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禾粮食收储有限公司简介

时间:2024.4.13

曹县佳禾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曹县佳禾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成立于20xx年3月,是在原国有粮食企业粮管所、国家粮食储备库的基础上,根据上级有关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精神,经附营业务和政策性业务分离后,由政策性粮食收储业务合并组建而成。主要从事中央、省、市各级储备粮的收购、储藏、轮换、加工、经营等业务。注册资本60万元,20xx年底资产总额2300万元。公司内设办公室、财务科、业务科、资产管理科四个职能科室。现有员工42人,其中党员3名,大专以上文化程度11人,获得各类初、中级专业技术职称3人,初级以上粮油保管职业资格1人。

曹县佳禾粮食收储公司成立以来,在市、县、镇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正确领导和关心支持下,立足“提高服务促发展、加强管理增效益”的经营理念,坚持机制创新、管理创新、科技创新,认真贯彻执行好各级政府粮食购销政策,充分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主渠道作用,为我市的的粮食安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财政减支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一是积极做好本地订单粮食的收购,深入开展粮食收购“四好”优质服务活动,保证上级各项粮食收购优惠政策的全面落实;二是认真做好各级储备粮的轮换工作,确保粮食储备规模,保障粮食安全;三是坚持粮食仓储规范化管理和精细化管理,深入开展“一符四无”粮仓活动,确保全部库存粮食安

全无事故;四是抓好国有资产管理,不断提升资产质量,增强企业核心实力。

公司在继承粮食行业优良传统的同时,坚持创新发展,积极研发储粮新技术,大力开展绿色生态储粮,免熏蒸储粮比例和准低温储粮比例逐年上升,目前和国家粮科院合作研发富氮气调储粮新工艺已进入实施阶段,公司整体科技储粮水平已达全省领先水平。

近几年来,通过全体干部员工的共同努力,公司的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显著成效,利润稳定增长,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企业实力不断发展壮大,得到了县、镇等各级部门和领导的充分肯定。


第二篇:佳禾有限公司


白银佳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宗 旨

第一条 为搞活动流通,进一步发展经济,促进企业财务规范,为国家创造财富,为地方财政增加税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由股东魏小红、魏永红、高颖、张吉义 出资,设立白银佳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二条 公司名称:白银佳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地址:白银市白银区五星街81号(14)3幢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条 经营范围:家政服务、商务服务。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贰佰万元整。

第五章 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六条 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单位(万元)

佳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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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和监事;

4、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5、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6、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7、其他权利。

第九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3、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一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该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它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以出资比例优先购买。

第十二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 2

佳禾有限公司

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利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的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者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和临时会议,并发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公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行使委托书载明的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 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本章程第十三条第八款、第十款、第十一款规定事项所做出的决定,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公司成立暂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公司首届执行董事由魏小红担任。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务: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6、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9、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0、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十九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魏永红兼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是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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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有关负责管理人员;

8、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公司不设立监事会,只设监事一人,由全体股东聘任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选举高颖为公司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的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法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 5

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牟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魏小红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 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主持股东会议;

2、检查股东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

3、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4、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时,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5、其他职权。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在每年会议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后,于第2年1月1日送交各股东。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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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十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八条 公司有下例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5、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第二十九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后公司终止。

第十二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 7

由全体股东签名、盖章,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二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股东共同协商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期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二份,股东各持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有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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