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工作纪律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不准泄露社区矫正工作秘密;
二、不准滥用职权、弄虚作假;
三、不准隐瞒案情,包庇、纵容矫正对象违法犯罪;
四、不准非法侵害矫正对象身体,侮辱矫正对象人格;
五、不准非法剥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
六、不准非法搜查矫正对象的身体、物品或住所;
七、不准利用矫正对象从事营业性的活动或者牟取其他私利;
八、不准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
九、不准吃请或收受好处;
十、不准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女儿河乡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
20xx年6月15日
第二篇: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工作纪律
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工作纪律
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应严格执行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纪律,同时必须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1、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自觉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2、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恪尽职守。遇有特殊情况、问题或重大事宜及时反映和上报,不得瞒报、漏报、迟报;对社区矫正对象提出和反映的问题及时解答和处理,不得推诿、懈怠;如不能解答和处理,应及时向司法所长报告。
3、提高执法意识,公正、严明执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1)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社区矫正对象违法犯罪;
(2)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社区矫正对象;
(3)非法剥夺、限制社区矫正对象人身自由,非法搜索其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得场所;
(4)殴打社区矫正对象,或者唆使、纵容他人殴打社区矫正对象;
(5)侮辱社区矫正对象的人格;
(6)利用公益劳动实施变相体罚;
(7)向社区矫正对象及其亲属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和馈赠;
(8)利用社区矫正对象从事营利性的活动或者牟取其他私利;
(9)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将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权交予他人行使;
(10)其他违法行为。
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违反工作规定或工作纪律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包括通报批评、警告、解除聘用。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