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局级党政领导干部
免职辞职降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党政领导干部队伍建设,规范党政领导干部管理,促进领导班子结构的优化和整体效能的增强,更好地解决党政领导干部能上不能下问题,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市委决定在全市县局领导干部中实行免职、辞职、降职制度。
第一条 免职
县局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 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为不称职干部:
1.思想政治素质差,不注重政治理论学习,思想道德品质方面有严重问题的;
2.组织领导能力差,完不成工作任务。缺乏进取精神,工作敷衍塞责,分管工作比较落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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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班子团结或工作作风存在严重问题的;
4.自身要求差,有以权谋私行为,存在严重不廉洁问题,群众威信低,民主测评不信任票(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相加)达到50%的;
5.因工作渎职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不适宜担任现职工作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市委认为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二条 辞职
市委管理的县局级领导干部可根据本人意愿或组织上的要求提出申请,经市委常委会或任免机关批准,辞去所担任的职务。
辞职有五种形式:
一、因公辞职。县局级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二、自愿辞职。县局级领导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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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应履行必要的程序,辞职者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市委组织部或任免机关,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
三、引咎辞职。县局级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四、责令辞职。市委根据年度考核或者县局级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确认其不胜任现职,可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予以免职。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为不胜任现职干部:
1.政治素质和个人思想道德品质无问题,但组织领导能力较差,决策水平低,决策失误多。工作指导不上去,力不从心的;
2.基本素质较好,有能力、有水平,但所学专业或个人专长与所从事工作不对口,虽经个人努力,短时间无法提高的;
3.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精神不振,思想保守,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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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取,出工不出力的;
4.身体状况不好,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因失信辞职。权力机关通过质询或对领导干部的述职报告(工作报告)投不信任票,使其述职报告(工作报告)未获得通过,述职人应向权力机关辞职。
第三条 降职
县局级领导干部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应降职使用:
1.在系统或同一个班子中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修养与其它领导干部相比有明显差距的;
2.组织领导能力与班子其它成员相比有明显差距,不顶楞、不扛硬,不能较好解决复杂矛盾和处理棘手问题的;
3.与班子成员团结共事有障碍,配合不好,而责任主要不在其他人的;
4.分管工作上不去,与班子其它成员相比在工作目标完成的质量上、效率上有明显差距,而同一工作别人分管却抓的很出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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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领导干部自愿辞职申请书递交后二个月内,市委组织部或任免机关应予以明确答复,答复应以书面的形式告知申请者。
县(局)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1.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2.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进行处理的;
3.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五条 市委组织部根据换届、届中和年度考核结果及平时掌握的情况,对需要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降职的县(局)级领导干部提出初步调整意见,报书记办公会和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任免干部程序进行。决定调整后,组织部要同干部本人谈话,说明调整原因,提出希望和要求。
第六条 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县(局)级领导干部由市委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安排。原则上安排什么职务享受什么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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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降职使用干部的待遇,按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降职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再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九条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XX市委组织部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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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免职辞职与撤职
免职、辞职和撤职(2008-09-23 17:19:16)
标签:免职 辞职 撤职 杂谈
9月22日,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免去吴显国同志河北省省委常委、石家庄市委书记职务;同意接受李长江同志引咎辞去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职务的请求。
同一天,据河南省纪委、省监察厅有关负责人通报,河南省已对登封市广贸工贸有限公司新丰二矿“9·21”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作出初步处理意见,免去吴福民同志登封市委委员、常委、副书记职务,建议免去其登封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建议免去张宏伟同志登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
细心的人们可能已注意到,有关责任人不是辞职,就是被免职,没有一个被撤职。
辞职、免职和撤职,貌似都失去了官职,其实大不一样。
免职是一项法律程序,免去旧职,才能担任新职务,或者异地任职,或者升迁新职。如果是因为对某事负有责任,被免去职务,只是意味着他不再担任这一职务,并非行政处罚。
辞职,分主动辞职、引咎辞职、勒令辞职三种。主动辞职,一般是官员因年龄等原因主动提出辞职请求,这与行政处罚无关;引咎辞职,一般是官员因某事负有责任,主动向上级或人大申请对其免职,以应对舆论问责;勒令辞职,是官员因某事负有责任,但死皮赖脸不辞职,组织部门或事故处理机构只好向上级或人大提议免去其职务。引咎辞职和勒令辞职,其实就是免职。
无论辞职还是免职,一般来说,官员的职务级别待遇不变,而且有可能另任同级别的新职,甚至有可能高升。当年铁道部丁部长因事故频发而辞职,不久便东山再起当上了另一部门的部长,而且升任政治局委员。此次山西省长孟学农引咎辞职,《南方周末》的报道说,其“省部级的待遇不会取消”,“孟现在仍是中央委员”。
只有撤职,才象征着因责任事故受到行政处理。撤职,意味着官员已失去上级的信任,很难再被重用,但仍保留公务员身份,生活有保障。比撤职更严重的处理,是开除公职。
所以说,辞职和免职,不是行政处罚,只是一种委任方式。官员辞职或被免职后,完全可能东山再起。或者平级调动,或者升迁新职,都是顺理成章的事。
当年孟学农先生因处理非典不力而引咎辞职,不久便出任新职,之后又担任山西省长;最近又因襄汾县重大溃坝事故而引咎辞职。他两度辞职,让好多人顿生同情,有人还写过《向孟
学农先生慰问并致敬》、《悲情孟学农》之类的文章。其实善良的人们不必过份担心,辞职和免职是不会影响官员仕途的。
撤职和免职、撤职和降职的区别是什么?
答案:
回答人:周璐璐 (1)撤职与免职的区别。 第一,性质不同。撤职是处分的一种,即撤销现任职务;而免职是干部管理与任免的一种方式,是工作人员的职务变迁和调整,不是处分。 第二,适用条件不同。撤职适用于严重违反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已不能担任现任职务的行政机关公务员;而免职则是依据《公务员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职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其职务。第三,法律后果不同。受撤职处分的,不仅应当撤销其现任职务,而且应当按照规定降低其职务、级别。而免职的,按照身体、年龄和德、能、勤、绩等情况,有的不再安排工作,有的安排平级或者较低职务,有的晋升职务。但除晋升职务的以及一些特殊情况外,一般原职级待遇不变。 第四,决定机关不同。撤职是根据受处分人的错误事实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作出处分决定;而免职一般由有关部门提出免职报告或者本人申请,由任免机关下达免职令或者通知。 (2)撤职与降职的区别。 第一,性质不同。撤职是一种处分;而降职是行政处理的一种方式。我国对降职的使用有一个变化过程。《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中是把降职作为行政处分的一个种类来使用的,l993年国务院颁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后,降职不再作为行政处分的一个种类,而被规定为一种与行政处分、免职、辞退并列的行政处理的手段。 第二,适用条件不同。撤职适用于严重违反行政纪律,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已不能担任现任职务的;而降职根据《公务员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适用于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公务员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第三,决定机关不同。撤职是根据违法违纪人的错误事实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作出处分决定;而降职决定则只能由任免机关决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学习问答》人民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