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标底招标

时间:2024.5.2

无标底招标

浅谈无标底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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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采用无标底招标。”第六十六条又明确规定:“应当采用无招底招标而未采用的”属“招标无效”行为。

我省现在开始推行的无标底招标办法,是一种国际惯例性作法。推行无标底招标,是造价改革的必然,是实现建设市场化的措施之一。《招标投标法》实施后,标底不再是招标投标的必然条件,这就为无标底招标的实行提供了理论和法律基础。加入WTO以后,我们参与国际项目招标的机会大大增多,而在国际招标投标中,并没有一个适合各国国情大家都能遵循的定额,而多个国家的承包商进行投标也只能按照各自的实际情况编制报价,不可能找出一个适合各国国情的统一标准来编制标底,这就是无标底招标的客观存在和现实需要。所以我以为,无标底招标它不但是我国建筑业走向世界、走向市场化的需要,也是现阶段我们要认真学习、积极探讨的一个急迫的任务。本文想就此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无标底招标的发展趋势

和任何事物的发展都需要一个过程一样,无标底招标在我国的推行也需要一个从认识到实践,再从实践到更深入认识的过程。

目前,由于建筑市场主体还不够健全,无标底招标在运作方面也不够完善,准备亦不充分。现行的无标底招标办法,多半是在各投标单位报价的基础上,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再去掉一个最低报价之后,用所剩几家投标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标准价,再以这个评标标准价,下浮一定百分比来控制判断某个报价是否属于合理最低价的方式来评定商务标。这个评标标准价看起来既公开又公平,但缺乏科学性,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无标底招标,它只是我们从有标底招标向无标底招标的一种过渡办法,是在推行无标底招标和合理最低价中标过程中的权宜之策。

因为按工程内容、设计图纸和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根据自己企业的实际做出的相对而言的合理报价,在正常情况下,企业产品成本小则报价相对低,而企业产品成本高则报价相对高,而去掉两头留中间的评标办法,有可能一开始就把一个优秀企业淘汰出局,而中标者也可能只是个管理水平一般、产品成本居中的企业。这种作法与我国的建筑法和招投标法的基本精神显然是不太一致的,达不到择优而中标的目的。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继续深入,随着我国建筑业市场的日臻成熟,随着广大建筑业主和建筑业承包商观念的逐步更新,当前依然采用的评标办法,必然会不断与国际惯例靠近,其发展趋势一定是由有标底评标不断向无标底评标发展,由合理低价中标向最低价中标转变。

但考虑到改革开放的阶段性和平稳性,在眼下,我国颁发的招投标法,并没有对标底的作用全盘否定,而是既强调招标投标应遵循的公平、公正竞争,又考虑我国当前的现实情况,对标底的作用进行了淡化处理,把它只作为评标的参考,而不再作为中标的关键,招标也不再是考验预算人员和投标操作者水平和技巧,而是对投标企业整体综合素质和综合实力的考验。

为适应当前无标底招标的形势,宜在一定时期内设定评标上限控制价。

二、评标上限控制价及其作用

什么叫评标上限控制价,评标上限控制价是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合法中介机构依据计价规定、工程招标文件、市场行情信息,并根据拟建工程具体条件、水平差异调整编制的工程造价。

它是采用一定方法确定的评定投标报价的依据和尺度,是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定的工程造价。采用评标上限控制价代替通常建设工程招标中的标底,使评标依据更加客观和公正。

在当前和以后的一段很长时间里,在招标活动中,评标上限控制价将会发挥其应有作用,因而在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评标上限控制价编制的原则,如:规定消耗量标准应执行全省统一的消耗量定额。材料及主材价格甲方有指定价按指定价计价,没有指定价按同期信息价计价,信息价缺项时,按社会调查价计价。各项取费标准按国家规定标准计取等。可以认为这个评标上限控制价,它是建筑工程招标所需的平均资源消耗,为同类工程在当时当地社会经济和物质技术下的预期社会成本平均值,如果再经过了水平差异调整,在一定程度上就反映了拟建工程的个别特征。因此评标上限控制价具有地区行业平均成本和拟建工程个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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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的双重属性,所以评标上限控制价是在评标时界定投标人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的基本参数和依据。

评标上限控制价在招标中可起到如下作用:一是拦标线作用;二是作为判断最低投标价是否低于成本价时为评标提供基本参考依据;三是业主可以清楚了解最低中标价同政府规定的标准——社会平均水平相比能够下浮的幅度;再就是如招标文件对设计变更结算做如下的规定:当变更项目合同价中没有相同或相类似项目时,可参照招标时评标上限控制价编制原则编制清单单价,再按原招标时中标价和评标上限控制价相比下浮相同比例确定变更新增项目单价。这样评标上限控制价就可作为确定变更新增项目单价的计算依据。

三、评标上限控制价的编制和评标办法的设置

在当前的招投标活动中,而把评标上限控制价仅作为评标参考依据的情况下,评标上限控制价应如何编制,评标办法应如何设置,是建筑业内同行遇到的一个新问题。我公司在近期进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无标底招标的几个项目招标中,对评标上限控制价的编制和评标的办法设置,进行了一些初步探索,现简要叙述于后。

1、评标上限控制价的编制

评标上限控制价的编制要和招标文件的编制同步进行,所编制的评标上限控制价可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一起发售给投标人,我们把这种作法称为“上限价公开”。也可只公布上限控制价总价。

编制上限控制价要遵循《计价规范》“四个统一”的原则,即统一的项目编码、统一的项目名称、统一的计量单位、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并将全部成本项目划分为不可竞争成本、有限竞争成本、完全竞争成本三类,分别编制上限控制价。三类成本编制的顺序一般应为有限竞争成本、完全竞争成本、不可竞争成本。上限控制价编制时所采用的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保持一致。

有限竞争成本均为有工机料实物消耗的项目,实物消耗量应按我省《2004消耗量定额》执行,单价按当时当地的市场行情结合招标项目的工程特征确定;

完全竞争成本一般不涉及实物消耗,其计取基数与计算规则一致,明确而惟一,其计取标准可以按照造价管理部门的计价标准所给出的范围,参考招标项目建设地点特征、工程特点、施工条件、招标文件所列合同条件中的工程风险负担因素确定。

不可竞争成本完全按照计价规范和消耗量定额规定执行。

将三类成本的数额累计后,得到的数额具有地区行业平均成本和项目施工个别成本双重属性,与投标竞争者个别水平会有一定差异。一般而言,竞争会促使投标人工艺水平和管理水平提高,成本降低;同时,良性的竞争结果是优胜劣汰,应当淘汰那些水平低,成本高的投标人。

同时应明确,上限控制价与标底价的主要区别在于上限控制价是拟建工程的社会平均成本价,而标底价则是招标人对拟建工程的期望发包价。

2、评标办法的设置

(1)评审的方法,在无招底招标的初期,宜采取综合评审合理低价法;

(2)入评单位的确定宜采取:办法A、当投标单位大于9家时,凡报价小于各投标单位报价平均值的单位,均可作为入评单位;办法B、当有七个单位参加投标时,只评报价最低的四家; 项目管理者联盟,项目管理问题。

如参加投标的单位大于七家时,最多只评报价最低的5家。

(3)分值设置:合计100分,其中:①报价 20分;②分部分项单价 45分;③措施费 15分;④自主报价材料 20分。

报价的评审:以报价最低的得满分20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扣1分;为避免最低报价低于合理成本价,当最低和次低相比相差大于5%时,以次低报价得满分20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扣1分,每减少1%扣0.5分。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以报价得分最高的投标人综合单价合价为准,凡大于××万元以上的清单项(限额标准在标前会议上由评标委员会临时决定)均做为评审项(N项),评审时,以各入评单位相同子项综合单价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的算术平均值做为该分部分项综合单价评标标准价(T),各投标单位该项报价在T的0%~-3%时得满分45/N分,在此范围外每高1%T扣4.5/N分,每低1%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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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3/N分,扣完为止,不得负分。按插值法计算。合计得分不超过45分。

措施项目费以报价得分最高的投标人措施项目合价为准,凡大于××万元的措施项目(限额标准在标前会议上由评标委员会临时决定)均作为评审项(N项),评审时,以各入评投标人报价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算术平均值作为该项措施费计价的评标标准价(C),各投标人的该项报价在C的0%~-3%之间时得满分15/N分,在此范围外每高1%C,扣1.5/N分,每低1%C扣1/N分,扣完为止,不得负分。按插值法计算。合计得分不超过15分。

工程主要材料报价以建安工程主要材料投标单位自主报价表中的材料全部项(N项)作为评审项目,评审时,以各入评单位报价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项材料报价的评标标准价(S)。各投标人的该项材料报价在S的0%~-3%时得满分20/N分,在此范围外每高1%S扣2/N分,每低1%S扣1/N分,扣完为止,不得负分。按插值法计算。合计得分不超过20分。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报价的评审,若不设置最低与次低限制时,评标办法则要改为经评审最低价法。其评审方法一是不再限制入评单位数量;二是应从最低价评起,看最低价是否低于成本价,如不低于成本价即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如低于成本价则被淘汰,再评次低报价,以此类推。当第一中标候选人确认后,次低和第三名则不再评审,直接列入中标候选人排序。

另外还需说明,投标报价的电子文本格式应当在开标会议上当众进行复制及数据导入,供评标时使用。原始电子文本格式应当密封保存至投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后解封退还。招标人将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以备查。

推行无标底招标,已成为工程造价改革的必然之事,已成为工程建设走向市场化的必经之途。

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9xx年第112号)

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12号

《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xx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柴松岳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重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秩序,维护发包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省重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重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实行招标投标制。招标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 省计划与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重点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交易管理。具体业务委托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以下称省交易管理机构)管理。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省重点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交易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招标发包

第五条 省重点建设工程的可行性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统称发包单位)应当持有关文件资料向省交易管理机构申请发包登记。

第六条 工程发包必须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不具备条件的,不得发包。

第七条 鼓励发包单位委托具有招标资质条件的咨询单位代理发包。

具备下列资格条件的发包单位,经省交易管理机构核准,可以自行组织发包: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招标发包内容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三)具有工程招标发包业绩;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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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工程发包包括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采购、建设监理、咨询服务以及工程总承包等。 提倡对工程实行建设全过程或某一建设阶段的总承包。单位工程必须整体一次发包,不得肢解发包。

第九条 工程发包交易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并经省交易管理机构同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交易管理机构确认,可以议标或直接发包:

(一)单项临时、辅助性工程施工造价预计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二)勘察设计、建设监理、咨询服务、材料设备采购的单项合同价格预计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三)保密、抢险、救灾、涉及国家安全等特殊工程。

工程发包交易活动应当在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第十条 发包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建招标决策组织,报省计划与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负责招标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招标决策组织成员以发包单位和投资单位代表为主,必要时,有关部门代表参加。

招标决策组织应当组建评标专家组,其成员由发包单位、投资或贷款单位及咨询单位的技术、经济、法律等5人以上专家组成。发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专家代表不得超过三分之一,其余专家代表应从咨询专家网中随机选聘。工程设计招标应当有规划、环保等方面的专家参加。

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不得进入评标专家组。

评标专家组成员名单应当保密,并报省交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公开招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单位向省交易管理机构提出招标发包申请;

(二)组建招标决策组织;

(三)在省交易管理机构认定的信息报刊、网络和工程交易中心发布招标公告,编制、发放投标资格预审文件;

(四)审查投标单位资质条件,确定合格投标单位,报省交易管理机构备案,发出招标通知书或招标邀请书;

(五)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报省交易管理机构审定;

(六)发放招标文件,召集标前会议,踏勘工程现场;

(七)组织招标答疑,以书面形式发送各投标单位;

(八)投标单位编制、递交投标书,交纳投标保证金或提供银行保函;

(九)组建评标专家组,制定评标、定标方法;

(十)组织开标;

(十一)评标、决标,决标报告、决标通知书报省交易管理机构核准;

(十二)发出决标通知书,签订合同,招标投标双方按规定缴纳招标投标有关费用;

(十三)投标单位退还设计文件等有关资料,招标单位退还投标保证金。

邀请招标和议标的程序可以根据招标内容适当简化。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是招标投标的主要依据,一经发出,不得撤回。

招标文件应当采用规范格式,其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概况、投标须知、合同主要条款、工程勘察设计资料及技术规范。

招标单位在投标截止前的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发出的修改、补充、答疑文件属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 工程施工和材料设备招标,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标准、造价等规定编制标底,作为评标专家组评标的指导依据,标底应当严格保密。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且每一标段的投标单位在6家以上的,可以不编制标底。

第三章 投标承包

第十四条 依法成立并具有相应资质条件和经营范围的单位,不受行业、地区的准入限制,均可申请参加公开招标。境外单位申请参加国内招标的,须依法办理注册登记、认定资质。省外单位参加公开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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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中标后须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实行邀请招标、议标或直接发包的,应当由符合相应资质条件,并在省交易管理机构登记档案中具有良好业绩的单位参加投标。邀请招标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3家;议标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2家。

第十五条 投标书需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盖章签字、密封递交。投标书递交后,投标单位需局部更正、补充投标书的,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规定递交。

在招标文件约定的有效期内,自行撤回、否认或修改实质性条款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或者由出具保函的银行兑付投标保证金。

投标书与法律、法规、招标文件规定的主要内容和格式不符或逾期递交的,无效。

第十六条 投标单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工程造价和收费的规定,结合市场实际,自主投标报价。开标后,投标报价除下列情况外,不得更改:

(一)招标文件约定采用“二次竞标法”,按约定方法修改第一次报价的;

(二)报价工期与施工组织设计工期不一致而修改报价工期的;

(三)扣除由于招标单位原因造成超过发包范围和报价口径部分的;

(四)修正除工程量、单价、费率以外,且招标文件约定的算术性错误的。

第十七条 工程施工招标应当采用施工图预算报价方式,并提倡按统一工程量清单报价。不能采用施工图预算报价的,可以采用单价、费率报价,但中标单位应当在接到施工图后的约定时间内,根据中标费率、单价及其他承诺条件编制施工图报价,提交招标单位审查,并经省交易管理机构核定。

第四章 发包承包代理

第十八条 依法成立的工程咨询单位,从事与其业务范围、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工程招标或投标代理的,须向省交易管理机构申请登记,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九条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委托代理协议,行使招标和投标代理权,代理权不得转让。

工程咨询单位不得在同一工程中为发包和承包双方代理招标投标业务,也不得为同一工程标段的2家以上承包单位代理投标业务。

第五章 决标签约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组应当根据科学、民主、公正、择优的原则制定评标办法。优先采用综合评分方法;简单工程可以采用合理低标价、评议表决等评标方法;国际施工招标应当使用最低评估标方法。

评标办法应当结合招标内容,综合考虑技术、价格、业绩、服务等因素。工程勘察设计、建设监理招标的服务费用报价不应作为评标的最主要因素。

对投标报价竞争合理性的评定,可以标底价和投标报价的复合价为基准,设定投标报价最佳区间。 评标办法须经招标决策组织同意,并报省交易管理机构审定。

第二十一条 招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及最先递交最后开标的顺序,在省交易管理机构的监督下组织开标,公布投标报价及标底;不公布标底的,招标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投标单位应当参加开标,并对开标结果予以确认。

第二十二条 开标后,评标专家组对各投标书的内容和格式进行复核审查,确认投标书是否合格。对投标书中的疑问,应当按开标顺序对投标单位进行询标;投标单位应当对询问作出书面答复,作为投标书的补充文件。

第二十三条 评标专家组应当在省交易管理机构的监督下,按评标办法对合格投标书及其投标单位进行客观地分析、评价,向招标决策组织提出评标报告,推荐一个中标单位和一个备选中标单位。评标过程应当保密。

投标报价均高于标底价,且标底价无差错的,应当重新组织招标或者通过议标方式决标。

第二十四条 招标决策组织根据评标专家组的评标报告及推荐的中标和备选中标单位,以约定方式择优确定中标单位,提出决标报告,报省交易管理机构核准。

第二十五条 决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约定时间内签订合同,中标单位应当按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者提供银行保函。合同价格及主要内容必须与招标文件、投标书及中标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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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一致。

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的合同副本应当报送省交易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中标单位接到决标通知书后,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内借故拒签合同或拒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结果无效,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或由出具保函的银行兑付投标保证金;招标单位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借故拒签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

招投标双方因前款规定而发生争议的,可向省交易管理机构申请裁决。

第二十七条 招标单位如需使用未中标投标单位的技术方案的,应当征得投标单位的同意,并支付技术咨询费用。

投标单位发现招标中有显失公正或不正当行为的,可向省交易管理机构申请核查。

第二十八条 禁止工程承包单位转包工程;经发包单位同意,非主体工程可以分包,但分包总量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九条 工程交易中心应当为工程发包承包活动提供公开规范服务;发包承包单位应当遵守交易市场的规则。

省交易管理机构对工程招标文件和标底的审核应在7日内完成,大型、复杂工程的审核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日;对招标投标其他有关内容的审核工作应在5日内完成。

省交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工程承包合同履行情况,建立工程承包单位业绩档案。

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在办理工程建设审批、许可和承包登记等手续时,应当查验发包或承包单位的决标通知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结果无效,由省计划与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停止建设,可给予警告,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零点五至百分之一的罚款,罚款的最高额不得超过20万元:

(一)未按规定实行招标或者未经省交易管理机构核准,擅自采取邀请招标、议标或直接发包方式的;

(二)在工程招标中,故意隐瞒工程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故意泄露标底或串通投标单位,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

招标发包代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招标结果无效,由省计划与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停止3个月至1年的招标代理资格,并可处以招标代理收费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承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结果无效,由省计划与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以其承包工程造价百分之零点五至百分之一的罚款,罚款的最高额不得超过20万元:

(一)在投标中弄虚作假的;

(二)非法获取标底的;

(三)在投标中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的;

(四)采取行贿或其他手段串通发包单位排挤竞争对手的。

第三十三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工程转包或者未按规定分包的,由省计划与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承包工程造价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的罚款,罚款最高额不得超过20万元。

第三十四条 罚、没款的上缴和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有关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 省计划与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交易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依法执法;对在发包承包交易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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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法律、法规对工程发包承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利用国际金融机构或外国政府贷款的工程应当按照相应的“采购指南”或规定进行招标采购,并接受省交易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19xx年4月1日起施行。 什么是标底价格

标底价格的概述

标底是指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编制的完成招标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是依据国家规定的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计算出来的工程造价,是招标人对建设工程的期望价格。标底由成本、利润、税金等组成,—般应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及投资包干限额内。

《招标投标法》没有明确规定招标工程是否必须设置标底价格,招标人可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自己决定是否需要编制标底价格。一般情况下,即使采用无标底招标方式进行工程招标,招标人在招标时还是需要对招标工程的建造费用做出估计,使心中有一基本价格底数,同时由此也可对各个投标报价的合理性做出理性的判断。对设置标底价格的招标工程,标底价格是招标人的预期价格,对工程招标阶段的工作有着一定的作用。(1)标底价格是招标人控制建设工程投资、确定工程合同价格的参考依据。(2)标底价格是衡量、评审投标人投标报价是否合理的尺度和依据。

标底价格是招标人对拟招标工程事先确定的预期价格,而非交易价格。招标人以此作为衡量投标人的投标价格的一个尺度,也是招标人控制投资的一种手段。同时,标底价格也是招标工程社会平均水平的建造价格,在工程评标时,招标人可以用此来衡量各个工程投标人的个别价格,用以判断投标人的投标价格是否合理,以此作为衡量投标人投标价格的一个尺度。

标底价格的编制原则

工程标底是招标人控制投资、确定招标工程造价的重要手段,工程标底在计算时要力科学合理、计算准确。工程标底编制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科学、公正地编制工程标底。在标底的编制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1) 根据国家统一工程项目划分、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以及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并参照国家、行业或地方批准发布的定额和国家、行业、地方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以及要素市场价格确定工程量和编制标底。

(2) 标底作为招标人的期望价格,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相吻合,要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

(3) 标底应由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等组成,一般应控制在批准的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或总概算(修正概算)价格以内。

(4) 标底应考虑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化因素,还应包括管理费、其他费用、利润、税金以及不可预见费、预算包干费、措施费、(赶工措施费、施工技术措施费)、现场因素费用、保险等。采用固定价格的还应考虑工程的风险金等。

(5) 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6) 招标人不得以各种原因任意压低标底价格。

(7) 工程标底价格完成后应及时封存,在开标前应严格保密,所有接触过工程标底价的人员都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露。

标底价格的编制依据

(1) 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工程造价的文件、规定。

(2) 工程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包括合同条件中规定由工程承包方应承担义务而可能发生的费用,以及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等补充文件和资料。在标底价格计算时,计算口径和取费内容必须与招标文件中有关取费等的要求一致。

(3) 工程设计文件、图纸、技术说明及招标时的设计交底,按设计图纸确定的或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等相关基础资料。

无标底招标 (4) 国家、行业、地方的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必须执行的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5) 采用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技术措施等。 (6) 工程施工现场地质、水文勘探资料,现场环境和条件及反映相应情况的有关资料。 (7) 招标时的人工、材料、设备及施工机械台班等的要素市场价格信息,以及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性调价文件的规定。 标底价格的编制步骤 招标工程标底价格和工程量清单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自行编制,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和监理单位编制。招标工程标底价格的编制步骤如下: 1.准备工作 首先,要熟悉施工图设计及说明;其次,要勘察现场,实地了解现场情况及周围环境,以作为确定施工方案、包干系数和技术措施费等有关费用的依据;再次,要了解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招标范围,材料、半成品和设备的加工订货情况,工程质量和工期要求,物资供应方式;要进行市场调查,掌握材料、设备的市场价格。 2.收集编制资料 编制标底需收集的资料和依据,包括招标文件相关条款、设计文件、工程定额、施工方案、现场环境和条件、市场价格信息等。 3.计算标底价格 标底价格应根据所必需的资料,依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要素市场价格、相关定额以及计价办法等仔细准确地进行计算。 标底价格的计算方式 工程标底的编制,需要根据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如果在工程招标时施工图设计已经完成,标底价格应按施工图纸进行编制;如果招标时只是完成了初步设计,标底价格只能按照初步设计图纸进行编制;如果招标时只有设计方案,标底价格可用每平方米造价指标或单位指标等进行编制。 标底价格的编制,除按设计图纸进行费用的计算外,还需考虑图纸以外的费用,包括由合同条件、现场条件、主要施工方案、施工措施等所产生费用的取定,如依据招标文件或合同条件规定的不同要求,选择不同的计价方式;依据不同的工程发承包模式,考虑相应的风险费用;依据招标人对招标工程确立的质量要求和标准,合理确定相应的质量费用;依据招标人对招标工程确定的施工工期要求、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考虑必需的施工措施费用和技术措施费用等。根据我国现行工程造价的计算方法与习惯做法,在按工程量清单计算标底价格时,单价的计算可采用工料单价法和综合单价法。

无标底招标

在业主招标过程中不设标底或者即使设标底也不作为评标标准,业主只需提出一个评标的标准和方法即可的一种招标方式。有标底招标和无标底招标内涵的差别在于:一是招标单位在招标工程中是否编制标底;二是评标时是否以标底为基准对投标单位的报价进行考评评分。不设标底可消除标底编制不够正确对招标投标过程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有利于降低造价,保证公平、公正、公开。无标底招标采用了量价分离的科学形式,更加符合市场科学的要求,有利于加强招投标过程的竞争机制。

目录

无标底招标的评标方法和程序

无标底招标的优点

实行无标底招标的必要性

国际上无标底招标的应用

国际上无标底招标的启示

国内无标底招标的成效

我国实行无标底招标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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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标底招标

无标底招标采取的措施 展开

编辑本段无标底招标的评标方法和程序

无标底招标的评标定标通常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 1、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人的投标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后报价最低者中标的评定标方法。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通常按下列程序进行: (1)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鉴定。投标文件应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应与招标文件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评标委员会对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予以拒绝。 (2)对投标文件的技术标进行评估。评标委员会对投标单位所报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人员和施工设备的配备、施工技术能力、以往履行合同情况、临时设施的布置等进行评估,按合格与不合格两个标准评定,不合格的投标被拒绝。 (3)对投标报价进行评估。评标委员会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技术标合格的投标进行投标报价评估。在评估投标报价时应按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校核后,确定评审报价,并按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次排出名次。 (4)对报价答辩结果进行评定。评标委员会对报价最低的投标人进行报价答辩,认定报价不低于成本后,即确定该投标人为中标单位,如被认定为属于低于成本的报价,则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其中标资格,并依次对下一名次投标人进行报价答辩,最终确定中标单位并写出评标报告。 2、综合评定法是指投标人的投标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中标的评定标方法。综合评定法通常采用以计分为基础的评定方式。评定内容由技术标、商务标和项目班子配备三部分组成。按工程类别不同设定三部分的权重,总分值为100分。其中:技术标的权重为30%-60%,商务标的权重为30%-60%,项目班子配备权重为10%-30%。

无标底招标的优点

问题是不可避免的,但从上面我国实行无标底招标的成效可以看出无标底招标在一定程度上已经适合我国建筑市场的发展,有其自身的优点。 (1)不存在标底泄露问题,消除了暗箱操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有效地遏制了招投标过程中腐败行为的发生。 (2)招标人和评委会对评标、中标的人为影响因素相对减小;无标底招标过程的评定标标准严格、明确,使得人为操作的可能性大大降低,使招标人和评委会对中标人确定的主观因素逐渐被消除。 (3)能很大程度上提高投标人的综合素质水平,充分体现市场经济的运作规律,实现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的需要。 (4)鼓励了公平竞争,促进投标单位降低企业成本,有利于投标企业(施工企业)增强企业自身实力,即人才,技术和装备等综合实力,从而提高企业效益。 (5)招标人获得了合理低价的工程发包成本,降低工程造价,节省国家建设投资,提高社会效益;由于无标底招标一般是以低价中标为原则,投标企业在报价时及合同执行过程中会利用企业自身的先进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法,在工程的施工管理上采用高素质的管理人员和先进科学的管理方法,以降低工程施工成本,节约工程支出,因此其管理费用和施工成本相对是最低的,从而最大限度的节约了工程投资。 (6)规范了建筑市场各方的行为,节制了转包行为的发生。无标底招标项目一般中标价格都较低,中标人必须尽心尽力地去完成项目才会有所盈利,再想通过转包来牟取非法利润根本行不通。 (7)有利于打破地区或部门保护行为。 (8)与国际接轨,加快我国与世界间的国际经济一体化发展趋势。

实行无标底招标的必要性

加入WTO以后,我国的招投标模式将会与国际不相适应,而采用"无标底"招标则是改变这种状况的良策之一,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是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的需要。从我国目前的建筑市场看,工程招投标中的腐败现象、工作质量问题不断,不少工程钱没少花,质量却很差,因为用的施工队伍素质不高,不少资金都流到了工程以外,而实行"无标底"招标可建立公平的竞争环境,真正让市场、让法律、合同发挥作用,使权力、关系在招标中的作用丧失,对整顿规范建筑市

无标底招标

场有治本的意义。 (2)是有效节省投资,提高社会效益的需要。实行"无标底"招标,可通过激烈的市场竞争寻求到技术及管理水平高的承包商,他们的个别成本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从而节约工程造价。另一方面,由业主提供实物工程量清单,施工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及市场行情自主报价,可避免多家投标单位重复算工程量,减少人力、物力及财力的浪费,并可减少标底编制及评标成本,从而提高社会效益。 (3)是加入WTO后与国际接轨的需要。世贸组织第四届部长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决定,这意味着我们的建筑市场也将实行开放和准入制度,为使我们的建筑市场尽快与国际接轨,使建筑企业能尽快适应和参与国际竞争,我国也有必要在建筑市场推行"无标底"招标。 (4)是促进市场主体自身发展的需要。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的建筑市场主体行为不够规范,很难适应国际惯例的要求,而通过实行“无标底"招标,可促进市场主体提高管理素质,增强法律、合同意识,加强内部管理,国际上无标底招标的应用

在国际上,很早就有无标底招标的出现: 招标投标制度起源于英国。英国建筑工程在进

入评标阶段时,最初由业主和工程师要求各投标者对投标文件中不清楚和不完善的地方加以澄清和解释,然后评审投标者资格,请有关的投标者个别会谈,讨论关于资格的问题,最后评标时,报价最低的投标书应被评为"财务报价最有利者"。只要技术、合同与行政管理方面也同样令人满意,一

般来说此标书就会被业主认可。这就是最早的、具有最低价中标法雏形的建筑工程招投标办法。 在美国,政府立法规定10万美元以上的政府工程必须采用最低价中标法。基本程序是:一、业主提前一个月在指定报纸和英特网上发布招标消息。二、审核投标者资格,重点检查工程担保保函、履约保函和付款保函,以及其它一些业主根据工程特点提出的条件。三、合乎资格的投标者采取密封报价、公开唱标、价格竞争、当场确定最低价者中标。 在日本,一般规模以上的政府公共工程采用一般竞争招标。一般竞争招标是通过公布竞争招标的工程概要,希望投标者全部参加竞争投标,原则上以最低价格的投标者作为中标者的合同方式。但所谓的“全部”是指具备一定资格的投标者。为防止倾销,日本还设置了低投标调查制度和最低限制价格制度。一般竞争招标方式的对象为工程预算价格在7亿3000万日元以上。其次,指名竞争招标在日本也采用较多。发包者事先通过对参加竞争者的资格审查编制有资格企业名录,在个别工程发包前从名录中选择多家满足发包工程等级、技术、地理条件等的公司予以指名,通过这些公司的竞争投标而缔结合同的方式。指名竞争招标原则亦为低价中标原则。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目前采用原港英政府遗留下来的最低价中标法。虽然没有立法规定政府工程必须采取最低价中标法,而且在招标公告中都要声明"政府不一定采纳索价最低的投标书或任何一份投标书",但实际运作中一般都是最低价中标。如不采用最低价中标,负责提交评审投标书报告的工程师要向投标委员会做出详细解释。

国际上无标底招标的启示

从上面的介绍中可以看出,在国际上通用的无标底招标方法是“最低价中标”,这种招标做法

独特,可以让我们得到很多启示: (1)资格预审的考核指标与国内主要是资信、信誉和业绩等有很大不同,而是以企业资金(包括企业自由资金和第三方担保资金)为主要考核标准,因为它代表施工企业的支付和赔偿能力。其好处在于,对于业主来说,无论是企业自有资金还是银行或担保公司的保函,都可以保证企业实际的财务实力,只要出现问题都在费用上解决,省去很多的担心和麻烦,而且它对于建筑市场的发展也有好处,可有效防止企业因盲目扩张而引起过度竞争,企业就职能量力而行,随意抢标的现象自然减少。这种做法同时提高了企业对信用的重视,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不法现象自会大大减少。

(2)工程评标以最低价中标作为基本原则。这首先体现了投标竞争过程的公平、公正性,只

有管理水平高、设备和工艺先进、成本低的企业才有中标机会,鼓励企业加强管理。另外,这种定标方法简化了评定标程序,大大节省人力、物力和时间,节约市场运作成本,而且因为评标定标过程依据明确、条件简单,人为因素减少,评审标中的认清、关系、权利都无法发挥作用,腐败梅雨滋生的土壤,可有效地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3)实行中标价的复核程序,以此减少差错。中标价的复核工作通常在招标之后第二天开始,目的是检查有无漏项或计算错误之处,由2-3名造

无标底招标

价工程师同时分别进行复核,确保最低价已包括所有工程内容,以免合同实施后再引发纠纷,给招投标双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这样做既对业主有利,同时也对施工企业有利,可以及早发现问题,减少损失。

国内无标底招标的成效

自从19xx年开始试行以来,我国的无标底招标参考了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的有效做法,推行在特定时期具有自己鲜明特色的无标底招标方式。目前的定标原则是综合评价最佳和合理最低价共存。综合评价最佳定标原则主要表现形式为:业主在招标过程中不设标底作为评标定标依据,而是开标后对所有根据规定有效的入围标做一合成标,以该合成的价格作为投标人商务标的评价依据。我国无标底招标采取这种方式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首先,招投标是市场中各方主体的博弈行为,由于评标标准发生变化,投标人的博弈策略也随之变化。根据得益最大的博弈原则,投标人报价的博弈策略遵循项目的预期利润与中标概率的乘积最大化。在传统招投标中,中标概率与投标价关系较小;在无标底招标中,较低的价格将得到较高的中标概率,因此,总体来说,其价格趋于合理降低。正是由于投标人各自为自己的利益考虑,产生了相互之间的竞争,通过市场经济“看不见的手”,维护了开放型社会的价格体系,使工程价格趋于合理。从深圳和杭州等地区应用的结果看,无标底招标平均降低造价达10%以上,提高了建设单位的投资效益。施工企业也认为“无标底招标真正体现了企业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人员素质和社会信誉,能够保证施工企业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下参与竞争。”

其次,无标底招标通过将主观评价因素从评标条件中剥离出来,列入资格预审阶段,评标依据更为客观和公平。最后,只有在符合博弈条件的情况下才可能产生合作博弈,无标底招标通过促进价格竞争,较好地防止了串标的形成。

再次,在招投标过程中任何人无权决定中标单位,可以名正言顺地对付各社会关系,施工单位也不再需要找关系、摸标底,而注重从技术方案、报价方面集中力量进行研究,开展正当的竞争。在我国实行无标底招标的过程中,不但在实行自己独特的招标形式的过程中取得了成效,实行国际上的“最低价中标”法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在鲁布革水电站工程国际招标中,日本大成建设公司以低于标底43%的报价中标,完成项目后仍有赢利。厦门市164个国有投资项目招标全部采用最低价中标法,减少投资7.55亿元。四川省交通厅于20xx年在13条省重点公路的20个标段招标中实行了这种方法,招标项目估算价总额为96.6亿元,中标金额为64.3亿元,减少投资32.3亿元。成都市第二污水处理厂、红星路下穿隧道、衣冠庙跨线桥、浣花溪公园园林绿化等项目预算投资4.1682亿元,采用最低价中标法后实际中标价为2.26亿元,平均节资率达45.8%。德阳市污水处理厂土建工程预算投资4200万元,实行最低价中标法招标的实际中标价为2789万元,节资率达33.6%。

从国内已竣工和正在实施的项目看,实行无标底招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招标的项目,不仅大大节约了投资,而且提高了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有效遏制了招标活动中各类寻租的腐败行为。实践证明,在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招标中推行无标底招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势在必行。但是因为我国特定的历史条件和现阶段市场经济的发展情况等诸多原因,实行最低价中标还不适合。只能实行符合自己国情的,有自己特色的无标底投标。

我国实行无标底招标面临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建筑市场虽已初步具备推行"无标底"招标的条件和基础,但由于受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建筑市场的运行仍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许多方面的工作还不够成熟,因此,采用国际上通用的"无标底"招标还可能会面临其它一系列的问题。 (1)传统思想观念的束缚性。受传统思想观念惯性的影响,人们对待一些改革内容,因会牵涉到部门或个人的职能、责任、利益的划分,总不愿主动推行,对一些革新内容怕出问题,不敢主动尝试等,这些将制约"无标底"招标工作的开展。 (2)计价方式缺乏真正的市场竞争性。我国目前绝大部分地区采用的计价方式,是按预算定额价来计算直接费,然后以此为基础并按有关规定计取其它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等。这种计价方式虽然造价管理部门制定了一些针对性的调价政策,有些地方把一些费用单列为

无标底招标

竞争费,但实质上报价仍是以定额为依据,生产者不能成为真正的定价者,体现不出真正的市场竞争性。 (3)缺乏外部环境的配套性。采用"无标底"招标后,投标者的工程利润微薄,降低了投标者抵抗风险的能力,容易造成工程的失败,而我国在这方面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规的约束。业主资金不到位、手续不齐全就忙于开工,要求垫资、拖欠工程款等问题未能得到有效制约,将加大承包商的风险,另一方面,承包商低价中标后,如无法按期保质保量实现工程,应如何处理也缺乏制约措施,社会信用体系欠缺,缺乏守信的激励和失信的惩罚机制。 (4)市场管理中缺乏执法的严肃性。随着我国市场机制的完善,近几年为规范建筑市场,先后颁布了《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质量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比较严重,影响招标市场的正常运行。

无标底招标的实际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实行无标底招标存在的实际问题

无标底招标在国内的实施过程中,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其中最主要的是以下两个方面。 (1)、如何界定投标价低于成本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中指出:“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这条规定只指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两种情况,在无标底招标的情况下,只有“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才被认为低于成本价。如果有几个投标人的报价都低于成本价时,如何认定呢?这个问题没有解决。同时,即便投标人报价低于成本价,评标委员并不都是工程造价方面的专家,由评标委员会认定某投标人报价低于成本价是否具有权威性也值得商榷。因此,评标委员会往往不能很好地行使其“确定低于成本价”的权力。 (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只规定了投标人恶性竞争、低于成本价投标的情况,却没有提到投标人相互串标、哄抬标价、私下分赃的情况。这种情况没有司法介入恐怕难以定性,但作为业主或招标人不应为此蒙受损失。

实际问题的解决方案

为什么国际上通行的无标底招标的做法(当然)国外也有设标底招标的项目),国内就行不通呢?笔者以为,国际竞争性招标,一方面,往往有十几个甚至几十个投标人参与竞标,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投标儿相互串标、哄抬标价的可能性基本上不存在,另一方面,投标人大多是私有制或股份制等形式的公司,投标人一般不会无故牺牲公司的利益,低于成本价投标(低于成本价争夺市场的情况很少见)。为杜绝投标人相互串标、哄抬标价或抵于成本价中标,根据国内招投标的现状,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应保留有标底的做法。但评标方法应进行改革,标底不应以直接作为评价投标人报价得分高低的依据,也不应以参与计算复合标底等形式作为评价投标人报价得分高低的依据。标底只能作为招标人对工程项目成本价的控制依据,如认为低于标底价a%为低于成本价(指所有投标人所能承受的最低成本价),招标人有权拒绝其投标;高于标底价b%为不具有竞争性(指高出行业平均利润较大幅度),当所有投标人报价均高于标底价b%时,招标人可以拒绝所有投标,重新组织招标。

无标底招标采取的措施

(1)更新观念,转变管理职能。观念问题是影响"无标底"招标推行的最大障碍之一。要保证"无标底"招标的推行,政府主管部门首先应更新观念,转变管理职能,为其发展积极创造条件。其次是建筑市场主体观念的转变,业主应遵守市场规则,取消买方市场的优越观念,依法办事,严格履约;承包商应打消"等"、"靠 "观念,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高自身的竞争能力;咨询服务单位则应建立与国际惯例相一致的服务机制,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共同为" 无标底"招标的推行创造良好条件。 (2)制定和完善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为保证"无标底"招标完全与国际接轨并健康发展必须有健全的法律法规作保障,从目前状况看,一方面需调整和完善

无标底招标

已颁布法规中与现行要求不相适应的条款,另一方面需建立工程担保法和工程保险制度,搞好市场监管的立法。通过立法规定工程投标人必须提供投标保函、履约保函,招标人必须提供付款保函;工程保险方面,则应通过法规将有关费用列入报价,作为工程建设的必投险种,来完善风险转移体系。同时应培育完整的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守信的激励和失信的惩罚机制。 (3)做好招投标环节的配置改革。实行"无标底"招标必须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使承包商能够独立私人估价。为此行业协会应在现行的全国统一基础定额的基础上并结合国际惯例来尽快制定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而单价则应由部分费用单价(该综合单价由按定额单价算得的非竞争性费用和由投标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自己的能力自由报价的竞争性费用两部分组成)模式向全费用单价过渡。即单价中的量〈资源消耗量〉、价(人、材、机的基础单价)、费(各种间接费用)均由企业根据市场自主确定。

? 工程招标复合标底计算公式:

C=0.6A+0.4B

A――招标人标底值

B――投标人报价平均值

C――复合标底值

已知A=290374,投标人报价有效入围值为A的105%--92%(即报价值为招标人标底值上浮5%至-8%为有效标),假若最优标为复合标底的-8%,且有效投标人有15家以上,则最优标值应为多少?测算过程越详细越好!!!!!!!

按竞争性来分,招标分为“竞争性招标”和“有限竞争性招标”,也就是通常说的“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其它采购方式还有“询价采购”和“直接采购”。各位所述的“议标”,其实是询价采购或直接采购。不能把所谓的“议标”归为招标范畴。“议标”仅仅是询价采购或直接采购的一种俗称。

议标就是谈判签约,在我国不属于招标的范畴。因为谈判是限于甲方已经选择了乙方、而且是保密的状态,这与公开招标在实质上和程序上都是截然不同的。议标既然不是招标的范围,就没有招标、开标、评标、中标等程序了。双方谈判的基础就是合同文件,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签订合同了。所以,法定的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是不允许议标签约的。在我国,无论是在招标投标法还是在政府采购法中,都没有“议标”的法律概念。特别是在在招标投标领域,是没有议标的方式的。但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中,第三十一条有一种“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符合这一条规定的,即是采用谈判签约的采购方式,也就是大家通常所说“议标”。

国际上招标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包括两阶段招标)和议标。议标是通过协商达成交易的方式,通常是在非公开状态下采取一对一谈判方式进行的。而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条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没有“议标”方式。这是由于这种招标方式弊端太多,而取消了。所以国内招标是不允许采用议标方式的。在国际上只有在竞争性招标不是最为经济和有效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其他方式(包括邀请招标和议标)。也就是说议标只有在以下的情况下采用:某项目在合同实施时,由于项目设计变化等原因,增加新的项目,该项目如果与执行的合同关系密切,可用变更的方式,由本合同的承包人一并实施。如果与合同关系不密切时,可作为一个单独的合同另行招标。如果时间允许,经济上合算,应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如果时间紧迫,投资不大,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花费较大,经济上不合算时,即可采用议标。所以议标在国际上是不可缺少的一种采购方式,前提是经济。笔者认为,该方式对于我国也是不可缺少的,只是应与国际上一样在有限制的条件下使用。不能像以前一样,招标人用一对一通过谈判方式想把标给谁就给谁,以此来规避公开招标。这样作是没有经济作为基础的,所以是不允许的。

以上可以看出议标与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实质上和程序上是不一样的,但目的是一样的,都是为了使招标人通过招标选择一个高效率承包人,能获得投资得到控制,按期完成的合格建设项目。如采用议标达不到上述目的,就不对了。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也称为有限竞争招标,是一种由招标人选择若干供应商或承包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由被邀请的供应商、承包商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者的招标方式。如上所述,公开招标在其公开程度、竞争的广泛性等方面具有较大

无标底招标

的优势,但公开招标也有一定的缺陷,比如,由于投标人众多,一般耗时较长,需花费的成本也较大,对于采购标的较小的招标来说,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往往得不偿失;另外,有些项目专业性较强,有资格承接的潜在投标人较少,或者需要在较短时间内完成采购任务等,也有宜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招标的方式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些缺陷,同时又能够相对较充分地发挥招标的优势。根据这一条的规定,邀请招标的特点是:(1)招标人在一定范围内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的科研项目的招标还可包括个人)投标。与公开招标不同,邀请招标不须向不特定的人发出邀请,但为了保证招标的竞争性,邀请招标的特定对象也应当有一定的范围,根据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的潜在投标人发出邀请。(2)邀请招标不须发布公告,抬标人只要向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即可。接受邀请的人才有资格参加投标,其他人无权索要招标文件,不得参加投标。应当指出,邀请招标虽然在潜在投标的选择上和通知形式上与公开招标有所不同,但其所适用的程序和原则与公开招标是相同的,因此,邀请招标仍不失其公开性。邀请招标可以采取两阶段方式进行。当招标人对新建项目缺乏足够的经验,对其技术指标尚无把握时,可以通过技术交流会等方式广泛摸底,博采众议,在收集大量的技术信息并进行评价后,再向选中的特定法人或组织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被选中的投标商提出详细的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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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是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同时也是评标的重要依据因为评标是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的此外招标文件是签订合同所遵循的依据招标文件的大部分内容要列入合同之中因此准备招标文件是非...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标底编制和使用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标底编制和使用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标底的编制和使用保护国家及社会公众利益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

50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标底编制和使用的若干规定

关于发布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标底编制和使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20xx0322京发改20xx537号各有关单位为依法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标底的编制和使用保护国家及社会公众利益维护招标投标...

招标控制价、拦标价、标底价,你分清楚了没有

招标控制价拦标价标底价你分清楚了没有一如何区分招标控制价拦标价标底价招标控制价是在工程发包的过程中由招标人根据有关计价规定计算的工程造价其作用是招标人用于对招标工程发包的最高控制限价有的地方也称拦标价预算控制价...

关于做好《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贯彻实施工作

关于做好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法规20xx1284号来源国家发改委网站浏览次数773日期20xx0715关于做好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法规20xx1284号国务院各部门各...

招标标底(31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