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某申请保全被申请人黄某某银行存款一案民事
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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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桂民保字第22号
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刘某某,男,19xx年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农民,住桂东县。 被申请人黄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某某诉被申请人黄某某离婚一案中,申请人刘某某于20xx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黄某某在桂东县×× 银行(帐号为××××××)的存款10000元进行保全,并提供工资予以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黄某某在桂东县×× 银行(帐号为××××××)的存款1000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 益 民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肖 小 生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
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第一百四十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二篇:李某某申请对黄某银行存款保全一案
李某某申请对黄某银行存款保全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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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桂保字第31号
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李某某,男,19xx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桂东县人,住湖南省桂东县。 被申请人黄某,女。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某某于20xx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予以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经查询,被申请人黄某无任何银行存款可供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黄某银行存款裁定不予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 益 民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肖 小 生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
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四十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