的人,为在北京的河南老乡提供一个充满友爱的空间,让我们能在这找到一种家的归属感,同时通过扩大交流来积极营造一种增进友谊、共谋发展、互帮互助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同乡会性质
1、同乡会属纯公益性质,任何人不得以同乡会组织谋取个人利益。
2、同乡会以组织(后面应有涉及),为老乡提供帮助等为主要活动内容。
第三章 同乡会的组成与机构
总则
1、为了更好的服务河南同乡会会员,切实贯彻同乡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得以保障和遵从,为了更好的组织和开展同乡会的各项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2、本章程由河南同乡会委员会制定;并由所有老乡参与审议修改;最终由全体同乡大会决定执行、废止、修改。同乡会委员会有最终解释权。
3、本章程仅适用于北京河南同乡会内部,本章程自20xx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分则
一、同乡会会员的权利、义务
(一)凡在北京河南籍老乡愿意加入本会,均可获得会员资格,享有本章程所规定的一切权利,并有义务履行同乡会所规定的职责。
(二)权利:会员有参加同乡大会权利;有自主选择的权利;有参加同乡日常事务的参与权和活动知悉权;有监督同乡会各部门日常工作和财务使用监督权;有对不合格的各部门工作人员提出不信任的权利;有权要求同乡会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提出帮助的权利,及其它一些作为会员的正当权利。
(三)义务:会员有参加同乡会的义务;有维护本同乡会的荣誉的义务;有积极参加同乡会组织的各种大型活动,同乡会各种活动的义务;有更改联系方式及时告知同乡会负责人及会长的义务;此各位老乡在联系方式有不得做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义务,不得做出叛党叛国行为的义务。
(四)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剥夺此权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不履行义务。
二、同乡会组织机构
(一)同乡会事务监督与管理委员会(简称:同乡会监理会)
1、组成:由本届同乡会事务执行委员会的上两届担任同等职务的会员担任,依此推下。
2、职责:负责对同乡会各项工作提出指导和建议,并监督同乡会各种决策的执行和财务支出情况,有权对同乡会各种机构的工作及工作负责人的能力提出质疑。
(二)老乡会机构
1、组成: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各部部长
2、职责:全面协调处理同乡会各项事宜,调解老乡会各类矛盾,协调解决老乡提出的各项求助事宜和听取提出的建议。
三、同乡会各机构权利与职责:
会长:对外代表本同乡会,总负责和协调各部的工作和活动,对全体老乡负责并受监理会监督。有权要求各部门提出工作计划,进行审议,并有权要求各部门进行解释;有权对下届会长进行人选提名;有分配各部长工作的权利;有权召集执委会人员进行开会研究和布置近期工作及同乡会大会;有监理会所给予的其它权利。
副会长:协助会长进行工作,会长不在时或依本章程免职时代行式接替会长行使权利,具体指导各部门工作。
办公室:负责起草各类文稿,打印文稿,收集参加同乡会的人员把资料,电话号码,通过网络,论坛等形式,把消息公布于众,顺便一个老乡群。
财务部:具体执行会务处制定的各项工作计划,进行同乡会各
种材料整理收集工作;负责老乡会财务收支情况,协调各部工作;汇总各部财务工作,进行财务计算和统计,并及时将每次活动的财务情况向所有同乡会成员公示。
纪检部:除了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外,对其他部门的活动进行监督和帮助,并把问题反映给同乡会会长及财务部,方便问题的解决。
活动部:作为机动部门,负责人员接待与活动安排,集思广益,随时配合各部门工作负责组织组活动,负责每次活动中的互动,人员由部长进行调配,各部负责配合其工作,节目策划经会员另处讨论后决定。
保障部:负责活动中所需物品的采购交接工作,河南同乡会会员的日常性联系;传递同乡会通知和移送物品;进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设立各地区、各行业联络人员。对后勤工作进行统筹。
秘书长:协助会长、副会长进行工作,向大家传达各项精神。汇总各意见和要求,协调各部门工作。掌握成员的个人详细信息。包括姓名、乡镇、单位、职务、个人可共享资源、联系方式等。其中只有成员姓名、乡镇及单位信息在老乡会公开,其他信息如老乡会其他成员需要请求帮助时有针对性的先请求协调。负责人要求必须有很强的公益心和责任性,及时上传成员提出的各项要求和建议。
同乡委员会委员:由会长、副会长、各行业 各地区负责人组成,每年年末会长负责安排好新的一年工作活动,并通知所有同乡会委员会成员。
同乡会成员:由各个行业老乡组成,以行业 地区 为单位。协助完成同乡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尽可能帮助传达的老乡求助事宜。成员有权利选择提出罢免和推选,有权利向同乡会提出合理要求。
同乡会每年动员老乡志愿者加入,义务为老乡服务:譬如相应的工作安排;力所能及的麻烦进行帮助解决;如有老乡自己做生意或行业相互供给有需求,促成同乡会内部经济的保护和繁荣。
三、同乡会各机构负责人产生方式
(一)原则:上推下选,即由上一届同乡执委会推选以及全体老乡自荐和他荐的方式推选出候选人,由此获得选举资格,再由同乡大会进行民主选举产生。
(二)选举条件:候选人必须具有河南同乡会会员资格并愿意在同乡会机构中服务一年及以上,且由同乡事务执行委员会两人以上推选,各部副部长不受上述约定,可直接由新产生的同乡会长提名产生。
(三)选举过程:会长:经上一届同乡会会长推选或执委会5人以上推选获得资格,并在同乡大会召开的一个月前获得候选人资格。经监理会和委员会认可其资格,经15天提出其会长计划书开始竞选活动。同乡大会负责人会上须3/5的老乡同意通过,次日正式成为同乡会会长,并接任上一届同乡会会长所有职权。副会长:经上届同乡会执委会推选,由新会长认可并获得出席大会相对多数票即可。副会长人数由大会及推选人数决定。各部部长:部长选举参照副会长选定方法,但须有上届执委会相应部长认可或推选。
(四)选举结果:选举结果在本同乡会具有最高效力,任何人无权干涉。
(五)会长任期:一般一年,但在尚未出现足以主持下一届同乡会的负责人可连任,但须经监理会审核通过。任期满时若无他故,与同乡的联系事宜仍有其负责,直至一年或半年后新的负责人得到老乡的认可方可全部卸任。
四、会长及其它老乡会负责人免职规定
(一)会长免职:会长自动辞职,并得到监理会全体一致同意,其后提出自动辞职的事由,并有成员接替会长职务方可辞职。会长由以下情况者将视为自动放弃会长资格,并经监理会一致同意后宣布解职:
1、会长无故不主持同乡事务长达二个月以上者,视为自动解职。
2、会长在任期间处理重大问题,并问题有害于同乡会生存发展之大计者,视免职。
3、经同乡会成员一半以上共同提名罢免的,提交监理会通过后罢免,此时副会长自动升为会长(有两个及以上副会长的,由监理会提名并经全体老乡审核通过)。
4、会长违反法律法规时,视免职。
5、监理会有足够其他理由使之免职时。
(二)其它负责人免职必须由监理会2/3多数通过,并由会长审核通过,并得提出免职理由,无正当理由自动弃职,视情况终止其会员资格。其它负责人有如同以上各种情况时,会长有权提出罢免案。
第四章 活动组织方法
1.同乡聚会(年末和年初)举办大范围老乡聚会,主要目的在于使同乡会的全体继往开来,因此在北京五年以上老乡应予以积极配合。同乡聚会为老乡结识、交流提供机会,以为老乡提供帮助为第一宗旨。同乡聚会由会长总体负责,要求通知到全体同乡会成员,同乡会成员自愿参加。同乡聚会活动本身所产生费用由参与者平均支付,因组织同乡聚会产生的电话费、资料费、宣传费等由同乡会基金支付。
2.外部同乡会的活动:收到其他同乡会的邀请,原则上由会长带队,亦可由其委托他人带队,积极的与参与与其他同乡会的交流活动,礼尚往来,我们组织同乡会活动时亦邀请他们的参与。
3.即兴活动:以上活动外的其他活动均属于即兴活动(包括集体旅游,爬山,酒会等),即兴活动需以老乡联谊为目的,十人以下可由同乡会任一成员提议和组织。十人以上可提交同乡会,得到同乡会必要的帮助,发起者仍可自己带队。任何成员提议和组织活动不得违背同乡会宗旨或本章程任何规定。同乡会鼓励举行各种方式的即兴活动,同乡会各机构应为活动提供便利。即兴活动所产生费用处理方法同老乡聚会。
第五章 同乡会经费
同乡会活动费用实行赞助和大家交纳两种方式同行。
1.资金来源:相关单位 个人或公司的赞助。财务部管理同乡会基金,对全体成员负责。
2.基金用途:以支付因组织活动所产生相关等费用,不得用于其他途径。
3.监督办法同乡会基金负责人不定期公布在同乡会活动中所有收支,接受全体同乡会全体成员监督。任何人若有异议,可随时质询,由同乡会各机构负责人负责处理,并在两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
本同乡会是纯民间自发性组织的活动团体,所有活动均采用AA制方式,每次活动后,会公布财务状况,会将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公示。
第六章 章程制定与修订办法
1.制定要求:制定章程需广泛征求同乡会成员意见,章程内容至少包括同乡会宗旨与组织办法。
2.制定办法:章程由相关负责人制定。
3.章程通过办法:由会长组织同乡大会审议本章程,组织全体与会成员投票表决,若支持票数超过多数即可通过本章程。
4.章程通过之后立即由会长颁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会长无权拒绝颁布已通过同乡大会审议的章程。
5.章程修订办法:任何成员可对本章程提出修改意见,提议获得会员人数3/5及以上支持即可提出修改动议,会长在同乡大会上组织审议与表决。
本章程草案现在开始征求意见,凡是有意加入本会的河南老乡均可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