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书
异议人:湖南德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乡县深柳镇孱陵社区政法巷038号。法定代表人:沈冬生。电话:130xxxxxxxx.
异议人:湖南德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寮步镇横坑村三哦路8号喜信大厦3楼。负责人:邓若渔。电话:0769-83528679.
共同职工代理:隽,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3xxxxxxxxxxxx.
被异议人:李日成,男,19xx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龙华镇粮桥村委会粮一小组,身份证号码:44xxxxxxxxxxxx.
异议事项:
异议人不服【(2011)东一法民二初字第3764号】的民事调解书!同时不服【东一法民执字(2011)第9501号】裁定执行书,特提出异议,请求停止生效调解书的执行,进行本案再审!
事实、证据和理由
一、针对本案调解违背了自愿原则:异议人对本案被起诉的事因根本不知情!该情况依照异议人提交新的证据应当看待如下:
1、人民法院至今没执行送达,在本案基本事实不清,法律关系不明的情况下,先行财产保全,时间上紊乱反映本案程序违规!
2、委托授权书上的签章虚假,总公司对此根本不知情!本案存在多方勾结陷害造假!人民法院不明是非!参与调解的“湖南德成建 1
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主体存在虚假!涉案【(2011)东一法民二初
字第3764号】调解书违背了“自愿原则”!
二、被异议人诉求的货款为对已支付清缴货款的重复请款!被异议人
起诉证据为其单方制作且无法关联当事双方已履行合同义务的变造
证据!被异议人存在持续诱导欺诈胁迫的恶意诉讼行为!证据证明如
下几点:
1、20xx年6
月3日《承诺书》出具前,徳成公司已支付涉案合同货款达到
元!而6月3日的虚假《承诺书》却确认徳成公司拖
欠涉案重复交易虚假货款达到¥3598997.00元。并主张计收违赔金
¥2900000元,至7月10日起诉书拖欠货款金额不变为
主张总计计收违约赔偿金¥4014507.00元!不知
怎样计算的。且该计算已远远超过国家年利率7.5%的惩罚性年息的4
倍。涉案合同该违约责任条款依法应当撤销无效!
2、至20xx年2月11日止,暂查徳成两公司关联涉案合同实际
支付款项总金额为¥8733338.7元,付款收款方信息因履行合同义务
还款,每次依照“信达”对付款的不同要求,本公司对涉案交易付款
去向的对手,每笔都可能不同,且对公存在支票背书、对私存在委托
付款和委托收款不同情况!账户无法分开清楚并关联统一。只能以实
际付款去向的对手关联“信达”为准。该涉案交易钢材货款签收的法
律责任在“信达”。本公司只负责交易资金真实划款的成功与否,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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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管及被异议人对涉案资金的去向和用途,“信达”也无法对货款签收付款即成的事实抵赖!抵赖则造成收款方“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客观存在!
3、“信达”关联涉案合同义务履行所交货物钢材存在严重的质量违约的行为!起诉证据中涉案交易钢材单价以五大钢厂免检产品的单价计算,实际所送钢材却不相符合!因此实际所送钢材单价关联虚假主张所送货物钢材货款的计算存在差异异议!同时其起诉证据《送货单》中主张所送涉案交易货物钢材为五大类免检产品。因此每次没有发现质量问题对涉案交易货物进行检查后再使用的过错,对异议人免除。“信达”涉嫌内外勾结,存在欺诈经营的嫌疑。
综上,参与涉案调解的主体存在虚假,涉案交易诉求资金存在重复虚假,调解书违背了自愿原则!且没有任何真实交易异议人没有履行义务还款的事实依据!涉案【(2011)东一法民二初字第3764号】调解书违反了法律!依法应当无效予以撤销!现异议至人民法院,请求停止停止生效调解书的执行,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重审 此致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异议人:
时间:
3
第二篇:执行异议书
执行异议书
异议人: ,女,19 年 月 日生,汉族,身份证号: ,住址: 。
异议请求
请求暂缓执行 号《执行通知书》。
事实与理由
某某公司于20xx年1月25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1出资180万元占90%的股权,2出资20万元占10%的股权。20xx年3月23日3向4借款530万元,向5借款80万元,筹得610万元,通过某某公司汇给 有限公司购买原 有限公司全部资产。3购得上述资产后着手某某公司生产经营。故3为某某公司的实际出资人。4被某某公司聘任为财务总监,管理公司一切公章、六证一卡。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1和2只是名义上的,实际资产所有权归3,以上事实三方均予认可。
综上,异议人认为原《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所基于的事实有误,《执行通知书》认定事实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申请贵院暂缓执行,待相关案件查清事实之后再作定夺,以保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3
20xx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