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提案
工商委员会 陈明
当前,我市中小企业已经成为拉动经济增长、增加国家税收、推动自主创新、稳定就业的重要企业群体。但这样一个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占据重要地位、做出重要贡献的群体,却长期受困于融资难问题,严重制约了企业发展。尽管中央陆续推出了一系列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重大举措,但多数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并未真正感受到阳光政策的温暖。造成小企业贷款难的主要原因一方面由于多数小企业因资本规模小、财务管理差、抗风险能力弱、可供抵押资产少而无法得到大银行认可的信用记录,无法取得贷款;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一面则在于现有金融机构的体制机制不健全,尤其是机制创新的专门为小企业服务的中小金融机构体系建设严重不足。数据显示,目前全国中小金融机构中仅有城市商业银行不足100家,农村商业银行20多家,农村合作银行近150家,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100多家。这样的银行数量规模已远远滞后于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在美、日、韩等发达及新兴国家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也都存在,只是这些国家通过大力发展中小金融机构,不断健全中小金融服务体系,有效缓解了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如在美国,资产在10亿美元以下的小银行就有7000多家,这对满足小企
业的资金需求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对此我们应予以积极研究和借鉴。
为发展多种形式的中小金融机构,不断健全中小金融服务体系,切实从体制机制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为此建议:
1.积极建立和发展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只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在解决小企业融资难方面日益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那些产业链条上龙头企业发起组建的小额贷款公司,在支持上下游配套企业发展过程中,由于信息比较对称,显著增强了贷款风险的可控性。因此建议加快建立和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尤其是要加大对具备条件的龙头企业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支持。
2.积极建立和发展小额贷款担保公司。我市现有小额贷款担保公司20多家,这些担保公司在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支持小企业融资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但面对我市10余万的工商业户的庞大群体,发挥作用、规模、数量都很有限,有些担保机构自身也存在很大的生存压力。为此建议政府:一要加大对小额贷款担保公司的扶持力度。要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建立信用担保补偿基金,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特别是一些比较小的信用担保机构实行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二要积极探索与企业、担保机构
相互合作的机制。时机成熟时应从财政拿出部分资金专门用于对企业贷款和担保公司进行贴息支持。三要推动再担保机构的建立。应在财政预算中设立再担保基金,以提高担保机构运作中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帮助其有效分散风险。
3.加速推进民间金融的公开化、规范化、合法化。长期以来,民间金融一直存在,且在小企业融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由于民间金融非法的地位,使其失去了正常的监督和管理,由此也造成了其贷款利率过高、易引发民间纠纷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为此,建议政府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抓紧启动民间资本解决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第二篇:关于缓解我省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提案
关于缓解我省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提案
改革开放30年来,我省中小企业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经济总量和效益明显提升、社会贡献进一步加大,在促进经济增长、优化产业结构、增加财政收入、扩大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到20xx年第三季度末,全省民营经济主营业务收入1.43万亿元,比上年增长37.1%;实现增加值3250亿元,占全省GDP的49.8%;缴纳税金455.8亿元,占地方财政收入的88.9%;增加就业人数3
5.4万人,占城镇职工新增就业总数的66.7%,已撑起我省国民经济的“半壁江山”,为吉林振兴、富民强省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融资困难问题却始终难以解决。近期,国务院密集出台了一系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及金融政策,各部委也出台了相关具体措施,这为我省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我省应紧紧抓住这一有利时机,着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1.紧抓机遇,加快组织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国九条”、银监会“银十条”及其《补充通知》精神。目前,国家十分重视中小企业发展和融资问题,并出台了相应的扶持政策,这为我省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建议政府组织金融监管部门以及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召开为中小企业提高金融服务研讨会,督促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及“国九条”、银监会“银十条”及其《补充通知》等支持小企业金融服务的相关政策要求,尽快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出台各项相关政策的实施细则。对各部门和机构内部制度进行梳理,确保小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政策在机构内部实质性落地,形成前、中、后台横贯型管理和支持机制,并定期调度。继续深化“六项机制”建设,即建立与自身小企业业务定位相符的风险定价机制、独立核算机制、高效审批机制、激励约束机制、专业化培训机制和违约信息通报机制,按照小企业专营机构单列信贷计划、单独配置人力和财务资源、单独客户认定与信贷评审和单独会计核算的“四单”管理原则,进一步加大小企业业务的管理建设和资源配置力度。在财政政策方面,组织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包括提高小微型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印花税的减免等。
2.组织出台金融扶持政策效果评估体系,出台对专营小微企业业务金融机构的拓展支持办法。
建立适合我省省情的中小企业金融扶持政策效果评估体系,并按月、季度进行政策效果评估,督促金融机构完成“两个不低于”目标,组织监管部门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小企业贷款增幅和户数、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以下小企业贷款增幅和户数、小企业贷款占企业贷款的比例等建立季度监测机制。并及时总结、推广相关经验。 同时,组织出台金融和准金融机构支持专营小微企业业务拓展的支持办法和实施方案。包括帮助立项、申报、审核等各方面给予支持,在土地、税收等政策方面给予支持。如支持并帮助专营小微企业业务的银行开业后申请设立同城支行;支持村镇银行申请筹建支行等。整合分散于各部门的金融支持与奖励资金,集中使用。
3.建立我省全面的中小企业综合信用征信体系。目前,银行和中小企业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高,严重影响中小企业融资,建立中小企业资信征信系统十分必要。建议成立中小企业综合信用征信系统领导小组,办公室可设在省金融办或工信厅,合作单位包括省工商局、税务局、质监局、统计局、国资委、海关、人行长春中心支行、银监局、财政、发改委等相关部门组成,并相互合作,共同收集、整理公共数据,最终建立起开放、统一、高效的信用征集平台数据库,从不同角度反映企业信用状况,包括企业注册信息、年检等级、产品达标信息、税务等级信息、国有资产绩效考评信息、进出口报关记录、信贷融资记录和行业统计分析信息等,尽量覆盖全省所有拥有经营记录的企业,扩大入库单位数量。此外,还要采集一些企业信誉信息,如企业主要经营者的个人信用信息、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信息、媒体披露的企业接受奖惩的信息等,力保征信信息公正可靠。同时,在完善中小企业登记体系和信用档案征集的基础上,建立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中小企业的信用档案应该在保证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依法公开,提高中小企业市场的开放程度。
4.加快推进实施金融创新拓展计划,加快发展中小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发展中小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不仅可以有效集中社会资本、民间资本,充分发挥“草根金融”服务“草根经济”的重要作用,而且有利于解决信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美、日、韩等发达及新兴国家在发展中基本上是通过大力发展中小银行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例如,美国拥有大量的社区银行,它们在目标市场方面主要服务于周边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家庭。在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构准入方
面,“银十条”中提出,优先受理和审核小企业金融服务市场准入事项的有关申请。此次《补充通知》中做出更为细致的解读和规范,提出要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网点覆盖面,将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向社区、县域和大的集镇等基层延伸。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在已开设分支行的地区加快建设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分中心。我省要紧紧抓住这一有利时机,充分利用好这一政策资源,加快推进实施金融创新拓展计划,加快发展中小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5.支持发展我省金融租赁业,解决中小企业的结构性资金短缺问题。推进我省融资租赁市场主体建设。制定融资租赁业发展规划,出台支持融资租赁业发展政策,鼓励有实力企业在我省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吸引外省大型融资租赁机构来我省设立分支机构,适时组建吉林省金融租赁公司。支持融资租赁业务创新,鼓励省内商业银行开展融资租赁保理,大力开展厂商设备租赁业务、进出口租赁业务、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租赁,鼓励融资租赁企业针对中小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租赁融资服务。同时,引导中小企业利用金融租赁进行融资,解决企业的结构性资金短缺问题。
6.大力促进中小企业内部的信用建设。中小企业在其经营过程中应该重视积累信用记录,抓住机遇加强自身建设,注重创新和人才培养,增强自身竞争力;加快中小企业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的步伐,使企业决策机制、监督制约机制和考核机制更趋科学合理化。另外,建立诚信为本的中小企业道德观念,注重培养中小企业员工的信用意识。(提案人:省工商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