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书
(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用)
(××)×破管字第×号
×××(作出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或者单位):
×××(债务人名称)因 __ (写明破产原因),XX(申请人名称/姓名)于XX年XX月XX日向XX人民法院提出对XX(债务人名称)进行重整 /和解/破产清算的申请(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的,写XX(债务人名称)因XX(写明破产原因),于XX年X月X日向XX人民法院提出重整 /和解/破产清算的申请)。
××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 )×破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债务人名称)(重整/和解/破产清算)。××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 )×破字第×号决定书,指定×××担任管理人。 根据管理人掌握的材料,×××(作出财产保全措施的法院或者单位名称)于××××年××月××日对×××(债务人名称)的财产实施了保全措施,案号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特函请你院或者你单位解除对×××(债务人名称)财产的保全措施,由管理人接管。
若你院或者你单位对本通知书所涉内容提出异议,可与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受理法院)联系。
(管理人全称)
(管理人印鉴) ××××年××月××日 附:
1、破产申请受理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2、管理人指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3、财产保全措施相关资料复印件一套;
4、×××人民法院的联系方式: ;
5、管理人联系方式: 。
第二篇: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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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 第一,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在15日内未起诉的;
第二,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
第三,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
第四,人民法院确认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销原财产保全裁定的;
第五,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决的义务,财产保全已没有存在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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