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报表附注编制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会计报表附注的适用范围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20xx年度纳入合并范围的所属并表单位,其他单位可参照执行。
二、使用说明
石化报告模版是在满足国资委要求的前提下,根据所里的国企报告模板,结合石化实际情况编制的。其目的是规范、标准、统一和提高工作效率。各项目组除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做必要的增删之外,不要改动模板中的字体、字号、字间距和行距。
模板中标注的红字部分表示提示性文字,在各项目组上报稿中,应按照提示要求进行了披露或选择,不应再有提示性文字描述。
1.字体
本附注模版中采用三种字体,其中:
? 黑色字为《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和国资委关于《20xx年度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要求披露的主要信息。财务报表编制单位应按其实际情况予以修改与增删。
如财务报表编制单位没有相关情形,除有明确要求披露“不存在”的情况外,一般应删除该部分内容。
? 蓝色字为给附注编写者提供指引,如编制内容要求(一般在“【括号】”内标注),其目的是向附注编制者提供编写附注时应提供信息的主要框架及披露要求,出具报告时必须删除。
? 红色字为附注中相关项目的披露格式或可能需要披露的内容提示(一般在“(括号)”内标注),特别提请附注编制者注意,一般情况下应按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调整或选择,出具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时,必须改为黑色字。
2.字号
若“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项下表格中的数字过长(金额过大),请自行缩小字号。
3.排版说明
(1)首行缩进2字符,即每段首行空格2字符,但标题行不缩进,序号、标题行(包括次级)居左对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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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段落间醒目,增加段间距、缩短行间距(一般为段前0.25行、段后0.25行的间距,行距一般为固定值20。)
三、附注的简化
石化集团所属单位会计报表的编制,可参照下列原则进行适当简化:
(一)石化集团所属二级单位的简化
对石化集团所属二级单位,除未发生或无余额的事项,以及确实不重要的事项可以不披露外,均应附注模板要求充分披露,关于简化的具体规定如下:
1、关于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对于报告期间内不涉及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事项,可以自行删除,如无低值易耗品、包装物、周转材料、存货的个别计价法、金融工具的汇率风险、委托贷款、投资性房地产、临时设施、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的划分标准、股份支付、建造合同、租赁业务、政府补助、公司年金计划、非金融资产证券化业务、套期业务等;但对于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外币业务的核算、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投资的核算、借款费用、预计负债、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等政策应予以保留。
报告期间涉及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以及前期重大差错更正的,应按附注要求进行披露;如报告期间不涉及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以及前期重大差错更正的,也应按附注要求进行提示。
对于报告期内未发生的特殊经济业务,如或有事项、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等,应当按照附注中的相关要求进行提示;没有要求进行提示的,应当删除该项内容。
本说明所指的提示,系指虽然报告期间未发生相关业务,不能删除该项,应按会计报表附注的相关要求予以说明报告期内未发生该类业务。
2、关于报表注释
除未发生或无余额的事项,以及确实不重要的事项可以不披露外,均应附注模板要求充分披露,但如果报告期内 “其他流动资产”、“其他流动负债”、“其他长期资产”、“其他长期负债”、“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收支”等特殊项目有余额或发生额,无论金额大小,均应按附注要求进行披露。
(二)石化集团所属三级以下单位的简化
除上述对石化集团所属二级单位可以进行简化的原则外,还应当进行适当的简化,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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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简化的具体规定如下:
1、关于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对于报告期间内不涉及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事项,可以自行删除,如外币业务的核算、投资的核算、委托贷款、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借款费用、预计负债、政府补助等。
如报告期间不涉及或不重要的经济业务,可以自行删除,如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关联方交易及其余额(关联方关系应披露)、重要资产、股权收购、转让及其出售、公司合并、分立等重组事项说明、开展主辅分离情况、移交社会职能情况的说明等。其他相关事项应按附注模板的披露要求进行披露或提示。
2、关于报表注释
除未发生或无余额的事项,以及确实不重要的事项均可以不披露,但对性质特殊事项,均应按附注要求进行披露。
为了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准确、及时、方便,建议将财务报表附注结合附注计算表使用,即根据核实后的相关集团附表填写附注计算表,同时不要改变附注计算表的字体及大小,将附注计算表与报表核对无误后,粘贴至本附注表格部分,本方法仅供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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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小企业财务报表附注的编制
小企业财务报表附注的编制
小企业的财务报表附注(以下简称附注)是财务报表不可或缺的组成内容,是对小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报表中列报的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列示,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补充披露。所以正确编制财务报表附注,对小企业来说至关重要。
编制附注的原则与方法
(一)原则
编报附注,应把握如下几点原则:
(1)定性、定量结合。附注披露的信息应是定性与定量信息的结合,具体表现为明细资料和文字描述,从而从质和量两个角度对小企业经济信息完整地进行披露。
(2)合理排列和分类。附注应当按照一定结构进行合理的排列和分类,有次序地披露相关信息,做到按逻辑顺序排列,分类披露,条理清晰。
(3)与财务报表趋同原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附注的相关信息,应当与各类财务报表列示的相应项目相互参照,以有助于外部使用者理解相关联的信息,从而从整体上分析小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4)附注的编报时间。《准则》规定:“小企业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一)资产负债表……(四)附注”。因此,只要是按规定要求在月末或季末、年终编制财务报表的,附注也必须同时编报。但是,附注中的利润分配表注明为“××年度”,因此,1~11月份可以
不编报。
(二)方法
编制附注的方法为:
(1)直接使用会计账簿记录资料。如应收账款的账龄结构、固定资产的原价、累计折旧、应付职工薪酬的明细资料、应交税费的明细资料等。
(2)需要单独建立有关资产市场价格信息的备查簿,并进行连续、完整记录。如短期投资的市场价格、存货的市场价格等。
(3)使用报表和账簿记录相结合编制。如利润分配表的编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编制。
(4)根据需要使用相关合同或经营计划进行编制。如对外担保合同、未决诉讼和未决仲裁文书、发生严重亏损的持续经营计划、未来经营方案等。
附注具体项目的编报
(一)遵循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编制声明
小企业可参考以下示意格式,编写声明:
1.本企业声明,编制的以上财务报表,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的反映本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
2.本企业是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并如实反映在相关财务报表中。
3.本企业所有财务报表中,均不存在根据虚构的、没有发生或尚未
发生的交易或事项进行的确认和计量,也不存在对已经发生的重要的交易或事项不予确认的情况。
如果小企业发生了《准则》未做规范的交易或事项,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处理,则还应披露以下信息:(1)发生交易或事项的情况;(2)参照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原因;(3)所依据的《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4)处理结果对本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二)重要资产质量的信息披露
重要资产质量的信息披露,应显示在附注中的短期投资、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四个表格中,其中:(1)短期投资、存货两项目是在表格中将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市价进行比较,列出差异,以此弥补《准则》对资产减值不提减值准备的缺陷,从而凭以评估该类资产的质量指标。
(2)应收账款项目是在表格中列示账龄结构,再以“期末账面余额”、“年初账面余额”两栏,分别列示“1年以内(含1年)”、“1年至2年(含2年)”、“2年至3年(含3年)”、“3年以上”、“合计”应收账款余额,以分析应收账款的质量并对期末、年初指标进行比较。(3)固定资产项目是在表格中按照固定资产的类别,分别列示各类固定资产的“原价”、“累计折旧”和“期末账面价值”,凭以分析小企业现存固定资产的账面成新率,再结合小企业固定资产实际计提折旧的情况,来评价固定资产的质量指标。
值得提出讨论的是,准则附表格式中有关固定资产的分类,既没有采用与税收趋同的原则,具体操作也很难界定类别,比如“2、机器”、“3、
机械”、“5、设备”等就很难区分。如果结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固定资产分类为 “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设备”、“器具、家具、工具”、“运输工具”、“电子设备”等五类,则一方面便于界定资产类别,另一方面也便于在确定折旧年限、折旧率上与税法规定一致。
(三)重要财务事项的信息披露
重要财务事项的信息,在格式上表现为资产负债表年报的三个附表,包括:
1.应付职工薪酬明细表,要求按“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等10个项目,分别填报“期末账面余额”和“年初账面余额”。
2.应交税费明细表,要求按“增值税”、“教育费附加”等十几个税费种类,分别按“期末账面余额”、“年初账面余额”两栏进行填报。
3.利润分配表。该表与行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设置的“利润分配表”的结构基本相同。
利润分配表既披露小企业利润分配(或亏损弥补)的具体情况,也反映了小企业财务上从利润表的“净利润”过渡到资产负债表的“未分配利润”的具体过程,该表的“上年金额”栏各栏目,应按照上年度利润分配表的“本年金额”各项目的金额填列;“本年金额”栏的各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填列:(1)“净利润”项目,按本年度利润表的“净利润”项目“本年累计金额”填列;如果为亏损,以“-”号填列;(2)“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应按照上年利润分配表的“未分配利润”项目“本年金额”填列,或者按照本年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项目的“年初余额”填列;
(3)“其他转入”项目,填报年度内按规定用盈余公积补亏等转入的金额;(4)“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项目,填报小企业按照规定当年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5)“提取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提取储备基金”、“提起企业发展基金”项目,分别填报外商投资小企业按照规定当年提取的“三项基金”;(6)“利润归还投资”项目,专门填报当年中外合作小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在合作期间以利润归还投资者的投资金额;(7)“应付利润”项目,填报小企业当年分配给投资者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的金额;小企业将按照规定程序将税后利润转作资本(或股本),也应在“应付利润”项目填列,或在“应付利润”项目下增设“转作资本(或股本)的利润”项目填列;(8)“未分配利润”项目,填报小企业当年末尚未分配的利润。如果为未弥补亏损,以“-”号填列。本项目的数字应与资产负债表中“本年余额”栏的“未分配利润”项目一致。
(四)小企业或有损益的信息披露
1.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小企业对外担保,一般指财产抵押、财产质押,还包括信誉保证。对外担保分六种情况:(1)以本企业财产向本企业债权人设定担保;(2)以本企业财产向本企业债务的保证人设定反担保;(3)第三方(包括出资人、业主或其他人,下同)以其财产向本企业的债权人为本企业的债务设定担保;(4)第三方作为保证人为本企业的债务设定担保;(5)小企业以自有财产为第三方的债务设定担保;(6)小企业作为保证人为第三方的债务设定担保。
对于担保,应以文字叙述披露相关信息:(1)披露担保的原因,
应按照以上六种情况叙述担保形成的原因,说明担保人、债权人、债务人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和相应义务。(2)披露涉及担保的资产名称、账面价值、评估价值。资产名称要写“特定财产”。比如“本企业××街××号的门面房”;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应写出特定资产的账面原价、累计折旧、账面净值和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3)与担保财产对应的债务金额,一般只披露担保的债务本金,但应注明“担保受偿金额包括债务本金、利息和应由债务人负担的相关费用”。(4)对于信誉担保,即纯以保证人身份设定的担保,披露时除应说明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和相应义务外,还应披露担保金额和担保债务清偿的进展情况等。
2.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的信息披露。所谓“未决诉讼、未决仲裁”中的“决”,既指判决、裁决,也应指执行完毕。判决、裁决(均调解结案,下同)而未执行或只部分执行,相应的诉讼、仲裁仍应理解为“未决”。未决的诉讼、仲裁存在可能为企业带来损失,当然,少数案件也可能为企业带来收益。因此,《准则》要求对这类事项应在附注中作出披露,具体包括事由、目前进展情况和涉及的标的金额。
值得注意的是,未决的诉讼、仲裁,涉及债务纠纷的案件,既包括本企业的债权人或债务人成为原告、原诉、被告、被诉的当事人,也包括小企业作为保证人作为连带被告、连带被诉的连带责任人,这种情况下可能发生的损失也应作出估计。但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在涉及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的情况下,如果披露全部或部分信息预期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企业则无须披露这些
信息,但是应当披露该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的性质,以及“没有披露这些信息的事实和理由”。按照《准则》第三条的规定,小企业也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上述规定处理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的披露。
(五)发生严重亏损的持续经营计划和未来经营方案的披露
小企业由于规模较小、抵抗市场风险能力差,可能会出现严重亏损的情况,甚至资不抵债而致破产清算,这样会对职工、税务机关、债权人、投资者等相关方面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准则》要求发生严重亏损的小企业,应在附注中对这种情况下的持续经营计划、未来经营方案等补救和改进措施作出披露。
(六)对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披露
《准则》实行了会计向税收趋同的原则,因此,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纳税调整事项已大大减少。但是仍有一些事项导致所得税申报时必须进行纳税调整。这些事项包括:(1)政府补助的确认;
(2)会计上权责发生制原则与税收上实际发生原则形成的暂时性差异;(3)税收上存在的免税收入、加计扣除,减计收入等优惠条款和业务招待费按比例限额扣除等形成的永久性差异。
披露所得税申报纳税调整,可借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和相关附表,其中尤以申报表的附表三最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