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张建超,男,汉族,19xx年2月28日生,四川省内江市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中区凌家镇牌坊坝村6组33号。
委托代理人:何晓微,云南展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陈廷富,男,汉族,19xx年12月15日生,四川省攀枝花市人,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隆庆路347号6栋4单元1号。 委托代理人:何晓微,云南展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杨正伟,男,19xx年8月8日生,汉族,云南省云龙县人,住云南省云龙县漕涧镇仁德村委会嘎窝组003号。身份证号码:53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黄永良,男,白族,19xx年10月4日生,云南省云龙县人,住云南省云龙县漕涧镇仁德村委会嘎窝组011号。身份证号码:53xxxxxxxxxxxx.
请求事项:
1、查封被申请人杨正伟名下1936亩林权(林权证:云政林证字(2013)第00713号),不得进行买卖、抵押等流转登记。
2、查封被申请人黄永良名下280亩林权(林权证:云政林证字(2009)第00046号),不得进行买卖、抵押等流转登记。
3、财产保全费用由二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已由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生效判决【(2009)大中民终字第603号】,即维持云龙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2009)云民初字第152号】。判决内容为二被申请人应连带向二申请人支付47.3万元,并应于二审判决送达之日起10日支付,且一审诉讼费二被申请人应当承担8395元。
20xx年12月24日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后,应二申请人的申请,云龙县人民法院于20xx年2月1日立案受理执行,自此,本案进入执行程序,但二被申请人拒绝主动配合,至今仍欠43.3万元本金、迟延履行期间双倍同期银行利息和8395元诉讼费,三项合计已逾70万元。
现申请人到云龙县林业局查明:
1、被申请人杨正伟名下共4个林权,共5660亩,分别为: 云政林证字(2009)第00001号,2333.1亩,已于20xx年5月4日抵押给漕涧信用社。
云政林证字(2012)第00518号,1338亩,已于20xx年5月18日抵押给大理海东银行。
云政林证字(2008)第16199号,52.9亩,已于20xx年5月4日抵押给漕涧信用社。
云政林证字(2013)第00713号,1936亩,未抵押。
2、被申请人黄永良名下林权1个:
云政林证字(2009)第00046号,280亩,未抵押。
被申请人杨正伟已于20xx年将名下3724亩林权抵押给银行,有逃避债务、抗拒执行之嫌。申请人从云龙县林业局得知,二被申请
人正在就未抵押的两个林权办理林权抵押事宜。为及时、顺利实现二申请人的债权,为确保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能得到顺利执行,特向贵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及时批准!
此致
云龙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健超、陈廷富 代理人:
2014.4.22
附件:
1、云龙县林权管理工作站出具的《杨正伟、黄永良林权登记信息》一份。
第二篇: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湖南鼎汇典当有限公司,住所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寿昌路1号办公楼1楼
法定代表人:饶彬林
被申请人:邹汉文,男,汉族, 19xx年2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xxxxxxxxxxxx,住湖南省长沙县安沙镇太兴村禾场岭组426号。
被申请人:陈波,男,汉族, 19xx年8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xxxxxxxxxxxx,住湖南省长沙县安沙镇双冲村大屋村组398号。
保全事项:
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邹汉文名下明城山庄A栋1622,金贸路290号501的房产;查封被申请人陈波名下领袖新城C栋801,A栋802及陈波妻子名下碧桂园水蓝天3街5号的房产。或者查封两被申请人价值7900000元的其他财产。
事实及理由:
20xx年1月29日,被告一邹汉文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400万元。当日,双方签订了《典当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湘鼎典字(2011)第01-29-01号)。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即20xx年1月29日至20xx年2月28日止。借款的月利率为2.4%,月综合费率2.4%。被告一邹汉文将湖南南托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的投标保证金壹佰壹拾万元的收据原件质押给原告,同时,被告二陈波自愿作为连带保证人,为被告一邹汉文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签署
保证承诺书。借款合同签订以后,原告向被告实际发放了400万元借款。
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曾多次催款并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但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为防止被申请人将其有效资产予以变卖,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人愿意提供相应的担保并自愿承担保全错误的法律责任。
此致
长沙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湖南鼎汇典当有限公司
20xx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