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结构分包合同

时间:2024.5.14

劳务分包合同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确保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目标的实现,结合本合同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特签订本承包合同。

一、承包的范围和内容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承包施工范围:__________楼的二次结构砌筑、地面、墙面抹灰、顶棚、踢脚、屋面工程以及室外坡道、门厅,台阶、散水,通风道等,除防水层、门窗工程、铁艺、楼梯栏杆及扶手、厨卫成品、外墙外保温和涂料以外的所有装饰分项工程。具体做法以经建设单位、设计院、监理单位、甲方认可的_________楼的施工图纸、装修做法以及相应的设计变更、洽商为准。

4、承包的工作内容,

①二次结构墙体砌筑,包括构造柱及圈过梁等构件的钢筋、模板、混凝土施工,墙体所需植筋及拉结筋制作安装,砌块墙的素砼基础。通风道的安装,达到验收标准。

②抹灰前的准备工作,各楼号各房间的混凝土内墙面的打磨,挂网,喷毛,打点。按图纸设计做法完成至建设单位要求的交活标准。包括一层地面的3:7灰土垫层,公共部分的面砖施工等。

③除防水层外所有屋面工程施工,包括出屋面的风道、设备基础以及雨水斗等根部的细节处理,女儿墙的装修施工。

④内外墙穿墙丝堵洞修补、管井堵洞、烟风道堵洞、设备基础(包括施工电梯基础)、积水坑内的清理和门窗防水砂浆的施工、所有洞口的收口(含门窗后塞口)、水电工程的管道及线盒等的收口处理。

⑤二次结构及装修部分的放线测量工作、脚手架防护的搭拆以及混凝土施工所需泵送机械由乙方提供。

⑥乙方自己产生的垃圾及时清理;现场施工范围内的安全文明施工必须满足甲方及建设单位的要求等。

5、承包方式:包清工,不含辅材及大型机具。

6、承包价格:单价包干,二次结构按     元/建筑平米,抹灰按_____元/建筑平米,按图纸所示建筑面积进行结算。单价构成见合同附件,如实际施工时发生做法及施工范围的变更,按附件中单项单价进行调整。如因完成合同外工作产生零工,需经现场工长、生产经理、商务经理及乙方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方可生效。零工单价  100 元/工日(12小时制),每月25日前必须将本月发生的零工单上报完成签字手续,过期作废。

7、包干单价说明:上述单价为闭口包干的完全价格,此价格含完成1.4条及本合同所述的所有工作所需的人工费(含工人劳保、医疗、统筹、保险等)、辅材及机具费、与其他工种的配合费、税金、利润及相关政府部门对工人的办证费、各类规费和今后相关政府部门对民工工资调整的风险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相关工作内容费用。施工过程中因甲方的施工措施及材料运距变化增加或减少的用工,统一不予计取。

二、双方职责

1、甲方按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本企业管理标准、规章制度,对乙方的劳动力使用、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施工进度、付款等行使管理职能,甲方代表有权要求乙方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或停工整改,对不执行指令的,则扣款代办或给予经济处罚。

2、甲方负责解决乙方施工人员住宿房间  ,其余乙方负责。

3、甲方除提供外用电梯、模板(含木方)、架料(含钢管、扣件、脚手板)、工程用钢筋、混凝土、砌体、水泥、砂石料、、瓷砖、

等主材外,其余的辅材包括、钉子、钢丝网、绑扎丝,海绵条等。上述甲方提供材料的卸车工作由乙方承担。电源甲方只提供至二级箱、三级以下(含三级)电箱电线等所有材料及工具费均包含在单价中,由乙方自行解决。劳保生活用品、防护用具由乙方承担。

4、当一次结构符合规范要求时出现的一次结构与二次结构的接缝、修补工作由乙方承担,不增加费用。当一次结构超出规范要求时出现的一次结构与二次结构的接缝、修补工作由乙方承担,甲方承担相应的费用。

5、乙方施工所需的劳动力由乙方自行组织落实,确保人员能够满足工程实际需要,否则甲方有权要求承包方增设管理及施工人员,需按发包方要求的期限准时进场施工。

6、如乙方组织的劳动力不足或素质过低,影响工程进度或质量,在甲方要求的时限内无法调整至满足工程需要,甲方有权另行充实劳动力,人工单价由甲方定,费用从乙方结算中扣除。

7、乙方组织劳动力,必须严格按《劳动法》的规定用工。在施工前及施工过程中及时向甲方提交施工人员资料(包括施工人员名单、施工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岗位证书复印件等所需资料)。特殊工种必须要有上岗证,施工中如发生由于未办理所需证件而被有关部门罚款的,由乙方承担。

8、乙方所有人员做好考勤制度,每月需向甲方提供施工人员本月考勤表和工资表。乙方必须保证施工及管理人员的稳定性,班组长相关资料需报甲方登记备案,如擅自更换相关人员,按500元/人次予以处罚。分包负责人必需常驻现场。

9、乙方施工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班组之间搞好团结,严禁吵架斗殴。施工人员不得有赌博和偷窃现象产生,否则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10、乙方根据甲方的有关规定,配合甲方对进场施工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与甲方签订好安全生产、治安责任书。

11、在施工过程中,塔吊的使用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安排。

三、工期

甲乙双方约定工期要求如下:

本工程 _____  年  ____月   ___日之前二次工程应全部完成,

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甲方总体进度计划以及分阶段施工计划,否则,引起相应工种窝工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四、工程质量

1、本合同承包工程质量应达到   合格  标准。施工过程中相关质量、安全及其余各方面的检查验收,乙方必须全力配合,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如由于乙方原因扣分未能通过,则处罚  2  元/建筑平米,并承担返工责任,直至验收合格。

2、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图审纪要、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现行建筑工程规范、标准和天津市有关规定及甲方的技术交底组织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要求班组每日组织质量自检,施工班子每周组织互检。承包工程完工后,应经有关各方代表进行验收。一次验收不合格立即按要求整改,若二次验收还不合格罚款1000元,并承担延误工期及其它损失。

3、工程质量的工艺要求及质量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海河杯评定标准,施工前需严格接受甲方相关管理人员的技术交底。

五、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

1、乙方施工期间,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自觉接受甲方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负责实施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意见。杜绝伤亡事故发生。

2、乙方施工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及甲方的安全管理制度。如有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或治安管理的,按有关规定处罚。若发生安全事故,除立即组织抢救外,应迅速报告甲方并保护好现场,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分析,落实处理意见。因乙方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损失及处罚,均由乙方承担。

3、乙方施工期间,应自觉做好工程成品保护,自己产生的垃圾及时清理,做到工完料清。如发生成品损坏不及时修复或垃圾不及时清理,则甲方代为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在每月付款时扣回,并处以每次100元以上的罚款。

4、乙方应按甲方文明施工的要求,做好承包工程的文明施工工作。保护好现场安全等各项设施,及时清理施工现场及落地材料的回收利用。

5、乙方人员的宿舍、清洁卫生及卫生包干区域:宿舍内、宿舍周围及其它甲方划分的包干区域内的卫生由乙方负责,达到安全文明工地标准。

6、甲方对乙方人员进入工地现场未戴安全帽处50元/人次的罚款,高空作业未戴安全带处100元/人次的罚款。乙方人员严禁出现打架斗殴事件,如出现内部打架斗殴事件甲方对乙方处以不低于2000元/次的罚款,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如发生群殴事件甲方对乙方处以不低于5000元/次的罚款,直至送公安机关处理。

7、乙方施工人员在本工程施工现场围墙以外发生的一切事故与甲方无关。

六、结算规定和付款方法

1、工程量的结算依据:依据第一条所述的工作内容及合同单价进行结算,以乙方现场施工完成的可视工程量依据本分包合同、施工图、洽商变更单及零工签证进行结算。

2、付款方法 乙方进场后按工程进度酌情拨付生活费,遇农忙季节双方协商具体支付额度,合同内工作内容施工完毕,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____%,竣工验收合格支付至总价款的____%,余款在本工程保修期满年后年底付清

3、结算管理的其它规定:材料、机具同样办理结算,丢失、机具正常损耗外的损坏、超额领料等均由乙方负责赔偿。

4、甲方授权      ,乙方授权      ,专门进行结算和工程款的支付手续,乙方收款时应提供天津市正式劳务发票。

七、料具管理

1、提前5天上报各项所需材料计划用量供甲方工长审核后交与甲方材料部门安排采购进场。

2、严禁有材料浪费的现象发生。钢管、、扣件的维修由乙方承担,钢管损坏率控制在2%,扣件损坏率控制在5%。(超出损耗部分按市场价由乙方承担,从承包价中扣除。钢管锯断应报甲方同意)。混凝土、砌体、石材等各项用量不得超过《天津市20##年预算基价》中约定的定额用量,超出部分按市场价由承包方承担,从承包结算款中扣除。

3、乙方从甲方领用材料机具,必须对领用的材料、机具共同清点,履行书面领、还手续,对借用的甲方的机具,要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加强维护保养。乙方需积极配合甲方保护本工程所有财产,甲方提供于乙方的所有财产包括宿舍、办公室、食堂、库房及其内部物品、用于甲方工程的一切材料(乙方已领用的)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方负责赔偿。

八、其他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首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2、过程中如遇乙方劳务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发生金额在50000元以内时,由乙方自行解决,发生金额在50000元以上时,超出50000元的部分,甲乙双方共同承担,具体承担比例为甲方承担50%,乙方承担50%。

3、承包方应尊重并严格遵守发包方公司统一的现场管理措施和要求,并作为合同条款内容。

4、未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不得转让债权,未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发包方不得转让债务。

5、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签署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本合同待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帐结款清后自行失效。

甲方:                            乙方: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签订时间:                      


第二篇:成都结构分包合同


分 包 合 同 协 议 书

本分包工程合同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书”)于 2003 年 8月 日由以下双方签订:

总包商: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37号盛福大厦12层

分包商: 四川郫县建筑工程公司

地 址: 四川省成都市郫县郫筒镇北街一段141号

鉴于总包商与 成都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已签署成都第二污水处理厂CWW/C2工程的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鉴于分包商已就 结构(含桩基)分包工程招标文件规定的全部工程内容 (以下简称“分包工程”)提交了总包商可以接受的投标书,并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了一致。分包合同为RMB32,295,496.64元(暂定总价);文字表述为:人民币叁千贰佰贰拾玖万伍仟肆佰玖拾陆元陆角肆分。

又鉴于分包商已同意按照总包商在下文提及的分包合同的要求,承担分包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并修补其任何缺陷。

兹就以下事项达成协议:

1. 本协议书的措词和用语应与下文提及的分包合同文件中相应术语的含义相同。

2. 下列文件应被认为与本协议书一道构成分包工程项目的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分包合同”),并应作为本协议书的一部分进行阅读和理解。当发生歧义时,以如下优先顺序解释:

a). 分包合同协议

b). 中标通知书

c). 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特殊合同条件;

d) 工程往来信函、工程洽商变更等构成分包合同一部分的任何其它文件。

e) 总包商与分包商签约前的备忘录、会议纪要、传真函件等议标过程文件(以时间最后者优先);

f). 分包招标文件的其它部分;

g). 总包商与建设方签定的总包合同;

h). 分包合同条件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件;

1

i) 工程图纸;

j). 技术说明;

k). 分包商标价的工程量表(单价合同);

l). 分包商的其它投标文件。

分包商在此保证在各个方面均遵照分包合同的要求履行其责任和义务,并保质、按期地圆满完成分包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并修补其任何缺陷。

3. 总包商特此立约保证在分包合同规定的各项期限和以分包合同规定的方式向分包商支付分包合同价格或分包合同规定的其它应付款项,以作为分包工程施工、竣工、交付并修补其任何缺陷的报酬。

4. 除非为分包合同的目的,本协议书双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出示或泄露分包合同的内容。

5. 本协议书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开始执行。

6. 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总包商: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分包商:四川郫县建筑工程公司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日 期:二零零三年八月 日 日 期:二零零三年八月 日

2

分包合同特殊合同条件

( 第 二 部 分 )

一. 定义

1.1 工程名称: 成都第二污水处理厂CWW/C2包工程

以下简称“本工程”。

1.2 工程地点: 成都市琉璃乡包江桥村

1.3 建设方: 成都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

1.4 监 理: 美华国际监理公司

1.5 总 包 商: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1.6 分 包 商: 四川郫县建筑工程公司

1.7 总包商代表:田振国

1.8 分包商代表:赵勋

二. 分包合同文件

2.1 本分包合同的语言为中文。

2.2 分包合同文件的构成和解释顺序

分包合同由以下内容构成,且互为说明,在出现含糊和/或歧义时,如果总包商认为有必要对这样的含糊和/或歧义向分包商颁发任何指示加以解释和校正时,则总包商有权发布此类指示。在此情况下,应按以下先后次序解释。

a). 分包合同协议

b). 中标通知书

c). 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特殊合同条件;

d) 工程往来信函、工程洽商变更等构成分包合同一部分的任何其它文件。

e) 总包商与分包商签约前的备忘录、会议纪要、传真函件等议标过程文件(以时间最后者优先);

f). 招标文件的其它部分;

g). 总包商与建设方签定的总包合同;

h). 分包合同条件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件;

i) 工程图纸;

j). 技术说明;

k). 分包商标价的工程量表(单价合同)。

l). 分包商的其它投标文件。

2.3 总包商向分包商提供工程图纸套数: 1套 。

三. 分包工程范围、承包方式及分包合同价款

3.1 分包工程名称:成都第二污水处理厂CWW/C2包结构(含桩基)分包工程 以下简称“本分包工程”。

3.2 分包工程范围: 粗格栅间及污水泵房、细格栅间、曝气沉砂池、初沉池、曝气池、回流污泥泵井及渠道、鼓风机房 1#变配电站、2#变配电站、曝气池配电间、初级一污泥一级泵房;二沉池集配水井、二沉池、接触池、加氯间工程等图纸范围内(土方开挖及回填除外)的所有工作及保修期内的保修(即上述各构筑物的碎石振冲桩、结构、装饰、机电安装、管道等工作内容)。

3

3.3 承包方式:本分包合同采用 固定单价合同。所谓 固定单价合同应按照以下含义理解:除非发生本合同条件中定义的变更,合同总价不因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量的变化、材料、设备、人工等市场价格的变动及法律法规的变化而调整。

3.4 分包合同的价款(暂定总价)为:RMB32,295,496.64元;文字表述为:人民币三千贰佰贰拾玖万伍仟肆佰玖拾陆元陆角肆分。该合同价格包括但不限于为实施分包合同所需要的一切人工、材料(除预应力钢筋外的普通钢筋主材由总包提供)、机械、税费、分包商的管理费、利润及施工措施费等。

四. 总包商的义务:

除通用合同条件规定外, 总包商承担以下工作及责任:

4.1 给分包商提供必要的方便与协助。

4.2 负责协调对外关系,专为分包商施工提供时,费用由分包商承担相关费用由分包商承担。

五. 总包商提供的资源

5.1 总包商提供的临时工程:总包仅提供临水、临电接口

现场用临水:工程施工用的临水考虑分包商现场打井,费用由分包承担,现场临水用管线、水泵等其他设施由分包商实施,相关费用由分包商承担。现场用临电:总包商提供的接口以下的一级配电箱及其引入前的电缆等、一级配电箱以下的配电箱及管线均由分包负责,相应费用由分包承担。总包商前期代为完成的部分工程及材料按实际发生的金额由分包商承担。现场施工用的水电费及分包生活区、办公区水电费由分包商承担,并已含在分包商的工程价格中。

5.2 总包商为分包商有偿提供现场办公室五间(总包商统一的盒子房),每间租金为RMB600元/月,11个月租金共计RMB33000元。租金由分包商承担,并以包含在分包合同价款中。办公室内设施由分包商自行负责。

5.3总包商提供的施工设备和其他设施

总包商为总包工程的施工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

5.4 总包商提供的设备、材料

场。钢筋卸货及现场保管等后序工作由分包商负责。钢筋进场时验货由总包及分包共同进行,验货后即由分包商负责保管等。如发生过磅费用,分包商不予承担。

筋用量之和(如经总包确认的图纸用量中未包含钢筋搭接用量,则搭接用量也记入该基数)但架立筋分包必须在施工前向总包商报送架立筋方案,经总包确认后方可实施。损耗超过2%的部分,材料费全部费用由分包商承担,单价按实际采购价的平均价计算。

则。

六. 分包商的义务

6.1 为保证分包工程的实施,分包商应提供除本分包合同特殊条件第五条规定的总包商提供的资源外的所有实施分包工程所必须的所有材料或机械设备、施工工具、临时工程、设施且分包商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所有设备及工具处于良好的状态,以利于施工。

具体技术方案如下:

1、 砼搅拌:两套具有全自动计量、全自动配料性能的现场集中搅拌站,单套搅拌站设

备型号不低于350型,三台固定泵,输送能力达到最大日供砼1000立方米的要求,装载机、混凝土泵管等其他设备的配置能满足施工需要(现场最长泵送距离约300 4

米,最大日供砼量约1000立方米)。分包商提供的各种原材料(含各种外加剂、膨胀

型防水剂等)事先须得到总包商、监理的同意。总包商有权对分包商提供的各种原

材料质量进行检查。

在生产过程中出现机械故障,分包商须保证在最短时间内(不超过两个小时)予以

修复,或启动备用设备,如遇两套设备同时停止生产,由分包商负责购买满足施工

质量、品质的商品砼,由此而增加的费用由分包商自理。

2、 垂直运输:分包提供的砼施工平面布置图中两台固定式塔吊的位置不变,另两台行

走式塔吊改为4台固定式塔吊,具体位置根据现场情况确定,分包须提供详细的设

备清单,清单中需注明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来源及进场时间等。

3、 模板:分包商承诺该项目所用模板全部为新模板,模板配置方案按分包投标文件中

施工方案执行,具体为: 曝气池、初沉池和二沉池等构筑物外壁模板均采用大钢模板体系,此大模板高度应

一块到顶,每块模板宽度应大于两米。内壁模板采用普通钢模板拼装。

对于其它结构物,均采用普通钢模板。

对于异形结构,不便采用钢模板,采用木模板,现场加工制作。

分包商承诺在施工开始以上述模板方案先试做一段试验墙,如不符合规范监理要求则无条件调整方案,直至满足要求,不增加费用。

6.2上述第6.1条所述措施及设备配置是施工该项目分包商必须提供的主要设备,其他现场临时需要增加的设备,分包应根据需要配置,直至满足工程施工需要,且不增加相应任何费用。

6.3 分包商提供的临时工程、临时设施

除合同明确由总包提供的临时设施之外,其他所有分包工程所需的一切临时工程、 临时设施等均由分包商提供并承担相应的费用。钢筋、模板加工场、砂石料堆放场要求地面硬化,用电线路架空敷设,四级保护齐全,分包商的临时工程、临时设施的建设质量、标准应满足施工需要并接受总包商的管理与指导。如分包商的临建不能满足总包商的要求,由总包商搭建,发生的费用从应付分包商工程款中扣除。

6.4 分包商现场施工机械、设备

在不免除特殊合同条件6.1条款分包商义务的前提下,分包商应保证其在“机械设备投入计划”中注明的机械、设备必须使用于本工程,在无总包商的书面指示下,不得随意更换施工机械、设备的规格、型号和生产厂家。

6.5 分包商提供的材料

在不免除条款6.1条分包商义务的条件下,分包商应保证其在“材料供应、加工计划”中注明的材料、加工的材料准确地使用于本工程,在无总包商的书面指示下,不得随意更换产品规格、型号和生产、加工厂家。

6.6 与其他分包商的配合

施工工作面总包将分期提交给分包商,分包商应根据整体进度的要求,合理及时安排现场施工。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本分包商有义务积极配合其他相关分包工程的分包商的工作,相关配合费用已充分考虑在分包商的合同价款中。

七. 测量、定位、放线 分包工程的测量、定位、放线均由分包商自行完成。

八. 工程试验

分包商应负责有关本分包工程的试验工作,(总包商提供预应力钢筋外的普通钢筋,总包商将提供钢筋原材质报告;其它试验均由分包商负责)。分包在选择工程试验的分包时,该试验分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同时要事先取得监理、总包的批准。

5

九. 工期

9.1 本项目分包合同工期为11个月(机械退场除外),预计20xx年8月进场,20xx年7月18日完工。

9.2 工期延误

分包商如不能按照总包商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的要求完成整个分包工程,将被视为工期延误,每延期一天,分包商向总包商支付分包合同价0.1% 违约金。

十. 工程质量

10.1本分包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国家的强制性规定。 10.2 为保证工程质量,分包商必须采用 有效的、环保的、先进的施工工艺和施工方 案,以保证工程总体质量达到优质工程的要求。

10.4 违约责任

如果分包商不能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分包商将承担违约责任。总包商可采取质量罚款措施,最高额度不超过分包合同额的10%。

在此提醒,总包商有充足的权利兑现分包商为分包工程所出具的履约保证,及采取任何总包商认为必要的措施,直至解除本分包合同。

10.5 技术及质量资料

分包商应按照总包商ISO9001程序文件的规定和总包商、监理的要求记录、整理、保存工程技术及质量资料。同时,本分包工程对应的竣工图、竣工资料由分包负责,费用由分包承担,并已含在本分包的合同价款中。

十一. 合同价款的支付与计量

11.1 分包履约保证

履约保证金为分包合同额的10%,采取从前6个月工程款中分期扣除的办法。但第一个月先行扣除100万元,10%保证金的其余部分从第2至第5个月的工程款中分期扣除。

本工程不允许再分包或实质性再分包,否则,视为分包商重大违约,总包商有权动用履约保证金而无须通知分包商。

对于总包商的指令,分包商不得无故拖延执行或不执行。发生上述情况持续超过14天,总包商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相应损失由分包商承担。

11.2 工程款的支付

11.2.a工程预付款:在分包商自购的全新的砼搅拌站全部设备进施工现场后,分包商提交其购置砼搅拌站等设备的合同及#5@p原件给总包商,经总包商核实后,与总包商办理设备抵押手续,待完成抵押手续后,总包商支付抵押设备价值的50%给分包商做为工程预付款。

11.2.b分包商每月18日向总包商报已完工作量,该工作量经总包商及监理确认后,总包商在收到相应工程款后两周内支付分包商,支付额度为总包商扣除履约保证金、税金、总包商提供资源及其它应扣款项后的85%

11.2.c税金的扣除额度按照工程所在地总包应向当地有关部门纳税的额度确定。

11.2.d竣工验收后支付至应付款的90%,并退还履约保证金。

11.2.e竣工结算后支付至应付款的95%

11.2.f剩余5%作为保留金,缺陷责任期满返还。

11.3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1年,从总包全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十二. 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

12.1对质量和工期的控制

合同价格确定以后,总包商将从本分包合同总价中预留出 15万RMB元,该预留部分款 6

项的支付将不随工程进度款支付,而是取决于分包在实现本分包合同规定的质量和工期方面要求的行为。最终在分包工程达到优质工程质量目标时,该笔预留款将支付给分包商,如最终未能达到合同规定的优质工程质量目标,则该笔款项予以扣除。

12.2安全、文明施工

分包商应做到安全、文明施工,满足总包商现场文明施工的措施和要求;同时满足交通、环保等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和职业安全健康要求,免除建设方和总包商因此可能遭受的任何形式的损失。总包商不受理任何与此有关的索赔。如分包不能满足总包要求,并经多次提醒仍不纠正时,则总包有权另行委托实施,相应费用从分包合同中扣除。

12. 3 环境保护

分包商应根据总包商要求,按照总包商ISO14001标准建立的环境管理体系的要求进行施工,对与本项目有关的大气排放、水体排放、废物管理、土地污染、原材料与自然资源的使用及其他环境问题和社区问题如噪声和绿化等六个部分进行识别、控制、及时报告并保留过程记录文件。对事故和紧急情况的处理,如:火灾、泄露、地震、爆炸、暴雨、大风、停水停电等也要根据总包商的要求及时进行应急处理、报告并保存好相关记录。任何不按照总包商相关的要求和规定而造成环境污染或事故处理不当所造成的损失将由分包商承担。

12. 4 职业安全健康

分包商应根据总包商要求,按照总包商OHSAS18001职业安全健康体系的要求进行施工,确保项目施工过程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处于受控状态,保证相关的危险源和风险因素得到有效控制,符合总包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及现场相关交底要求。

十三. 受总包合同的制约,合同价款的调整

分包商确认总包对业主的主合同相应分包工作范围的合同单价、子目等,本合同执行期间不调整工程量清单中工程细目单价。

十四. 计量

同总包合同计量规则(详见工程量清单导言)

十五. 材料、工程设备、工艺和检查、验收

15.1 预检工序

分包商应根据分包工程总进度计划编制分包工程预检工序计划,交总包商审核,并根据双方联签审定后的计划实施分包工作。

15.2钢筋主材的节约奖励:

在保证工程质量、不降低标准的前提下,当实际发生量(不含损耗)小于经总包确认的图纸量时,量差部分作为对分包的节约奖励,单价按1400元/吨计算。差量部分的安装费不再计取。

十六、人员更换

分包项目的主要管理人员应为全职。该项目施工现场人员配置要求在分包商报价资审文件中的“项目部成员一览表”的基础上增加两个有证书的施工技术人员,增加一个有证书的质检员。施工过程中总包商有权要求对认为不合格的分包管理人员进行更换,分包商不得拒绝或拖延。未经总包商书面同意,分包商不得随意更换管理人员。

十七. 纠纷的处理 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纠纷,协商不成或调解不成的,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7

分包合同通用合同条件

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件

目 录

一. 定 义

1.1 定义

1.2 书面形式

二. 分包合同文件

2.1 语言

2.2 分包合同的构成和解释顺序

2.3 工程图纸、分包合同文件的保管和提供

三. 总包合同

3.1 分包商对总包合同的了解与接受

3.2 总包合同中有关时间的限制

四. 总包商的义务

五. 分包商的义务

5.1 分包商的一般义务

5.2 雇员安排

5.3 特殊工种上岗证

5.4 现场文明施工及企业形象宣传(CI工作)

5.5 事故处理

5.6 文物

5.7 水、电及其它供应

5.8 测量、定位、放线

5.9 工程试验

5.10分包商应遵守规章、制度

5.11现场内、外通道及运输

5.12工程的照管

5.13由总包商提供主材的工作项目

5.14 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合理化建议

六. 提供保证

6.1 履约保证

6.2 预付款保函

七. 分包商质量保证体系

7.1 分包商代表及其组织

7.2 分包商的称谓

7.3 地质资料、现场数据

7.4 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7.5 分包商应提交的进度计划与统计

7.6 材料计划、加工计划

7.7 资金流量计划

8

7.8 进度报告及现场数据

7.9 安全、防火措施

7.10 生产例会

八. 分包商的图纸及技术资料

8.1 设计责任

8.2 装配/制件/施工详图

8.3 技术资料

8.4 综合协调图纸

8.5 操作及维修手册

九. 临时工程,总包商提供的设备 、材料

9.1 分包商使用临时工程

9.2 总包商设备和其它设施

9.3 分包商对临时工程、总包商提供的设备、其它设施的责任

9.4 总包商提供的分包工程所需的材料

9.5 其它施工用主要材料

十. 分包商的设备、设施和临时工程 、材料

10.1 分包商设备、设施和临时工程清单

10.2 工程专用

10.3 为其它分包商提供方便

10.4 保证设施、设备的良好工作条件

十一. 工期

11.1 工程的开工

11.2 工程的竣工

11.3 竣工移交证书

11.4 工作时间

11.5 施工进度

十二. 质量管理体系

12.1 质量标准

12.2 质量管理体系

12.3 三检制

12.4 质量整改通知单

12.5 技术及质量资料

十三. 合同价款及付款

13.1 价款的固定性

13.2 合同总价的充足性

13.3 预付款

13.4 分包商的中期请款报表

13.5 总包商对分包商中期请款的支付

13.6 分包商的最终付款

13.7 质量文明安全施工基金

十四. 材料、工程设备、工艺和检查、验收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质量

14.2 包装、运输及储存

9

14.3 报关与关税

14.4 设备、材料招标和采购前送审

14.5 样品及报送费用

14.6 检验费用

14.7 检查和检验

14.8 拒收

14.9 工程的隐蔽检查及中间验收

14.10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工程机械设备或工程的拆除 14.11测试、调校及综合调试

14.12培训建设方人员

14.13 竣工验收及竣工图和竣工资料

十五. 法律、法规

15.1 遵守法律、法规

15.2 税金、费用的代扣、代缴

十六. 总包商的指令

十七. 总包商的干预

十八. 指定的分包商、劳务、材料、工程设备 十九. 变更

19.1变更

19.2 变更的估价

19.3 变更执行

19.4 受总包合同的制约变更超过一定的数额

二十. 计量

20.1 暂定金额

20.2 计日工

20.3 估算的工程量和实施的工程量

20.4 工程计量

20.5 计量方法

二十一. 违约

21.1 违约责任

21.2 误期损害

二十二. 索赔

二十三. 保修责任期

23.1 保修责任期

23.2 保修责任

23.3 由总包商或建设方行为造成的缺陷

二十四. 保险

24.1 分包商办理保险

24.2 工程一切险

24.3 分包商设备保险

24.4 第三方责任险

24.5 雇主责任险

24.6 普通保险

二十五. 不可抗力

10

25.1 不可抗力的定义

25.2 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二十六. 争端的解决

26.1 友好解决和仲裁

26.2 与总包合同有关或由总包合同引起的涉及或关于分包工程的争端

二十七. 分包合同的终止、转让

27.1 分包合同的转让与再分包

27.2 分包合同的解除

27.3 分包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27.4 分包合同解除后的权利和责任

二十八. 合同的部分有效

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件

对于本分包合同条件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件,除本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特殊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在签定《分包合同协议》前,分包商须首先接受本分包合同通用合同条件。

一. 定义

1.1 在分包合同(如下文所定义的)中,所有措辞及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都应具有总包合同(如下文所定义的)所赋予它们的相同含义。但以下措辞及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 a ) (i ) “建设方”指本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特殊合同条件所规定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ii) “总包商”指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iii) “监理”指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特殊合同条件所规定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iv) “分包商”指其投标已被总包商或建设方接受并被授予本分包合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未经总包商同意,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

( b ) (i ) “总包合同”指建设方与总包商之间签订的合同文件。

(ii)“分包合同”指本分包合同条件(第一部分与第二部分)、分包工程技术说明、分包合同规范、工程图纸、工程量表、分包商的报价文件、总包商发出的中标函及补充条款、分包合同协议书,以及其它明确列入总包商发出的中标函或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的分包合同文件。

( c ) “分包合同价格”指总包商按照分包合同的规定,为了该分包工程的实施、完成以及修补其中任何缺陷应支付给分包商的所有金额。

( d ) ( i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为二者之一。

(i i )“总包工程”指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由总包商负责承建、实施的工程内容和工作。 (iii)“分包工程”指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特殊合同条件中所述的由建设方/总包商委托分包商承建、实施的工程内容、工程变更以及因总包工程需要而向分包商追加的任何工作。

( e ) (i)“总包商的设备”指由总包商所提供的用于实施和完成总/分包工程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所需要的机械、仪器和其它设备(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工程设备、材料等其它物品。

(ii)“分包商的设备”指由分包商提供的用于实施和完成总/分包工程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所需要的全部机械、仪器和其它设备(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工程设备、材料等其它物品。

(iii)“工程设备”指将要构成或已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 仪器或类似设备。 11

(iv) “临时工程”指为永久工程实施、完成和修补其任何缺陷时而搭建、提

供的所有临时性设施。

( v) “永久工程”指根据建设方要求建造的构成永久性的建筑物(包括工程设备)、构筑物和配套设施。

1.2 书面形式: 在分包合同条件中,无论何处述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任何通知、指示、 要求、同意、批准、证书、确认或决定均是指书面形式。如果总包商由于某种原因以口头形式发出任何此类指示,分包商应遵守此类指示,总包商应在该指示发出后7天内用书面形式加以确认;如果总包商在口头指示发出后7天内并未加以书面确认,分包商应在口头指示发出后14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总包商确认总包商的任何口头指示。

二. 分包合同文件

2.1 语言:合同语言为中文。

2.2 分包合同的构成和解释顺序:

分包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且互为说明,但在出现含糊和/或歧义时,应按以下先后次序作出解释。总包商有权对这样的含糊和/或歧义向分包商发布任何指示加以解释和校正,且此类指示具有优先解释效力。

a). 分包合同协议;

b). 中标通知书及其补充条款;

c). 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特殊合同条件,附件;

d). 总包商与分包商签约前的备忘录、会议纪要、传真函件等议标过程文件;

e). 招标文件的其它部分;

f).总包商与建设方签定的总包合同;

g). 分包合同条件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件;

h). 工程图纸;

i). 技术说明;

j). 分包商标价的工程量表或固定总价的构成明细;

k). 分包商的其它投标文件;

l). 工程往来信函、工程洽商变更等构成分包合同一部分的任何其它文件。

2.3 工程图纸、分包合同文件的保管和提供:

除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特殊合同条件另有规定外,总包商将向分包商免费提供一套有关分包工程的工程图纸。如分包商要求提供更多的工程图纸,则增加部分的图纸费用由分包商支付。

分包商在收到包括工程图纸、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及设计修改通知等任何性质的分包合同文件时,应仔细研读,如有任何错误、遗漏、矛盾或模糊,应立即通知总包商,以便总包商能在相关分包合同或其中的任何部分付诸实施前依总包合同进行相应的更正、报批或确认,一旦相关分包合同中的任何部分付诸实施,分包商将被认为已对其正确性和完整性进行了确认,由此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责任由分包商承担。

分包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泄露工程图纸、规范及其它构成分包合同的任何性质的或与分包合同相关的资料和信息。除非与分包工程相关的材料采购、加工合同外,未经总包商书面许可,分包商不得缔结任何与本分包合同相关的第三方合同。

三.总包合同

3.1 分包商对总包合同的了解与接受

总包商提供总包合同供分包商在合理时间查阅。分包商被认为已经全面了解和理解了所有总包合同条款,并同意,除非本分包合同另有规定,接受总包合同中与本分包工程相关的所有条款的制约。

12

分包商应遵守、履行和依照总包合同中规定的总包商应予遵守、履行和依照的所有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条款,就如同它们已写入分包合同一样,只是其中的“建设方”应理解为总包商,其中的“总包商”应理解为自己。分包商应避免因其任何行为错误或疏漏引起或导致总包商不能履行总包合同规定的总包商承担的任何义务。

3.2 总包合同中有关时间的限制

鉴于分包商已将总包合同作为分包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接受视总包合同中的“建设方”为总包商,“总包商”为自己的原则,在分包合同中,除涉及付款时间、工期等有关时间条款以及分包合同中另有规定者外,任何有关总包合同中规定总包商与建设方之间物品/文件送交的具体时间将按照下列原则修改:

a) 总包合同中凡是注明由总包商向建设方递交有关物品/文件的时间限制,在分包合同中分包商应在此时间基础上,至少提前2日(总包合同中以日计)或24小时(总包合同中以小时计)送交相关物品/文件给总包商;

b) 总包合同中凡是注明建设方送有关物品/文件给总包商的时间,根据分包合同规定如需送交分包商,均应视为总包商接到相关物品/文件后,在此时间基础上,可以至多滞后2日(总包合同中以日计)或24小时(总包合同中以小时计)送交相关物品/文件给分包商。 以上有关时间的规定是基于给予总包商合理准备时间而制订的。

四.总包商的义务

总包商作为本工程的总包商,将对建设方负责,对工程的质量、进度、成本进行全面控制。

4.1 总包商对工程的实施进行统一管理,并负责与建设方的联络及总体协调工作。总包商负责就技术问题与设计方和建设方/监理的协调联络,审批分包商的施工方案。

4.2 总包商牵头会同分包商进行现场统一规划、布置;负责“总源”(工程用水、用电)控制,分包商按照本合同规定应承担工程照管责任;为分包商提供基准轴线及高程控制点。

4.3 总包商负责审批分包商的进度计划,并检查落实执行情况;随时检查工程质量,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组织生产例会,协调安排整个工程生产;组织对工程的施工验收。

4.4 总包商按分包合同规定办理预、结算及洽商、签证。

4.6 分包合同条件中规定总包商应负的其它责任。

五. 分包商的义务

5.1分包商的一般义务

分包商应按照分包合同的各项规定,以应有的精心和努力,履行并完成在分包合同中描述的所有工作内容,并使用其中已作规定的材料、质量、工艺、标准。如果材料质量、工艺标准须得到总包商、监理和/或建设方的审批,分包商应对总包商提供一切必要资料,以便能及时办理相应报批,使相关质量和标准达到总包商和建设方合理满意的程度。分包商应承担报送审批材料、设备样品等发生的所有费用,并对由于提供审批样品的材质不符合规范要求而得不到建设方批准所可能导致的工期延误和费用支出负责。

除非总包商与分包商另行商定或分包合同另有规定,只要提供上述物品和工作履行的内容和重要性在分包合同内已有明文规定或可以从其中合理推论得出,均被认为已经在分包合同价格中作了充分的考虑。分包商应被认为正确理解了标书以及对工程量清单中所写明的单价和/或合同总价的正确性及完备程度十分满意。

分包商应保障总包商在分包合同规定的分包工程的实施和完成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过程中免于承受与下述事项有关的任何损失、责任、费用、索赔和诉讼:

a) 任何人员的伤亡;

b) 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5. 2劳务、雇员安排

分包商应在总包的协助下安排从当地或其它地方雇佣的所有雇员、劳务人员,包括他们的住宿、 13

膳食、报酬、保险、交通和各种证件的办理,以及设备、材料的保管堆放,并负责进行现场安全及建设方和总包商制订的各种规章制度的入场教育。特别是应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外来人员管理的规定办理有关的诸如暂住证、做工证、市场进入许可证等一切所需证件。

分包商应自费采取适当的措施,保证其雇员与劳务人员食宿等生活设施的安全和卫生条件,杜绝蚊、蝇、老鼠的滋生。分包商应配有医务人员、常用药品、急救设备和适用的救护服务,并自始至终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和提供适当的预防药品保护其雇员和劳务人员免受疫病流行的危害,以及防止现场、生活用水免受污染。

分包商应自费处理其任何雇员和劳务人员的病、死,并按照当地政府规定负责对在施工期间死亡的人员做出妥善安排。

5. 3特殊工种上岗证

分包商的各类机械操作工等按照建设部和当地政府相关文件规定需持证上岗的人员,必须具有符合要求的当地政府颁发的“特殊工种操作证”或换发的“特殊工种临时操作证”,并在相应操作人员进场前报送总包商审核。分包商应对未经总包商同意的特殊工种操作人员的雇佣所引起的任何不利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5.4 现场文明施工及企业形象宣传( CI工作 )

分包商应按照国家及当地政府颁布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及有关施工扰民、噪音控制的规定,建立健全各种岗位责任制,严格现场管理,如技术工种需持证上岗、工人上岗前安全交底,民工安全、卫生及文明施工教育等,并采取其它必要的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和现场文明,同时满足交通、环保、环卫等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并承担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导致的一切责任和费用。

分包商在施工中必须满足总包商有关企业形象宣传的规定和要求,统一着装并完成总包商关于企业形象宣传要求的有关工作;自备符合总包商CI工作及安全要求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手套等所有防护用品以达到总包商的满意。

在工程施工期间,分包商应保持现场清洁,每日进行现场清理工作,及时清除障碍物,存放并处置好分包商的任何设备和多余的材料,避免有毒气体的产生(如现场临时厕所、沥青块的熬制等)。分包商应按照总包商的指示和协调,在现场提供垃圾箱,从现场清运走任何废料、垃圾(不论此种废料或垃圾是否为其他分包商或建设方/总包商产生)或不再需要的(提供给分包商或由分包商提供的)临时工程。

分包商应提供一切必要的防尘屏风、栅栏、标志牌、通告牌和其它临时保护装置及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护现场及其附近的环境,并避免因其施工方法不当引起的污染、噪声或其它后果对公众、居民造成人身或财产方面的损害、伤害或妨碍。任何由于分包商施工造成的扰民和/或民扰事件,均由分包商根据当地政府有关的规定和程序处理,并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

在分包工程竣工之前,分包商应将总包商允许撤离现场的分包商提供的设备、设施和临时工程在规定时间内清除并运出现场。清理现场多余材料、垃圾(不论此种物品是否为其他分包商的工作所产生),保持现场和工程清洁整齐。分包商应按照总包商的指令和协调,在分包工程竣工时使得室外地表达到总包商要求的地表标高,并达到总包商满意的使用状态。 总包商有权就上述工作发出指令,如分包商不按照指令执行,总包商有权雇佣其他人执行。为此发生的任何费用支出将由总包商从分包商应得的工程款中扣除。

5.5 事故处理

分包商在正常和/或非正常工作时(分包商有权拒绝总包商要求的非正常工作),如因违反国家或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和分包合同有关条款以及总包商依工程具体情况制订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交底等而导致的任何伤亡事故,分包商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同时, 14

一旦发生任何事故,分包商应立即采取一切合理必要的措施保护现场,防止损失的扩大,并立即向总包商报告事故详情。分包商应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如有)或总包商的指令,履行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有关事故处理程序。

5.6 文物

在工程现场挖掘和发现的所有化石、钱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以及具有地质和考古价值的其它遗迹或物品,都应被视为国家财产。分包商应采取合理的预防保护措施,防止其工人或其他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任何此类物品;并且,一旦发现上述物品,应在移动之前,立即将此类发现通知总包商,并执行总包商关于处理上述物品的指令。

如果由于此类指令导致分包商产生额外的费用和(或)工程进度延误,则总包商在征得建设方同意并与分包商洽谈之后,给予分包商适当的工期延长及补偿相关费用。

5.7水、电及其它供应

除非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特殊合同条件中另有规定,分包商应在分包合同工期内(包括按规定予以延长的工期),至整体或区段颁发竣工移交证书为止(如果有),自费为分包工程供应所有必要的水、电、照明,以及承担所有现场办公、宿舍、加工房、试验、临建、安全和监督等以及承担分包工程所需的水、电费用。总包商不提供水、电总源,由分包商自行解决且此类费用的支出已被认为合理地考虑在了分包合同价格中。

5.8测量、定位、放线

除非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特殊合同条件另有规定,总包商应向分包商提供各建筑(构筑)物的主轴线、控制点、控制线和高程点,并办理签认手续。一旦分包商接受了上述控制网点和高程点,则被认为已对其准确性作了充分的检验和确认,并承担任何可能由于测量、放线的误差而导致的损害和损失。分包商对上述控制网点及高程点进行保护并做出明显标志。

分包商自行为分包工程所需及总包商认为必要的定位进行测量、放线,并校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基准线出现的任何差错。并承担因此等差错所造成的修改或返工的一切费用。

5.9 工程试验

除非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特殊合同条件另有规定,分包商应自费承担按照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涉及的有关分包工程的所有试验工作,并提供分包工程全部试验用现场配合人工、材料、样品、运输等必需工作。

5.10 分包商遵守规章、制度

分包商应遵守总包商有关工程的施工、材料和设备进出场以及材料和设备的现场存放方面及分包商的雇员、工人在进入工地、工地保安、出入通行证以及其它有关现场管理的规章制度。分包商应向总包商申请查阅该类规章制度,并被认为对总包商的各种规章、制度已经充分了解,且分包商不得以不了解总包商的规章、制度为由而拒绝执行总包商的有关指令。若分包商违反总包商的规章、制度,总包商将视具体情节对分包商处以每项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从分包工程款中扣除。

5.11现场内、外通道及运输

分包商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选择正确合理的运输路线、运输工具,并限制和分配运载重量,避免分包商和建设方或总包商的其他分包商的任何运输对现场周围或通往现场的道路或桥梁造成破坏或损伤。分包商应保障总包商免于承担由于运输造成任何桥梁和道路损坏而引起的一切索赔。

分包商应按照现场总平面图及管理的要求,统筹考虑材料的堆积和码放,及时清理现场内道路上的障碍物和垃圾,随时保持现场消防通道的畅通。

分包商应为自己进入现场所需特殊的和/或临时的道路通行办理相关的许可证件并承担全部费用和开支,并应自费提供为分包工程目的所需的现场以外的任何附加设施。 15

分包商须遵守有关部门及总包商所发出的有关运送材料、设备的时间及工程现场通道的限制,并承担因此等限制所造成的相关额外费用。

分包商应承担因其场内运输而需对一切已完工程、围墙拆除等所造成的任何相关费用。

5.12工程的照管

分包商在施工中必须注意保护自己的、总包商和/或其他分包商的半成品、材料、设备和永久工程,并承担分包商或其雇员对总包商和/或其他分包商的半成品、材料、设备及永久工程的损害责任和修复义务。

从工程开工日起直到颁发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的日期止,不管分包工程是包工或包工包料或包工部分包料或是提供劳务等其它内容,分包商应对分包工程以及有关材料和待安装的工程设备的照管负完全责任。

5.13 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合理化建议

分包商建议使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应报总包商批准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分包商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要有技术保证和可行性分析。涉及到工程图纸、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材料、设备的换用,必须经过总包商的批准。除非在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特殊合同条件中另有规定,在分包合同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任何新专利、工艺、发明的所有权属于建设方或总包商。

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在完成分包工程过程当中有关任何专利、工艺或发明的提供与使用方面的应付费用都已包含在分包合同价格中。总包商提供的有关工程图纸的专有版权属于建设方。分包商应使总包商免于任何由于分包商的侵权行为而造成对总包商的任何损害、费用、索赔及诉讼。

六.提供保证

6.1履约保证

· 履约保函

分包商应提交给总包商一份其金额如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特殊合同条件中所规定的,经由总包商认可的银行依附件2规定的格式出具的有效履约保函。提供保函的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分包合同价格中。履约保函的提交时间及有效期按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特殊条件中规定的期限执行。不管分包合同中是否有与此相反的条款,除非所述履约保函根据本条款和分包合同已提交给总包商,并达到总包商满意的程度,否则总包商无任何义务向分包商支付任何款项,分包商也无任何权力从总包商处接受任何付款。总包商对为分包商出具履约保函的银行的审批并不意味着总包商将对上述银行和分包商之间的业务往来承担任何责任。

· 履约保证金

若分包商提供履约保函确有困难,分包商可以按照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特殊合同条件中注明的金额向总包商交纳一笔履约保证金,以代替履约保函的提供。

· 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的返还

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是分包商对总包商就分包合同正确履行的一种履约保证。若分包商严格履行了分包合同,则总包商在规定的履约保证期满后,将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返还给分包商;若分包商不能完全履行或胜任分包合同的工作,则总包商将抵扣履约保函的部分或全部作为对总包商的赔偿,如全部履约保函仍不足以补偿总包商的损失,则总包商将从分包商应得的款项中扣除或依法追索。

七.分包商质量保证体系代表

7.1分包商代表及其组织

分包商在投标中应将其准备任命的称职的、精悍的分包商代表和现场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主要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及工作简历等详细情况提交总包商代表以取得同意。分包商一旦 16

中标,即不得在未经总包商同意的情况下任意更换上述人员的任命。总包商向其分包商代表发布的任何指令,均应被认为已经发给了分包商。且总包商有绝对的权力要求分包商更换其任何不称职人员。

由于工程施工和进度计划安排的需要,在遵守国家或当地政府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任何节假日期间(尤指春节)工作的劳动力组织应保证满足施工和进度的需要。

7.2 分包商的“称谓”

除非另有协议,出于对工程整体利益的考虑,分包商在本工程对外宣传及商务交往的行文中对外须以“中建”的名义,不得采用任何其它名义,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有关分包工程的任何资料和信息。

7.3 地质资料、现场数据

分包商应亲临现场勘察和检查有关分包工程的周围环境和相关数据,并被认为已充分了解了施工现场特征、地面条件、下层土壤和水位、现场的已有入口等地表以下及周围的实际情况,同时也被认为已获得了关于与现场施工相关的所有风险的全部必要资料。在分包合同生效前,任何由建设方、建设方代表、总包商或其代理人发给分包商的资料都是以真诚的态度提供的,但总包商不代表也不保证其精确性、充分性和正确性,分包商应保证总包商不承担任何与此相关的或因所提供资料不详、疏漏、错误引起的任何损失、损害、开支。

7.4 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分包商应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及技术说明编制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总包商审批。经总包商审定,并与分包商联合署名后,下发给分包商。分包商被认为已对分包施工组织设计的全面性、科学性、完整性进行了周全的考虑。分包商必须完全遵照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安排资源投入,未经总包商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 任何对施工组织设计的修改必须事先征得总包商的同意,且总包商无义务承担任何分包商考虑不周所导致的费用增加。

7.5 分包商应提交的进度计划与统计报表

分包商应设置专人负责计划、统计工作。分包商根据分包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负责按照附件3-1规定的格式编制月进度计划,该进度计划除本分包工程进度外,还应包含对本工程其他相关分包商所需规定的合理时间要求。分包商需于每月25日提交总包商审核,审定之后由双方项目经理联签,并于每月28日前由总包商下发给分包商。分包商依据已经批准的月计划编制周计划,并于每周五上报总包商。

无论何时,如果总包商认为分包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他已批准的进度计划时,分包商应根据总包商的要求提供拖期赶工的可信措施和修订的进度计划,表明为保证分包工程按期完工而对原进度计划所作的必要修改。由此引发的相关费用均由分包商自行承担。 分包商按照总包商提供的格式负责每月实际工作量的统计工作(统计期间为上月18日至本月18日),并于每月18日上报总包商审核。

7.6 材料供应计划和加工计划

分包商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结合工程进度和计划的具体要求按照规定表式中的内容编制详细的设备/材料送审、样品提交、供应计划及加工计划(包括建设方、总包商提供的设备/材料),并提供设备/材料的价格明细单。总包商有权审核计划的合理性并在必要时作相应修改,且总包商有权拒绝分包商就上述供应计划的变更引起的任何性质的索赔,尤其是与总包或建设方工程有关的材料供应及材料加工计划因分包商计划提供的延误或错漏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分包商承担。

7.7 资金流量计划

分包商应在收到中标函后28日内,根据分包工程的施工进度计划,编制根据分包合同将有权得到的月资金流量的估算计划,提交总包商以供其参考,并根据总包商的要求或按照季 17

度提供修订的资金流量估算计划。

该计划只作为总包商内部进行财务资金准备的参考,并不作为总包商每月应支付给分包商的实际款项,每月实际应支付金额按具体完成的工程量计量根据合同相关规定进行付款。

7.8 进度报告及现场数据

分包商应按照总包商提供的格式编制日进度报表和月进度报告(报告期间按照总包合同中的要求来确定)并分别在规定的日期呈交给总包商。

每份日进度报表应包括前一日工作内容,工人人数、工种,使用的机械设备,所有运抵现场的材料,分包商的管理人员,天气情况,到现场参观人员,当日未完工作原因说明、解决措施以及明日工作计划等内容。

月进度报告应包括:

a)设计、采购、制造、货物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调试及试运行的每一阶段进展情况的详细说明并附必要照片;

b)表明施工文件、采购定单、制造和施工状况的图表;

c)(与每一项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制造有关的)制造商名称、制造地点、进度完成百分比,以及开始制造、总包商的检查、检验与运达的实际日期或预计日期;

d)在现场的人员及分包商和总包商的设备的记录;

e) 质量保证文件、材料的检验结果及证书;

f) 安全统计;

g)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包括可能影响按照总包合同完工的任何因素的详情,以及为消除这些因素正在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分包商还应准确地提供总包商认为有必要的现场其它情况的数据资料。

7.9 安全、防火措施

a)在进入现场前,分包商应准备并向总包商提供一份安全、防火保证措施及其实施方案,供总包商审查。分包商应按照总包商批准后的安全保证措施设计、进场、安排并在现场作业过程中遵守所有的安全保证规章。

b)分包商须在现场恒定设置一名安全人员,及时发现、审查、改进现场安全措施,并严格按照总包商提出的安全改进措施,进行整改。分包商承担上述所有安全、防火措施实施的费用。如分包商在总包商就某项安全隐患两次提出整改通知后仍未进行整改或整改结果仍未达到总包商的要求,则分包商将被处以每项1万元的罚款。

7.10 生产例会及其他会议

总包商与分包商建立联合生产例会制度。除非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特殊合同条件中另有规定,原则上每周五召开生产例会。生产例会参加人员为:总包商、分包商以及分包商的劳务方相关部门及岗位责任人。分包商及其劳务方必须派出能当场代表其所在一方做出决定的不少于三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例会。

总包商根据需要临时召集的其他会议,分包商应根据总包商的口头或书面通知及时派相关人员参加会议。

对上述会议,如分包商无故缺席、迟到、早退,总包商可以根据情节轻

重处以一定罚款,分包商不得有任何异议。

八.分包商的图纸及技术资料

一切下列所述由分包商所提供的图纸及技术资料,是指有关分包工程之图纸及资料。即除本合同工程之外还须包括与本分包工程相关的其它机电工程及土建工程资料。分包商所提供的图纸必须是经过分包商与其他专业充分协调过的,如因分包商的图纸而造成相关返工及其他有关费用由分包商负责承担。

8.1 设计责任

18

a)即使招标图纸及设计规范提供了一些图纸及尺寸之资料,总包商并不对此等尺寸的准确性或详图足够与否或其可扩性作出担保。此等图纸及设计规范只是作为本工程的设计意向、标准和准则及本系统与工程总的安排。分包商须按在该设计方案基础上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此深化施工图必须达到一般工人可按图施工的程度),该部分的费用及其相关的协调费用已包括在分包合同总价内。

b)分包商并应负责制作及晒制足够份数的正式施工蓝图, 并在制图过程中必须与总包商指定的负责综合协调图纸的单位及其他专业的分包商/供应商协调并提供相关的软盘或其他资料。在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时,技术标准应以招标文件技术说明部分或其他相关补充技术资料为准。在协调过程中, 当遇到各分包商(供应商)意见不一致时, 必须无条件执行总包指令。

九.临时工程,总包商提供的设备、材料

9.1分包商使用临时工程

除非在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特殊合同条件中另有规定,分包商不应要求总包商为其提供或保留任何临时工程。

9.2总包商设备和其它设施

总包商应在现场提供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特殊合同条件中所指定的总包商的设备和其它设施。

9.3 分包商对临时工程、总包商提供的设备、其它设施的责任

分包商使用总包商提供的设备、其他设施及总源时,应按合同补充条款的规定分摊相应费用。

分包商应保障总包商免于承担由于其误操作总包商提供的临时工程、总包商的设备和(或)其它设施所造成的有关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和其它开支。

9.4 总包商提供的分包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

“总包商提供的分包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指不包含在分包工程报价范围内或分包合同另有说明的由总包商提供的供本分包工程所使用的设备/材料;还应理解为根据分包工程理论量的需求,并考虑合理的消耗的基础上,由总包商提供给分包商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设备/材料。分包商有义务装卸、搬运、清理由总包商供应的分包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一旦上述材料移交给分包商,分包商应负责材料的保管、储藏,坚持厉行节约、严格管理、限额领料的原则,并承担因管理不善、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施工中的材料损耗增加的费用和保管不善造成材料损失、破坏或丢失的费用与索赔。

9.5 其它施工用主要材料

现场施工中,如分包商没有材料采购能力或总包商对分包商采购工作不满意,总包商可在通知分包商后,取得分包商同意后,由总包商代其购买施工用主要材料及其它辅助材料,分包商所应承担的责任按合同中关于总包商采购的设备/材料的相关规定执行。在实际结算中,按照实际采购价加运费(包括二次搬运费)、保管费、总包管理费(其费率按合同特殊条款的规定执行)及实际用量从分包工程中期付款中扣除。对于分包商超用量的部分由分包商自行承担,而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总包商另行索要。

十. 分包商的设备、设施和临时工程、材料

10.1 分包商设备、设施、临时工程清单

有关分包商提供的现场设备、设施及提供的临时工程的清单以附件形式列入分包合同,在施工时,分包商不得擅自改变附件中规定的设备、设施、品牌、型号和规格等要求。 10.2 工程专用

由分包商提供的分包商的设备、设施、临时工程和材料在进场前均需提供材料的出厂合格证和材质证明等有关的详细资料报总包商审批。上述工程专用的分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 19

和材料的进场和出场均需提前3天通知总包商,经总包商批准并验收合格后一经到场,就应被视为是专门供本工程施工所用,未经总包商同意,不得将其中任何一部分运出现场。且任何材料、设备的有效付款凭证或进场票据,均应以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特殊合同条件中给出的工程项目的名称为抬头。

分包商应特别注意,未经总包商或建设方/监理(如建设方/监理要求时)验收同意而进场的分包商的任何设备、设施、工程设备和材料,无论其是否已被使用在工程上,都将被拒绝计入分包商的中期付款中。

10.3 为其他分包商提供方便

只要总包商提出要求,为了完成总包工程的目的,分包商应为建设方或总包商所雇佣的任何其他分包商及其工人以及任何正式合法机构提供一切合理的方便。

a)将其负责维修保养的任何道路或通道,提供给其他分包商或建设方或任何此类机构使用;或者

b)允许上述各方免费使用由分包商提供的临时工程和在现场的设备、设施和脚手架等。 10.4 保证设施、设备的良好工作条件

分包商应自行承担费用按照总包商的要求对其提供的临时工程、设施及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以保障总包商免于因分包商提供的设备、设施的运转不良给总包商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

十一.工期

11.1工程的开工

分包商应在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特殊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开工日期当天或如无此规定时,应在收到总包商的书面开工通知后7天内,迅速且毫不迟延的组织精悍的施工队伍进驻现场,开始施工。

11.2 工程竣工

分包商应在分包合同规定的工期内,或在本款规定准许的延长工期内完成分包工程和工程的每一部分;

如果分包商未能在规定的工期内或任何下文规定的分段工期内完成分包工程或其中任何区段,分包商应支付给总包商由于分包商未完成上述工作遭受的损失或损害相等的金额作为违约金;

一旦分包工程的进度发生明显延误,分包商应立即向总包商书面陈述其在分包工程或其中的任何区段的进度和发生延误的原因,以便总包商能及时通知建设方并陈述原因。

如果建设方认为分包工程的完成有可能或已经延误,并将超出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特殊合同条件中注明的分包工期和影响到整个工程完全竣工的工期或依本条款此前确定的延长了的工期,则在下列情况下,并在取得建设方书面许可的前提下,总包商可准许延长所述分包工程或其中的每个区段的工期(视具体情况)。但这样延长了的工期应是分包工程或其中的任何区段的竣工工期,且本条应作相应的理解。

a) 因第19. 1款规定的任何问题或因总包商、他的分包商、他的或他们的各自的雇员或代理人的行为或遗漏,或

b)因总包商可获得总包合同规定的延长竣工工期的原因(除非延误来自分包商一方);

11.3 竣工移交证书

当全部工程基本完工并通过分包合同规定的任何竣工检验,且总包商在获得建设方就此颁发的竣工移交证书,并在工程通过政府质量检验证书后,以二者较迟的一个日期为准,向分包商颁发竣工移交证书,为总包合同目的分包工程的实际竣工应被认为从建设方就总包工程颁发的竣工移交证书上写明之日起发生。若分包商仍有部分剩余工作未完成,在取得 20

分包商以书面形式承诺将在总包商指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时和修补缺陷后,总包商可向分包商颁发(但不是必须)竣工移交证书;此时,竣工移交证书应附上记录有未完工作的内容和修补的缺陷,以及为完成剩余工作和修补缺陷而与总包商达成的协议条款,包括关于留置并在工作完成后发放的保留金或比例。在此提醒,这一证书的签发并不意味着可以减少分包商在分包合同中应负的责任。

11.4工作时间

未经总包商的同意,任何工程均不得在夜间或法定假日施工,但为了抢救生命或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而不可避免或绝对必要的作业除外,在此情况下,分包商应立即向总包商提出建议。本条款工作时间的规定不适用于施工方案上采用多班制和连续工作的任何作业。分包商的任何节假日、加班、多班工作的额外开支均被认为已考虑在报价中,不得再提出诸如此类费用的索赔。

分包商被认为已正确了解当地政府发布的有关建设工程施工的所有规定,并在施工中认真执行当地政府有关交通、环保、噪音扰民等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时间的限制性规定,且根据规定制订了合理的施工方案。任何由于工程进度的需要而在夜间施工的工作,分包商均应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在此提醒,分包商不得以当地政府的有关施工时间的限制为理由而免于承担分包合同中规定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11.5 施工进度

如总包商认为由分包商承担的工程或其中任何区段在任何时候施工进度太慢,不能满足总包合同竣工期限的要求,则总包商有权调整进度计划,并通知分包商要求其采取必要赶工措施。分包商应在总包商同意之下,采取必要的步骤,加快工程进度,以使其符合竣工期限要求。分包商无权取得因采取此类步骤和措施所产生的额外费用。如果由于执行总包商按本款规定发出的任何通知,分包商认为有必要在夜间或法定假日进行任何工作,则分包商有权请求总包商对此给予准许。如果分包商根据本条规定的为履行分包商职责所采取的任何步骤或措施,致使建设方增加了附加监理等费用,则总包商应在与建设方和分包商适当协商之后,确定该项费用款额,并由总包商从任何应支付或将支付给分包商的任何款项中扣除。

十二.工程质量

12.1质量标准

除非另有规定,工程质量应达到总包合同文件中有关本分包工程质量的标准。如果工程图纸和总包商的指示与国家及当地政府施工规范与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之间有任何不一致或差异的地方,分包商应达到其中要求最严格的工程质量标准。

12.2质量管理体系

分包商在投标时按照总包商ISO9001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编制符合工程特点的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保证措施作为投标文件递交总包商。并在接到总包商签发的中标通知书后 14 日内按照总包商的要求结合总包商的质量体系文件以及分包合同中的相关规定,完善其所建立的符合总包商ISO9001质量保证体系要求及符合工程特点的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保证措施,交总包商审核。分包商提交的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保证措施一旦通过总包商的审核,并经过总包商与分包商联签后,将成为分包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且总包商的质量体系文件中对分包商的要求应视为分包合同的规定,分包商必须遵照执行,保证总包商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如因分包商质量体系运转不灵,措施不力造成的损失将由分包商承担。 12.3 三检制

分包工程应严格实行“三检制”。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分包商内部及分包商与本工程的总包商或建设方的其他分包商交叉施工时,上道工序要为下道工序创造良好的施工条件,注重 21

现场的文明施工及成品保护,下道工序要注意保护上道工序。

生产品、半成品和成品在总包商和建设方未验收之前的保护完全是分包商的责任,任何交叉作业中因管理不善或出于恶意行为而导致的返工、返修、工期延误等损害或损失由分包商自己承担。

12.4 质量整改通知单

对于分包商施工质量不符合分包合同文件或总包商的要求,总包商可向分包商发出“质量整改通知单”。分包商应按照“质量整改通知单”的要求认真、及时整改,若逾期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彻底,总包商将根据情况给予2000 — 10000 元的罚款,且总包商有权另行雇佣他人代替分包商进行整改,分包商应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及工期延误的责任。 12.5技术及质量资料

除非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特殊合同条件中另有规定,分包商应按照分包工程所在当地政府的关于建筑安装工程技术资料管理的规定及总包商ISO9001质量保证体系规定的工程技术资料管理和验收的要求记录、整理工程资料,按月逐步向总包商提供两份有关的技术及质量保证资料,并自留一份作为完工验收资料。

十三. 分包合同价款及支付

13.1价款的调整

分包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在整个分包合同的有效期内,不因法律、法规、规定、兑换率的变化和/或市场相关价格浮动引起本分包工程有关材料、设备、人工等价格的浮动的变化而做出调整。

13.2 合同价格的充足性

分包合同价格中已考虑到下述问题并确已包含:

(a) 影响合同价格的一切条件和情况;

(b) 完成合同中所描述的工程的可能性;

(c) 工地总的情况

(d) 有关全部工程的文件和图纸、技术资料;及

(e) 该合同文件内容。

(f) 凡未列入投标书中预留项目清单的单项均视为已充分包含在合同总价之内,不论该单项是否在单价细目表中单独列出。

(g) 对于总包商在分包商进场之前另行委托施工队伍所做的工作(该部分工作应属于本分包合同内容的一部分),都视同分包商供应并安装。分包商被视为已先派人核对实际工作内容的技术符合性(尺寸、位置等)和质量,并对需要进行的整改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之内,惟这一款项必须在单价细目表或汇总表中单独列出。对于此类工作,在支付工程款时应从本合同分包商的合同价格中相应扣除。

13.3 分包商的中期请款

分包商应在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特殊合同条件中规定的日期,按照规定的报表格式向总包商提交中期请款报表,报表应详细说明分包商认为自己有权得到的工程款项。 13.4 总包商对分包商工程款的中期支付

总包商按照本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特殊合同条件中规定的方式分包商并以中期请款报表中总包商确认的款额支付给分包商。

在下列情况,总包商有权扣发或缓发根据上述规定本应支付给分包商的全部或部分金额,并相应通知分包商:

a) 报表中包含的款额没有被建设方全部确认,而这又不是由于总包商的行为或违约导致的;

22

b) 分包商与总包商之间或总包商与建设方之间,就涉及计量或工程量问题或上述分包商报表中包含的任何其它事宜已发生了争执;

c) 分包商对总包商的指示不执行而致使总包商雇佣他人的开支,以及对后续工作的影响产生的额外附加费用;

d) 任何由于分包商或其雇员的行为、违约、或疏忽而造成工程损失或损害,以及由总包商进行弥补损害的开支及对分包商的罚金;

e) 分包合同规定应予抵扣的分包商其它所得或应由分包商承担的其它费用。 13.5 分包商的最终付款

只有在依照总包合同中有关总包合同价款总额的条款并受其制约,建设方向总包商发布最终付款证书后,总包商才能按照如上所述建设方确认的金额,将最终款项支付给分包商。但这种付款只有在当分包商就分包工程潜在的缺陷已对总包商作了使其满意的赔偿和/或保证后,才能支付。

13.6 质量文明安全施工基金

为确保分包工程质量目标和确保分包工程安全无事故并争创安全文明工地等目标实现,总包商将从分包合同总价中预留一定比例的资金(具体比例在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特殊合同条件中规定),作为质量文明安全施工专项基金,其具体支付条件和方式,由总包商与分包商另行签定补充协议加以明确。

十四.材料、工程设备、工艺和检查、验收、测试、培训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质量

一切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均应:

a) 为分包合同中所规定的相应的品级,并符合建设方、监理的指示要求; b) 由分包商所提供之设备都应是制成品而不是半制成品。

c) 分包商需为所有制成品向总包商提供原厂质量品质保证书及当地政府部门提供的原产地证明书原件。

d) 分包商保证所提供的一切材料及设备都是以最好的材料、精工制造、各方面都符合供应设备规范及合同图纸内的一切规定,且为生产国及厂商的全新产品。分包商须担保此等设备在工程当地任何工作情况或天气下,其性能均令人满意。分包商必须承担以劣充优,遗留及掩盖隐患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e) 随时按照建设方和/或监理可能提出的要求,在制造、装配或准备地点,或在上述所有地点或其中任何地点进行检验。

分包商应为检查、测量和检验任何材料或工程设备提供通常需要的协 助、劳务、电力、燃料、备用品、装置和仪器,并应在用于工程之前,

按建设方的选择和要求,提交有关材料样品,以供检验。

14.2 包装、运输及储存

14.2.1 包装

a)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提供的全部货物须采用相应标准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种包装应适于长途海运或空运和内陆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现场。 同时,在可行情况下,在使用前用包装箱装载或用保护外层盖好,并尽可能保留原装包装。所有包装用料均不会退回供应商。一切此等设备均须有足够及安全牢固的包装,为设备运送途中及抵达现场可能受到的不同天气影响作好安全运送措施。任何上述项目在运送期间或送至工地现场时受到损坏以及因其包装防护措施不妥引起货物锈蚀、损坏等,分包商需立刻收回并为总包商免费更换,工期不予顺延。 b)每件包装应附有详细装箱单和质量证书各两套,一套在包装箱里,一套在包装箱外。 23

c)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分包商提供的全部货物必须采用适合商品特性、符合当地法律规定、且应便于各环节有关人员操作、以确保收货人能够按时及顺利地接收货物的包装,分包商应承担由于违反上述规定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和费用。

d)一应设备/材料其仓储安排、仓储费用应已包含在分包合同总价当中。无论因任何原因(如现场不具备安装条件、工程延期等),而需要本合同之一切设备/材料需在场外仓储,由此所发生的一切仓储安排及仓储费用都应由分包商自行承担。

14.3 样品及报批

按分包合同文件中要求的样品、样板的准备费用、报送费用(如试用、拆运费用等)、特别试验费用等有关一切费用开支均由分包商承担。

a)分包商在送审设备、材料时,应免费向总包商提交一切拟购材料、设备及配件的样品、说明书及相关资料,样品应组装在样品板上。如设备、材料不用原厂包装箱运送,应有厂家标签和打印说明。

b)分包商需提供两套样品以供审批,经审批合格后的一套样品将存放在工地现场作对照之用。如任何材料/设备或配件未被总包商认可,分包商须立即自费将其从工地现场中移走。 14.4 检验费用

除非分包合同另有约定,有关分包工程和建设方、监理工程师、商检局、总包及其他单位所合理要求的一切检验费用均由分包商承担。

14.5 检查和检验

分包商应为总包商、建设方和/或监理、商检局及其任何授权人员在一切合理的时间内进入现场及进入正在为工程制造、装配或准备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所有车间和场所进行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便利和协助。

总包商、建设方和/或监理、商检局有权对按分包合同规定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在其制造、装配、准备过程中、运到现场时进行检查和检验。如果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制造、装配或准备的车间或场所不属于分包商,则分包商应取得为总包商、建设方和/或监理在这些车间或场所进行此类检查或检验的许可。任何需要总包商、建设方和/或监理检查、检验的材料和设备,分包商应提前通知总包商、建设方和/或监理进行检查和检验的时间,并由总包商、建设方和/或监理确定检查、检验的日期。

除非总包商特别提示,本款所提的总包商、建设方和/或监理应包括总包商、建设方和/或监理的授权代表和代理人。

14.6 拒收

对质量、规格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总包商可拒绝接受,并由分包商在总包商要求的时间内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并承担由此而给总包商造成的全部损失。对超过清单约定数量的,分包商负责将多余部分在总包商要求的时间内运出施工现场;对于少于清单约定数量的,分包商负责在总包商要求的时间内补齐。

对于分包商任何偷工减料、不按正常标准工序施工的行为,一经发现,将处以罚款,具体数额按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特殊合同条件规定,并由总包商下发质量整改通知单,执行12.4款的规定。

14.7 隐蔽工程检查及中间验收

a)未经总包商的批准,工程任何部分均不得隐蔽或使之无法查看。除非另有规定,分包商应在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24小时前通知总包商参加,通知内容应包括分包商自检记录、隐蔽预检的内容、时间和地点。除非总包商认为检查无必要,并相应地通知分包商外,总包商应参加此类工程的检查,且不得无故拖延。

b)任何需经过批准才能进行下道工序的工序应申请预检,在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特殊合 24

同条件列出需预检的分项工程的名称。

c)总包商有权拒付与未经检验批准的工作或分包商不能出示相关总包商代表签发的批准文件相关的工程款,而分包商也无权申请取得此项工作的工程款。

14.8 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拆除

总包商有权随时发出指令,要求分包商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全部费用:

a)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或分几次将总包商或建设方认为不符合分包合同规定的任何材料或工程设备从现场运走;

b)用合格适用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代替不合格品;以及

c)尽管先前已对其进行过任何检验或临时付款,但对总包商认为在以下方面仍不符合分包合同规定的任何工程和/或工作,均应拆除并适当地重新施工:

·材料、工程设备或工艺;

·由分包商负有责任的设计失误;

·偷工减料,不按标准工序施工。

14.9 竣工验收及竣工图和竣工资料

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分包商应按国家和当地政府工程验收的有关规定及总包商、建设方/监理的有关要求,向总包商提供五套完整的验收资料、验收报告和竣工图纸,其相关竣工资料的准备费用被认为考虑在分包合同价格中,且在竣工资料尚未提交总包商之前,总包商有权在应付分包商工程款中保留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竣工资料移交抵押金。

总包商收到分包商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7 天内组织进行预验,内容包括工程实体验收、质量保证资料及质量评定资料的检查,并提出预检发现的问题交分包商自费整改。全部符合工程完工验收条件后,总包商将质量保证资料、质量评定资料、观感评定表和综合评定表一起报送监理单位,由建设方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并向当地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申请竣工核验。在此提醒,任何总包商已经批准的验收记录均不能解除分包商按照建设方或监理的指示再次整改,且不排除分包商对潜在的缺陷所应承担的责任。

十五.法律、法规和收费

15.1遵守法律、法规

分包商应遵守国家及当地政府的任何法律和法规及其发布出的一切与工程实施相关的通知。

15.2税金、费用的代扣、代缴

除非分包合同另有规定,分包商的合同价格被认为已经考虑了与分包工程相关的所有税费以及当地政府规定应缴纳的一切相关费用。

依照当地政府法律规定, 分包商应缴的培训基金, 所得税由总包商代扣、代缴 . 十六.总包商的指令

分包商仅能从总包商处接受指令,而不应执行从建设方或监理处直接收到的有关分包工程和/或总包工程的未经总包商确认的任何指令。分包商一旦收到了建设方或监理直接向其发出的指示,应立即将此类指示通知总包商,在总包商提出有关处理意见后,决定是否执行。总包商有权随时向分包商发出关于分包工程方面的指令。

对分包商执行任何非总包商直接发出的指示所产生的后果,总包商不承担任何直接责任以及连带责任。对造成总包商损失的,总包商有权从分包商应得的或将得的工程款项中予以扣除。

如果总包商发出或随后由他以书面形式批准的指示后7日内,分包商仍未执行,总包商有权雇佣他人执行该项指示。由此造成的或伴随产生的全部费用,由总包商从分包商处收取,或由总包商从应支付给分包商的任何款项中扣除,并通知分包商。

25

在此提醒,分包工程的任何一项工作或在工程量清单中注明的工作(如果有),其具体实施应依照总包商的指示,即分包商在实施任何一项工作之前需首先征得总包商的书面许可,否则,总包商将不予支付未经其同意和/或批准而进行的工程的费用。

十七.总包商的干预

总包商可在他认为适当的时候,审核分包商的内部经济核算,并在必要时,向分包商的现场作业队伍直接支付工程款,这样支付的工程款将被认为已支付给分包商,并将从分包商应得或将得到的金额中扣除此部分款项,总包商应提前7天通知分包商其将要付诸实施的决定,以使分包商能在此决定付诸实施前,作出恰当的纠正或弥补。

十八.指定的分包商、劳务、材料、工程设备

受政府有关专业管理部门习惯或法规要求的制约,对于分包工程中涉及的工作或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总包商保留绝对的权力指定专业分包商、材料供应商和劳务。由总包商在分包合同范围内指定的分包商、劳务、材料或工程设备,分包商都应视为其自身分包合同的恰当履行自行而雇佣的,并负责管理和协调工作,承担相应分包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对于在总包合同中由建设方和/或总包商指定的其他分包商,分包商应本着团结合作的工作态度,为其他指定分包商提供一切合理的方便。任何分包合同中与其他指定分包商重复、交叉的工作,都不能免除分包商在分包合同中规定的相关义务和责任。

十九.变更

19.1 如果总包商认为有必要对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作出任何变更,为此目的或出于任何其它理由总包商认为上述变更适当时,其有权指示分包商进行而分包商亦须立即完成下述任何工作:

a)增加或减少分包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数量;

b)省略任何这类工作;

c)改变任何这类工作的性质、质量或类型;

d)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e)实施工程竣工所必须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

f)工程任何部分的任何规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g)因总包工程需要而必须完成的任何追加工作。

除非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特殊合同条件中另有规定,上述变更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分包合同的变动,且所有上述变更应按19. 2条款进行估价,但下述情况除外:

a) 由于分包商的违约或毁约或他对此负有责任或根据分包合同条件规定,使总包商有必要发出的变更指示;

19.2 变更的估价

分包工程的变更所进行的估量和估价都遵循以下原则,且任何此类变更项目的付款,都应在总包商有从建设方处索取相应权利的机会且能成功时,才能兑现。

a) 工程量清单中类似项目的价格应用于确定与这类项目具有在类似条件下进行且具有相类似特点的工作的估价;

b) 上述价格,对于特点不同但工作条件相类似的工程,可作为该类工程进行估价的价格基础。

c) 工程量清单中的价格应用于决定删减项目的估价,因删减而改变了剩余项目施工条件时,剩余项目的价格应根据上述条款中的规则进行估价。

19. 3 变更执行

总包商有权决定各类变更是否交与本分包商执行,一旦总包将该类变更交与分包商执行,则无论其费用是否确定或费用确定是否合理,分包商均应立即执行,不能有任何延误。 19.4 受总包合同的制约变更超过一定的数额

26

按19.1款和19.2 款估价的每一项变更的工作的金额,超过“有效合同价”中总包合同规定的给予价格调整或支付的百分比或金额时,分包商才能够在分包商中期请款单中申请支付。

二十.计量

计量方法

工程量的计算规则与方法应与总包合同要求的规则、方法一致, 具体规定见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特殊合同条件及招标文件报价说明等相应的条款。

二十一.违约

21.1违约责任

如果分包商有任何违反分包合同的违约行为,分包商应按相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并保障总包商免于承担由此违约造成的受总包合同制约总包商应承担的任何责任、费用、索赔和诉讼。

21.2误期损害

如果分包商未能按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特殊合同条件中规定的时间完成其整个工程或任何区段,则分包商应按照特殊合同条件中规定的相应金额或比率支付误期损害赔偿金。在不排斥采用其它赔偿方法的前提下,总包商可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分包商的任何款项中扣除该赔偿金。但任何此类赔偿金的支付均不能解除分包商履行分包工程的责任和义务或分包合同规定的分包商的任何其他责任和义务。

二十二.索赔

受总包合同的制约,在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果分包商遇到了任何不利的外界障碍或外部条件或任何其他情况而由此按总包合同可能进行索赔时,则分包商应尽其最大可能,向总包商提供所有为使总包商能就此总包合同方面的利益进行索赔所要求的材料和帮助。且任何此类分包商索赔的款项均应在总包商业已从建设方处取得相关索赔款项的前提下支付。

二十三.保修责任期

23.1 保修责任期

在本分包合同中,“保修责任期”应指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特殊合同条件中指定的保修责任期,应从总包商证明的整体工程竣工并签发了相关证书的日期算起,对同保修责任期有关的“工程”一词也应作相应理解。且总包商签发相关证书的日期应是建设方发布竣工移交证书中注明的日期,或当地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签发的工程质量评定证书中注明的相关日期,两者比较,取其中较迟的一个日期为准。

23.2 保修责任

为了在保修责任期满后立即或一旦可行即可按总包合同要求的条件并以使建设方满意的状态将工程移交给建设方,分包商应在保修期内提供常驻工地的维修工作队为分包工程提供免费的道路养护,以保证道路畅通。

道路养护内容包括以下:

a) 在竣工移交证书注明的日期之后,切实尽快地完成在当时尚未完成或存在缺陷的工作(如果有的话);

b) 按照建设方或总包商的指示,在缺陷责任期内自费修补、重建和补救缺陷或其它类似问题。

c) 无论日间或晚上,派遣有能力的员工进行紧急处理任何缺陷。在任何情况下,工作人员须在接获故障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缺陷。

d) 此项工作不得转让与任何代理人或分包人。

27

对于在保修期内找到的缺陷、不妥善之处或其他过失而进行的修复的部分,其保修责任期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23.3由总包商或建设方行为造成的缺陷

分包商有义务修补由于总包商及其代理人、建设方的行为造成的缺陷,并按照19.2款进行估价提交总包商审批,由总包商在缺陷责任期满后按照分包合同条件中规定的付款程序一次性给予支付。

二十四.保险

24.1分包商办理保险的义务

受总包合同下建设方和/或总包商所办保险范围的制约,分包商应根据分包工程施工情况,按照以下的规定,对分包商自身的施工机具、设备、人员等进行保险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除非另有规定,这种保险是强制性的。

分包商应在经总包商批准的或总包商指定的保险人处投保。除非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特殊合同条件中另有规定,保险期间应从工程开工之日或在开工之前工程用料卸放于工地之日开始生效,两者比较,取较早的日期为准,至缺陷责任期结束或缺陷责任证书发布之日,二者较迟的日期截止,分包商应保持上述保险始终有效。

分包商应妥善保存投保单、保险单及支付保险金的数据单证,并在总包商要求的情况下立即向总包商出示投保单和保险单。如果分包商在办理此类保险的问题上违约,且在总包商提醒后仍继续这种违约,总包商可就此违约可能带来的所有风险自行办理保险,并从分包商应得或将得到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总包商已付或将付的与保险金相等的金额。

在保险期内,如因任何原因而出现对工程、未安装的设备、材料和未投入使用的其它物品的损失或破坏时,分包商以应有的勤奋,恢复遭破坏的工程,更换或修理未安装的、遭毁坏或损害的材料或物品,清运所有垃圾,并保持工程的正常施工和完成;所有或任何根据本条款收到的保险赔偿金,总包商将在中期付款分期支付给分包商,且分包商不能因恢复破坏的工程、代换或修理遭毁坏或损害的未安装设备或未投入使用材料和其它物品、清运垃圾等工作而得到除来自保险赔偿金额以外的任何付款。

24.2 工程一切险(此条取消)

24.3 分包商设备保险

除非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特殊合同条件中另有规定,分包商应以全部重置成本对分包商自有的或租用的施工机具和设备等由其带到现场的所有物品及临时工程办理分包商设备保险。

24.4 第三方责任险(此条取消)

24.5雇主责任险

除非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特殊合同条件中另有规定,分包商应自行办理其代理人、雇员、工人、其它地方雇佣的所有工人(包括指定分包商的)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或因工程的施工可能遭受意外而引起的伤亡、疾病等责任的雇主责任险。

24.6 普通保险

分包商应考虑对超出以上条款方面的有关其它必要的风险的投保,且总包商不承担任何此类费用。

二十五.不可抗力

25.1不可抗力的定义

“不可抗力”指总包商和分包商不能预见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事件,这类事件使分包合同一方或双方的履约已成为不可能或非法。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28

a)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等;

b)战争、敌对行动、入侵、外国敌人的行动、战时动员、征用或禁运;

c)叛乱、革命、暴动、军事政变、篡夺政权,或内战;

d)由于任何爆炸性核装置或其核不见的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烧后的核废物、放射性有毒炸药,或其它有害物质所引起的放射性污染;

e)暴乱、骚乱或混乱(完全由分包商或其雇员引起的除外)。

25.2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分包合同生效后如因不可抗力阻止分包合同的履行,则总包商和分包商不应被认为违约或毁约。如果分包商认为某一事件已构成不可抗力并可能影响其正常履行义务,则在此事件发生时,其应立即通知分包商,并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二十六.争端的解决

26.1 友好解决和仲裁

如果在总包商和分包商之间产生由于或起因于分包工程的施工的任何争端,无论是在分包工程施工期间或竣工之后,也不论是在否认分包合同有效或终止分包合同之前或之后,总包商或分包商可就此类争端向另一方发出通知。在此情况下,双方应设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端;当协商不成时,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应将争端提交仲裁。仲裁机构为工程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若工程所在地未设仲裁机构,双方可在特殊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选择。在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总包商和分包商各自的义务不因以正在进行仲裁为由而改变。 26.2 与总包合同有关或由总包合同引起的涉及或关于分包工程的争端

无论是总包工程施工期间或竣工之后,也不论是在否认总包合同有效或终止总包合同之前或之后,如果在建设方和总包商之间产生由于或起因于总包合同或总包工程的施工的任何争端,包括有关建设方或监理的意见、指示、决定、证书或估价方面的任何争端,以及总包商认为涉及或与分包工程有关的争端,分包商应按照总包商的要求提供总包商合理要求的与上述争端有关的资料信息并在有相应安排时出席有关会议。

二十七.分包合同的终止、转让

27.1 分包合同的转让与再分包

除非得到总包商的书面许可,分包商不得与本分包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第三者缔结、转让本分包合同或其任何部分的合同,也不得将本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再行分包。任何此类总包商的许可均不解除分包合同规定的分包商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分包商应对自己及其代理人、雇员和工人的行为、违约或疏忽造成工程受损完全负责。

27.2 分包合同的解除

27.2.1 分包商如出现以下违约行为,总包商可发出书面指令要求其立即纠正并 承担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a)不能正常地和努力地进行工程的施工;

b)在竣工之前,没有合理原因,完全搁置工程的施工;

c)拒绝执行总包商要求其修补缺陷或更换不适用的材料和/或物品的书面通知,而这种拒绝的行为使工程受到了实质性的影响;

d)违反分包合同条件第27.1款规定;

如分包商在接到总包商发出的书面指令14天后仍继续这种违约,或在其后的任何时间又发生同样的违约行为,总包商可在其违约行为继续或重犯的任何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商解除本分包合同。

27.2.2 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总包商与建设方之间的总包合同解除时,总包商与分包 商之间的分包合同同时无条件解除。

27.2.3 如果分包商发生破产、解散、关闭、转产、停产等已不能实际履行分包 29

合同义务的情形,总包商可根据分包合同,在通知分包商后,立即终止对分包商的雇佣。 27.2.4 因不可抗力发生导致全部分包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时,总包商、分包商均有权解除合同。

27. 3 分包合同终止解除后各自的权利和责任

如上述解除发生(除了分包合同履行完毕和不可抗力的原因自动终止

外),且只要这种雇佣未被恢复和继续,总包商和分包商应具有以下权利和责任:

a)总包商可雇佣他人并支付相应费用来进行并完成分包工程,免费使用分包商的临建、机具、设备,已运抵、安放在现场的或邻近的拟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其它物品。

b)分包合同终止后14天内,分包商须无条件的将用于本分包工程的任何材料、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采购供货协议和租赁协议等转让给总包商;

c)当总包商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商须从现场拆除或撤出属于他的,或由他租赁的任何临建、机具设备、材料和货物时,分包商应按照要求执行。如分包商未在合理的时间内按照要求执行,总包商可自行拆除(但不对任何损失或损坏负责),并出售或处理任何这些的属于分包商的财产。总包商在扣除因分包商违约造成的工程受损失费用及处理此类财产的费用后,将剩余金额返还分包商。

d)分包商应以以下方式补偿总包商因分包合同终止而给总包商带来的任何直接损失和/或损害。受27.3 a)款制约,直至工程竣工,总包商无义务依据本分包合同任何条款向分包商支付任何进一步款项。一旦工程竣工并在总包商对工程结算核准后的合理时间内,总包商应确认因分包商原因导致分包合同解除而给总包工程带来任何直接和间接损失和损害的费用金额。如果此金额加上在分包合同终止前已付给分包商的金额超过在分包合同解除时应付而未付给分包商的工程款额时,其差额作为分包商对总包商的负债,由总包商从分包商提交的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中予以扣回,不足时,仍可索赔;如果此金额未超过总包商应支付给分包商的工程款额时,其差额应由总包商按分包合同支付款条件支付给分包商。

27.4 分包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分包合同自分包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生效之日生效,在分包合同规定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履行完毕后终止。

二十八.分包合同的部分有效

因国家或当地政府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或不可抗力导致分包合同某些部分继续履行成为不可能时,分包合同的其它部分仍然保持其有效性。

30

更多相关推荐:
建筑工程二次结构工程合同范本

编号分包工程施工地址发包方分包方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公司统一文本二次结构砼工程承包合同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分包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

建筑工程二次结构承包合同

建筑工程二次结构承包合同甲方楼项目部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结合本分项工程清包工承包施工的具体情况就楼二次结...

二次结构合同

新都华城13二次结构班组协议书根据施工需要甲方将工程主体部分的二次结构的施工任务交由乙方施工13楼同时施工加强内部管理经双方协商签订以下协议一工程名称新都华城一期工程二工程地点信阳羊山新区信阳市二十五大街与第五...

二次结构劳务分包合同(样本)

合同编号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工程承包方劳务分包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公司劳务管理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发包人与工程承...

二次结构分包合同

内装修劳务分包合同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确保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目标的实现结合本合同工程的...

二次结构施工合同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结合本分项工程清包工承包施…

二次结构合同

二次结构班组协议发包方陕西建工第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lt以下简称甲方gt承包方博凯劳务公司lt以下简称乙方gt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砌体(二次结构)施工合同书

砌体二次结构施工合同书甲方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天津津城悦景轩二期住宅砌体二次结构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一工...

二次结构工程承包协议书

工程承包协议书二次结构甲方乙方为确保甲方承建的工程顺利完工根据施工安排甲方将邝庄城中村改造A2楼工程二次结构承包给乙方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问题...

二次结构砌体工程合同

北京首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次结构砌体班组计件协议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施工班组代表工程名称为了确保本工程的顺利进行遵循平等自愿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明确双方责任权益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一合同承包范围以及主要工...

二次结构钢筋工合同

中铁十九局职工新村二次结构钢筋班组分包合同20xx年7月15日钢筋班组劳务分包合同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互惠互...

二次结构劳务承包合同

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二次结构劳务承包合同发包方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劳务承包单位个人以下简称乙方现有卓达香水海三期巴黎岛二期H地块二标段二次结构分项工程经双方友好协商劳务承包形式包给乙方施工为明确双方...

二次结构合同(47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