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与请假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使公司员工养成守时习惯,准时出勤,考勤与请假有所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1.2公司全体员工均应遵守本办法,特殊情况或特殊人员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2正常工作时间
2.1正常工作时间,又称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是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2.2公司常规的工作时间为:周一~周五,每天上午8:00-11:00、下午11:30-16:30。
2.3双班制(白、夜班制)工作时间由各部门车间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规定并公布实施。
2.4各部门车间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工作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布,员工必须遵照执行。
3加班
3.1加班,又称加点加班,是公司在员工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的工作时间。
3.2公司各部门车间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以延长日工作时间和安排员工休息日加班。
3.3员工经各部门车间负责人安排批准加班的,可以安排补休,也可以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加班工资:3.3.1安排员工在周一~周五8小时以外工作的,以本人基本工资的150%计;
3.3.2安排员工在周六、周日休息日工作的,以本人基本工资的200%支付;
3.3.3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以本人基本工资的300%计。
3.4因为本公司采用流水线式生产,各工序之间紧密联系且相互影响,同意加班的班组人员,必须准时出勤,否则按考勤异常的有关规定处理。
3.5加班工时(即加班时间)为经批准的、实际加班的考勤记录时间。
3.6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不视为加班并且不计加班工时:
3.6.1未经部门车间负责人批准,自行延长工作时间的,或虽经部门车间负责人批准,但未实际加班的;
3.6.2在标准劳动定额内因个人原因达不到产能而延长工作时间的,或者因产品品质不合格返工而延长工作时间的,不计加班工时,并且个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料耗费、水电费、管理费等);
3.6.3员工自愿参加训练课程或公共/公益性活动、集会、义务劳动,均不属加班。
3.7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各行政部门一般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和其它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员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执行本办法3.3.1和3.3.2条款的规定。但是,公司安排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以本人基本工资的300%计算加班工资。
4考勤记录
4.1除经总经理特准人员外,本公司员工均应按规定于上、下班时间亲自在考勤机上考勤。考勤仅代表该员工进出公司时间,不代表该员工实际工作时间。
4.2委托他人或代替他人在考勤机上考勤的,给予记过1次的惩处。
4.3上、下班忘记考勤的,本人应于次日内申请补签考勤,经主管人员核准后由考勤员录办,否则视为旷工。
4.4确因工作原因或设备故障而无法考勤的,经主管人员核实后由考勤员在考勤表上签认。
4.5部门车间考勤员于每月5日前对员工上月考勤记录进行汇总,并统计出每位员工出勤工时张榜公布。员工对考勤有异议的,应在公布考勤记录之日起3日内到考勤员处澄清,否则将被视为没有异议。
4.6考勤报表作为员工结算工资的依据。
5请假程序
5.1除法定节假日及公司放假由公司公告外,员工的任何休假及请假(以下统称请假),包括调休与补休,均须事先填写《请假单》,连同本办法规定的证明资料交部门车间负责人,在获得批准后方可休假,否则视为旷工处理。
5.2如因本人突发伤病或意外事故而无法事先填写《请假单》,应先以电话或嘱托人向主管人员报备,该员工上班后第一个工作日应立即按本办法规定提交相关证明资料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处理。
5.3经批准的《请假单》应于当日交到考勤员处归档并记录。
5.4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5.4.1如无本办法5.2条款规定的合理原因并证明属实而未事前请假,或请假未获得批准即擅自缺勤,或批准的假期已满但未办妥续假手续而缺勤的;
5.4.2本办法其它条款明确规定“视为”或“按”旷工处理的情形。
6假期及其待遇
6.1法定节假日
6.1.1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的规定为准,全年共计11天。
⑴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⑵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⑶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⑷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⑸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⑹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⑺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6.1.2法定节假日为带薪假期。
6.2事假
6.2.1员工因私事需亲自处理的,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请假3天之内的应提前1天申请,超过3天的应提前5天申请),并按本办法第5条款规定办理请假手续。部门车间负责人根据工作安排决定是否批准员工的事假申请。
6.2.2员工如遇特殊情况,未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则必须以有效互动方式最迟在本部门或车间开始上班后30分钟内告知主管人员,并获得批准。且该员工上班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应立即提交相关证明资料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处理。
6.2.3员工单次或连续请事假不得超过10天,全年累计请事假不得超过30天(特殊情况除外);超过则作自动离职处理,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
6.2.4事假为无薪假期。
6.3病假
6.3.1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而不能上班的,应填写《请假单》,并附上以下证明文件原件,经部门车间负责人批准后交考勤员处归档并记录:
6.3.1.1员工请病假时,应提交嘉兴市区级以上医保定点医院医生开具的有效病假单、诊断证明及相关病历记录或住院证明及病历记录(均为原件)。病假单(病假建议书)必须是具有处方权的临床医生签名,在病历上有病情记录,并经医院管理部门加盖公章。否则,公司有权不认可并不批准病假。
6.3.1.2病假单(病假建议书)仅是医生对患病员工病休期限的建议,不是病休决定书,如病假建议书一次或连续休假超过一周的,公司有权向该医院或更高等级的医院提出复查,公司再根据复查结果是否批准病假。
6.3.2员工因病需在上班途中去就诊的的,须经部门车间负责人同意;员工上班前因突发疾病急诊的,应在本部门车间上班后30分钟内电话通知主管人员并说明情况。以上两种情形均须事后本人亲自或委托他人按6.3.1条款规定提交证明文件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作旷工处理。
6.3.3任何未经认可为病假或未经批准的休假而擅自休假的,均视为旷工。
6.3.4员工的医疗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规定计算,并应按本办法6.3.1、6.3.2条款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凡未按前述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无论该员工是否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均作旷工处理。
6.3.5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休假的,其工资按嘉兴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
6.3.6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结束后,仍需休假的,其休假期视同事假,按本办法6.2.3、6.2.4条款规定执行。
6.3.7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6.4其它假期(包括但不限于丧假、婚假、产假、工伤假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规定执行。
7考勤异常处理
7.1员工应注意并有责任将自己缺勤时间控制到最低限制。
7.2晚于上班时间考勤或到岗视为迟到。迟到10分钟内,每次按1小时事假扣薪;迟到半小时以内每次按2小时事假扣薪;迟到超过半小时不到半天以内的每次按旷工半天处理,迟到超过半天的每次按旷工一天处理。
7.3早于下班时间考勤或离岗视为早退。早退按迟到同样处理。
7.4员工每月第1次和第2次非因工作原因漏考勤,每次按1小时事假扣薪;超过3次(含第3次)非因工作原因漏考勤,每次按4小时事假扣薪。无论何种情形漏考勤,均需得到部门车间负责人的签字确认,漏考勤未经确认的,视同旷工。
7.5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不得无故旷工、迟到、早退。否则公司有权扣减员工的相应工资,并根据《奖惩条例》相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惩处。
8附则
8.1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门起草,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审议通过,公司总经理批准。
8.2本办法于20##年10月1日起公布实施。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确认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总经理批准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篇:员工请假办法
员工请假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考勤制度,统一公司请假规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请假程序
第二条 员工填写请假单,注明请假种类、假期时间、事由、交接事项,经相关领导审批,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三条 较长假期须交接手头工作,确保工作连续性。
第四条 超假期应及时通告请示有关领导审批。
第五条 假满回公司销假,通报人事部,并交接工作。
第三章 请假标准
第六条 公司请假标准见下表:
第四章 请假规定
第七条 事先无法办理请假手续,须以电话向主管报知,并于事后补办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八条 未办手续擅自离开岗位,或假期届满仍未销假、续假者,均以旷工论处,并扣减月工资。
第九条 如因私人原因请假,应优先使用个人工休或年假,其不够部分再行办理请假。
第十条 请假以小时为最小单位,补修以半天(4小时)以上计算。
第十一条 假期计算。
1. 员工请假假期连续在5天或5天以下的,其间的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不计算在内。
2. 员工请假假期连续在5天以上的,其间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计算在内。
第十二条 员工的病事假不得以加班抵充。
第十三条 员工1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不享受当年年假;凡安排疗养或休养的员工,其天数不足年假时,可以补足;凡脱产、半脱产学习的员工,不享受当年年假。
第十四条 公司中高级职员请假,均须在总经理室备案或审批,并记录请假人联络办法,以备紧急联络、维持正常工作秩序。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部解释、补充,经公司总经理常务会议批准颁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