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许可申请书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许可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湖南省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条例》
二、条件
1、土地使用权系依法取得;
2、按照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4、符合城市规划。
三、数量
法律无限制性规定
四、程序
(一)受理
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书示范文本及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目录见附件)。
(二)审查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
1、土地使用权是否依法取得;
2、是否按照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
3、是否符合法定的转让条件。
(三)听取意见
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发出《听取意见告知书》,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对该申请事项的有关意见。
(四)提出审查意见
自受理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提出是否准予转让的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五)办理相关手续
1、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申请人持准予转让决定书,依法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有关税费。
2、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3、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换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许可需要提交的
申请材料目录
1、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书;
2、原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原件、复印件);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原件、复印件);
4、如系共有土地使用权,共有人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
5、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篇: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书
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书
黎平县国土资源局:
本人于20xx年10月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了位于德凤镇林化厂安置区C3—3F宗宅基地(黎国土用(2010)第08763号),其土地使用面积为18.2平方米。该土地建房由于本人资金困难,现自愿将该宗地使用权转让给裴朝苓建房管理使用,现特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过户手续,恳请贵局给予办理为谢!
申请人:
年 月 日
土地使用权受让申请书
黎平县国土资源局:
本人无房,经与吴昌斌同志协商,其同意将位于黎平县德凤镇林化厂安置区一宗宅基地(黎国土用(2010)第08763号,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8.2平方米)转让给本人管理使用,转让面积为18.2平方米,该土地已建房,转让四至以国土部门现场勘测为准。现特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过户手续。
特此申请
申请人:
年 月 日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
甲方:吴昌斌、杨秀芝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裴朝苓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有位于黎平县德凤镇林化厂安置区一宗宅基地,土地证号:黎国土用(2010)第08763号,土地使用权面积18.2平方米。因乙方无住房,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自愿将本宗地有偿转让给乙方管理使用,并办理相关手续,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甲、乙双方达成如下转让条款:
一、甲方同意将位于黎平县德凤镇安置区宅基地(土地证号是:黎国土用(2010)第08763号),土地使用转让面积18.2平方米。
二、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土地使用权价款人民币肆仟零捌元(¥:4008.00元)整。
三、甲方协助乙方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过户手续,其转让过户手续所产生的税费由乙方负责。
四、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土地管理使用权是住宅用地。
五、乙方在今后使用期间有权与他人共同享受该宗地的使用权和建筑公摊权。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不得反悔,谁反悔就由反悔方赔偿对方的全部损失。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局各一份。
甲方(签字、按手印): 乙方(签字、按手印):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