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公刑技痕鉴字[ ] 号
痕 迹 鉴 定 书
一、绪论:
委托单位:保定市公安局刑侦总队
送 检 人:王博 毛愉杰
送检时间:x年x月x日
简要案情:x年x月x日,xx保定市军校广场发生一起故意
伤害案,刑技人员勘查现场时,在物证上发现并提
取到指纹。
送检材料:1、现场指纹一枚。
2、犯罪嫌疑人韩梅梅(女,保定人)的十指指纹
卡样本一份。
鉴定要求:送检的现场指纹是否为韩梅梅所遗留。
二、检验:
1、送检的现场指纹是用粉沫刷显,拍照提取。所提指纹,乳突纹线为深灰色线,纹线清晰可靠,具有鉴定价值,在纹线中找到可供同一认定的个别特征十二处。
2、嫌疑人韩梅梅的双手十指指纹,是用黑色油墨捺印提取,纹线清晰,乳突纹线为黑色线,检验比对发现韩梅梅的左手中指指纹同一部位的形态、纹线流向与送检的现场指纹相同,且在相
应位置找到相同的个别特征十二处。(详见特征比对照片)
三、论证:
送检的现场指纹与嫌疑人韩梅梅的左手中指指纹,两者同一部位的形态、纹线流向相同,个别特征的种类、数量及相互间隔的线数、距离完全相同,充分反映了两者本质的同一性,构成同一认定的客观依据。
四、结论:
送检的现场指纹是韩梅梅的左手中指所遗留。
鉴定人:王博()
毛愉杰 ()
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