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办法

时间:2024.4.13

内蒙古科技大学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正、公平、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我校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等文件精神,参照《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科技大学正式注册的本、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要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  学校成立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任副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学院专兼职辅导员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为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要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工作组及评议小组成立后,成员名单要在全院范围内公示,并报送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章  认定依据

第八条  贫困类型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3档。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数应不超过学生总数的30%,其中特困生人数不超过学生总数的5%、困难学生人数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5%、一般困难学生人数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0%。

第九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

1、  孤儿或烈士子女,其他亲属无资助能力者;

2、  单亲且家庭无固定收入;

3、  两个以上子女同时在高等学校就读,家庭经济不足以支付学费;

4、  父母一方或双方常年卧病,需长期住院治疗;

5、  父母没有劳动能力,家庭经济困难;

6、  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

7、  家庭所在地处国家级重点贫困县,家庭无固定收入;或父母均下岗,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

8、  本人在校期间每月最低生活费标准低于包头市最低生活保障线(230元/月),平时生活节俭,完成学业确有经济困难的学生;

9、  家庭人口多,收入少,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除第一条)可定为困难或一般困难;符合第一条或符合上述两个以上条件者可定为特困生。

第十条  以下情况不得界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月消费过高或经常在外大额就餐(酗酒、大吃大喝)、吸烟者;

2、平时有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的(如穿名牌服装、佩戴贵重金银首饰、使用高档化妆品、经常进出网吧、卡拉OK厅等娱乐场所、服滋补品等);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1),并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需填写《内蒙古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内蒙古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三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各学院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内蒙古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学校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交回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结合我校认定条件和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实事求是地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后,将《内蒙古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认定评议小组在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六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七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向本院认定工作组提出置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八条  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审核各学院审核通过的《内蒙古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内蒙古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认定后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和学院每学年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同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或将资助资金随意挥霍者,学校将取消其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如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发生显著变化,要及时通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出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附件:1.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 《内蒙古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内蒙古科技大学

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内蒙古科技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学校:内蒙古科技大学 学院:            专业:          年级:   

注:1、学生应认真、详细填写此表中的所有内容,并保证所填信息真实有效。学校如发现填写不实者,后果学生自负。

2、此表请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请勿用圆珠笔填写。


附件2:

内蒙古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            ——            学年)            编号:

注:1、请认真、详细填写此表中的所有内容,并保证所填信息真实有效。学校如发现填写不实者,将进行严肃处理。 2、此表请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请勿用圆珠笔填写。


第二篇: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管理工作,是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是落实国家各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需要。为了保证认定工作的客观、公平、公正、合理,切实掌握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情况,保证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河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1、本办法所指学生是指拥有我院学籍并根据学院相关规定注册的本科、专科及专升本学生。

2、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认定标准

根据学生家庭收入状况可划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档和家庭经济特殊困难档。

1、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家庭收入低或无固定经济收入,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学生本人在校的基本学习、生活得不到经济保障,完成学业有困难的学生。

1)家庭人口多,兄弟姐妹多人上大学的;

2)父母双方下岗或父母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

3)家在老少边区以务农为主,且由于当年内自然灾害引起收入大幅度减少的;

4)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的;

5)家有病人常年治疗,医药费用负担沉重的;

6)其他困难的。

2、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家庭境况特殊困难,无直接经济来源,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无力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难以维持其基本生活水平的学生。

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及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的;

2)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无兄弟姐妹或有兄弟姐妹但无力供养,没有直接经济来源的;

3)家庭发生重大事故而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

4)家在重灾区,因灾害导致“三无”(无房屋、无父母、无收入)的;

5)其他特殊困难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抽烟、酗酒经教育不改;

2)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通宵上网;

3)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

三、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四、认定机构

1、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崔慕岳任组长,由戎庭银、张金安、王淑芳、张含生、高翔、韩炎涛任组员。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的认定工作。

2、各系成立以系领导为组长,行政秘书、辅导员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3、各系以班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

五、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系认定工作组、班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1、学院应全面、认真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表1);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

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表2),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每学年开学时,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院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3、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郑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4、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5、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6、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系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7、各系根据最后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建立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组织学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信息表(详见附表3),档案信息记载应全面、真实、准确,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存档。

六、后续管理

1、学院和各系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

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可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2、学院和各系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各系应及时对学生档案信息表予以更新,并对资助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信息表编码管理原则: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信息表由各系分年级统一编号。

2)编号规则为:入学年份(四位)+系代码(两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类码(两位)+序号(四位),如国贸系2004级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1号,编号为:200401010001;国贸系2004级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1号,编号为:200401020001。

3)系代码:01国贸系,02会计系,03企管系,04营销系,05资讯系,06外语系,07文法系,08艺术系。今后系如有增加,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其确定代码。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类码:01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02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七、其他

1、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修订。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3.郑州大学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信息表

******学院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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