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节能降耗的通知

时间:2024.4.27

关于节能降耗的通知

各办公室及各部门:

为提高公司员工节约用水、用电责任心,降低耗损,贯彻落实公司规章制度,提高员工节能降耗的意识,对节能降耗工作做如下要求:

一、要求各办公室及各部门在下班时一律关闭办公室所有电器的电源,凡发现非工作原因有空调或其他办公电器运转的,对部门负责人除按电器功率追究赔偿经济损失外,另外处罚50元/次,对当事人处罚30元/次。

二、空调的使用范围:室内温度低于10°或高于26°(冬季一般为12月1日至2月28日,夏季一般为7月1日至9月31日)。空调的开放时间:空调开放必须为上班时间,非上班时间一律不得擅自使用,指定专人负责;冬17:00夏17:30必须关闭空调(特需情况除外),责任人必须在下班时(或长时间外出超过一个小时以上)要及时关闭空调。

三、公共区域照明要按时关闭,做到人走灯灭;

四、杜绝长流水现象,洗手间要合理使用水源,水龙头不可长流水;

五、要求各部门要控制使用取暖器、空调等办公用电器具,并在使用中注意用电安全。

特此通知


第二篇: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通知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确保完成鹿城“十一五”期间节能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7?17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通知》(温政发?2008?20号)文件精神,结合鹿城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要求

(一)目标任务。到20l0年,单位GDP综合能耗由20xx年的0.65吨标准煤/万元下降到0.52吨标准煤/万元,降低20%。

(二)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省委“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和推进温州“第三次跨越”的要求,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出台的一系列节能工作方针政策,进一步完善节能政策体系和体制、机制,着力推进结构节能、技术节能和管理节能,加快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强化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的节能意识和自觉性,努力实现节能降耗工作的新突破。

二、工作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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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整产业结构,促进结构节能。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特别是生产性服务业,努力提高服务业在三次产业中的比重,到20xx年三次产业比重达到0.3︰44.2︰55.5。积极构筑现代工业体系,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着力推动产业结构创新;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力争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增幅高于全部工业产值增幅;大力发展装备制造业。加快高耗能行业内部的结构调整,要按照国家、省、市、区制定的产业结构指导目录,重点在制革、化工(电镀)等行业,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加快淘汰一批落后产能。特别是对涉及“十五小”、“新五小”的企业及无证无照的高能耗、高污染非法生产企业要坚决予以取缔。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实现项目限批。

(二)推进节能技术进步,促进技术节能。一是加快工业和生活锅炉及系统更新改造,鼓励建设和改造以供热为主的工业热电联产机组和“上大压小”的集中供热项目。加强对中小锅炉的监督管理,指导现有集中供热有效范围内的企业逐步以集中供热的方式替代工业小锅炉和生活锅炉,组织实施2T/h以上燃煤锅炉的节能改造,对集中供热范围的供热小锅炉一律予以拆除。工业生产基地、园区要积极采取集中供热,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二是加快重点用能单位的能量系统优化。电力、塑料(制革)、化工、建材、造纸、机械等行业应综合分析用能设备、技术、工艺和用能结构等状况,采用针对性的措施,实施能源系统优化设计、用能系统优化技术改造和管理改进。三是加快电力拖动系统节能改造。加快淘汰落后低效电机、风机、水泵等高效能设备,推广 2

使用高效节能型电机,广泛采取高、低压变频调速、功率补偿节能技术、系统改造和机组优化配置等措施。到“十一五”末,高、低压电机变频技术推广应用面分别达到55%以上和75%以上。四是加快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的节能改造。企业要积极加大耗能设备、工艺更新改造力度,制订和实施耗能设备、工艺更新改造计划,推广应用先进适用节能技术对传统生产工艺、设备的更新换代。有关部门要组织引导和推动企业进行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的节能改造。

(三)加强电力科学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充分发挥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综合优势,优化有序用电方案,推广应用高效节电技术,提高电能使用效率。电力企业要制定节能降耗考核办法,努力降低电耗。推广冰蓄冷等负荷转移技术,促进用户用电负荷转移峰填谷。加快电网和负荷中心变电所的建设,优化配电网供电范围,缩短线路供电半径,降低线路压降和电能损失,推广节能型主变、降低变压器损耗,到“十一五”末时使损耗率降低到

6.5%以下。坚持有序用电、节约用电并举,加强电力需求管理。认真分析年度全区供用电形势,制定并落实有序用电方案,做好工业企业“低谷多用电”奖励工作,利用价格杠杆挖掘低谷用电潜力。

(四)推进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坚持高耗能公共建筑一律实行能耗定额管理,并分步实施节能改造;新建公共建筑必须符合节能设计标准,对未经节能评估审查核准或达不到节能标准的工程一律不予立项、开工和验收备案。贯彻落实《温州市人 3

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06?49号),大力发展节能节地型建筑,积极推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规范,推广应用节能建筑技术、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建筑产品。落实禁止黏土砖生产和使用政策,加快新型保温隔热墙体材料的发展与应用。坚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医院以及宾馆、饭店、商场、大型超市、办公楼、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一律制订能耗定额标准,并建立考核奖惩机制。严格控制夏季制冷和冬季制热上限指标,除特定用途外,夏季公共建筑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公共建筑室内空调温度不高于20摄氏度。

(五)强化交通运输节能。坚持重点运输企业一律建立能耗统计定点报告制度,耗油严重超标的车辆一律予以淘汰。研究制定符合我区区情的公路水陆交通运输发展整体规划和发展模式。加快交通领域节能技术的推广应用;道路运输鼓励发展节能环保的新型动力,加速淘汰能耗高、排量超标的老旧车型;积极推行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切实降低运输能耗、提高运输效率。

(六)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写字楼、居民住宅中推广采用高效节能办公设备、家用电器。大力推广使用半导体灯、双端荧光灯、自镇流荧光灯、高压钠灯和金属卤化物灯等高效节能灯及其照明系统。积极开展创建“节能型商贸企业”和“节能型家庭”。

(七)抓好农村节能。加快淘汰和更新耗能落后农业机械, 4

加快农业提水排灌机电设施更新改造。适度发展农村户用沼气工程,因地制宜发展水能、风能、太阳能。

(八)积极开发与利用可再生能源。鼓励发展城市垃圾焚烧发电或热力利用,支持开发和利用小水电,支持推进太阳能利用、农村沼气利用项目建设,以减少常规能源的消耗。

(九)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加大对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监察力度,定期抽查大型公共建筑(包括大型商场、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医院、学校、及政府机关办公楼)用能定额和空调采暖(制冷)、照明等标准及规定的执行情况,切实抓好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各级机关要率先垂范,带头节能,重点抓好政府办公楼等公共建筑空调、照明系统改造和公务车节能,禁止采购淘汰类用能产品和设备等,不断提高机关能源利用效率。

三、加快建立健全节能降耗工作运行机制

(一)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重点用能单位要严格执行能源管理三项(能管员持证上岗、能源利用状况网上呈报、能源利用监测审计)制度。要建立严格的节能管理制度和有效的激励机制,进一步调动广大职工节能降耗的积极性。要强化基础工作,配备专职人员,将节能降耗的目标和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并加强监督检查。区经贸局和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情况的跟踪、指导和监督,定期公布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凡是年耗能在1000吨及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都要分别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强化节能目标责任和考核。对未完成节能目标责任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监测 5

(审计)。组织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开展能耗达标活动。对完不成责任书节能目标要求、不按要求淘汰落后用能设备以及存在其他严重违法用能行为的企业,严格按照《节约能源法》的规定,坚决予以纠正。

(二)建立固定资产(技术改造)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新增综合用能3000吨标煤及以上(或年新增用电300 万千瓦时及以上)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都要经过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严格控制高耗能新上项目,未进行节能审查评估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立项、开工。在新建项目和选商引资过程中,必须严把能耗增长的源头关,严格控制新开工高耗能项目,把能耗水平作为项目核准和备案的强制性门槛,严格能耗准入管理,有效遏制高耗能行业过快增长。坚持审批高耗能新上项目节能降耗指标完成情况挂钩,与淘汰高耗能落后产能结合,对达不到目标任务的项目一律实施限批。

(三)加强节能技术开发应用。重大节能技术项目列入区科技计划和先进制造业基地产业化,组织对共性、关键节能技术攻关,大力推进先进适用的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加快产业化进程。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优势,加强产学研合作,开发应用先进节能技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积极引进和消化吸收国外先进节能技术与管理模式,抓好一批节能型和清洁生产型示范企业(项目),树立节能降耗典型,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

(四)加强节能执法和服务。区发改局、经贸局等节能主管 6

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节能降耗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公开曝光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单位,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建立节能执法稽查责任制,落实执法监督职能,强化节能稽查工作职责。加大对违法用能、产品能效标识及市场等重点领域的监督检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强化对生产和流通领域能源类、节能类、耗能类和替代类产品的监管,建立节能产品质量公告制度,对生产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依法从重处罚;对许可证管理产品中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以及国家和省限制的落后工艺和高耗能、高污染设备生产的产品,坚决不予发证。区发改、质监、建设、环保等部门执法机构建立联合执法稽查制度,提高执法综合能力和执法水平。组织专家为中小企业提供节能咨询服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大力推进重点耗能行业整体节能降耗技术改造。

(五)加大能效标识和节能节水产品认证管理力度。加快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扩大能效标识应用范围。认真实施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标准以及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不符合国家能效标识规定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加强对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强化社会监督、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开展专项市场监督检查和抽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推动节能、节水标志产品认证,规范认证行为,扩展认证范围。

(六)加强节能管理监察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能源监察(监测)执法机构是节能监督管理体制和机制的基础,是节能依法行 7

政工作开展的组织保障。要进一步加强能源监察队伍自身能力建设,提高节能工作业务水平。

(七)严格落实能源消耗统计制度。统计部门要切实创造条件,加强能源统计队伍建设,落实培训计划,提高能源统计能力和分析水平。严格单位GDP能耗等四项统计制度,加强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建筑业和服务业的能源统计工作,花大力气做好主要产品单位消耗的统计。实行重点用能单位网上直报制度,建立重点耗能企业能源消耗统计定点报告制度。进一步完善能源平衡表编制方法和全社会能耗测算方法,建立能源利用数据审核和评估制度,提高能源利用统计的质量。加强能源统计数据分析和监测,及时为政府决策提供服务。

(八)强化能源计量监控体系建设。认真贯彻执行《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国家强制性标准,严格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和监督管理;加快社会公共检测平台建设,加大能源计量先进监测技术和装备的投入力度,提升重点耗能企业能源计量在线检测能力。推动企业按照《计量检测体系确认规范》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完善企业计量检测体系,增强企业能源计量管理水平。建立健全用能单位能源计量数据采集、分析和运用机制,企业能源统计、考核报表数据应追溯至计量检测记录,确保数据准确可靠。

(九)强力推进循环经济发展。按照《鹿城区循环经济发展“十一五”规划》,加快组织实施循环经济发展“630行动计划”,加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全面推进 8

清洁生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企业全面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十)制定节能降耗应急预案。有关单位要围绕确保实现年度节能降耗的目标,加强节能降耗预警工作。重点制定针对高耗能行业、企业、项目的以限产、轮产、停产、停建为主要措施的节能降耗应急预案,在节能目标任务难以完成的情况下启动应急措施。有关单位都要结合实际情况,执行预警工作与应急预案。特别是年度单位能耗不降反升的单位必须要采取强硬的应急措施。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目标责任。为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区政府已经建立了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综合、节能降耗、污染减排三个办公室。节能降耗工作办公室设在区经贸局,负责牵头节能降耗的具体日常工作。各街道、乡镇和有关单位也要建立相应领导和工作机构,切实加大工作力度,狠抓节能降耗工作的落实。要加强财力统筹,确保全区节能降耗工作经费、工业节能和工业循环经济财政专项专项资金的落实到位。要落实有关单位节能降耗目标责任,促使各单位围绕节能目标开展工作。实施“目标明确、责任落实、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节能目标责任制度。

(二)建立节能降耗工作评价考核机制。加强节能工作绩效的评价考核,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区节能降耗办公室要制定对各主要职能部门、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工作考 9

核办法。统计部门要加强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定期公布各区域、各行业、重点监测对象能耗指标情况,为评价考核奠定基础。要将评价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同时,要对节能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和鼓励。

(三)加大对节能降耗财政、税收和金融支持力度。要继续发挥节能财政专项资金对节能改造项目的推动作用,扩大节能项目支持范围,加大节能财政专项资金的支持力度,重点用于支持节能监测、能源审计、重大节能技改、节能示范工程、节能新技术推广、新能源开发利用、节能中介服务、节能宣传培训、节能先进表彰等方面的工作。尤其要加大对工业、商业、农业、建筑业等领域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支持力度,对节能技术研发、推广运用项目进行重点补助,鼓励和推动节能降耗工作。区财政局要牵头有关单位建立和完善节能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办法,促进节能降耗工作的开展。税务部门要用足用好国家制定的现行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为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产品生产以及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提供优惠贷款。

(四)完善能源价格机制。建立有利于节能降耗的价格机制,形成科学合理的能源价格,按照产业政策实施差别化能源价格政策。

(五)要加大节能降耗的宣传力度。要大力宣传节能降耗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节能降耗先进典型和经验,曝光严重浪 10

费能源的行为和现象,进一步营造节能降耗的良好社会氛围,增强全民能源忧患意识和节约意识。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节能技术和工作交流,组织节能管理、技术等相关人员的培训,提高合理用能管理水平。要将节能降耗纳入各级教育和技术培训体系,努力使节约能源成为每个企业和公民的良好习惯和自觉行动。

加强节能降耗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减轻环境压力的必然选择,必须摆在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各街道、乡镇和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节能降耗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根据国务院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辖区、本单位实际,制定工作方案,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出成效,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的目标,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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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节能降耗办公室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

一、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节能降耗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制定节能降耗中长期和年度计划,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节能降耗工作部署,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区开展节能降耗工作;

(二)组织制定全区节能降耗的政策措施和行业认定标准;

(三)组织审定节能降耗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体系;

(四)组织实施节能降耗规划,部署全区节能降耗工作,审议全区节能降耗工作年度计划,总结分析计划完成情况;

(五)组织开展全区节能降耗宣传活动,总结表彰节能降耗工作的优秀单位和个人;

(六)负责完善与培育节能降耗市场服务体系,建立节能降耗技术交流平台;

(七)其他需要完成的节能降耗相关工作。

二、工作制度

(一)每年召开1至2次节能办公室成员例会,总结前阶段工作,研究确定下阶段工作计划,根据当时形势调整或制定重大工作措施;

(二)建立区节能办公室成员单位联络员联系制度,区节能办 12

公室各成员单位推荐一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负责联系本部门及所管辖领域的节能降耗工作;

(三)建立节能专家库,为全区节能工作进行咨询服务,组织开展课题研究、节能技术产品推介以及节能经验交流活动;

(四)建立节能情况交流制度,及时沟通信息,指导各地各部门、企业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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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节能降耗办公室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区经贸局:牵头负责全区的节能降耗日常工作,负责全区节能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全区开展节能降耗的工作重点、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研究和提出促进全区节能降耗的政策,编制节能规划;负责全区能源利用状况的监察监测(审计);承办区节能降耗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区发改局:结合鹿城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十一五”规划的制订,协调推动全区产业结构调整和循环经济发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能源行业的节能、综合利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区节能规划与能源发展规划的协调衔接工作,根据国家、省、市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能耗标准,研究制定各类鼓励节能降耗的价格指标体系和价格政策。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实行鼓励可再生能源、资源综合利用等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政策。

区建设局:负责全区建筑节能工作。提出建筑节能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建议,组织落实建筑节能相关标准,监督管理建筑节能实施工作。

区统计局:负责做好全区能源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全社会能耗统计制度,研究建立能源利用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区及单位GDP能耗等能耗指标;做好对重点用能行业、单位的能耗及能源利用情况的统计监测,及时向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或节能降耗办公室反馈统计结果及分析资料。 14

区科技局:负责组织高效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与示范。组织实施“高效节能技术”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的重大科技项目,组织对节能降耗方面重大关键技术的科技攻关。大力支持高效节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与示范推广。

区财政局:建立健全节能产品招标采购制度,将更多的节能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中,研究制定有利于促进节能降耗工作的财税政策;会同经贸部门制定节能和工业循环经济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做好节能、节电、节水等专项资金的拨付和管理工作。

区国资委:制定企事业单位节能降耗目标考核制度,督促企业完善内部考核机制,引导企业积极采取措施实行节能降耗。

区国税局: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增殖税按规定实行即征即退;按规定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的电力增值税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在国家相关优惠政策调整之际,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和“十一五”节能降耗的工作任务,认真将国家的有关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区地税局:鼓励企业生产节能产品,鼓励节能技术研发和改造。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节能税收优惠政策。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区交通局:协助市交通运管部门做好负责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节能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交通行业节油、节气等标准 15

和政策;研究制定符合我区区情的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发展整体规划和发展模式。

区农林水利局:加强对农村节能工作的指导,积极推进在农村发展太阳能、沼气、秸杆气化等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加大对农林牧渔动力设备的节能技术改造力度,切实做好农林牧渔业节能(节油)降耗工作。

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图书、博物馆、文化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设施的节能降耗工作。通过多种艺术表演形式和影视播出单位,广泛开展节能宣传,提高全民的节能意识。

区新闻中心:大力宣传节能降耗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节能先进典型,揭露和曝光浪费能源的行为和现象,引导全社会增强节约意识,让节能光荣,浪费可耻的观念深入人心,推动全社会形成节能降耗的良好风尚。

区教育局:负责全区教育领域的节能降耗工作。将节能纳入中小学教育、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体系,组织中小学开展节能宣传和实践活动,推进全区教育系统节约能源的工作。

区环保局:开展“811”环境污染整治行动,按照“治污控新、监建并举”的要求,严把环境准入关,依法整治电镀和制革行业;配合区经贸局全面推进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工作,积极推进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积极引导企业开展IS014000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配合区发改局推进生态工业园区试点,深化“绿色系列”创建工作。

区市政园林局:负责城区建设、公共路灯、亮丽工程的节能 16

降耗工作,负责城区供水资源节约利用工作和城区垃圾无害化处理。

区工商局:负责对节能产品流通领域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打击经销假冒伪劣节能产品行为。参与区经贸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运用市场机制,鼓励、引导消费者购买节能型产品。

区质量技监局:负责宣传贯彻《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国家标准及计量技术规范等相关知识,提高能源计量技术水平。推动节能产品认证和能耗标识制度实施,推进锅炉等特种设备节能降耗。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抓好机关办公楼的节能降耗工作。实现“十一五”期间机关事业单位水电消耗降低20%,油料消耗降低5%。建立区级机关能源消耗考核办法。

区旅游局: 负责星级宾馆饭店及区管旅游景区景点的节能降耗工作,指导各乡镇农家乐、休闲景点开展节能降耗工作。

区总工会:在全区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活动中将节能降耗指标作为基层单位竞赛的一个重要内容加以考核,发挥职工在改进工艺、技术和装备过程的积极作用。配合区直机关工委、区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单位在区各级机关开展节约型机关竞赛活动。

区供电分局:负责电力系统节能降耗工作。配合区经贸局做好电力需求侧管理,配合做好全区节电降耗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终端用电效率、优化用电方式,节约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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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城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管理,确保完成全区“十一五’’末单位GDP综合能耗下降20%的约束性指标,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通知》 (温政发?2008?20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目的

为进一步推动节能工作,落实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的具体措施,必须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体系,强化有关涉能部门和乡镇、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责任。促使有关涉能部门和乡镇、重点用能企业紧紧围绕落实国家、省、市节能目标开展工作,抓实节能工作重点,建立节能长效机制,实施“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确保节能目标的实现。

二、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对象

(一) 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区级主要涉能部门

(二)各重点用能企业。

三、乡镇的评价考核

(一)评价考核内容

对乡镇的评价考核指标分为节能目标和节能措施两类。节能目标(40分)、节能措施(60)。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表1。 18

(二)评价考核程序

乡镇要在每年初,向区人民政府提交上年度节能工作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送区节能降耗办公室。区人民政府组织评价考核工作组,对乡镇节能工作责任履行情况进行抽查和调研评估。根据评价考核工作组的评价和调查报告,上报区人民政府。

(三)评价考核等次

评价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级:超额完成(85分以上)、完成(70—84分)、基本完成(60—69分)、未完成(60分以下)。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次的乡镇,应在一个月内做出原因解释并提交改进方案,由区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进。

(四)奖惩办法

乡镇节能工作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由区节能办报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后,作为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节能工作责任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并结合全区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或奖励;对评价考核结果未完成等级的乡镇,予以通报批评。

四、区级主要涉能部门的评价考核

(一)评价考核内容

对区级主要涉能部门的评价考核指标分为组织领导和节能管理两类。组织领导(40分)、节能管理(60分)。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表2。

(二)评价考核程序

区级主要涉能部门要在每年初,向区人民政府提交上年度节 19

能工作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送区节能降耗办公室。区人民政府组织评价考核工作组,对各涉能部门节能工作责任履行情况进行抽查和调研评估。根据评价考核工作组的评价和调查报告,上报区人民政府。

(三)评价考核等次

评价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级:超额完成(85分以上)、完成(70—84分)、基本完成(60—69分)、未完成(60分以下)。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次的主要涉能部门,应在一个月内做出原因解释并提交改进方案,由区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进。

(四)奖惩办法

主要涉能部门节能工作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由区节能办报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后,作为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节能工作责任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并结合全区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或奖励;对评价考核结果未完成等级的主要涉能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五、重点用能企业的评价考核

(一)评价考核内容

评价考核指标分为两类:节能目标完成指标(40分:25分为基本分,15分为加分)和节能措施指标(60分)。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表3。

节能量和能耗降低率为否决性指标,以企业根据与区政府(区政府委托区节能办公室)签订的“十一五”期间企业单位产值综合能耗下降率和节能量的年度目标,只要未完成指标,考核结果 20

即为未完成目标考核等级;节能措施指标为定性评价指标,根据年度节能目标的完成率和有关工作完成情况计分。

(二)评价考核程序

考核目标为各重点用能企业,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区节能办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

(三)评价考核等次

评价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级:超额完成(100分以上)、完成(80-100分)、基本完成(60-80分)、未完成(60分以下)。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次的重点用能企业,应在一个月内做出原因解释并提交整改方案,由区节能办责令其限期改进。

(四)奖惩办法

对节能目标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的重点用能企业,予以通报表扬,并结合全区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或奖励,对该企业的节能项目予以适当支持。对评价考核结果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实行“一票否决”,该企业当年不得参与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活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适当经济处罚,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从严控制:并不得享受次年度政府各项优惠政策的申报资格。

六、加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组织领导

区节能办公室在组建评价考核工作组时,要会同区经贸局、区发改局、区监察局、区建设局、区财政局、区劳动人事局、区统计局、区环保局、区质监分局等部门,接受相关部门监督,确保评价考核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客观 。

21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认真负责自查和组织本辖区内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制度和程序,逐步完善评价工作的实施和检查机制。各单位要接受区节能办公室和区节能评价考核工作组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自查报告和本辖区内重点用能企业的综合评价报告准确性负责。

切实加强各地各部门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统计队伍建设,完善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和监测体系,保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的科学性和权威性。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努力营造有利于全社会节能的良好氛围。

22

附件1:

乡镇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标准

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通知

2、节能措施要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

23

附表2

区级主要涉能部门节能工作责任评价考核标准

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通知

为依据。

24

附件3

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标准

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通知

注:1、节能量以企业根据“十一五”节能目标确定的年度节能量,报区节能办审批确定的数据为考核依据;2、单位产值能耗以统计局核定的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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