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威海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
核对办法的通知
威政办发〔2012〕7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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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实施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制度,规范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相关部门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制度时,对提出申请的居民家庭,委托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以及出具书面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 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应坚持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依法客观、公正公开,如实申报、保护隐私,信息共享、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在市和各市区(含高区、经区、工业新区,下同)政府(管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市县两级要成立核对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对核对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第五条 在市和各市区民政部门内设立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并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市民政部门是全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核对信息系统的运行管理,研究制定有关核对政策,与有关系统、单位就核对工作进行协调联系,指导各市区核对工作等。
各市区民政部门主要负责本级核对信息系统的运行管理和辖区内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材料的审核、认定工作,及时将核对报告反馈给申请核对单位,及时办理市民政部门交办的有关核对工作等。 —2—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审核申请人的有关材料,按时将审核材料报送所在市区核对机构,及时将市区核对机构出具的核对报告情况告知申请人。村(居)民委员会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可以承担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日常服务工作。
在对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过程中,应当成立由申请人所在市区核对机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有关人员组成的调查评估小组,负责调查评估工作。调查评估小组一般由5—7人组成。
第六条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水利、统计、物价、残联、住房公积金管理、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地税、工商、国税、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核对对象和标准
第七条 核对对象是指拟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并接受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的居民家庭。
第八条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有价证券、房产、车辆以及收藏品等财产。
第九条 核对对象家庭中,符合法定劳动年龄的家庭成员,在本地居住,无身体残疾、重大疾病、赡养等特殊原因,不能出示收入证明的,参照当地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收入。外出务工人员,不能提供收入证明的,按照务工所在地从事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
第十条 核对对象子女已婚配成家的,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子女的赡养能力,将赡养费计入家庭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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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农村核对对象家庭成员按照规定获得的水利移民补贴、养老保险金等,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二条 以下项目不计入核对对象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和工(公)伤人员的抚恤金、补助金、保健金和护理费;
(二)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
(三)因公死亡人员丧葬费及其家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
(四)按规定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各项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统筹费等;
(五)政府和社会给予在校贫困生的救助金、生活补贴及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等;
(六)政府及其他社会组织颁发的一次性见义勇为奖励资金和各级劳动模范荣誉津贴;
(七)政府和社会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八)其他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四章 核对程序和办法
第十三条 居民家庭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时,由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当向其经常居住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人对家庭收入状况必须如实申报,申请时须提供如下材料:书面申请报告、身份类证件及复印件、家庭收入和财产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具有赡(抚、扶)养义务关系人及其能力证明,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入户核实,走访调查并进行 —4—
民主评议,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无异议的,村(居)民委员会将填写好的《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请表》、《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授权书》,连同其他证明材料一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将审核结果和村(居)民委员会的上报材料报所在市区核对机构;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各市区核对机构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认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书;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将核对报告反馈给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相关村(居)民委员会负责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家庭收入状况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复核。
第十八条 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理期限为30个工作日,申请证明材料不全的除外。
第十九条 核对机构可以运用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以及调取政府相关部门信息等方式开展工作。
核对对象应当积极配合核对机构开展调查工作,并与之签订委托授权书,未签订的视为自愿放弃所申请的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
第二十条 经核对对象授权,各市区核对机构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对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管理、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地税、工商、国税、人民银行等部门、单位应当向核对机构提供下列与核对对象有关的信息:
(一)保障对象户籍注销状况;
(二)车辆拥有情况;
(三)享受有关社会救助、优待抚恤情况;
(四)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社会保险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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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住房公积金缴纳和使用情况;
(六)房产拥有、房产交易和房屋出租情况;
(七)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情况;
(八)个人、个体工商户以及企业纳税情况;
(九)个人信用情况;
(十)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工资性收入的调查评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对在职职工收入的核定,由职工所在单位出具收入情况证明,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盖章认定。对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的在职职工,按实际收入计算家庭收入。对兼职性收入等其他劳动收入,由个人如实申报,用工单位证明,调查评估小组核定。其中,属于在市场等场所从事经营性活动的,由市场管理部门出具从事经营活动人员收入情况证明;市场管理部门不能证明其收入的,由个人如实申报,否则由核对机构根据当地政府或部门确定的行业最低收入标准评估确定。
(二)农村居民个人不能如实申报收入时,由核对机构根据当地的农村居民种、养业最低收入标准评估确定。
第二十二条 对经营净收入,应当经申请人如实申报后,由调查评估小组根据申报情况和调查评估的结果确定。
第二十三条 对财产性收入的调查评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对动产和不动产,应当经申请人如实申报后,由调查评估小组根据申报情况和调查评估的结果认定。
(二)对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和财产营运所获得的收益,签订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核定收入;合同价款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由调查评估小组根据调查评估的结果认定。未签订合同的,应当经申请人如实申报后,由调查评估小组根据申报情况和调查评估的结果认定。
第二十四条 对转移性收入的调查评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对离退休金,凭本人离退休金领取存折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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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失业保险金,凭本人《失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予以认定;
(三)对遗属补助费,凭单位开具的遗属补助费证明等予以认定;
(四)对赔偿收入,凭人民法院调解书、判决书等证明文件予以认定;
(五)对经济补偿金,凭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文件以及发放证明资料等予以认定;
(六)对社会救济收入,凭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予以认定;
(七)对赡(抚、扶)养费,有裁决或判决的按照裁决或判决数额计算,没有裁决或判决的按照民政部门的相关规定计算;
(八)对住房公积金,凭公积金缴存证明予以认定;
(九)对捐赠收入和其他转移性收入,经申请人如实申报后,由调查评估小组根据申报情况和调查评估的结果认定。
第二十五条 对需要了解核对对象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等情况的,核对对象应当根据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书面授权并协助核对机构的调查工作。
相关的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应当根据核对对象的书面授权,依法向核对机构提供与核对对象相关的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各级核对机构依托阳光民生救助网络系统,实现各相关部门、单位和核对机构之间信息资源共享。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核对对象不按规定如实申报收入状况或提供其他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待遇的,由有关认定部门予以撤销,并录入有关部门、单位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
第二十八条 有关部门、单位不按规定出具收入情况证明或者在出具证明时弄虚作假的,由所在市区核对机构责令改正,并提请其上级 —7—
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为核对对象的家庭收入、财产等信息保密,不得向与核对工作无关的组织或个人泄露,不得将查询结果用于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经济状况核对以外的其他方面。
第三十条 核对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市核对机构应当加强对各市区核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建立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抽查检测制度,随即抽取部分已被审核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群众来信来访反映核对信息有误的家庭,采取入户核实、走访调查等方式,对其经济状况进行重新审核。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予以更正撤销。
市及各市区核对机构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举报箱或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对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申请人实行动态管理,居民家庭人口、收入以及财产变动的,各市区核对机构要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出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证明。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xx年10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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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我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启动
我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启动
日前,我市出台了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相关工作制度,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启动。
本次核对工作对象具体为:新申请低保、低保边缘救助、低收入住房保障等各类社会救助的居民家庭;在册低保、低保边缘户、低收入住房保障等居民家庭,被群众举报的;在册低保、低保边缘户、低收入住房保障等居民家庭在年审时经县(区)民政局审核,需进行收入核对的等。
据悉,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主要包括系统核对、人工核对和实地核对三种方式,主要是核对上述对象的可支配收入和财产。
地震应急和救助常识
平时的准备工作
做好平时的准备工作,是将灾害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的基本条件。
(1)家庭的安全措施
对大衣柜、餐具柜橱、电冰箱等做好固定、防止倾倒的措施。不要将电视机、花瓶等放置在较高的地方。注意家具的摆放,确保安全的空间。做好建筑物检修、加固工作(尤其是地基柱子、屋顶瓦等)。
(2)紧急备用品的准备
饮用水;食品、婴儿奶粉;急救医药品;便携式收音机、手电筒、干电池、现金、贵重品;内衣裤、毛巾、手纸等。
地震发生时应沉着应震,立即采取行动避震。假如你的行为镇定自若,就会获得安全,躲过灾难,否则,就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震时是跑还是躲?
我国大多数专家认为,震时就近躲避,震后迅速撤离到安全地方是应急避震较好的办法。这是因为震时预警现象很短,由于剧烈地动,人们行动往往无法自主;但若住在平房,发现预警现象较早,则应力争跑出室外到开阔、安全的地方避震。
身体应采取什么姿势?
“伏而待定”,即蹲下、坐下或趴下,尽量蜷曲身体,使身体重心降低,同时,双手要牢牢抓住身边的牢固物体,以防摔倒或因身体失控移位,暴露在物体外而受伤。
怎样保护身体重要部位?
保护头颈部:低头,用手护住头部或后颈,有可能时,用身边的物品如书包、被褥、沙发垫等顶在头上。
保护眼睛:低头、闭眼,以防异物侵入。
保护口、鼻:有可能时,用湿毛巾捂住口、鼻,以防灰尘、毒气吸入。
平时的准备工作
做好平时的准备工作,是将灾害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的基本条件。
(1)家庭的安全措施
对大衣柜、餐具柜橱、电冰箱等做好固定、防止倾倒的措施。不要将电视机、花瓶等放置在较高的地方。注意家具的摆放,确保安全的空间。做好建筑物检修、加固工作(尤其是地基柱子、屋顶瓦等)。
(2)紧急备用品的准备
饮用水;食品、婴儿奶粉;急救医药品;便携式收音机、手电筒、干电池、现金、贵重品;内衣裤、毛巾、手纸等。
地震发生时应沉着应震,立即采取行动避震。假如你的行为镇定自若,就会获得安全,躲过灾难,否则,就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震时是跑还是躲?
我国大多数专家认为,震时就近躲避,震后迅速撤离到安全地方是应急避震较好的办法。这是因为震时预警现象很短,由于剧烈地动,人们行动往往无法自主;但若住在平房,发现预警现象较早,则应力争跑出室外到开阔、安全的地方避震。
身体应采取什么姿势?
“伏而待定”,即蹲下、坐下或趴下,尽量蜷曲身体,使身体重心降低,同时,双手要牢牢抓住身边的牢固物体,以防摔倒或因身体失控移位,暴露在物体外而受伤。
怎样保护身体重要部位?
保护头颈部:低头,用手护住头部或后颈,有可能时,用身边的物品如书包、被褥、沙发垫等顶在头上。
保护眼睛:低头、闭眼,以防异物侵入。
保护口、鼻:有可能时,用湿毛巾捂住口、鼻,以防灰尘、毒气吸入。
地震有前兆吗?
地震和风雨等自然现象一样,是有前兆的,是可以预测预报的。当地壳的应力应变在逐渐积累、加强的过程中,就会引起震源及其附近物质发生物理、化学等一系列异常变化。我们称这些与地震孕育、发生有关联的异常变化现象为地震前兆。
震前气象异常
临震的气象异常种类繁多,震前出现蓝、白闪光,红绿光火球,片状光,带状光,柱状光,球状光,星殒如雨,大风大雨,灰尘遮天蔽日,怪风大作,阴雨连绵,雷电不止,冰雹大雪,变化骤然,闷热燥热、气温异常、气温严寒、气压突降、黑气如雾、月色尘晦,灰尘满天,雾气腾腾,地裂气升,臭气难闻等现象十分普遍。这些异常现象一般在震前几秒钟、几分钟至几天前出现。发现这种异常,应立即采取措施做好防震准备,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震前植物异常
震前植物异常现象与气温、地温变化有一定的关系。表现为在冬季果树开花、重果,竹子开花,竹笋发芽,树干裂缝,提前发芽长叶。在夏季,如成熟南瓜重新开花,含羞草、榕花树叶子开合时间反常等。
震前动物异常
地震前动物比人先知先觉的科学道理目前尚不完全清楚,但是震前动物的异常现象在我国古代地震资料中早有记载。据不完全统计,在震前有异常的动物就有几十种,空中飞的,地下跑的,水中游的无处不在;表现行为有:烦躁、惊慌不安、活动反常、不吃食、不进圈等。 猪不进圈往外逃
家禽惊叫飞上树
老鼠搬家到处跑
大震之前狗狂叫
《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摘要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对妨碍、破坏防震减灾工作的行为有制止和举报的权利。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发布地震预报的规定,统一向社会发布地震预报。新闻媒体刊登或者播发地震预报消息,应当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为准。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地震谣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迅速采取措施,予以澄清。
第三十四条 地震灾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当地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自觉维护社会秩序,积极参加救灾与重建活动。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和国家治安管理处罚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制造、散布地震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阻挠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紧急调用人员、物资或者占用场地的;
(三)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哄抢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
(四)给防震减灾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震减灾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发布地震预报或者擅自向社会扩散地震预测意见,造成社会混乱和经济损失的;
(二)不按规定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造成损失的;
(三)违抗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命令,拒不承担地震应急任务的;
(四)在地震应急期间不坚守工作岗位,临阵脱逃的;
(五)虚报、隐瞒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截留、挪用地震救灾资金或者物资的;
(七)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其他渎职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