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声波探伤仪期间核查记录

时间:2024.4.7

超声波探伤仪期间核查记录

编码:RBJGZJ-CX5-17-1


第二篇:超声波探伤仪核查规程


超声波探伤仪核查规程

⒈ 总则

(1)为了规范超声波探伤仪的核查工作,特制订本规程。

(2)本规程适用于本中心数字式及模拟式超声波探伤仪的使用核查,其它型号的超声波探伤仪的核查工作可参照本核查规程,编制相应的专用核查规程。

⒉ 职责

(1)设备责任人员负责超声波探伤仪的期间核查工作。

(2)部门负责人负责审核。

⒊ 核查项目及方法

核查应在标准试块上进行,校准中应使探头主声束垂直对准反射体的反射面,以获得稳定和最大的反射信号。

3.1 仪器校准

仪器在使用过程中,每三个月应至少进行一次水平线性和垂直线性的测定,测定方法按JB/T10061的规定进行。测定时应重复进行3次,垂直线性平均值>5%或水平线性平均值>1%时为不合格。

3.2 新购探头测定

新购探头应有探头性能参数说明书,新探头使用前应进行前沿距离、K值、主声束偏离、灵敏度余量和分辨力等主要参数的测定。测定应按JB/T10062的有关规定进行,并满足其要求。

3.3 仪器和探头系统的测定

3.3.1使用仪器—斜探头系统,检测前应测定前沿距离、K值和主声束偏离,调节或复核扫描量程和扫查灵敏度。

3.3.2使用仪器—直探头系统,检测前应测定始脉冲宽度、灵敏度余量和分辨力,调节或复核扫描量程和扫查灵敏度。

3.3.3检测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况应对系统进行复核:

(1)校准后的探头、耦合剂和仪器调节旋钮发生改变时;

(2)检测人员怀疑扫描量程或扫查灵敏度有变化时;

(3)连续工作4h以上时;

(4)工作结束时。

3.3.4每次检测结束前,应对扫描量程和扫查灵敏度进行复核。

⒋ 注意事项

校准、复核和对仪器进行线性检测时,任何影响仪器线性的控制器(如抑制或滤波开关等)都应放

在“关”的位置或处于最低水平上。

5. 核查周期

超声波探伤仪的核查除有要求外,否则至少半年进行一次。

6. 记录

按以上各项目核查完毕后,核查人员填写“设备仪器周期检定(自校、期间核查)记录表”。“设备仪器周期检定(自校、期间核查)记录表”由设备管理人员归档管理。

编制: 审核: 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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