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起 诉 状
原 告:,男,19xx年1月6日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河池市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
委托代理人: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
被 告:xxxx。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董事长。
公司地址:宜州市xxxxx。
联系电话:0778-xxxxxxx xxxxx
案由:解除劳动关系赔偿争议
原告不服宜劳仲(案)字[2009]第xxx号仲裁裁决书所裁决的内容,现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六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7188.9元;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xx年2月1日至20xx年8月1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2117.57元;
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xx年5月9日至20xx年5月25日的加班工资28077元;
5、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年休假工资报酬916.8元;
6、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失业保险金11200元;
7、判令被告为原告补缴存20xx年2月至20xx年7月的住房公积金。
8、判令被告为原告补缴20xx年元月至20xx年8月的养老保险金单位部分本金及利息;
2—6项合计69500.27元。
1
事实与理由:
原告自20xx年元月10日入职被告,至20xx年8月10原告收到被告答复的?辞职回复?的五年零八个月里,期间被告只与原告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第一次为20xx年元月10日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满后被告没有提出续签,后来在所有员工的共同要求下,被告于20xx年7月17日再次与员工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之后再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两次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被告均没有提及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原告于20xx年7月17日向被告提出书面辞职报告,于20xx年8月10日签收到被告20xx年8月3日下发的?辞职回复?。原告于20xx年8月10日与被告正式解除劳动关系。原告于20xx年9月28日向宜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宜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分别于20xx年11月10日、20xx年12月1日两次开庭审理,20xx年4月23日宜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是错误的(本人于20xx年4月27日签收到的)。
宜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认为“20xx年1月至今,宜州市xxxx开发有限公司逐年与xxx电站xxx等集体员工签订的xxxxxx?不属劳动合同,本委不是确认该协议书的法定机构。……不属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的范畴。”“本委应当撤销本争议案”与“查明事实:20xx年元月至20xx年7月与xx先后订立的劳动合同;?xxxxxxxx?明确了承包中包含xx电站员工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相关费用;xx向xxxxx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作出书面辞职信;xx签收到xxxxxx开发有限公司的?辞职回复?;?员工工资发放单?”自相矛盾。根据?劳动部关于履行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合同的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劳办发?1993?224号)的精神,“企业实行内部责任制后与职工签订的承包合同与劳动合同有很大差别,一般不属于劳动合同, 2
因此在工作中应防止用承包合同代替劳动合同的倾向。但是,如果承包合同中包含有工资福利等应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内容,则该合同带有劳动合同的某些属性。职工与企业因执行承包合同中有关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当地仲裁委员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受案范围予以受理”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通知精神,20xx年元月以来,被告安排原告工作(职务为值班班长)、进行考勤记录、支付工资,都可以确认被告与原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此,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存续期为从原告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的20xx年元月10日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20xx年8月1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原告向被告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被告依法给予补尝和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原告20xx年8月至20xx年7月的工资为958元/月(工资750元+值班补助58元+工资补助100元+值班班长职务补助50元),20xx年超额发电奖金6916.24元。因此,原告20xx年8月至20xx年7月的工资为1198.15元(958元/月+6916.24元÷12个月×5个月÷12个月=1198.15元)。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 3
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应支付原告六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7188.9元(1198.15元/月×6个月=7188.9元)。
被告于20xx年7月29日以后,一直没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因此被告应支付原告从20xx年2月1日至20xx年8月10日的双倍工资补偿22117.57元(1198.15元/月×18个月+1198.15元/月÷21.75天/月×10天=22117.57元)。
由于20xx年5月份因廖群世等员工离职,自20xx年5月9日至20xx年5月25日的工作时间由每天8小时制改为每天12小时制。六个人分三个组,每组两人,一天两个组上班,每个组上班12小时,连续上两天班休息一天,周而复始。因此可见,原告上班时间每三天为24小时,按每天上班8小时计,一年当中没有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自20xx年5月9日至20xx年5月25日止按自然年计算为两年零16天。16天是两个星期多两天,所以这16天包含两个双休日共4个加班日,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精神,原告在两年多的时间里共加班234天,其中212天为休息日,22天为法定节假日。因为20xx年6月至20xx年5月的工资为958元/月,20xx年超额发电奖金6916.24元,所以原告这两年的实际工资应为1246.18元(958元/月+6916.24元÷24个月=1246.18元),日工资应为57.3元(1246.18元÷21.75天=57.3元)。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第三项的规定,被告应支付原告20xx年5月9日至20xx年5月25日加班工资28077元(休息日加班工资:57.3元/天×212天×200%=24295.2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57.3元×22天×300%=378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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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和?企业职工带薪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20xx年带薪假期为5天,20xx年共工作了222天,年休假为3天(222天÷365天×5天=3.04天)。因此,被告应支付原告年休假工资报酬916.8元(57.3元×8天×200%=916.8元)。
原告自20xx年元月10日入职被告,至20xx年8月10原告收到被告答复的?辞职回复?,被告一直都没有为原告缴纳失业保险费。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第十八条每一款第一、第二项的规定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被告应支付原告失业保险金11200元(400元/月×14个月×2倍=11200元)。
原告入职被告以来,被申请人一直没有为原告缴存住房公积金。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62号)第二条、
第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5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桂房改字[2005]39号第一、第二点的要求;《关于调整河池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河政办发[2006]41号第一点的要求。因此,判令被告为原告补缴存20xx年2月至20xx年7月的住房公积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章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5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桂政发[2006]54号要求。因此,被告必须为原告补缴20xx年元月至20xx年8月的养老保险金本金及利息。
综上所述,x劳仲(案)字[xxx]第xxx号仲裁裁决书是是严重错误的。为维护原告的正当权益,特向宜州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请求!
此致
宜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
20xx年5月6日
附件:
1、起诉状副本1份
2、身份证复印证一份
3、委托书一份
4、原劳动合同复印件两份
5、原宜州市xxxxx开发公司任免职通知复印件两份
6、20xx年6月份工资花名册复印件两份
7、超额发电奖金分配方案复印件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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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劳动纠纷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刘洪亮,男,汉族,19xx年7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新津县邓双镇新桥村6组
委托代理人:周凌,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成都市石灰街71号大华商厦28楼。电话:136xxxxxxxx
被告:成都希望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吉崇星,地址:四川省新津县工业园区希望路88号,电话:028-82550318
诉讼请求:
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双倍工资(应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没有订立应支付的双倍工资,从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20xx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xx年2月28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3920元×38个月=148960元。
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损害赔偿金(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劳动合同应支付的损害赔偿金):3920元×17年×2倍=133280元。
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3920元÷20.83天/月×(104÷2)天×2倍×17年=33272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3920元÷20.83天/月×11天×3倍×17年=105574元;计:438294元。
判决被告为原告补交19xx年11月开始上班至20xx年8月的相关社会保险费。
判决被告补发年终奖金4000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19xx年7月被被告聘用为其工作人员,并于当月安排在新津县职业高级中学进行为期数月的食品加工专业培训学习,培训合格后原告于19xx年11月开始正式到被告处上班,从事生产管理工作,原告一直连续不间断的在被告处工作到20xx年2月28日,工作时间长达17年,被告与原告早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却一直推脱不签订,并于20xx年2月无故强行解除了劳动合同。
在长达17年的工作期间,被告违反劳动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一直不按国家规定节假日放假休息,而是安排被告加班加点的工作,夜班长达14个小时的两班倒,每周仅有一天休息,法定节假日也要工作,而一直不按规定给予加班工资。相关的社会保险直到20xx年8月才给予购买,之前的社会保险一直都未购买。
综上,原告到被告处工作长达17年之久,把自己的青春年华全部贡献给了被告,被告却一直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不给予相关加班费,不给予购买社会保险,不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强行无故解聘原告。
故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的规定特想贵院提出仲裁申请,恳求贵院依法判决!
此致
新津县人民法院
原告: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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