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取证申请书
申请人:朱南胜,男,汉族,19xx年1月20日生,建筑工,住安徽省怀宁县马庙镇洪山村瓦屋组。电话:0551-3628874
请求事项:
1、请求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陈友虎与陈勇之间雇佣关系的证据——20xx年8月9日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谈春明与陈友虎的《谈话笔录》、20xx年8月9日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谈春明与张小敏的《谈话笔录》。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朱南胜诉陈友虎、陈勇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陈友虎与陈勇是父子,同时他们之间又存在雇佣关系,陈友虎是雇主,陈勇是雇员。20xx年2月3日上午8时许,在怀宁县新县城工业园安庆市中盛罐业有限公司新建厂房工地施工过程中,陈勇操作不当造成朱南胜人身损害。20xx年8月9日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谈春明与陈友虎的《谈话笔录》、与张小敏的《谈话笔录》能够证明陈友虎与陈勇之间雇佣关系,以上证据对申请人朱南胜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特申请贵院调查取证。
此致
怀宁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1
第二篇: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
申请人(本案被告):×××,男,身份证号码:××××××,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代理人:××× 广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法院调取×××在深圳市罗湖区地税局以深圳市×××有限公司的名义补缴的纳税记录及相关报税材料。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及第三人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受理,案号为(2011)深福法民三初字第×××号。 20xx年2月16日,申请人×××与×××就申请人拥有的深圳市福田区××××××单位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在合同的履行过程当中,申请人得知房屋买受人×××属于非深圳户籍且没有在深圳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为“三无人员”,不具有购房资格,导致合同无法进一步履行。
20xx年3月2日,×××为了骗取购房资格,在深圳市罗湖区地税局以深圳市×××有限公司的名义补缴了12个月的个人所得税,但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补充通知》(深府办[2010]82号)及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发布的《深圳继续执行原限购政策》等相关国家、地方政策的规定,×××依然是不具有购房资格的。
申请人认为,×××在深圳市罗湖区地税局以深圳市×××有限公司的名义补缴的纳税记录及相关报税材料能充分证明×××是不具有购房资格的,而×××的购房资格问题将对认定本案原被告双方责任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由于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均无权查阅×××的纳税记录及相关报税材料,为了有利于法院查清本案事实。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之规定,申请法院调取×××在深圳市罗湖区地税局以深圳市×××有限公司的名义补缴的纳税记录及相关报税材料。以利于查清本案事实,及时解决纠纷,化解社会矛盾。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诉讼代理人:
二0一一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