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审计事项数据字典(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5.9

审计署办公厅文件

审办计发〔2010〕131号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

审计事项数据字典(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为了更好地推进计算机审计的深入开展,规范计算机审计方法体系建设,落实刘家义审计长在今年全国审计工作会议上提出的积极探索数字化审计工作模式的指示,审计署组织各业务司在整理AO应用实例审计事项的基础上,制定了《审计事项数据字典(试行)》,用于计算机审计方法和AO应用实例的征集,并按此组建计算机审计方法库和AO优秀实例库。

经署领导同意,现将该数据字典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 —1—

本单位实际贯彻实施,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署各业务司、信息办联系。

署各业务司按审计专业归口,分别负责相关专业审计分类和审计事项数据字典的实施指导和问题收集汇总,并向署信息办反馈。署信息办负责根据业务司调整意见逐步完善审计事项数据字典,组织计算机审计方法和AO应用实例的征集,以及计算机审计方法库和AO优秀实例库的建立。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审计事项数据字典试行的通知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主题词:审计 数据 通知

署内分送:署领导(8),总经济师,办公厅、计算中心(4),存(4)。 审计署办公厅 20xx年6月17日印发 (只发电子文件)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审计事项数据字典试行的通知

—2—


第二篇:审法发〔20xx〕53号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项目电子数据保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文件

审法发〔2007〕53号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项目电子

数据保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审计署审计项目电子数据保密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审计长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1—

审计署审计项目电子数据保密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项目电子数据的保护、管理,维护电子数据安全,保守秘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署机关及派出机构开展审计、专项审计调查、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等项目(以下简称审计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审计项目仅包括审计组在被审计单位现场(或者审计机关以外的其他场所)实施审计查证工作的审计项目。联网审计项目和送达审计项目电子数据的保密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子数据是指信息系统或计算机软件生成的数据库文件、文档文件。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的审计项目电子数据包括:被审计单位和相关单位提供给审计组的电子数据,以及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在开展审计项目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数据。

第四条 审计项目电子数据(以下简称电子数据)的保密管理实行责任制。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可以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在审计项目结束(即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业务文书办理完毕,下同)后,实行审计项目归口管理的业务部门负责人负责制,该业务部门负责人可以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管理。

审计署统一组织的由多个审计机关、派出机构或业务部门参 —2—

加的行业审计、专项资金审计等审计项目,审计组组长可以将电子数据的保密管理责任分解给具体实施的审计机关、派出机构或业务部门的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负责按照本办法对电子数据进行保密管理,也可以指定专人具体负责。

第五条 审计组接收被审计单位和相关单位提供的电子数据应当由审计组组长或其指定的专人办理签收;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审计组从本机关的其他部门或者其他审计组接收电子数据的,比照前款办理。

第六条 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审计组组长应根据审计分工的需要,授权审计人员使用全部或部分电子数据。

第七条 电子数据应区分下列情况,实行等级化保护管理:

(一)被审计单位和相关单位提供的原始电子数据,按其原有的秘密种类和等级保护管理;

(二)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和相关单位提供的原始电子数据重新组合形成的基础表等电子数据,按原始电子数据原有的秘密种类和等级保护管理,其中不同密级的国家秘密或者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交叉组合的,按最高密级保护管理;

(三)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和相关单位提供的原始电子数据、基础表等电子数据进行分析后形成的分析表等电子数据,按审计工作秘密保护管理,其中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最高密级保护管理;

—3—

(四)审计人员使用AO等现场审计软件形成的审计日记、审计工作底稿及其附件、审计报告草稿等,以及审计人员编写的审计信息等,按审计工作秘密保护管理,其中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最高密级保护管理。

第八条 不同秘密种类和等级的电子数据管理、使用的条件和环境,应当符合国家和审计署的有关保密规定。

第九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电子数据应当使用审计署指定的专用介质存储、处理,并使用审计署指定的专用设备进行保护。必要时,可使用被审计单位提供的涉密计算机对原始数据进行存储、处理,但审计中生成的审计工作秘密应另行存储、处理,不得擅自向被审计单位泄露。

属于审计工作秘密的电子数据应当使用审计署指定的专用设备进行保护。

第十条 电子数据需要重新确定秘密种类或等级的,按国家和审计署的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组完成现场审计工作之后、审计组整体撤离审计现场之前,应当将本人使用和生成的电子数据移交给审计组组长或其指定的专人统一保管。

因工作需要,审计人员确需保留电子数据的,经审计组组长批准,可以推迟移交,但最迟应在审计项目结束时移交完毕。 第十二条 遇有下列情形时,有关审计人员应当即时移交本人使用和生成的电子数据:

—4—

(一)审计人员被调离审计组;

(二)受聘参与审计组的外部聘请人员完成任务离开审计组或者现场审计结束;

(三)审计组组长认为需要即时移交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向审计组组长或其指定的专人移交涉及国家秘密的电子数据,应当通过两个专用介质之间移动的方式进行拷贝,所使用的计算机应符合国家和审计署的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包括受聘参加审计的外部人员)移交电子数据时,应当与审计组组长或其指定的专人办理移交手续,填写《审计项目电子数据移交单》(见附件),书面承诺已交清全部电子数据,未违规留存。

《审计项目电子数据移交单》一式两份,移交双方签字确认,各存一份。其中,接收人所持有的移交单,在审计项目结束后统一归入审计项目档案。

第十五条 审计组组长或其指定的专人应当检查审计人员移交的电子数据是否完整、齐全。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办理移交后,其个人使用的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不得违规留存电子数据。

第十七条 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组组长或其指定的专人,应按以下要求及时组织对电子数据进行清理归集、分类存放:

(一)属于审计档案立卷所需要的电子数据,归入审计档案,由OA(指审计管理系统,下同)审计档案管理软件进行管理; —5—

(二)属于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数据、财务资料、业务资料、审计资料的电子数据,存入OA被审计单位资料库;

(三)专业审计数据规划要求采集、生成、存储的电子数据,存入国家审计数据中心指定的位置;

(四)审计项目归口管理的业务部门认为有必要作为备查资料留存的电子数据,存入OA电子文件柜或审计署为其指定的专用存储设备。

审计组组长或其指定的专人认为某些电子数据无留存必要的,应经审计项目归口管理的业务部门负责人批准,予以删除。 同一电子数据需在不同物理位置存放的,应按要求重复存储。 第十八条 审计组组长或其指定的专人,在对电子数据进行分类存放前,应对涉及被审计单位和相关单位国家秘密的电子数据的密级标志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密级标志正确;对审计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密级,并对相应的电子数据作出标志。

分类存放时,对绝密级电子数据和本办法第十七条所指定的位置达不到国家秘密电子数据存放要求的,应办理交接手续,交由审计署指定的机构存放。

第十九条 有关单位或人员需要调阅电子数据的,应当按照OA审计档案管理软件、被审计单位资料库软件、电子文件柜软件和国家审计数据中心设定的权限和相关规定办理,并负有保密义务。

—6—

第二十条 有关单位或人员利用电子数据进行科研、培训、宣传等活动的,不得违反国家和审计署的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调离审计署前,应当与审计署保密办(或特派办保密委员会)签订未留存任何电子数据并对知悉内容承担保密义务的承诺书;审计人员调离所在业务部门或者交流人员离开业务部门返回原单位前,应当与所在业务部门签订未留存任何电子数据并对知悉内容承担保密义务的承诺书。

第二十二条 审计署机关各单位和各派出机构应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要求,组织对电子数据清理归集、保密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审计署保密委员会负责组织计算机技术中心等有关单位,开展对全署电子数据保密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违反本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审计署将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责令改正错误、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等处理措施,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审计组组长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一)遗失存储设备、介质,造成电子数据损失的;

(二)擅自毁弃、藏匿、删除电子数据,损害信息资产完整性的;

(三)擅自留存或不及时移交应当移交的电子数据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违规利用电子数据的;

—7—

(五)其他未按规定管理、使用电子数据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情形。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泄密的,按照党纪、政纪和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和审计署对电子数据的保密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审计项目电子数据移交单

附件

—8—

审计项目电子数据移交单

审计项目名称: 移交电子数据的主要内容: 移交的电子数据共字节。 移交人声明:本人已交清该审计项目的全部电子数据,未违规留存审计项目电子数据。

移交人:(签字) 年 月 日 接收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本移交单一式两份,移交人和接收人各存一份。审计项目结束后,接收人须将所持移交单统一归入审计项目档案(备查类)。

—9—

主题词:审计 电子数据 保密 通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审计厅(局)。

署内分送:署领导(8),办公厅、法制司(4),存(4)。 审计署办公厅 20xx年7月27日印发 (只发电子文件)

审法发20xx53号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项目电子数据保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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