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指导意见

时间:2024.5.9

(20xx年2月22日山东省律师协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

为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严把律师行业准入口,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根据《律师法》、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实习管理规则》)、省律师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实习考核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提高思想认识。实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制度是严把律师行业入口,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提升律师队伍素质的一项重要措施。近几年来我省律师队伍发展迅速,每年以近2000人的速度递增,执业不满三年的青年律师已占律师总数的三分之一,培养青年律师的任务空前繁重。同时,有些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人员(为申请律师执业而依法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或带有随意性,或疏于管理。为保持我省律师队伍适度、持续、健康发展,省律师协会决定自今年在全省实行实习考核制度,强化实习管理,严把律师行业入口。济南、东营等市律师协会在这方面已经取得良好的效果,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二)明确原则目标。各市应根据本市律师队伍发展实际需要和律师事务所培养青年律师的承受能力,有计划地招收实习人员;实习考核应秉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开展;实习考核应采取材料审查与素质测评相结合的方式。实习考核目标是促使律师事务所高度重视实习人员的选聘、管理和培养,将热爱律师职业、实习表现良好、具备律师职业素养、掌握律师执业基本技能的优秀法律人才选拔到律师队伍中来。

二、实习考核主体、对象及内容

(三)实习考核主体。实习考核主体为省律师协会和各市律师协会。省律师协会负责省直律师事务所、省直“两公”律师办公室实习人员的考核;各市律师协会负责本辖区律师事务所、“两公”律师办公室实习人员的考核。

律师协会应当设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具体组织开展实习考核和复核工作。实习考核委员会由执业律师组成,复核委员会由律师、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组成。实习考核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的工作接受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及省律协的指导与监督。

(四)实习考核对象。实习考核对象为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

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犯罪或违规违纪被立案查处的,实习考核应当暂停,待有关部门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考核。

(五)实习考核内容。实习考核主要从职业价值观、执业素养、职业道德和

执业技能四个方面进行。

1、职业价值观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1)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学习掌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情况;

(3)对律师职业价值的认识;

(4)大局观念和社会责任感。

2、执业素养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1)仪表仪态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2)法学理论素养和心理素质;

(3)逻辑思维和分析判断能力;

(4)沟通协调和临场应变能力。

3、职业道德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1)有无《实习管理规则》第11条第1款第(5)项及第12条第1款所列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

(2)提交的各项考核材料的真实性;

(3)学习掌握律师执业管理规定的情况;

(4)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

4、执业技能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1)参加集中培训的情况;

(2)参加实务训练活动的情况;

(3)学习掌握法律知识及相关专业知识的情况;

(4)学习掌握律师工作基本程序和基本技能的情况。

三、实习考核程序

实习考核应当按照书面审核、面试考核和公示三个步骤依次进行。必要时可以采取实地考察的方式,对实习人员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工作档案、实习日志等情况进行抽查了解,与实习指导律师进行访谈,检查律师事务所对实习人员的教育管理及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

(六)律师事务所实习管理。律师事务所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实习人员进行严格管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1、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2、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自被处罚或者惩戒之日起未满一年的;

3、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未满或者期满后未逾三年的;

4、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惩戒期限未满的。

(七)实习指导律师条件。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五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2、热爱律师事业,忠实履行律师职责,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

3、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4、三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一名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2名; 实习人员考核不合格的,其指导律师一年内不得接受新的实习人员。

(八)书面审核。实习人员应当在实习期满之日起90日内,通过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律师协会提出考核申请。

实习人员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申请的,可以提出延期考核申请,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60日。未在延长期间内提出申请的,应当重新进行为期1年的实习。

实习人员应当建立实习日志。申请考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实习人员撰写的不少于3000字的实习总结;

2.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

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4.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5.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

6.实习日志;

7.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8.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应当根据实习考核内容如实作出评价。

证明材料是指所在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务训练考核材料复印件一套,包括:

1.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不少于5次接待当事人的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2.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不少于5次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3.在指导律师指导下进行不少于5次整理案卷归档的实际操作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4.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与不少于5次的诉讼、仲裁或者非诉法律事务代理的活动记录(案件卷宗应不少于5份)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考核时间的,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

律师协会收到实习人员及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考核材料符合本规程要求的,应当在规定的考核期限内安排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

2.考核材料不符合本规程要求的,应当及时要求实习人员或律师事务所予以补正。实习人员或律师事务所按照要求补正的,应当及时安排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

3.考核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实习人员、律师事务所拒绝说明或补正或者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对该实习人员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依据《实习管理规则》第34条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九)面试考核。实习考核委员会应当组建面试考核小组,成员应为3人以上单数。从执业律师中选任面试考核小组成员,应当兼顾不同的专业领域。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实习人员的近亲属;

2.实习人员的实习指导律师或者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3.与实习人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面试考核公平、公正进行的。 正式考核前,应告知申请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申请人申请回避的,应安排申请人进入下一次面试。

律师协会应当提前3至5日将面试考核的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通知实习人员。

面试考核应当采取互动问答的方式进行,审查实习人员是否具备从事律师工作所需的职业价值观、执业素养、职业道德和执业技能,重点考察实习人员对律师职业价值的认识及实习期间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参加实务训练活动的情况。

面试考核基本程序:

1.实习人员进行实习总结汇报,介绍个人基本情况、实习期间在律师事务所的主要工作情况、实习期间协助指导律师办理案件的类型及心得体会等;

2.面试考核小组以实习人员提交的实习考核材料为基础,结合规定的考核要求进行提问,实习人员针对提问进行回答;

3.面试考核小组根据实习人员的回答情况,按照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统分,经集体评议后确定其考核结果,并签字确认。

面试考核小组在提问及点评实习人员的回答时,应当注意引导实习人员端正执业目的,养成良好的执业素养,增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意识,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面试考核的评分体系及合格标准,由律师协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定,但职业价值观、职业道德的考核权重分别不得低于25%。

四、实习考核结果

(十)考核结果公示。律师协会应当以适当方式将经书面审核、面试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名单、基本情况及考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接到有问题的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于收到举报后30日内确认调查结果。

(十一)出具考核意见。实习人员经书面审核、面试考核、公示三项考核程序确认合格的,律师协会应当为其出具考核合格意见。

经考核,实习人员不符合《实习管理规则》及本意见规定条件的,律师协会应当对其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依据《实习管理规则》第34条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律师协会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见,是实习人员符合申请律师执业条件的有效证明文件。

律师协会应将经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的考核合格意见填入其《实习人员登记表》,并在15日内书面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市级律师协会应当同时将考核结果报省律师协会备案。

(十二)延期实习考核。经考核实习人员不合格或未完成实习项目的,应延期6—9个月重新考核。对延期考核的实习人员,返还实习证,并在实习证中注明延期考核期限,延期考核期满后,实习人员方可重新申请考核。

(十三)实习考核合格有效期限。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自收到考核合格通知之日起1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在1年期间内未申请律师执业的,按照下列情形进行处理:

1.超过1年但未满3年申请律师执业的,律师协会应当依据《实习管理规则》

第35条第3款的规定重新对其进行考核;

2.超过3年申请律师执业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为期1年的实习。

五、实习考核监督管理

(十四)实习考核纪律。实习考核委员会和面试考核小组成员、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及其他实习考核工作参与人,应当严格履行工作职责,保证实习考核过程与考核结果客观、公平、公正,不得徇私舞弊或者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妨碍实习考核工作顺利进行。对考核工作中接触到的案件材料等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十五)参加考核纪律。参加考核的实习人员应当遵守考核纪律,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考核合格意见。凭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推荐信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或者采取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律师协会考核的,应当按照《实习管理规则》第37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律师协会在实习考核工作中发现实习人员、实习指导律师或者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有违反《律师法》或者律师协会行业规范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十六)违反实习考核纪律处理。实习考核委员会及面试考核小组中的执业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协会应当停止其在考核委员会或者面试考核小组的工作;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认为其违规行为需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提请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处理:

1.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考核工作职责的;

2.有徇私舞弊、接受实习人员财物、吃请等不正当行为的;

3.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实习考核材料中有关案件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

4.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影响实习考核公平公正进行的。

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及其他实习考核工作参与人,在实习考核工作中有上述情形的,律师协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者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十七)实习考核符合程序。实习复核程序参照实习考核程序进行。

(十八)几点要求。各市律师协会应高度重视实习考核工作,召开有关会议研究落实本指导意见的具体措施;根据本指导意见尽快制定实施办法,于4月底前报省律师协会备案;筹备实习考核有关事宜,于5月底前启动对本市实习人员的考核工作;对考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好的经验做法及时上报省律师协会。


第二篇:河南省律师协会直属分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考核操作规程(试行)


河南省律师协会直属分会

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考核操作规程

20xx年4月7日实习人员考核委员会原则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以下称简称实习人员)考核工作,严格考核程序,科学公正地进行考核,根据《河南省律师协会直属分会实习人员考核管理细则》(下称《考核细则》)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包括书面审查考核申请材料、面试考核、实地考察等程序。

第二章 实习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三条 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应当坚持全面考核的原则,执业精神、执业素养、职业道德和执业技能四个方面进行考核。

第四条 对实习人员执业精神的考核,主要包括:实习人员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实习人员学习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理论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情况,实习人员对从事律师工作的思想认识,实习人员的大局观、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

第五条 对实习人员执业素养的考核,主要包括:实习人员的仪表仪态和语言表达,实习人员的文化素养和心理素质,实习人员的逻辑思维和分析判断能力,实习人员的沟通协调和临场应变能力。

第六条 对实习人员职业道德的考核,主要包括:申请材料及所附考核材料是否真实、是否符合《考核细则》的规定,实习人员是否存在被禁止从事律师执业的情形,以及有无《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十二条第一款所列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管理规定、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 1

纪律的情况;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对其进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等培训的情况。

第七条 对实习人员执业技能的考核,主要包括:实习人员参加集中培训的情况,实习人员参加实务训练的情况,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对实习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与业务指导情况,实习人员学习掌握法学理论及相关专业知识、掌握律师工作基本程序和基本技巧的情况。 第三章 实习考核的申请

第八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应当按照《考核细则》的规定,通过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河南省律师协会直属分会(以下简称省直分会)提交书面考核申请,并提供《考核细则》要求的相关考核材料。

第九条 已经参加过申请律师执业考核,但被确定为延长实习期的,延长的实习期限届满后,应重新按照前条要求提交考核申请和考核材料,重点提供在延长的实习期限内学习和从事实务训练活动的证明材料,并提供原实习证和延长实习期的实习证。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一节 申请材料的初审

第十条 实习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在接到考核申请材料后,应对实习人员有无违反《律师法》、司法部规章和行业规定的行为进行网上查询,并及时对考核申请及所附考核材料是否完整进行审查,符合《考核细则》要求的,决定受理考核申请;不符合《考核细则》要求的,决定不予受理;对考核材料不完整的,通知提交考核申请的律师事务所在考委会指定期限内补齐材料。

第二节 对申请材料书面审查

第十一条 考委会决定受理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人员考核申请后,应及时组成考核小组,对律师事务所提交的申请和考核材料进行书面 2

审查。考委会可以指定考核组某一成员为该组组长,由其负责本组的考核工作。书面审查应在对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前三天进行。对书面申请材料的审核由考核组分工负责。

第十二条 书面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1、提交考核申请的律师事务所是否完整提供了《考核细则》第四条规定的材料,相关材料是否分别由实习人员、指导律师亲笔签字;考核申请是否由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或不完整的,应要求提交考核申请的律师事务所修改或补正后,再对该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在审查考核申请材料时,可以要求实习人员提供实习证、岗前培训合格证等证件的原件予以复核。

2、在审查申请材料时,对实习人员是否达到了规定的实习期限、其岗前培训证是否超过有效期应一并审查。

3、实习人员撰写的实习总结过于简单(一般应为3000字以上),或者指导律师的相关意见过于简单,难以考查实习人员的基本素养和实习训练的基本情况的,可以要求其修改、补充后再予以考核。

4、对实习人员考查的重点包括: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是否认真完成了相应的实习任务,训练项目是否为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承办、实习人员是否参与了该项目、其在该项目中参与的具体工作及其工作是否存在重大错误、是否存在实习人员以律师名义执业等情况。指导律师对实习人员进行指导情况重点审查:指导律师在具体训练项目中对实习人员的指导情况,指导律师是否亲自进行实习指导工作以及为实习人员修改相关法律文书的情况,指导律师在每个项目结束时给实习人员的点评指导情况等。

第十三条 实习人员参与前条第4项所列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指导律师带领实习人员办理的相关业务的委托手续;法律顾问需 3

提供顾问合同。

2、诉讼业务,至少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中的部分:

①实习人员参与会见委托人的会见笔录、实习人员手写的阅卷笔录、实习人员参与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会见笔录、实习人员参与调查所记录的调查笔录、实习人员记录的庭审笔录等材料;

②反映指导律师对实习人员起草的诉状、答辩状、代理词、辩护词及其它诉讼文书进行修改的证明材料(指导律师对书面文稿的亲笔修改或对电子文档的修改记录)。

3、非诉讼业务,一般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①相关非诉讼业务的背景材料或背景情况介绍;

②实习人员参与非诉讼业务工作情况的工作记录或相关证明材料; ③指导律师对实习人员进行指导的证明材料或对实习人员起草的合同、法律意见书等相关法律文件修改情况的证明材料。

4、其它反映实习人员参与实务训练项目的工作记录及指导律师对其所作指导的证明材料。

5、实习人员所参与业务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诉讼业务为判决书、裁定书;仲裁业务为裁决书等法律文书;其它非诉讼业务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如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修改定稿的合同、交易完成的材料等等。

6、正在办理中的业务,应由指导律师特别说明该宗业务目前的办理情况。

7、实习人员一般应在其参与的实务训练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针对该项目撰写不少于500字的实习心得,并由承办该宗业务的律师就该实习人员在参与此项业务中的综合表现进行点评,特别指出实习人员在本项目中主要的优缺点。

4

第十四条 除本章所列相关审查内容外,《考核细则》规定的其它书面材料及其内容,应在书面审查时一并检查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五条 完成对书面申请材料的审核后,考核组成员应分别简要介绍对每位实习人员申请材料的审查情况,重点介绍申请材料中存在的问题或不足,之后由考核组共同讨论并对每位实习人员是否通过书面审核作出结论。在考核申请材料中发现实习人员存在不符合申请律师执业条件的情况或者实习人员有明显违反管理规定情况的,应当根据《考核细则》的规定作出未通过考核的结论。

第十六条 对通过书面审核的实习人员,考核组即应安排其参加面试考核。

第三节 面试考核

第十七条 在对考核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的基础上,考核委对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深入了解实习人员是否符合申请律师执业的条件,并进一步对《考核细则》规定的考核内容进行考察。准备接受面试考核的实习人员应当在指定的面试地点等待面试。

第十八条 申请考核人员较多或遇有其他特殊情况时,经省直分会秘书处与考核委主任商定,可以采取书面考试的方式代替面试。

第十九条 考核组全体成员应共同参加面试。面试步骤和内容主要包括:

1、面试开始时,首先由考核组长以宣读《综合测评指导语》的方式宣布面试开始。

2、实习人员先进行自我介绍,主要内容可以包括:个人情况,对律师职业的认识、律师事务所对其培训的情况(包括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本所管理制度、业务培训等)、本人参加业务训练的情况、在实习期间的体会或感受、实习收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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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由考核组成员对实习人员现场提问,以进一步考查其执业精神、执业素养、职业道德、执业技能等相关情况;提问以审查考核材料的考核组成员为主,其他考核组成员辅助。提问内容主要分为两大类:A、包括律师法及司法部相关规定、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在内的相关管理规定与行业规范;B、包括律师业务在内的律师执业技能类问题等。

第二十条 完成对本组全体实习人员的考核后,由考核组全体成员共同评议,对每位参加考核的实习人员是否具备申请律师执业的条件及是否通过面试考核等作出分析,之后由考核组全体成员现场分别对参加面试的全体实习人员进行打分,然后计算出每位实习人员的平均分。打分由每位考核组成员独立进行,不受包括考核组其他成员在内的任何人的干扰;每一实习人员的平均得分即为其书面材料审查和面试考核的最终得分,得分满70分并且通过《考核细则》规定的其它考核项目的实习人员,方可通过考核。

第二十一条 对参加面试的实习人员完成考核打分后,考核组组长应在相关表格上填入每位实习人员的得分情况并填写是否通过申请材料审查与面试考核的结论(即填写考核意见)。随后,由考核组长向参加本组面试的全体实习人员通报考核结果,并可对本组的考核情况、实习人员的总体表现作出简要评判。

第四节 实地考察

第二十二条 考委会应当通过实地考察的方式,对实习人员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工作档案等进行检查,与实习指导律师进行访谈,检查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对实习人员的教育管理及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实地考察过程中,发现实习人员或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存在不符合《考核细则》或实习人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并且对实习人员申请执业条件产生重要影响的,应当确定该实习人员未能通过实习考核。 6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在面试时,对未提交原件的考核材料,实习人员应携带原件,供考核组核对。其中,实习人员实务训练中的原始工作记录等材料已经入卷归档的,在实习考核时应携带原卷宗备查。

第二十四条 实习人员通过书面材料审查、面试考核合格,并经实地考察符合规定条件的,由考委会确认其通过实习考核,由省直分会按照《考核细则》的规定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由考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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