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馨母婴会所是萍乡市首家为孕期妈咪和宝宝提供最专业服务的高端母婴护理机构。团队由上海从事多年母婴护理服务机构运营的经理人组建。会所拥有经验丰富的知名妇产科医师、育婴师、催乳师、婴儿游泳师、瑜伽教练、产后专业顾问及护理团队(专职月嫂等)组成。会所提供一站式护理服务,定制个性化服务方案,会所的月子中心提供酒店式星级服务,满足每位妈咪和小宝贝的需求。
二、安馨的服务品牌
1、安馨妈咪俱乐部:
孕妇瑜伽、产后瑜伽健身-----时尚妈咪的选择
胎教SPA、心里咨询----创造孕妇好心情
妈妈大课堂----为时尚妈咪提供全面专业孕期知识由妇科权威专家授课
2、安馨游泳馆:
婴儿水疗SPA专家
3、安馨家政:
提供月嫂、育婴师住家服务,催乳师外派服务。
4、新起点职业培训学校
萍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定点培训机构,常年培训家政服务人员。举办特色班月嫂培训班、育婴师培训班。培训考试合格,颁发全国通用证书,解决就业。
第二篇:关于新版GMP的探讨(我的)
关于新版GMP中质量授权人的探讨
随着全面质量管理标准化时代的到来,我国于20xx年x月起开始正式施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xx年修订)》,而实施新版GMP的首要要素是人,人对GMP的适应性比GMP的其他内容都更为重要。因此,与19xx年版药品GMP相比,新版药品GMP在第三章第二节中专门规定了“关键人员”,这是新版药品GMP 增加对人员的特别规定,并对其中重要关键人员的资质和职责等提出具体要求。
新版药品GMP第20条第一款规定:“关键人员应当为企业的全职人员,至少应当包括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其含义包含三层意思:一是“关键人员”指企业的全职人员,即应当是包括企业负责人在内的参与药品生产和管理的正式职工;二是“关键人员”至少包含四类最重要的人员,即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受权人。三是“关键人员”中最重要的四类人员缺一不可,他们都处于核心的地位,是确保药品质量安全最根本的保证。
以下对质量授权人进行探讨:
一、概念:最早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中引入受权人概念,并建立受权人管理制度的是欧盟。受权人在欧盟指令和GMP指南中表述为“qualified person”,意为“具备资质的人”。WHO和PIS/C的GMP则采用“Authorized Person”,意为“被授权的人”。药品质量受权人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
经验, 经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授权, 全面负责药品生产质量的高级专业管理人员。依据有关规定, 药品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第一责任人, 受权人是药品质量的直接责任人。受权人对每批物料及成品放行的批准、生产、质量管理文件的批准、物料及成品内控质量标准的批准等行使决定权, 对关键物料供应商的选取、关键生产设备的选取、生产、质量、物料、设备和工程等部门关键岗位人员的选用等对产品质量有关键影响的活动可行使否决权。
二、资质:质量受权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从事过药品生产过程控制和质量检验工作。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理论知识,并经过与产品放行有关的培训,方能独立履行其职责。
三、主要职责:
1.参与企业质量体系建立、内部自检、外部质量审计、验证以及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产品召回等质量管理活动;
2.承担产品放行的职责,确保每批已放行产品的生产、检验均符合相关法规、药品注册要求和质量标准;
3.在产品放行前,质量受权人必须按照上述第2项的要求出具产品放行审核记录,并纳入批记录。
四、我国目前试行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的主要模式:
第一种模式——由企业分管质量的副总经理兼任受权人, 这种模式在实际推行过程中最为常见。其优点在于受权人职务和地位较高, 权威性较有保证, 可以较为独立地行使质量管理权力。缺点是这类受权人往往承担着大量行政事务, 难以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进行产品放行等质量管理活动。
第二种模式——由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兼任受权人, 这种模式在中外合资企业中较为常见。其优点在于受权人可以专注于产品放行等质量管理活动, 有充足的时间履行职责。
缺点:这类受权人行政职务较低, 其权威性受到一定的影响。这一点对于权力和地位通常一致的国内企业来说较难避免。
第三种模式——由企业负责人兼任受权人, 这种模式出现在少数民营企业。由于受权人被赋予了质量管理方面的最高权力, 对影响药品质量的活动行使决定权或否决权,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可能出于对受权人的不信任, 或担心缺乏对受权人的有效约束手段, 从而选择自己信得过的企业负责人来担任受权人。
理想模式——受权人从行政体系中独立出来成为专职人员, 这样不仅可以保证受权人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去履行产品放行的职责, 也可使质量管理相对独立。这种模式在国外较常见, 但在我国国情下如何实施, 尚需进一步探讨和实践。
小结:作为关键人员之一的质量授权人受到了人们的关注。其中还有“质量管理负责人”与“质量受权人”由同一人兼任并不违反GMP规定,至于“质量受权人”还要求企业要确保
其独立履行职责。新版GMP将质量受权人界定为受法人代表授权,全权对产品质量负法律负责,是药品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产品是否放行具有最终决定权;而产品放行人则是判断产品是否放行的具体执行者。新版GMP的这一要求,对产品质量的法律责任明确了具体承担者。但是从法律效力上, 我国对质量受权人的管理采取备案制,而国外的质量受权人是法律授权,我国的质量受权人是企业法人授权, 这对制度推行的成效、质量受权人地位的保障等有一定影响。从质量受权人的法律责任上来说,一些人在被企业指定为质量受权人后,由于担心承担责任过大,以至于直接向企业提出辞职。出现这一现象的主要根源在于许多人对责任划分的认识比较模糊。有些人认为,如果企业没有质量受权人,一旦发生事故,责任由企业法人承担;有了受权人之后, 发生事故时, 只由受权人承担法律责任了。这种认识虽然失之偏颇, 但从某种程度上反映出质量受权人制度在某些问题上的界定还比较模糊, 如果进一步推广, 必须加以明晰。
因此,质量授权人制度在施行过程中还不够成熟,质量授权人的整体素质还有待提高,但是质量授权人的提出有助于强化企业是药品质量第一责任的意识,是对当前质量管理体系的补充与完善,进一步体现了对药品质量管理的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