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陈述材料
医疗事故鉴定陈述材料
申请人:郭XX
被申请人:XX市庐山区人民医院
申请人郭XX,男,18岁,系医疗过程中死亡的患者郭XX之子,现将申请人父亲受伤到被申请人庐山区人民医院,因该医院医疗事故导致申请人父亲死亡的事实经过陈述如下:
20xx年9月3日上午10:20 申请人父亲受伤入庐山区人民医院救诊。该院医师徐家盛的检查情况:血压80/50mmhg,神清,精神差,面色苍白,双肺呼吸音清,心率68次/分,律齐,左胸外侧可见皮肤擦伤痕,腹平软,肝肋未触及,脏区叩击痛不明显,下肢有轻度压痛,反跳痛。诊断结果:胸腹闭合性损伤?内脏损伤?中暑?(见证据1—病历)但该院医师仅仅按照中暑的情况予以治疗、用药,对另外两种可能,其根本没有采取其他任何医治措施,其不及时请外科医生会诊;不进行X胸片和B超检查;不定血型、不收住院,违反了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在此时被申请人病重的情况下,体格检查和诊断性胸腹穿刺应放在首位,处理上应首先紧急抗休克治疗、改善通气障碍等,选择手术时机及手术此时是非常必要的。
20xx年9月3日上午11:00 申请人父亲在卫生间再次晕倒,被申请人医师在申请人父亲有胸腹闭合性损伤和内脏损伤的可能的情况下,还让申请人父亲到卫生间小便,没有采取休克治疗体位,这严重违反了医疗操作规程。
20xx年9月3日上午11:10 被申请人外科医师杨为看过申请人父亲。病历记载“患者休克不排除内脏损伤出血可能。”但被申请人此时却仍没有将申请人父亲安排入院,再一次延误了抢救时机。
20xx年9月3日上午11:40 被申请人父亲被安排入院(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此时已延误了对被申请人进行抢救的有利时机。检查情况:神志清楚,呼吸急促,烦躁不安,面色苍白,血压85/48mmhg,呼吸50次/分,心率127次/分,体温不升,左胸下部有一个。
20xx年9月3日中午12:30 申请人父亲呼吸停止,心跳停止,死亡。
综上,从申请人父亲整个诊疗至死亡过程中可以得出:被申请人门诊拟诊断为胸腹联合伤和失血性休克,却:(一)没有及时请外科医师会诊,直到上午11:40才入院;(二)也没有进行X胸片和B超检查,;(三)不定血型,不收住院;(四)血压不稳定却不给病危通知单,不取休克治疗体位,而让申请人父亲到卫生间小便,违反了医疗操作规程;
(五)仅予一般输液治疗;(六)没有生命体征记录;(七)没有腹穿检查。
种种因素证明:(一)该院门诊医师此前根本没有考虑上述诊断,而仅考虑中暑而予治疗,延误了进院后宝贵的半小时抢救时间;(二)该被申请人医师在考虑到了胸腹闭合性损伤和内脏损伤的可能下,没有进行针对这两种病情的必要检查及治疗,进一步耽误了宝贵的抢救时机,失去了急诊手术抢救生命的机会。直到病情发生突变,方才请外科一个医师会诊,发现腹部隆起有移动浊音,腹穿很容易抽到血性液体。收到病房后也没有查血型,仅用代血浆一瓶及生理盐水,并且没有输完即不到1000ml液体,根本纠正不了丧失的、有效的循环血量。没有采取有效的呼吸通道,如:抽管使用呼吸机等。如果该院医务人员认真对待,诊断不延误,治疗规范,则申请人父亲不会死亡。
另外,在被申请人父亲死亡后,被申请人没有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在被申请人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对申请人父亲的死因未能作出明确的答复。这种作法违反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关规定,故被申请人对此应承担责任。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父亲的死亡与被申请人医务人员的延误抢救时机,不规范诊治有因果关系,如果该院医务人员认真对待,诊断不延误,治疗规范,则申请人父亲不会死亡,被申请人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
申请人绝对保证以上陈述内容的真实性!请求XX市医学会秉公鉴定,弘扬正义。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医学会
申请人:
20xx年11月8日
第二篇:医疗事故鉴定的受理资料
鉴定的受理
第十二条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学会应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按规定缴纳鉴定费。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二)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三)拒绝缴纳鉴定费的;(四)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患方要提交的材料:
1.书面陈述材料;
2.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患者要提供门诊病历资料;
3.其他患方认为对己方有利、能证明医方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的证据。
鉴定的受理
第十二条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学会应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按规定缴纳鉴定费。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二)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三)拒绝缴纳鉴定费的;(四)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患方要提交的材料:
1.书面陈述材料;
2.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患者要提供门诊病历资料;
3.其他患方认为对己方有利、能证明医方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