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发展有限公司财务报表编制和列报规范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口市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保证同一公司不同期间和同一期间不同公司的财务报表相互可比,根据《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公司及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均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财务报表的组成
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一)资产负债表(月报);
(二)利润表(月报);
(三)现金流量表(月报);
(四)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月报);
(五)附注(月报)。
以上报表,除不存在的项目外,企业应当按照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规定的报表格式进行列报。
第四条 列报的基本要求
1、持续经营
财务报表应当以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编制。如果有证据表明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不再合理的,财务报表应当按其他基础编制。
2、重要性原则
如果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或错报将影响使用者据此作出经济决策的,则该项目具有重要性。重要性根据企业所处环境,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大小两方面予以判断。性质或功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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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的重要项目,在财务报表中应单独列报。如果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其所属类别具有重要性的,按其类别在报表中单独列报。
3、抵销
财务报表中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金额、收入项目和费用项目的金额一般不得相互抵销,另有规定除外。
4、比较数据
至少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如果项目列报发生变更的,上期比较数据也应随之调整并作相应说明。
第五条 列报的具体要求
按新会计准则要求的财务报表应单独列示的项目列报,并按新会计准则规定的一般企业财务报表和附注格式编制报送报表。
1、资产负债表
资产负债表项目应当按照流动性的分类进行列报。对于依据流动性进行归类时,需考虑项目是否为交易目的而持有、是否预计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变现或清偿、以及是否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变现、出售、耗用或清偿等因素。
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负债,如果企业预计能够自主地将清偿义务展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归类为非流动负债;不能自主地将清偿义务展期的,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签订了重新安排清偿计划协议,该项负债仍应归类为流动负债。
2、利润表
利润表的费用项目按照功能分类,在附注中需要编列按性质分类的费用补充资料。
3、现金流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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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是指企业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现金流量表反映了在一定期间,按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列报的现金和金等价物的流入和流出情况。
除有特别规定,现金流量一般应按照现金流入和流出的总额列报。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采用直接法通过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的主要类别在现金流量表中进行列示。同时,在附注中按照间接法披露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
企业应在附注中说明不涉及当期现金收支、但影响企业财务状况或在未来可能影响企业现金流量的重大投资和筹资活动。
4、附注
附注是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企业应对报表重要项目,以及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项目列示的顺序,采用文字和数字描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说明。具体格式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报表重要项目的明细金额合计,应当与报表项目金额相衔接。附注说明不能代替确认和计量。
附注应说明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重要会计政策和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及差错更正的说明、报表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以及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六条 合并财务报表
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公司的公司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范围。所有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包括特殊目的实体,都应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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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范围。控制的认定应当强调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因素,包括被投资单位各个投资者的持股情况、投资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公司治理结构、潜在表决权等。
合并程序:
1、合并抵销前的调整
以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方式取得的子公司,以购买日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其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采用权益法核算。
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或会计期间与母公司不一致的,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另编财务报表。
2、合并抵销
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应当予以抵销。 母公司在购买日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其所享有的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
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其余额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除非该少数股东有义务且有能力承担。
少数股东权益在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单独列示,少数股东损益在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项目下单独列示。
第七条 尚未按新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的企业,在编制列报财务报表时,按新会计准则进行相应调整。
第八条 本规范由公司财务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范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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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财务报表编制及管理规范
集团公司财务报表编制及管理规范
1 目的
规范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和上报,保证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规定。
1 范围
适用于办事处、公司总部及公司汇总编制和上报财务会计报告。
2 术语和定义
3.1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公司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是根据公司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之间的相互关系,按照一定的分类标准和一定的顺序,把公司一定日期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各项目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排列,把日常工作中形成的数据进行高度浓缩整理编制而成。
3.2 利润表:是反映公司一定期间生产经营成果的会计报表,把一定期间的收入与一定期间的成本费用进行配比,以计算公司一定期间的净利润。
3.3 现金流量表:是以现金为基础编制的财务状况变动表,反映公司一定期间的现金流入与流出,表明获得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能力。
3.4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反映公司在某一特定日期股东权益增减变动情况的报表。
3 职责
4 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5 财务报告的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