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 请 人:王喜,男,49岁,汉族.住:内蒙古临河市八一西街建国巷12栋2号.
被申请人:湖北兴达交通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赤通高速公路CS-2项目部.住址:松山区夏家店镇水泉村西梁.
请求事项:冻结被申请人 银行 号帐号内存款人民币45万元(大写:肆拾伍万元整).
事实与理由:
20xx年4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约定,被申请人把赤通高速公路段内桩号K9+075--K12+000的土方承包给申请人,单价每方11.30元,由被申请人在签发验收单后付款.20xx年4月,申请人开始组织人员施工,至20xx年9月8日,按约定全部施工完成,被申请人也按施工进度和工程量签发了验收单,但迟迟不予付款.因此,申请人拟提起诉讼解决,为防止被申请人恶意转移财产损害申请人的利益,保障判决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3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以马洁所有的解放牌CA3253P7K2T1A重型自卸货车(车牌号为蒙D32328)提供担保.
此致
松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喜
20xx年10月12日
附:1、工程任务验收单16份(复印件).
2、担保车辆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担保车辆行驶证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
第二篇:诉前财产保全管辖法院
诉前财产保全管辖法院
一、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应具备的条件:
1、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这与诉讼财产保全不同,诉讼财产保全不是必须提供担保,只有在法院责令提供担保的时候,提供担保才成为必要条件,而且这种担保必须与所保全的财产相适应,不能小于所保全的财产。
3、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4、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二、诉前财产保全管辖法院
1、保全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
2、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4、申请人提起诉讼时,可以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5、诉前财产保全与案件管辖
三、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应具备的条件:
1、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这与诉讼财产保全不同,诉讼财产保全不是必须提供担保,只有在法院责令提供担保的时候,提供担保才成为必要条件,而且这种担保必须与所保全的财产相适应,不能小于所保全的财产。
3、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4、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四、诉前财产保全管辖法院
1、保全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
2、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4、申请人提起诉讼时,可以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5、诉前财产保全与案件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