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写作指导

时间:2024.4.27

一、毕业论文的写作要求

1.论文在写作之前要有一个积累知识和材料的过程

进行任何一项学术性的研究都必须要在前人已经积累的知识上进行,不能凭空想象。我们在选择论文的素材、组织论文的内容、确定论文的观点之前,首先要占有大量的资料,在对相关问题做了相对透彻的分析了解之后,自然会产生诸多的感慨和体会,这就是我们产生新思想、新观点的契机。除了平时的学习积累外,起码应该先读几本书,进行一下论文检索,了解有关问题的一些最新研究动态,然后再动笔,这样才有东西可写.

2.应了解和掌握相应的论文论证方法

法学论文的论证方法还是有它的特殊性,同时论述不同类型问题的论文有不同的论证方法。比如侧重学理研究的论文多运用归纳法,即通过众多有说服力的实例、论据推导出主要的观点和结论。这种方法在论证时需要对所引用的实例和数据进行分析,要引经据典,寻找充分的理论、名家学说作依据,有时还要对不同学术观点进行比较探讨;不但涉及中国的理论,还要有外国的理论,既有目前的理论观点有时还要展现古代近代现代法制发展的历史,有丰富的理论和史料作支撑,这样写出来的东西才具有学术上的价值。这种论证方法多用在新思想、新观点的提出或基础性、前沿性的研究领域。而侧重实际问题研究的论文多用演绎法,即从大的、正确的前提出发来论证具体问题是否正确。如对某条法律法规的理解和应用,或是对某个社会现象、具体法律个案的操作进行评价分析等,用这种方法进行论证应注重在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法理解释和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实践中去寻找依据,所引用的论据最终应以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或普遍被接受的法理为基准,这样写出的文章才有说服力。

3.应了解和掌握论文选题和表现方面的技巧

如何选择适当的论文标题,如何通过材料的堆砌较好地表达自己的观点,这里面有一定的技巧,其中也有规律可循。比如在选题方面,一篇论文的标题是其内容的表现与缩影,代表着论文的核心,整篇文章要围绕着标题展开论述,因此标题本身的选择首先必须简练凝重、含义深远,有标新立异的感觉,让人有想进一步了解的欲望;其次是论文题目不要太大,如果我们所选择的标题太大,那么需要围绕展开论述的范围就必须很大,这就使得文章的写作难度加大,要面面俱到,多方论证,容易受到作者知识面和相关素材的限制,很难进行深入的探讨,从而易使论文流于肤浅,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大题目,小文章”。论文的基本要求是能清楚的表达你的思想观点并加以必要的证据支持即可,并不是非得长篇大论,小题目同样可以做成大文章。题目小了,我们可以顺着这个问题深入下去进行研究,国际国内、过去现代,从不同的方面将文章的主题说深说透,加大文章的分量,效果同样很好。当然,对于专家学者的课题研究、专项研究等大项目大制作,需要一个较大的标题,并配以博大精深的论证,但对于我们初习论文者来说,应由浅入深,循序渐进,开始写作的时候,题目选小一点,较容易把握,能够深入其本质,抓住要害。如有的学生写论文时,上来就写“论依法治国”、“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这样的题目并不是不能写,但是要想写好,写全面,实在太难了,就我们学生来说,还缺乏这样的功力。

另外,文章的素材如何堆砌、如何表现主题,这方面也有规律可循。一篇好的文章,其编排结构并不要求有固定的格式,但应做到衔接合理,首尾呼应,由表及里,由浅入深,娓娓到来。文章的素材要充分扎实,信息量大,但够用即可,切忌过滥;语言运用应自然无华,切忌装腔作势,故弄玄虚

三、毕业论文的写作要求

1.论文的起点要高,观点不能陈旧

从高标准的论文要求来看,其论点的提出应建立在前人最新的研究成果上,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要达到一定的学术规格

2.要有充分的理论作为论证的依据

在论证我们的观点时,除了自身调查、观察、实验等收集到的材料外,还要以前人已有的并被广泛接受的理论作依据,这一点很重要,作为研究性的论文需要引经据典、旁征博引,需要用已有的理论支持、验证我们的观点,有时还需要以前人的理论观点作为我们分析评判的对象来确立、推导出我们新的观点。

3.论证要合乎逻辑,用语要简明规范

论证的宗旨在于证明自己的观点并让别人信服,因此理要说清楚,论据必须充分,而且所有的论证必须围绕论点展开,不能偏离主题。各种论据的结构安排要合理,相互之间能互为支持补充,并统一为论点服务。词语表达不可太生癖枯涩,应通俗规范,尽可能形象生动,使人“喜闻乐见”,有时在拘谨严肃的论述中加入一些实际例子、评判一下某种社会现象,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4.应有必要的注释

对于论文所涉及的他人的理论观点和参考文献,必须要在文章中做出注释,以注明材料的来源或对所引述的观点作进一步的解释,这不仅能表明文章的理论功底,同时也是对原作者智力劳动成果的一种尊敬。另外我们也要注意引用他人论点论据应尽可能体现原作者的意图,不能断章取义。所引用的内容不易过多,应少而得当,引用过多,甚至连篇累牍地罗列他人的观点,会削弱作者自己的见解。

四、确定论证的方法

(一)首先要确定的是,文章的基本论证方法是立论还是驳论. 在一般情况下,法学文章的基本论证方法应当是立论。就是在这篇文章中确立一种什么观点,其实也就是文章的基本论点。围绕着这个主题,全面阐述它的正确性、必要性,以及具体的适用方法,使这个观点立得住,别人批不倒,立论就成立了。 有时候,法学文章也要用驳论。集中一个错误的观点,进行全面的批驳,展现这一观点的谬误所在,认识它的错误本质,推翻这个主题,使之不能够在理论界兴风作浪,让它没有市场。采用驳论写作的文章也是有的,只是不多。驳论的结果,还是要确立自己的观点,没有自己的观点,驳论就没有力量。当然,在一篇文章中,既有立论,也有驳论的,是最为常见的。立论和驳论在一篇文章中结合得好,文章就是成功的。

(二)其次,要研究具体的论述方法

比较法、演绎法、归纳法、推介法、综述法等等,这些方法都可以在文章中使用。有的时候做一篇文章,就使用一种论述方法。例如,用比较法写作一篇文章,就是比较法学的论文。推介国外的一种制度,说明中国可以结合自己的实践情况借鉴使用,就是推介法的文章。实际上,在一篇文章中,尤其是分量较重的文章中,往往不会只用一种论证方法,而是根据文章说明的具体情况需要,各种方法综合运用。

五、研究文章的结构

在法学文章的写作中,结构问题不是很难的事情。主要的要求,就是根据自己所选的题材和确定的主题的需要,进行论述。所谓“文章无形”,主要是指的

这一点。

下面,介绍几种常见的结构方法。

一是通常的论述方法。有的同志在这样归纳这种写作方法时说得很形像,就是:“概念、特征、沿革、意义、构成、责任、适用中的问题”。在很多法学文章中,都是这样来结构的,确实是经常用的常规结构方法。在通常论述一种制度或者一个法律问题的时候,都要说明这些问题。把这些问题说清楚了,这个制度也就基本清楚了。但是,在使用这个方法中,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灵活的变换。例如,这个制度是从外国介绍过来的,就要在介绍沿革中多着笔墨,详细说明这一制度的来龙去脉,以及借鉴这种制度的好处。写实务性较强的文章,要在构成和责任以及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上多下功夫。

二是总论分论方法。如果写一个制度的内容很多,又要介绍总的制度,又要介绍具体的制度内容,这时候,用总论分论的方法写,眉目清楚,一看就明白,写出来的效果就比较好。我在写作《中国合同责任研究》一文中,就是用的这种方法。上篇将中国合同责任的总的问题说清楚,下篇将各种具体的合同责任一一作以介绍。这种结构,是用于较大的文章,大概要是几万字的文章才用得上。有人不喜欢这样的结构。我有一篇文章4万多字,也使用这样的结构,责任编辑觉得不好,只好改成现在的分成几个平行的小标题的做法。当然也不错。

三是判解研究方法。在19xx年的时候,我借鉴王泽鉴先生的做法,搞判解研究,写出来了几十篇这样的文章,形成了一种风格。前一段,王泽鉴先生来北京,我们交谈过,他对我的这种研究方式给予很高的评价,在北大讲学时他还专门说过。这种研究方法的文章结构,比较灵活,总是先从判例和司法解释入手,进行分析,阐释法理,说明实践中的具体做法和处理办法。大家可以看看我写的这样的文章,读者的评价是,结合实际,针对性强,有实践和理论价值,可读性强,读者喜欢。

四是综述方法。对一个问题进行综述,也是一种结构文章的方法。这种方法用于两个方面。一个是对某种会议的讨论进行综述,对一年的研究成果进行综述,都是这种结构方法的运用。第二种是对具体的理论问题进行综述,同时加以评价,例如在某个理论问题上,归纳出几点,对各家学说进行分析,讨论,最后做出评价。这种结构方法可以按照问题来结构,较为灵活。

五是平铺直叙方法。例如,在一篇文章中,要说几个问题,就一一点出来;列一个题,就说明一个问题;再列一个题,再加以说明这个问题。这种方法极为简单,很好用,就是文章看起来较为呆板。我在写作《关于修订婚姻家庭如何处理配偶忠实义务的几个问题》时,就是用的这种结构,第一是如何规定忠实义务的具体内容,第二是应否将违背忠实义务规定为法定离婚理由,第三是关于违背忠实义务的损害赔偿问题。三个问题平平道来,倒也有一定的新意。

法学毕业论文格式及写作方法

编者按:这虽是一篇介绍写法学毕业论文的文章,但由于它具有很强的概括性和典型性,所以,它在文中提出的关于写法学毕业论文的几点要求,同样适用于其它专业的毕业论文写作。

一、法学毕业论文的目的与要求

认真撰写法学毕业论文并顺利通过论文答辩,是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的必要条件。法学毕业论文的主要目的是使学生受到科学研究工作各环节的初

步、综合训练,培养学生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也是对教学质量的全面检验。详言之,在教师指导下,使学生运用所学的专业知识,对法学中的理论问题和司法实践中的实际问题进行独立的分析研究,并能明确、恰当、充分地表述研究的成果,开始学习、初步掌握分析和解决某一专门学术问题的方法,锻炼撰写论文以解决某一学术问题的能力。要求学生写法学毕业论文,就是要学会科学研究的方法,掌握了方法,将来写什么都可以。

撰写法学毕业论文的要求有三个方面:

(1)从理论探讨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角度确定法学毕业论文题目,论文观点明确,论据充分,层次清楚,理论联系实际,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

(2)法学毕业论文要能反映出学生的理论水平与业务水平和独立进行科研的能力,力求有自己的新见解,材料要充实,坚决反对大段摘抄、整篇抄袭、请人代写等不良现象。

(3)论文要能系统地阐明法学毕业论文题目所包括的主要问题,并力求做到概念明确、文理通顺、逻辑严谨、结论合理,符合学术规范,体现学术思想。

二、法学毕业论文题目和论证角度

首先,确定自己的法学毕业论文选题方向。如法律专业有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婚姻家庭法、国际私法等多门课程。这就要求法学专业的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体会和知识背景确定了大的方向后,还要确定具体的方向。虽然法学毕业论文论述的只是某一基本问题的一点,却可以反映出作者的学术水平,分析、解决问题的方法和能力。

其次,选择具体的法学毕业论文题目。应该是本学科中带有基本性质的某个重要问题的某一重要侧面或某一当前疑难的焦点,解决了这一点,有推动全局的重要意义。大题目容易写得很肤浅,没有价值,小题目能做出大文章,容易从各个方面把它说深说透,有自己独到的见解。

三、法学毕业论文的准备工作

(一)搜集材料

所谓准备,主要就是充分占有资料,研究、参考他人的看法。材料越多越好,材料不够就写不出好文章。读的书看的论文很少,知识贫乏,是没法写论文和提出新的见解来的。

如何搜集资料?可以围绕法学毕业论文的选题方向和具体题目,去图书馆、书店,查找有关的专著、论文集、主要法学期刊以及最近几年的统编教材,也可以在网上搜索、查找法学论文。搜集材料的过程,就是调查研究、思考钻研、形成论点的过程。

(二)提炼材料,确定论证的主题和方法

在提炼材料的过程中,通常有三种情况:

一是同意别人的论点,但自已有独特的感受,可从新的角度补充新的理由,丰富别人的论点。

二是不同意别人的见解,可以展开争论,但必须注意忠实地引用原文,说明自己的理由。

三是受了别人的启发,在别人见解的基础上产生新见解,或者别人没有讲到,自已有见解,只要言之有理,也是创见。

论文的主题,是一篇文章的核心和灵魂。法学毕业论文的主题,就是作者对这个法律问题研究成果的基本观点。主题应力求做到以下五点:

一要正确,符合法理和客观规律。

二要新颖,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不人云亦云。

三要直白,不要隐讳。法学毕业论文的主题越直白明确越好,要让读者一看就知道,一看就懂,不能让读者云山雾罩,看后不知道说的是什么。

四是主题要贯彻始终,在文章中不能改变,应围绕中心和基本观点去写。 五是主题要简明,理论要深厚。

论证方法是说明主题的基本方法。一般来说,法学毕业论文的基本论证方法是立论,即确立文章的基本论点,围绕这个主题,全面阐述它的正确性、必要性和适用性。有时,也适当运用驳论的方法,如针对某个问题学术界有几种不同的观点,对它们进行评析,然后提出自己的观点。从具体的论述方法来看,一般使用归纳法和演绎法。

(三)法学毕业论文提纲

拟写法学毕业论文提纲的主要好处是帮助自己从全局着眼,构建论文的基本骨架,明确层次和重点,简明具体,一目了然。论文定稿后,修正或保留的提纲就变成了目录。提纲可以帮助我们把材料组织成一个理论系统,而不是毫无层次、毫无逻辑联系地罗列和堆砌在一起。

四、法学毕业论文的初稿

(一)运用逻辑思维写学术论文,逻辑上有两种科学方法,一个是演绎,一个是归纳。所谓演绎,就是从一般到特殊(个别);所谓归纳,就是从特殊(个别)到一般。依靠逻辑思维所产生的分析能力,对他人的观点作出补充、发挥、纠正、批驳,就自然会形成自已的新观点,写出自己的法学毕业论文,就不会只是停留于抄录他人现成的观点和材料。

(二)主题突出,论点鲜明

(三)结构严谨,层次分明

(四)持之有故,言之成理

(五)文字表述清楚准确、简练流畅


第二篇: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浅论加快虚拟财产及虚拟财产交易法律保护步伐

学生姓名

学 号

指导教师

专 业

年 级

学 校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中文摘要】本文从网络游戏的高速发展引出虚拟财产和虚拟财产交易司法保护问题,分析了虚拟财产的含义和特征,提出虚拟财产具有法律价值应受法律保护问题,说明对其加快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并对加快虚拟财产和虚拟财交易的法律制度建设提出具体方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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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虚拟财产,法律保护,必要性,法制建设

自中国网络游戏市场正式启动以来,整个网络游戏产业快速发展,被越来越多的商家看好。目前国内网游公司已达到200多家,市场上运营的网络游戏亦达250多款,并且平均每月还有7款新网游上市。网络游戏良好的发展势头和巨大的市场空间使其正成为IT业新增长点,备受投资者青睐。众多商家受到网络游戏吸引,投资发展网络游戏产业,网络游戏发展迅猛,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新兴产业,其规模和利润都相当可观。据中国游戏工作委员会CGPA与美国国际数据公司IDC联合进行的“20xx年度中国游戏产业调查”显示,20xx年我国网络游戏用户已达到1380万,占到网民总数的五分之一。中国网络游戏用户数正在以每年超过100%的速度增长,预计到达20xx年,中国网络游戏用户将达到4180万,将占到互联网用户的29.5%。网络游戏最大的特点是它构建了一个现实社会外的虚拟社会。而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有很大的不同,有其相对的封闭性和独立性。在虚拟社会中,游戏运营商与玩家之间,玩家与玩家之间会发生许多的虚拟行为。有些虚拟行为,直接涉及到法律上权益争执,需要法律进行有效的调整,如虚拟财产和虚拟财产交易。下面笔者对有关虚拟财产及虚拟财产交易的司法保护的一些基本法律问题做一分析论述。

1虚拟财产含义及特点

虚拟财产同大多数法律概念一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虚拟财产又称“网财”,一般指网民,网络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中的帐号(ID)及积累的“货币”、“装备”、“宠物”等“财产”。而广义的虚拟财产指玩家们在运营商所运营的虚拟架构世界环境中一起社会关系的客体,从财产的含义分析可得,这里所说的广义的虚拟财产显然也包含了虚拟财产权利。这个概念的外延显然包括网财,而在网络游戏这个虚拟环境中通常所说的虚拟财产也指网财。对虚拟财产定义的分析可以看出虚拟财产具有如下特点:

1、客观非物质性。

现实中用户只是对网络游戏或其他形式服务器上一小部分存储空间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而这些空间上记载的数据形式仅起到载体的作用,在虚拟架构世界这个大环境下,虚拟人及其装备、货币、宠物等虚拟财产依赖于网络游戏环境存在,即具有虚拟性,换一句话说就是客观非物质性。

2、可支配性。虚拟财产是经过玩家辛苦练级打出来的,并且玩家对这些虚拟财产完全可以以情谊行为赠与、或以各种法律行为转移,这在现实中已经屡见不鲜。

3、有限的空间性。虚拟财产的价值体现在虚拟架构世界环境中,也就是有运营商利用其服务器构建的虚拟环境。假设这个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存在另一个网络游戏、或另一个服务器、或其他运营商以及现实生活中都是没有价值的。

4、有限的时间性。虚拟财产随着网络游戏的结束(其结束方式包括运营商的破产或运营商的服务器招受攻击或玩家自行放弃等方式)虚拟财产也失去了价值意义。

5、有限的数量性。网络游戏中的装备、宠物等虚拟财产都是开发商编写的程序,它们不是无穷数量的,而是有限的数量。

6、可改性。随着玩家参与网络游戏时间和投入,网络游戏的帐号的相关参数是变化的,这正是网络游戏的乐趣所在,也是其迅速风靡全球的原因之一。

7、交易性。正是由于网络游戏的帐号的相关参数是变化的,因此可以交易、转让、过户。

8、付出性。网络游戏帐号的相关参数与玩家投入的资金、时间有关,还可以通过委托其他玩家练级的办法提高等级,也可以直接购买其他玩家装备或直接从网络游戏中取得。

9、度量性。虚拟财产是可以量化的,现实中有运营商提供的标准,还有线下交易自定的标准,甚至有不少民间网站提供了虚拟货币对现实货币的汇率。

10、唯一性。熟悉网络游戏技术的人应该知道,网络游戏中的每个ID、装备都是唯一的,即便看是完全全相同的装备,其源代码也是不同的。

二、是否具有法律价值,受法律保护

案例:20xx年,游戏玩家李宏晨在过去的两年时间里,花费了几千个小时的精力和上万元的现金,在某个网络游戏里积累和购买了各种虚拟“生化武器”几十种,这些装备使他一度在虚拟世界里所向披靡,但20xx年2月的一天,当他再次进入游戏时,即发现自己武器库里的所有武器装备都不翼而飞了。于是他想到了报警,但警方却以技术力量不足拒绝立案。后经查证,这些装备是于今年2月17号被一个玩家盗走了,李宏晨找游戏运营商交涉,但该公司却拒绝交出那名玩家的真实资料。6月20号,公司又删除了他另一个账号里的所有装备,而这些装

备中有一部分是李宏晨花840元人民币买来的。在多次游戏运营商交涉未果后,李宏晨以侵犯了他的私人财产为由把该公司告上了法庭。在庭审中,李宏晨丢失和被没收的这些虚拟物品到底算不算私人财产,应不应该受到法律保护,成为双方争执的焦点。

有一观点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及其他合法财产。”此一规定未表明虚拟财产及与其性质相拟的“财产”是否受法律保护,其中“其他合法财产”是一弹性的语言,如何解释目前尚未没有明确的依据。至于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主体,虚拟财产的法律要件等也无法确定,法律中受保护的物权仅指有体物,而无体物是指债权、他物权等权利形式,其性质与虚拟财产权利大相迥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没有对虚拟财产的数据资料作出规定,玩家对虚拟数据的权利也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九项消费者权利之一。欲解决虚拟财产方面的纠纷需要对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上的界定,明确其内涵和外延,以划清法律意义上的虚拟财产和日常所言的虚拟财产、网财、虚拟交易物品等之间的界限。在此,笔者从价值和法律角度来界定虚拟财产。

1、虚拟财产为财产的理论基础

财产的核心在于其价值属性,“财产是具有价值且可以为人们拥有的东西”。法律上所称价值,包括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两个方面。使用价值满足人的需要;交换价值表现为市场价格,是价值的外在表现(禁止交易的财产仅具备使用价值)。而可以为人所拥有,指的是财产权利人的可区分性,它不仅仅是人对有体物的占有,只要权利人对某种财产的享有是法律和观念可以共分的,该财产就可以为人所“拥有”。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是因为:第一,虚拟财产是有价值的。虚拟装备、金币、银两等满足的是虚拟人物的在虚拟社区空间活动和发展的需要。并且,虚拟财产的获得是需要耗费劳动的。以在虚拟社区空间使用的“金币”为例,在大型网络游戏中,这些“金币”的获得需要完成任务或者战斗;在棋牌游戏网络,这些“金币”大多以“对局费”的方式挣得或通过对局赢得。这一切都需要网络游戏玩家进行体力、脑力的劳动。第二,虚拟财产是可以进行交易的。法律并未禁止虚拟财产的买卖。实际上,虚拟财产买卖一直大量地存在着,并且已经形成了有一定规模的市场。网上存在着许多专门提供虚拟财产交易的网站,易趣网上也有许多的专门的虚拟财产交易商店。一些虚拟物品在交易中已形成了相对稳定的价值,例如在《传奇》游戏中,一个道具“传送戒指”在20xx年的交易价值高达4万元人民币,“圣站套装”的价值也在1200元以上。

2、虚拟财产所涉及的法律规定

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然而对于“其他合法财产”,我国法律并无明确的解释。高富平教授将“合法”解释为:“1)财产取得方式合法或不违法,

2)取得对象不为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禁”。这也是我国学理界普遍认同的解释。据此,“其他法法财产”有一个明确的最低判断标准,即财产的取得方式和取得对象不违法。只要对虚拟财产的拥有不违反上述标准,就应当认为是合法的,其虚拟财产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虚拟财产可以成为法律上财产权的客体,虚拟财产作为财产的一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仍以李宏晨案为例,经过之前两次开庭审理,法院在判决中认为,虽然虚拟装备是无形的,并存在于特殊的网络游戏环境中,但虚拟物品可以作为无形财产,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这也证实笔者的观点。

三、虚拟财产及虚拟财产交易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1、虚拟财产交易行为普遍存在

参照上海市对网络虚拟财产交易状况的在调查中,发现这样一个事实,就是50%左右的玩家都或多或少有过虚拟财产交易的经历。其中又有20%曾经通过网上虚拟财产之间的交换达成了交易,30%通过网上银行转帐实现了网上购买虚拟财产,但超过70%的玩家还是选择以现实生活中进行钱货交易来购买自己心仪的虚拟物品。(细心的读者一定发现,这向个百分比相加在一起超过了百分之百,这是因为有些玩家曾经选择过两种以上的交易方式)。而几乎所有玩家都表示,在上海地区各类交易活动都很普遍,而其中可供他们选择的虚拟物品也十分丰富。同时,周边地区的一些网站,如《杭州日报》下辖的子报《E时代周报》网站都开辟了虚拟财产交易的跳蚤市场,极大的方便了玩家购买。笔者据此分析得出结论,虚拟财产交易是多元化的。

2、有关虚拟财产及虚拟财产交易出现大量的纠纷

因虚拟财产而引发的或者与虚拟财产有关的纠纷主要有这样几种情形:

1)虚拟财产被盗引发的玩家与盗窃者之间、玩家与运营商之间的纠纷。虚拟财产一旦被盗,用户查找盗窃者往往比较困难,或者虽能找到但难以举证,因此一旦发生虚拟财产被盗后往往会请求运营商协助提供证据,更多的是直接以运营商没有尽到应尽的安全义务为由将运营商诉诸法院。

2)虚拟物品交易中欺诈行为引起的纠纷。虚拟物品交易已经非常普遍,因利益驱使也滋生了大量的欺诈行为,比如一方支付价款,而对方不履行移交虚拟物

品的义务,或者虽然履行该义务,但与对方支付的对价不相符等等。

3)因运营商停止运营引发的虚拟财产方面的纠纷。运营商停止运营原因很多,多数是因经营不善而终止经营,也有恶意终止运营。不管哪种情况都会使得玩家的虚拟财产失去存在的依据和价值,因此往往会引起玩家和运营商之间的纠纷。

4)游戏数据丢失损害到虚拟财产而引起的纠纷。数据的丢失有的并不对虚拟财产带来影响,他也可能会引起有关服务质量方面的纠纷,在此谈及的是数据丢失对虚拟财产产生影响的情形,这种影响可以表现为虚拟物品属性的改进而影响虚拟物品的价值,也可表现为虚拟物品的丢失使得玩家的虚拟财产化为乌有等。这些都可能引发玩家的运营商之间的纠纷。

5)因使用外挂账号被封引起的虚拟财产纠纷。使用外挂一般而言属非法行为,但运营商因玩家使用外挂而封号是否有法律依据?如果说运营商有权对使用外挂的行为予以惩罚,那么这种惩罚能否延及玩家合法获得的虚拟财产?事实上的做法是一旦玩家使用外挂,那么账号将被封,与之相连的用户的虚拟财产也等于被完全查封了,因此往往会引起有关纠纷。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运营商因判断错误而误封玩家账号,这也会引起纠纷。

3、虚拟财产及虚拟财产交易保护不足

任何网络游戏都是建立在一定的网络技术的基础上,而任何技术都不可能保证完全的安全和稳定。网络游戏帐号系统也一样,据统计虚拟财产被窃取的达到61%,帐号被窃取的达到33%,被黑客攻击过的占到6%。通常玩家的帐号是通过以下方法被盗窃的:利用木马等黑客程序窃取;利用系统漏洞,远程控制窃取;在旁边观望玩家输入帐号和密码时偷看并记忆下从而窃取;通过猜测密码而窃取等。其中通过各种木马程序攻击,威胁并从而盗窃帐号或装备所占的比例最大,据估计被盗取装备的玩家中,有93%是受到了木马程序的攻击。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玩家的帐号等虚拟财产是因为技术保护措施的不足而被技术措施窃取的。但是在网络立法尤其是网络游戏立法严重滞后的现今,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玩家的虚拟财产的路途上充满了棘草和障碍。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主体。虚拟财产的法律要件等也无法探寻。至于虚拟财产的被盗,若欲以刑法来救济,同样首先要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虚拟财产的合法性问题,此种情况下盗窃罪的成立建立在虚拟财产合法性的基础上,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难以解决虚拟财产方面的纠纷。因此有必要对虚拟财产通过立法来保护。

四、加快虚拟财产及虚拟财产交易法制建设步伐

1、从立法上明确虚拟财产的合法地位及虚拟财产交易的合法性。对虚拟财产和虚拟财产交易进行立法,明确虚拟财产属合法财产的一种形式,受法律保护;明确虚拟财产交易的形式合法,让虚拟财产交易抬上“桌面”,结束“地下”交易

状态;明确偷盗虚拟财产属非法行为,如达到一定数额,则为犯罪行为,应受到刑事制裁。首先要通过司法解释扩大《民法通则》中“财产”的外延。故笔者认为真正能从根本上解决与虚拟财产有关的法律问题主要还是依据民法,关键是对《民法通则》第75条中“其他合法财产”做扩大解释,因此当务之急的是出台司法解释将虚拟财产纳入“其他合法财产”的范围。同时对于盗窃虚拟财产数额较大的应以刑法来调整。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台湾的做法,其把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物和账号视为存在于服务器上的“电磁记录”,“电磁记录”在刑法欺诈及盗窃罪中均为“动产”,属于私人财产的一部分。盗窃他人虚拟财物的构成犯罪行为,最高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制定网络游戏基本法。仅仅通过司法解释扩大民法通则中“财产”的外延还是不够的,因为虚拟财产的法律特征和法律要件,虚拟财产的物权、运营商的责任以及虚拟财产纠纷的解决方式等都难以涉及到,而这些也正是实务中最急需解决的问题。而且网络游戏还存在着诸多私服、外挂、虚拟交易平台的规范、网络游戏格式合治理等问题,通过制定一部网络游戏方面的基本法把这些问题系统地解决才是比较彻底的,这也是目前整个网络游戏行业的日益高涨的呼声。

3、完善虚拟财产纠纷的解决机制,创建网络仲裁制度。网络社会具有高速、多变的特点,如查每件虚拟财产纠纷都必须通过漫长、复杂的诉讼方式解决,显然效率低下。因此,寻找一种更快捷、更简易的纠纷解决方式作为诉讼的补充机制是必须的。借鉴网络拍卖等交易方式,可尝试建立一种新型的网络仲裁制度,其初步构想如下:(1)、由各游戏运营商组成仲裁联盟,下设仲裁委员会,创建统一的网络游戏纠纷仲裁网络,在网站上建立实时仲裁平台。(2)、建立网络仲裁规则,规范仲裁程序。(3)、从网络游戏资深从业人员、法律专家中选取合格的仲裁员,建立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择。(4)、运用Netmeeting(网络会议)等即时通讯技术,实现在线开庭,审理网络游戏纠纷,以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方式发送仲裁文书。如果当事人不具备参与在线开庭的条件,则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开庭审理。

网络游戏及其衍生的虚拟财产的虚拟财产交易正形成一个巨大产业,只有以合理完善的法律法规为背景,产业才能够快速健康的发展。韩国、台湾已经进行了网络游戏的立法探索,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学术上都给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参考文献】

[1]志刚著 《虚拟空间的刑法理论》

[2]张斌律师 《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性质认定》

[3]CNNIC发布的第十三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4]《民法通则》

[5]《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6]赵占领 《论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7]王辉 《网络空间虚拟财产法律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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