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排课、调课、代课、停课、补课制度
排课、调课、代课、停课、补课制度
课程表是根据学校实施性教学计划和教学任务安排表编制的各课程班的授课时间表,它包括学校总课程表、分班(自然班)课程表和教师课程表等。课程表是组织实施教学工作的具体安排,对维护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进行有着重要作用。为此特制定本制度。
一、排课
1、编排课程表应遵循教学规律,考虑不同课程教学的特点,保持教师和学生负担均衡,有利于学校教学设备的利用、教学督导听课、教研活动的开展和教师的进修培养。
2、要根据各门课程的性质和特征安排课程时间和顺序,考虑学生负担均衡,不同性质课程要交叉排课,同一课程授课时间要适当间隔,有利于调整脑力活动,提高学习效果。
3、每一门课程原则上每班次授课时数为2学时,不安排连续4学时或每天4学时的同门次课程。
4、除特殊需要的课程外,周学时6节以下的课程必须隔开安排,不得排连课。
5、对身体有病或孩子年幼的教师,经主管院长批准,可以在排课上适当照顾。
6、由于个人其它原因而提出排课要求的,教学秘书在遵从上述原则的基础上可以适当安排,确实不能满足时,任课教师必须服从安排。
7、体育课、自修课原则上不排上午第1、2节,公共选修课原则上安排在晚上和双休日。
8、总课程表初稿由教务处工作人员排出,在征求各二级教学单位意见后进行调整并定稿。定稿后课程表由教务处处长审定,经分管院长批准后实施,批准后总课表一般不允许轻易变动。
9、各二级教学单位应根据教务处总课表编制班级课程表和教师课程表,于开课前1天送至各教学班级、各任课老师和各班班主任。
10、教师应根据课程表的安排按时上课,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允许随意变动,以维护课程表和教学秩序的稳定。如遇到特殊情况无法按课程表的安排上课时,应按规定办理调(代)课手续。
二、调课、代课
(一)属下列特殊情况者,教务处可予以办理调课
1、教师因公(凭系部、教务处公出批条)、病假(有院医务室或县级以上医院病假证明)、参加业务进修(集中面授课,考试等,有进修单位的书面通知单)。
2、学院因特殊情况临时调整教师的工作安排。
3、教师因参加学院批准的重要活动的需要。
(二)调课的手续
教师因上述第一条情况需调课时,应提前三天由本人填写《调课申请单》,与有关教研室协商调课方案,报经教研室、系部、教务处审批后方可执行。
若遇紧急情况应及时电话报告教研室,由教研室、系部应急处理,报教务处备案。
因上述第二、三条原因需调课时,由教务处与系部协商处理。
(三)经批准的调课,由教务员填发《调课通知单》,相关教师、调课的班级各一份。通知单应于上课前一天下达到教研室、班级及有关教师。
(四)教师因公、因病或因事超过一周而不能按课表上课时,可由教研室提出安排意见,选派其它教师或外聘教师代课,但须经教务处批准后方能执行。
(五)教师之间不得私自调课或代课,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
(六)调(代)课申请单由教务处整理归档。
三、停课
规定的教学时间不得占用,不允许随意停课。非常特殊情况下的临时停课,须经院务办公会议决定,教务处下达书面通知执行,停课后是否补课,视情况而定。
四、补课
1、因调课造成的缺课,应及时组织补课。
2、补课计划由任课教师提出意见,经批准,由相关人员通知任课教师和学生。
3、因停课影响的主要课程由教务科安排教师在其它时间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