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南力克镇村民“一事一议”制度
为发扬民主,保障广大群众民主权利,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级组织工作规范(试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村凡涉及群众切实利益的大事,大项资金的使用、道路的修建、低保金的发放、婚姻和计划生育、水电费收缴、宅基地审批、征购提留、干部责任目标等都必须根据村民议事会议制度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按照“一事一议”的要求,依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做出决定。
二、村民议事的形式是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
三、村民会议必须由本村18周岁以上公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始得生效。
四、群众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有关事项。群众代表由村民按照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应当经到会村民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会前应将讨论事项告知群众,并征求群众意见。
五、村民会议或群众代表会议由村委会负责召集,党支部书记主持,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若十分之一以上年满18岁的群众提议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群众代表提议要求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应当召开会议,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召开。
六、在村民会议或群众代表会议通过的事项,村民委
员会和全体村民必须执行,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落实。未经村民会议或群众代表会议表决的事项,村民可以拒绝执行,并有权逐级向上反映。
七、在村民会议上被群众否决的议题,村民委员会必须尊重和采纳群众意见。
八、凡属国家政策、法律所明确规定公民必须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及其他事项,不得作为村民会议或群众代表会议讨论的议题。
第二篇:镇一事一议制度
镇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规范我镇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切实加强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省、市有关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文件和会议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新农村建设目标科学规划村内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充分体现村民民主管理的要求,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为平台,统筹相关支农政策和资金,集中解决农民群众最关心的村内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村级组织负责项目申报和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乡镇政府负责项目初审和监督管理、检查、申报等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农民自愿,量力而行。要充分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和意愿,调动农民自觉参与的积极性。同时,还要考虑到农民和村级集体组织的承受能力,处理好农民筹资筹劳与减轻农民负担的关系,坚决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和新的乡村债务产生。(二)民主决策,阳光操作。实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确保筹资筹劳项目的方案制定、议事和审批程序、财政奖补的申报、资金和劳务的使用管理公开透明,实现管理的精细化和科学化,全程接受村民监督。
(三)村民受益,注重实效。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重点支持村民要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的村级公益事业项目,注重项目建设的实际效果,防止盲目攀比、好大贪功的浮躁作风,把“一事一议”项目建成“民心工程”。
(四)自筹为主,奖补结合。必须以村民民主决策、自愿筹资筹劳为前提,政府给予适当奖励或补助,政府投入和村民出资出劳相结合,共同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
(五)重点示范,典型引导。要因地制宜,搞好一事一议项目总体规划,选择村“两委”班子强、工作基础好、群众积极性高的村开展试点示范,财政奖补给予支持,实行重点突破,建成精品项目。在搞好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进。
(六)强化管理,规范运行。严格执行“一事一议”相关政策,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项目选定、村民表决、筹资筹劳和奖补资金、项目预决算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接受群众监督。
(七)建立制度,加强管护。建立项目效益评估制度,实现“一事一议”项目全过程规范化管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形成的资产归该村(村民小组)村民集体所有,按照“谁议事、谁受益、谁所有、谁养护”的原则,落实管护责任,完善养护机制,提高项目的使用效率和养护水平,发挥资产的长期效用。
三、规范运作
(一)明确议事范围。议事范围控制在行政村内进行,一般不得跨村进行,个别确需跨村议事的项目,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要求的程序操作和报批。
(二)明确议事时限。坚持“一事一议”一年内只议一件的政策界限。
(三)明确议事程序。议事程序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法进行,同时还必须遵守三个附加条件,即:村民代表或农户代表必须签字;筹资筹劳额度必须有上限控制;“一事一议”形成的决议必须上报镇政府备案后才能进行筹资筹劳。
(四)明确议事内容。议事内容不得突破《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内容,即:村内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村内道路修建及维护;村内安全饮水工程、村容村貌整治;村内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村内土地整理项目;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其他公益事业项目;符合当地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政府给予补贴资金支持的相邻村共同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
(五)明确议事对象。筹资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所议事项受益人口;筹劳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所议事项受益人口中男性18至60周岁、女性18至55周岁的劳动力。
(六)明确上限标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上限标准为1年内每人筹资不超过50元,1年内每个劳动力筹劳不超过10
个。属于筹劳的项目,不得要求村民以资代劳。村民因特殊情况自愿以资代劳的,必须由本人或者其家属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方可以资代劳,防止将筹劳变为变相筹资。对筹资确有困难的,允许以工折资。以资代劳(以工折资)工价标准按每个工日50元确定。
(七)落实减免政策。五保户、现役军人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在校就读的学生、孕妇或者分娩未满1年的妇女以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村民不承担筹劳任务。家庭确有困难,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筹资任务的农户,以及因病、伤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筹劳任务的村民,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给予减免。在筹资筹劳过程中,凡符合减免条件的一定要减免,严防强行筹资筹劳引发农民负担上访事件发生,严禁强征强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