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慎遗失劳动合同 员工主张双倍工资被驳
因为公司不慎将劳动合同的遗失,员工和公司就公司该不该支付员工二倍工资差额及加班工资闹上法庭。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
原来,20##年初小王通过人才市场应聘入某电子公司工作,由于小王表现出色,第二个月该公司就同小王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办理了缴纳社保手续。一年后,小王开始不满意目前的工资待遇,而且认为公司加班工资也存在少发现象,于是被着公司在外寻找新的工作。后来一次偶然的机会,小王从公司人事部门的同事口中得知自己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被单位不慎遗失,恰巧想要跳槽的小王萌生了以公司未同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申请离职并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加班费的想法。当小王向公司提出这个要求时,公司直接拒绝了他的请求。小王随即于当天向公司申请离职并解除劳动关系。事后,小王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及加班工资。经劳动仲裁部门仲裁结果为:公司支付小王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周六加班工资。公司对于该非终局裁决不服,起诉至法院,要求不支付被告二倍工资差额及周六加班工资。审理中原告公司提交了职工录用备案花名册、劳动合同备案信息、考勤记录、照片光盘、仲裁裁决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
最终法院综合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认定如下: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因小王进入原告公司工作,依法建立了劳动关系,公司应当依法与小王签订劳动合同。而本案中,原告在劳动关系期间已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所为被告小王劳动合同备案,即进行了职工录用备案(劳动合同签订),期限从20##年年初至20##年年初,并于备案次月为小王缴纳社保,应当认定原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故法院支持了公司要求不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诉求。关于加班工资,小王在在职期间用手机拍摄的考勤记录与原告公司庭审时提供的考勤记录不一致,而原告公司在仲裁庭审阶段对该考勤记录未予质证,在诉讼庭审阶段认为该拍摄的考勤记录是伪造的,但是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进一步加以佐证,且不能提供已付加班工资的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法院支持被告小王主张的加班工资。关于小王要求公司支付未支付加班费产生的经济补偿金的主张,因为原告公司不存在因未支付加班费而被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处理的情形,故法院不予支付小王的请求。
法官说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八十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建立劳动合同后,应尽快和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办理各种缴费手续,同时有条件的企业应到当地劳动部门办理劳动合同备案登记手续,以免以后产生劳动争议纠纷。
来源:人民法院网
第二篇:关于员工工资劳动合同
关于员工工资劳动合同
甲方:丹江口市喜洪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现居住地):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相适应的工资分配机制,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乙方的工资待遇相关事宜,双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自愿,平等协商原则,达成以下协议,供双方遵守:
一, 本合同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有效期间,本
合同对甲乙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必须认真履行本合同的各项条款。
二, 根据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乙方入职甲方公司,乙方工资为月薪制; 三, 乙方在劳动合同约定的任职期间内,工资包括:底薪:元;项目提 成:元
四, 其他待遇:乙方在甲方公司工作期间,包住宿,
五, 职工工资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每月 日左右为发放时间。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六, 以下费用从职工工资中代扣或扣除:
1.职工个人缴纳的税款;
2.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3,按劳动合同约定,因给企业造成损失而明确要由职工赔偿
经济损失的费用;
4,职工因违反规定而受到罚款;
七, 变更、解除、终止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1.公司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工资协议中的部分条款难以履行;
2.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修改或者废止的;
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的其他情形;
4.协议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解除、终止条件出现时即行终止;
5.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不能履行的。
八, 工资协议变更的程序:
1.一方提出建议,向对方说明需要变更的工资协议条款、变更的理由与条件;
2.在工资协议期限内,签订工资协议的一方就工资协议的执行情况和变更提出商谈时,经协商一致后,由公司在7日内变更工资协议。
3.新工资协议成立,原工资协议即行终止。
九,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劳动合同具 同等效力;
十,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
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