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阡县人民医院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医生根据病情为病人开具的各种诊断医疗文书生效的最后凭证,维护着医师和病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并直接反映了医院的诊疗水平。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特规定如下。
一、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的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
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应为具有医师及以上职称,并注册在本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三、医学诊断证明书由本科室主治医师以上职称人员审核签名,经科室盖章后到医务办审核盖章(医学出生证明在妇产科完成,责任由妇产科承担)。医务办做好登记。
四、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并有患者的相关检验、检查结果等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及主要处理意见。医师不得出具虚假医学证明。
五、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项目必须填写完整。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超过1个月的休假证明报医务办组织专家讨论决定。门诊病休证明书仅供相关单位参考。
六、诊断证明、休假证明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不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
七、医师只能出具在本医疗机构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医师未经特殊授权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的证明,以及用于因病退休、因病休学、伤害、残疾、
工伤、劳动鉴定、保险索赔、办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特殊诊断证明,由当事人或家属持公检法、交通管理、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的介绍信,经医务办审核后,由指定科室医师按照相关规定开具诊断证明。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应由医院组织专家会诊后,慎重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八、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医学诊断证明书应加盖医院专用印章方为有效,负责加盖公章的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对诊断证明审核、把关、登记、保存。
九、医学诊断证明书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偷盖公章,以权谋私,开具虚假诊断证明的医师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医学诊断证明书,遗失不补。医师在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善保管。
十一、收费标准:按照石阡县物价局及石阡县人民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石阡县人民医院
20xx年03月08日
第二篇:医学证明书管理规定
医学证明书管理规定
医学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医生根据病情为病人开具的各种诊断医疗文书生效的最后凭证,维护着医生和病人双重的合法权益,并直接反映了医院的诊疗水平。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特规定如下。
(一)每位医生都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亲自诊察病人,认真开具医学证明书。
(二)休假证明书:临床医师必须根据患者疾病的实际情况,合理开病假单,以就诊当日开始休假,不得跨日开病假单,严禁超期休假、补假、开假病假单。不得跨专业开假证明。
1.原则上急诊一般不超过三天,门诊不超过一周。可由主诊医师开具。 2.慢性疾病一般休假一周,慢性疾病影响劳动能力不能从事工作者可以休假两周,由主治医师以上资质开具。 3. 特殊情况需休长假者须经本科室主任同意并签字可以休假一月,在休假未结束期间不得重新开具新的诊断休假证明书。
4. 门诊休假证明须持有与休假时间一致的当日门诊病历,及当日收费凭证;住院及出院继续休假的病人休假证明须持有门诊病历,且记录与休假时间相符。
5.休假证明书必须由门诊一站式服务中心加盖休假专用章后方能生效,盖章工作人员必须做好审核工作同时做好登记。
(三)诊断证明书:
1.凡需开具涉及司法办案、病退、评残、保险索赔、生育第二胎等的疾病诊断证明书,须持有关部门的介绍信,可由所在科室主治医师以上资质的医师开具,科主任签名。
2. 医学证明书的内容应有病历记载,并与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相符。医生不得开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书。
3.医学证明书由门诊一站式服务中心加盖医疗证明专用章后方能生效,盖章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审核,同时做好登记工作。
(四)对事后的医学诊断证明,一般不予补办。确有特殊情况的,要认真核实后开具医学证明,补办落款日期必须书写为补办当日日期,同时注明“补办”二字。
(五)医学证明书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偷盖公章、冒充签名,以权谋私,开具虚假证明的医师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违规出具医学证明书引起的医疗纠纷所需费用,由出具医学证明书的个人承担。 (六)违反上述规定盖章工作人员有权拒绝盖章,将扣留病假单,根据情节轻重将酌情扣当事人所在科室当月医疗质量考核评分。
(七)本规定自公布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