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

时间:2024.5.14

养殖业污染亟待治理

□本报记者 丁勇 实习记者 林芳 20世纪90年代末,市委、市政府为加快闽北经济发展,确定了我市农业定位从农业转向畜牧业为主。在政府部门的引导和大力支持下,全市养殖热情高涨,但随之而来的畜牧业污染问题也日趋严重,有识之士呼吁,闽北养殖业污染整治刻不容缓,只有将保护环境和发展经济并举,才能真正促进我市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治污势在必行

“炉下有许多养猪专业户,多为小规模养殖,没有什么治污措施,由于猪的排泄物大都没有经过任何处理直接排放,给当地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目前污染造成的负面效益已开始显现出来了。”市畜牧水产局畜牧兽医科副科长张进旺说。 记者的一位朋友家住炉下。他说,当地的空气弥漫着难闻的怪味,抽出的地下水现在谁也不敢喝了,家里苍蝇满天飞舞,吃饭都不得安宁。“养猪给炉下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收益,但对当地环境造成的严重污染和给百姓生活带来的诸多不便也不能视而不见啊!”朋友对此颇有微辞。 猪带来的污染与奶牛相比,可谓是“小巫见大巫”。我市奶牛存栏4.53万头,有规模养牛场54家,年产生牛粪53万余吨。这么多奶牛场完全做到达标排放的屈指可数。奥卡尼克(福建)有限公司负责人举例道,

长富一牧、三牧、七牧、三十一牧和大乘公司雅鲜等5个奶牛养殖场奶牛存栏数达5238头,每天产生牛粪110吨,排放各种污水500多吨,污染触目惊心。“沿着闽江走,闻到牛粪味就知道到哪个牧场了。”一位长富公司员工开玩笑说。

我市在进行农业结构调整和加快农业产业化步伐进程中,把畜牧业列入农业产业化开发的支柱产业,早在20xx年就出台了加快发展畜牧业的优惠政策。受这一政策鼓励,我市农村畜禽养殖业空前繁荣。据统计,20xx年,全市畜牧业总产值达25.2亿元,占大农业的22.2%。出栏生猪181.25万头、羊20.35万头、家禽3753万只、肉兔64万只。全市有规模养殖场398家,其中,猪场286家,禽场21家,兔场5家,羊场32家。

由于我市许多养殖场没有治污措施或是措施不尽完善,养殖业的繁荣与污染就成了孪生姐妹。大量粪尿直接排入河流,造成闽江水质日趋恶化。据初步估算,我市规模化养殖场年粪尿产生量约152.6万吨,综合利用率不到30%。年排放污染物:粪尿量61.1万吨,化学需氧量3.05万吨,生化需氧量2.21万吨,氨氮量0.35万吨。这一组组数字说明污染给环境造成的巨大压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我市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大瓶颈影响治污

日趋严重的养殖业污染问题引起了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20xx年7月,经市长办公会议通过了《南平规模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于次月全面部署开展了综合整治工作。两年时间过去了,治理工作为何不尽人意?有关人士认为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养殖场选址不当。我市绝大多数规模畜禽养殖场是在市政府出台《方案》前建成的,且各级政府对禁建区和禁养区没有明确界定,造成许多养殖场为了运输方便等原因建在沿国道边及沿溪(建溪、富屯溪、延平湖)两岸。再者,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现象相当普遍。据悉,我市大部分畜禽养殖场没有经过环保部门的审批就仓促上设,许多业主普遍存在重养殖、轻治理的思想,大多数养殖场没有进行环保“三同时”建设,种种因素给日后污染埋下了隐患。

二是资金缺乏。由于治污资金缺乏,近55%的畜禽养殖场尚未建设污染治理设施,一些有治理措施的畜禽养殖场或是治理设施不配套,或是处理设施简易,根本达不到治理要求,而要做到达标排放,则需要大量治污资金。据测算,一个存栏1000头的猪场,治污资金需50万元,一个存栏1000头的奶牛场,则需投入治污资金约150万元。我市经济欠发达,财政困难,养殖业又是微利、风险大的行业,加之许多奶牛场都是近两年投资新建,多数是负债经营,贷款尚未还清,完全依靠业主拿出资金独立完成达标治理并不现实。

三是权责不符。据了解,我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办公室挂靠在市畜牧水产局,但是局里人手少,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畜牧水产局的主要工作是动物防疫及对饲料添加剂使用的监管等,对养殖场违规排放污染物没有执法权,无法处理。随着我市畜禽养殖业的发展,治理污染必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把治污办事机构设在没有执法权的畜牧水产局,势必会影响治污力度。

养殖治污事在人为

记者了解到,由于多年来有关部门积极有效的工作,我市各地一些规模养殖场业主环保意识日益提高,不断加大了治污投入,纷纷擎起了治污大旗。 光泽圣农集团独立完成治污建设。该公司投资1000万元,建成年产6万吨以鸡粪便及废弃物为原料的有机肥厂,可处理该公司养鸡产生的全部粪便。该公司还投资242万元,建成处理能力为200吨/小时的污水处理设施,达到12万羽肉鸡污水处理的能力,圣农公司每天要宰杀8万多只鸡,对鸡肠等下脚料,该公司采用“鸡肠消化道胰蛋白酶提取方法”专利技术提取胰蛋白酶,变废为宝,污染物做到达标排放。 一些养殖场借助外力,与环保企业“联姻”治污。顺昌长富第六牧场与福州大自然环保公司合作,共同进行治污建设,目前该工程已进入尾声。据悉,该牧场治污设施完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建设,工程建成后,该牧场可做到达标排放。大乘第一牧场与奥卡尼克(福建)有限公

司合作,采取生物菌发酵的机械处理方式,据环保部门监测达到了达标排放标准。目前已有奥卡尼克(福建)有限公司、百澳达(澳门)生物环中科技有限公司及福大德赛环保产业有限公司等在长富、大乘牧场及几家规模养猪场开展粪污有机肥生产加工、生物治污等试验工作。 许多养殖场业主也各出奇招。采取与化肥厂相结合的方式,延平斜溪养猪场、南平市种猪场等养殖场对污染物进行综合处理;延平城兴畜牧场、炉下星星养殖场、南平大禾核心养猪场、太平养猪场、南平一春种猪场采取沼气发酵、生化塘曝氧等技术,做到了基本达标排放;建瓯东源生态牧业(奶牛)有限公司采取沼气发酵、沼液灌溉1000多亩土地的方式,达到零排放;采取清干式、雨污分离,最后再经过三级沉淀过虑技术,让浦城华美第一牧场基本做到达标排放。

据统计,我市现有184家规模养殖场正在建设粪污处理,占全市规模养殖场总数的46.4%。已建成和正在实施的规模养殖场大、中型沼气能源环保工程有70余处,总投资近2000万元,总容积为3.4万立方米,年可处理畜禽粪便污水74万吨。同时兴建了一批以畜禽粪便为原料的有机肥厂,目前已建6家,年可生产14万吨有机肥。

亮出治理达标时间表

为了做到治污工作有章可循,市政府多次召集农业、畜牧、环保等部门和长富、大乘、大禾等规模养殖企业负责人座谈征求意见,并参照全国各地好的做法和经验,明确了规模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措施。

首先是明确了以猪存栏200头、牛存栏50头、羊存栏100只、家禽存栏3000羽、兔存栏500只的畜禽养殖场为整治对象;第二是严格规定了新建、扩建、改建规模畜禽养殖场审批手续。设立禁建区、禁养区。规定禁养区包括: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城市科研区、县城城关镇的建成区、建制镇的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及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等。同时规定在禁建区内,严禁审批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建设项目。

为了避免出现以往治污工作“雷声大,雨点小”的现象,我市有关部门还制定出治污时间表:凡20xx年8月禁建区划定后新建的畜禽养殖场必须限期予以拆除;禁建区划定以前已建的畜禽养殖场必须于20xx年底前治理达标,未按期达标的一律搬迁或关闭;重点养殖乡镇在今年底前要基本完成治理任务。其它区域的畜禽养殖场在20xx年底以前必须治理达标。

我市还将把畜禽养殖污染纳入总量控制目标管理,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必须实行畜禽污染物申报登记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我市将于今年8月1日起开征畜禽养殖业排污费,以进一步推动我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开展。

三大举措推动治污

养殖业污染治理是一项艰巨的工程,需要政府与业主之间的互动才能取得满意的效果。有关人士认为,政府牵头,业主与监管部门互动联动,才能从根本上扭转我市治污乏力的局面。业主在治污方面频频动作的同时,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该在这方面有新的举措: 首先是资金扶持。我市共有规模养殖场398家,若所有的养殖场都达标排放,据测算,约需要治理资金2亿元,要业主一下子拿这么多钱并不现实。据悉,在治污方面,我省厦门、龙岩等地均对业主进行财政补贴,养殖场建一个沼气池1立方米补助70至80元,希望市政府能挤出这部分资金,激发业主治污积极性。

其次要出台鼓励政策。对用畜禽粪便制作的生物有机肥出台税收、用地、过路过桥费等有关优惠政策。并对发展牧沼果、牧沼菜、牧沼鱼等多位一体的生态养殖模式给予鼓励政策。

再者是设立治理资金。畜牧业污染问题事关全市生态环境优劣。随着我市畜牧业的迅猛发展,养殖业污染治理势必是一项长期任务,建议市里每年拨出一定的专项资金,作为畜牧业污染治理资金,主要用于粪污无害化处理及综合利用、研究环保型饲料和生态畜牧业的研究及推广。

最后必须加大监管力度。环保及有关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切实严格审批制度,把好第一关,杜绝新的养殖污染源出现在闽北大地上。 相关链接:《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主要水系、人口密集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组织划定畜禽养殖场禁建区域,并予以公告。

畜禽养殖场禁建区域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应当设置污染物处理设施,排放的污染物必须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责令限期治理达标;限期内未治理达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或者关闭。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畜禽养殖场禁建区内新建畜禽养殖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日期:2010-8-2] [ 作者:---- ] [ 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9号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于20xx年3月20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 解振华

二○○一年五月八日

一条 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二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畜禽养殖场排放的废渣,清洗畜禽体和饲养场地、及恶臭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畜禽养殖场的污染防治。畜禽放养不适用本办法。

四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

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拟定本辖区的环境保护规划时,应根据本地实际,对畜禽养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将其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中。

六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

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和措施。

七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办法颁布前已建成的、地处上述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

八条 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必须入运营的同时予以落实。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竣工验收时,其验收内容中应包括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

九条 畜禽养殖场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十条 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依法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必须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物。

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现场,采集样品、监测分析。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

查机关和人员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必须设置畜禽废渣的储存设施和场所,采取对储存场所地面进行水泥硬化等措施,防止畜落、溢流、雨水淋失、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禽养殖场应当保持环境整洁,采取清污分流和粪尿的干湿分离等措施,实现清洁养殖。

十四条 畜禽养殖场应采取将畜禽废渣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制造再生饲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于直接还田利用的畜禽粪便,应当经处理达到规定的无害化标准,防止病菌传播。

十五条 禁止向水体倾倒畜禽废渣。

十六条 运输畜禽废渣,必须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妥善处置贮运工具清十七条 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排放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或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的畜禽养殖场,县级以上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提出限期治理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责令限期治理的畜禽养殖场应向做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限期治理计划,并况。提交的限期治理计划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畜禽养殖场限期治理,其验收内容中应包括上述综合利用方案的落实情况。

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向水体倾倒畜禽废渣的。

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3万羽以上的鸡和100头以上的牛的畜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上述标准作出规定。

方法规或规章对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规定严于第一款确定的规模标准的,从其规定。

二十条 本办法中的畜禽废渣,是指畜禽养殖场的畜禽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及散落的毛羽等固体废物。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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