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贷款基本情况介绍
一、有关背景及概况
美国进出口银行创立于19xx年,是一家隶属美国政府的出口信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提供一般商业渠道所不能提供的信贷,支持或促进美国商品及服务的出口,增加就业。
受法律和政策限制,美国政府不向中国提供政府优惠贷款。但为帮助美国出口商在中国参与项目竞争,从上世纪80年代初起,美国进出口银行开始与中方进行主权担保融资合作:原国家计委批准项目,中国银行等向美国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行”)借款,美国进出口银行为贷款行提供担保或保险,中方向美国进出口银行出具相应的主权担保(19xx年11月前由中国人民银行出具,此后改由财政部出具),确认上述借款构成中方主权债务。
国家有关部门认为,上述做法存在事后被动出具担保等问题。为规范美国主权担保贷款操作,有效控制我国外债风险,20xx年1月,财政部与美国进出口银行签署了主权担保贷款《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该协议约定美国进出口银行向在美国境内注册的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出具担保,由我国财政部向美国进出口银行提供相应主权担保。对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融资项目(以下简称美贷) 1
的管理依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
[2005]121号)执行。
二、贷款条件
美贷贷款分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两种,其中:中期贷款指贷款金额小于或等于2,000万美元且还款期小于等于7年的贷款项目;长期贷款指贷款金额大于2,000万美元,或还款期大于7年的贷款项目。根据《暂行办法》,美贷项目的贷款条件应优于同期国际商业贷款。目前贷款条件为:贷款币种:美元。还款期:6.5-15年(根据不同贷款领域确定)。综合贷款利率不高于3%。供货商负责承担承诺费、担保费和安排费三项费用以及在上述贷款条件下可能增加的其他成本。美方贷款行为商务合同提供100%融资。
三、美贷特点:
第一,国内外审批程序较简单。对内,项目不需列入国家发改委备选项目规划以及财政部备选项目清单,转贷行直接向财政部报送项目申请。对外,美国进出口银行仅对项目做信贷审查,不对项目进行评估;第二,贷款规模不受限制。美国进出口银行和我国政府主管部门对年度贷款规模均不设限;第三,美国成分采购比例适中,为50%,可进行一定比例的国内采购;第四,使用标准协议文本。美贷项下的协议文本为标准格式,可大量节省转贷行与美方贷款行在协议磋商方面所花费的时间,加快项目生效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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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融资
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或有主权外债管理,规范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融资(以下简称主权担保融资)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权担保融资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与美国进出口银行的框架协议》,美国进出口银行向中国国内银行或其他借款人直接提供贷款,或为美国金融机构(在美国境内注册的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或出口信贷保险提供担保,由财政部向美国进出口银行提供相应主权担保的融资。
第三条 主权担保融资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主要用于引进美国的先进技术和设备。
第四条 主权担保融资形成的债务属于我国政府或有主权外债,由财政部纳入主权外债统一归口管理。主权担保融资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国家政策性银行和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承办银行)具体承办主权担保融资业务。
第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在对项目进行充分评估的基础上,可根据本地区财力,决定是否为主权担保融资项目向承办银行提供还款担保,或直接作为项目的借款人。此类项目出现拖欠还款时,财政部将比照外国政府贷款一、二类项目通过财政预算扣款方式解决,具体办法参照财政部《关于对外国政府贷款一、二类项目欠款采取扣款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金〔2003〕32号)。
对省级财政部门不承担任何还款责任的项目,承办银行需向财政部明确承诺由银行自行承担最终还款责任。
承办银行应参照财政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转贷手续费的有关规定,收取主权担保融资项目的转贷费用。
第六条 主权担保融资的项目比照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享受国家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条 主权担保融资的综合成本,应优于同期国际商业贷款。
第二章 主权担保融资项目的管理程序
第八条 利用主权担保融资的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应在履行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由国务院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包括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不再单独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或包含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就有关主权担保征求财政部意见后审批。
第九条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总投资、资本金、国外贷款及其他资金、项目业主、项目执行机构、项目建设期等;
(二)主权担保融资的(意向)综合成本,包括贷款的还款期、宽限期、贷款利率、担保费、承诺费等;
(三)主权担保融资的执行方式(银行转贷/直接融资);
(四)贷款资金用途;
(五)设备和材料采购清单及采购方案;
(六)贷款偿还及担保责任、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
(七)经济分析和财务评价结论;
(八)项目对外工作进展情况。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1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2(根据具体项目情况及有关部门的要求)设备购置国产化比较方案。
第十条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准文件是对外谈判、签约及对内办理转贷、外债登记、招标采购和免税手续的依据之一。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文件有效期2年,过期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承办银行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准后可向财政部提出要求列入主权担保融资项目清单的意向申请。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1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2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
3地方财政部门或其他机构为项目提供融资担保的有关文件;
4按财政部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确定的采购公司。
第十二条 财政部在将承办银行申请的主权担保项目列入清单并向美国进出口银行提出后,通知承办银行和采购公司对外开展相关工作,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和采购公司应兼顾充分竞争和实际可行的原则,根据已批准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中的采购方案,采用有限竞争性招标、邀请招标或直接谈判的方式选择美国供货商。采购公司对外签署商务合同后,应将合同附本报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四条 承办银行和项目单位应对至少3家美国金融机构提出的融资报价及其他情况进行综合比较后,确定美方贷款银行和贷款条件,并与美方就融资方案进行谈判。
第十五条 承办银行在通过美国贷款机构得到美国进出口银行为项目提供担保的初步承诺(LETTER OF INTEREST)后,向财政部提出向美国进出口银行出具主权担保的申请,申请报告中应附以下材料:
1美国进出口银行提供担保的初步承诺(复印件);
2美国金融机构的报价,以及选择美国贷款银行的结论及理由;
3与美方达成的融资方案。
第十六条 财政部承诺对符合条件的主权融资项目出具主权担保,并将有关意见通知承办银行和美国进出口银行。
第十七条 美国进出口银行批准对项目提供贷款或担保后,承办银行与美国进出口银行和美方贷款银行签署贷款协议,并向财政部申请出具主权担保证书(附贷款协议副本)。 第十八条 财政部出具主权担保证书后,承办银行与美国进出口银行签署的贷款协议如需进行实质性修改,承办银行应事先征得财政部书面同意。
第十九条 贷款协议生效后,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地方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单位的申请,为其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财政部根据承办银行的申请,出具项目利用主权担保融资的贷款证明。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