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公司《安全奖惩管理标准》的通知(20xx0126)

时间:2024.5.8

关于下发公司《安全奖惩管理标准》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部门:

为强化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加大安全奖惩力度,充分调动职工的安全生产积极性,特制定本标准。原公司《安全奖惩规定》、《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作废,执行此标准。

特此通知。

附件:安全奖惩管理标准

安全监察部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安全奖惩管理标准

1 范围

1.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加大安全奖惩力度,充分调动职工的安全生产积极性,特制定本标准。

1.2 本规定适用于大唐鲁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部门。

1.3 本规定坚持“奖惩分明”、“以责论处”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1.4 对安全生产成绩优异的部门、集体和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事故责任部门、各级有关事故责任者根据事故责任的划分,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对领导干部的奖惩,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1.5 本规定对事故的定义和事故责任的划分,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执行。

1.6 本规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1.7 在保政治用电期间或安全月期间发生二类障碍以上的事故,对责任者及责任部门加倍考核;

1.8 对在工作中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从重处分。对发生事故后积极配合事故调查,主动反映事故真相的有关事故责任者可从轻处分。

1.9 对于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按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调查报告意见进行处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1依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及《大唐鲁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实施细则》

3管理内容

3.1定义:安全奖惩管理是指本企业对部门及个人给予奖励与处罚的管理活动。

3.2奖励管理内容

3.3处罚管理内容

3.4习惯性违章处罚管理内容

4 管理目标

4.1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加大安全奖惩力度,充分调动职工的安全生产积极性,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5奖励管理内容:

5.1对大唐鲁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奖惩按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执行。按要求建立安全奖励基金,以我公司在册正式职工人数和不低于人均300元的标准,从年度工资总额中提取。

5.2 月度安全指标奖。

是指完成月度工作计划任务和安全生产目标的专项奖励,按月度周期进行奖励。其规定如下:

5.2.1 发电部奖励内容:

5.2.1.1 每实现一个电气倒闸操作千项无差错,奖励500元;每实现一个电气倒闸万项操作无差错,奖励1000元。万次无差错与千次无差错奖励不兼得。

5.2.1.2 在奖励周期内未发生由于运行操作造成的二类障碍及以上不安全情况,奖励500元。

5.2.2 设备部奖励内容:

在奖励周期内未发生二类障碍及以上不安全情况,奖励3000元。

5.2.3 安监部奖励内容:

在奖励周期内未发生人身轻伤及以上不安全情况,奖励1800元。

5.2.4 当发生因安全指标影响而受上级部门考核全公司事件时,当月的月度安全指标奖自动取消。

5.3 特殊贡献奖

5.3.1获得国家级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奖励5000元;获得省级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奖励4000元;获得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奖励3000元;获得市级或省公司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奖励2000元。

5.3.2 生产工作中发现设备重大隐患,处理及时,避免重大设备损坏和重大电网事故的集体或个人,奖励500-2000元。

5.3.3 严格执行安全工作规程,措施得力,或及时、有效制止严重违章,避免人身伤亡事故的集体或个人,奖励 500-2000元。

5.3.4 生产、生活突发灾难性事件后,由于组织措施得力,应急响应迅速,处理果断,避免人身伤亡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损失的集体或个人,奖励500-2000元。

5.3.5 检查维护到位,及时发现并处理设备隐患,避免了220kV线路掉闸,视情节奖励个人或集体200-1000元。

5.3.6 及时发现火险隐患,避免了生产火灾事故的,视情节奖励个人或集体200-2000元。

5.3.7 当设备发生故障时,由于监盘认真,及时发现、果断处理避免了锅炉灭火,视情节奖励个人或集体200-1000元。

5.3.8 防止了事故扩大、或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操作正确、处理果断,减少事故损失的,视情节奖励个人或集体200-1000元。

5.3.9 积极参与事故调查,为调查分析提供有利科学依据,使事故原因得以查明者,视情节奖励个人或集体200-800元。

5.3.10 积极采取防范措施,避免同类型事故发生者,视情节奖励个人或集体100-500元。

5.3.11 在安全生产管理上提出先进的工作方法或合理化建议,经实践证明取得明显效果的,视情节奖励个人或集体100-500元。

5.3.12 其他对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者,视情节奖励个人或集体200-1000元。

5.3.13 解决了长期困扰设备安全运行和技术难题的隐患,视情节奖励个人或集体200-2000元。

5.4 奖励申报批准程序:

5.4.1由受奖部门(个人)写出事迹材料,经本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安监部。

5.4.2对上报的事迹材料由安监部审核。

5.4.3奖励金额在1000元及以下,由安监部负责人批准。

5.4.4奖励金额在1000元以上,由公司领导批准。

5.4.5奖励资金从安全奖励专项基金中列支,由安监部掌握使用。

6对事故部门及各级责任者的处罚管理内容:

6.1 发生特大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责任部门、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分,对责任部门的考核按照经济责任制条款执行:

6.1.1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公司籍处分;

6.1.2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公司籍、留用察看二年的处分;

6.1.3对事故责任部门的领导给予行政降级直至开除公司籍、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对给予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的,同时给予经济处罚;

6.1.4对事故责任部门的其他领导、职能(职权)部门领导、技术主管的处分,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参照上一款规定执行;

6.1.5对总工程师以上的公司级领导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省公司下文),并给予经济处罚。

6.2 发生责任性重大电网、设备、火灾、环保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责任部门、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分,对责任部门的考核按照经济责任制条款执行:

6.2.1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公司籍处分;

6.2.2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公司籍、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

6.2.3对事故责任部门(车间、公司)的领导给予行政降级直至开除公司籍、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对给予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的,同时给予经济处罚;

6.2.4对事故责任部门的其他领导、职能(职权)部门领导、技术专工的处分,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参照上一款规定执行;

6.2.5对总工程师以上的公司级领导给予行政记过或警告处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省公司下文),并给予经济处罚;

6.3 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责任部门、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分,对责任部门的考核按照经济责任制条款执行:

6.3.1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公司籍处分;

6.3.2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公司籍、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

6.3.3对事故责任部门(车间、公司)的领导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对给予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的,同时给予经济处罚;

6.3.4对事故责任部门的其他领导、职能(职权)部门领导、技术专工的处分,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参照上一款规定执行;

6.3.5对总工程师以上的公司级领导给予行政记过或警告处分处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省公司下文),并给予经济处罚;

6.4 发生人身死亡或死亡与人身重伤合计达3-9人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责任部门、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分,对责任部门的考核按照经济责任制条款执行:

6.4.1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公司籍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

公司籍的处分;

6.4.2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直至开除公司籍、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对给予行政记过或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同时给予经济处罚,并给予内部下岗三个月处理;

6.4.3对事故责任部门的领导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

6.4.4对事故责任部门的其他领导、职能(职权)部门领导、技术专工的处分,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参照上一款规定执行;

6.4.5对总工程师以上的公司级领导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省公司下文),并给予经济处罚;

6.5 发生生产人身重伤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责任部门、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分,对责任部门的考核按照经济责任制条款执行:

6.5.1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或记大过处分,给予1000~1500元的经济处罚,并给予内部下岗二个月处理;

6.5.2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同时给予800~1000元的经济处罚,并给予内部下岗一个月处理;

6.5.3对事故责任部门的领导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

6.5.4对事故责任部门的其他领导、职能(职权)部门领导、技术专工的处分,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参照上一款规定执行;

6.5.5对总工程师以上的公司级领导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省公司下文),并给予经济处罚;

6.6 一年内发生2次生产人身死亡事故,或发生2次责任性重大电网、设备事故及重大火灾事故,除按上述规定对事故部门、有关事故责任者进行处分外,给予事故责任部门行政正职、分管副职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给予部门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行政记过直至降级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对责任部门的考核按照经济责任制条款执行。

6.7 发生人身轻伤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责任部门、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分,对责任部门的考核按照经济责任制条款执行:

6.7.1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下岗一个月处理,并给予1000元的经济处罚;

6.7.2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下岗一个月处理;

6.7.3对事故责任部门的领导给予下岗一个月处理或降职处理,对责任部门的考核按照经济责任制条款执行:

6.8发生设备误操作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分,对责任部门的考核按照经济责任制条款执行:

6.8.1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给予1000元的经济处罚,并给予内部下岗二个月处理;对性质恶劣的误操作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直至开除公司籍留用察看一年处分,对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的,同时给予2000元的经济处罚,并给予内部下岗二个月处理;

6.8.2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给予800~1000元的经济处罚,并给予内部下岗一个月处理;

6.8.3对事故责任部门的领导、班组长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经济处罚;

6.8.4对事故责任部门的其他领导、职能(职权)部门领导、技术专工的处分,按事故

责任的划分参照上一款规定执行;

6.8.5对总工程师以上的公司级领导给予通报批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省公司下文),并给予经济处罚;

6.9 发生设备一般事故, 根据事故分析会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分,对责任部门的考核按照经济责任制条款执行:

6.9.1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2000元的经济处罚;

6.9.2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1500元的经济处罚;

6.10 发生设备一类障碍,根据事故分析会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分,对责任部门的考核按照经济责任制条款执行:

6.10.1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1500元的经济处罚;

6.10.2 对负有专业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人员处以2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6.11 发生设备二类障碍,根据事故分析会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分,对责任部门的考核按照经济责任制条款执行:

6.11.1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300元的经济处罚;

6.12 发生设备异常,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责任部门的考核100元,由责任部门按责任划分落实到人。

6.13 对隐瞒事故的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分:

在对事故进行调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使事故调查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得出正确结论,对主要当事人和部门领导比照隐瞒事故处理;

(一)隐瞒事故重要情节的;

(二)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的;

(三)躲避、阻碍事故调查的。

6.13.1对隐瞒人身重伤以上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者给予开除公司籍处分,对隐瞒事故责任部门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撤职处分,经济责任制加倍考核;

6.13.2对隐瞒人身轻伤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者给予记过处分;对责任部门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记过处分,经济责任制加倍考核;

6.13.3对隐瞒事故责任部门的上级公司的领导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7 习惯性违章处罚管理内容:

对发生习惯性违章情况,按照反违章积分管理办法进行考核。

7.1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责任者3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加倍处罚。

7.1.1现场检修拆除了安全设施未采取可靠的临时安全措施,对人身构成严重威胁者。

7.1.2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对人身构成严重威胁者。

7.1.3无票作业或造成影响者。

7.1.4在未停电的输煤皮带上行走、站立、跨越或进行检修工作者。

7.1.5事故调查中弄虚作假或隐瞒事故真相者。

7.1.6未办理热机主保护工作票,而进行工作者。

7.1.7无证操作机房天车者。

7.1.8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

7.1.9未按规定填写操作票,进行电气倒闸操作者。

7.1.10在一级动火区域内未办理动火工作票,而进行动火作业者。

7.1.11没有监护人进行电气检修或电气倒闸操作者。

7.1.12工作许可人做安全措施丢漏项目。

7.1.13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或进行电气操作者。

7.1.14无证驾驶公司内机动车辆或机动车厢(货车)内载人。

7.1.15检修工作结束后未及时恢复安全设施者。

7.1.16 一级动火区域未按规定测氢者。

7.1.17在一级动火作业区域吸烟者。

7.1.18 工作票签发人签发空白工作票。

7.1.19其它被安监部门认定的严重不安全行为。

7.2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责任者200元罚款。

7.2.1进入生产现场不戴安全帽。

7.2.2电气倒闸操作不穿绝缘鞋者。

7.2.3特殊作业人员工作时未穿特殊防护服装者。

7.2.4在电气盘柜、热控盘柜和电缆孔洞等处工作,工作结束后未及时进行电缆封堵者。

7.2.5无证操作起重设备(电梯、电葫芦)者。

7.2.6在氢气系统进行工作未使用专用工具者。

7.2.7一级动火作业监护人不在现场监护者。

7.2.8擅自移动电气开关、电气设备或阀门的安全标志牌。

7.2.9氧气瓶和乙炔气瓶混装者。

7.2.10利用管道悬吊重物或起重滑车者。

7.2.11在二级动火区域内未办理动火工作票进行动火作业者。

7.2.12擅自动用或损毁消防设施、消防器材者。

7.2.13设备要害部位的检修,进入现场不登记、无借用工具记录。

7.2.14进入油区和制氢站未进行登记或未交出火种者。

7.2.15公司内机动车行驶超速、超载。

7.2.16其它被安监部门认定的不安全行为。

7.3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责任者100元罚款。

7.3.1安全帽佩戴不规范者。

7.3.2未按规定,乱拉、乱接临时电源者。

7.3.3工作负责人委托他人办理工作票手续。

7.3.4使用不合格的电气绝缘工器具或手持电动工器具者。

7.3.5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后,未收回安全标志者。

7.3.6打磨、切割机件时不戴防护眼镜。

7.3.7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工器具。

7.3.8乙炔气瓶未安装防火器;氧气瓶和乙炔气瓶安全距离不够;工作完工后,未撤除氧气瓶和乙炔气瓶者。

7.3.9使用电气工具时未戴手套者。

7.3.10脚手板固定不牢固;脚手架工作面外侧未设护栏;人员上下脚手架不方便者。

7.3.11人字梯没有限制开度拉链者。

7.3.12动火作业未配备消防器材、熔渣下落无防护措施者。

7.3.13安全带使用不规范者。

7.3.14高空作业抛掷物件者。

7.3.15戴手套抡大锤者。

7.3.16在二级动火区域或其它生产区域吸烟者。

7.3.17进入生产现场未按规定着装。

7.3.18检修工作间或车间库房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者。

7.3.19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时,工作许可人不到现场检查者。

7.3.20工作负责人未按时注销工作票或工作许可人注销工作票后未进行登记。

7.3.21从事热力系统操作不戴手套。

7.3.22其它被安监部门认定的不安全行为。

8 管理流程:

关于下发公司安全奖惩管理标准的通知20xx0126

(规范性附录B)奖励申请表

关于下发公司安全奖惩管理标准的通知20xx0126

(规范性附录C) 奖励流程图

关于下发公司安全奖惩管理标准的通知20xx0126

(规范性附录D) 处罚流程图

关于下发公司安全奖惩管理标准的通知20xx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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