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基金管理

时间:2024.4.27

维修基金管理

一、缴存标准

1、房改房:售房单位按多层住宅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售房款的30%缴存,购房者按多层住宅购房款的2%,高层住宅购房款的3%缴存。

2、商品房:购买多层商品房的,购房人按购房款的2%缴存;购买高层商品房的,购房人按购房款的3%缴存。

3、私建房:有两个以上权属主体的私建房屋按市场评估价的2%缴存。

4、其他类型房屋:非住宅参照商品房标准缴存。

二、收费依据

1、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

2、岳阳市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政办法[2000]14号)

三、缴存方式

1、房屋销售单位在办理预售手续时,到市维修基金管理中心办理代收代缴手续;

2、房屋销售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将归集的维修基金全额移交至市维修基金管理中心;

3、购房者到市政府#b@2大厅维修基金缴存窗口直接缴存;

4、已出售的商品房和公有住房,没有建立维修基金的,由物业公司或房屋管理单位到市房屋维修基金管理中心办理代收代缴手续后,逐步向业主代收并及时存入维修基金专户。

四、申请使用程序

1、物业管理公司受理业主报修,编制维修方案和工程预算书,落实有资质的修缮单位。

2、物业管理公司除业主委员会(业主)维修报告、工程预算书向维修基金管理中心办理维修申报手续。

3、管理中心受理后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物业管理公司。

4、修缮项目开工后,管理中心按核定工程费用的50%划拔维修资金。

5、修缮工程结束,经综合验收合格后,物业公司凭结算#5@p、费用分摊清册等到维修基金管理中心办理结算手续。

6、物业管理公司对维修费用按户结算、分摊到户并予以公布。

五、申请使用维修基金须提交资料

(一)申请使用维修基金须提交以下资料:

1、业主委员会(业主)申请报告(附业主大会讨论决定事项);

2、相关业主的维修基金专用折;

3、业主委员会(业主)与修缮公司签订的意向书(附工程预算书);

4、在本地注册登记的修缮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及资质证明(复印件);

5、相关2/3以上业主签字的表格和身份证复印件(附后)。

(二)修缮工程完成后,申请审核及拔付维修基金须提交以下资料:

1、由业主(或业主代表)对修缮工程数量及质量进行现场鉴证;

2、修缮工程决算书;

3、工程审计事务所的审计结论;

4、业主维修基金分摊明细表;

5、维修内容、维修分摊费用的公示书;

6、业主确认的签字明细表


第二篇:宝安区房屋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管理中心


宝安区房屋公用设施维修

基金管理中心

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宝安区住宅局

二OO八年一月

1

宝安区房屋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管理

中心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在日常管理、群众检举控告、上级交办和其他部门移送中,受理房屋公用设施缴交基金违反案件。 房屋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管理中心主管部门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参照本部门《深圳市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规定》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基本程序规定如下:

一、立案

主管部门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情,应当及时立案。由经办人员填写《行政违法违规案件立案呈批表》(附表1),并按程序逐级报部门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审批,主管负责人批准立案并指派承办人负责办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管理中心行政主管机关应当立案处理:

1、未按规定缴交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

2、物业服务企业逾期未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户的;

3、未按期公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支情况的;

4、物业服务企业侵占或者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二、调查取证

对立案处理的案件,应当全面、客观、公证地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 2

当事人出示执法有关证件,表明身份,并向当事人下达《检查通知书》(附表2)。根据案情需要分别制作《行政案件调查笔录》(附表3),《行政案件调查询问笔录》(附件4),《行政人员根据勘验、检查笔录》(附表5)等文书。

调查取证工作一般应于立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结束。重大、复杂以及取证困难的案件,经区房屋公共设施维修基金管理中心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执法人员根据调查取证情况,制作《行政案件调查报告》(附表6)。同时,报部门负责人确定案件实施的行政处罚程序。

三、行政处罚的决定

1、适用简易程序: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拟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2、适用一般程序:对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案件,实施一般程序。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意见书》(附表7),报基金中心负责人审批。同时制作《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附表8),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还应当制作笔录。

执法人员汇总调查取证和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等有关情况,提出行政处罚意见逐级报部门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 3

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附表9),并经中心负责人签发。

四、听证

依法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力的,并根据《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的有关规定,凡拟对个人处以5000元或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或50000元以上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送达

执法人员将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向当事人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并要求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送达回证》(附表10)。

六、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执法人员应当督促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如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执法机关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附表11),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七、结案

当事人执行完毕后,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附表12)(内容包括:办案时间、办案机关、案件调查人、违法人、案由、违反事实、做出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 4

据、种类和额度等),按规定呈报并归档。

八、执法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费用和资金、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两个以上独立产权单位的,应当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包括首期归集的专项维修资金和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

首期归集的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按照物业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二,在办理该物业项目初始登记前一次性划入指定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在交纳物业服务费时一并交纳,由物业服务企业按月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交纳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主管部门制定。

市政府应当根据物业不同类型,分别制定各类物业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十一条 本条例实施前,建设单位未按照《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划拨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应当按照该条例有关规定继续缴交。未按照规定缴交的,由区主管部门予以追缴。

按照前款规定收取与追缴的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应当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5

第一百一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不履行代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义务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其追收;非业主原因而拒不执行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缴纳。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后,有权向未缴纳的业主收取。

物业服务企业逾期未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户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存入,并按逾期月数每月处以一万元罚款。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有关规定,侵占或者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区主管部门依法追回被侵占或者挪用的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被侵占或者挪用资金金额两倍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六条 建设单位不按照本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缴交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经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交后拒不履行的,由区主管部门按应交款项逾期天数处以每日万分之五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主管部门吊销或者提请吊销其相关资质证书。

第一百一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拒不移交住宅维修基金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移交;逾期仍不移交的,按逾期月数每月处以五万元罚款。

第一百一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未按期公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支情况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罚款。

6

(二)《深圳市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实施后竣工的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地产项目初始登记前,必须按照规定交清该项目应交纳的专用基金。未交清专用基金的,市主管部门可依法暂停单位房地产开发资质,暂缓办理该项目相关登记手续。

本规定实施前尚未交纳专用基金的房屋项目,由市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全市专用基金的清澈工作。市规划、建设、财政、工商、税务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配合专用基金的清澈工作。

区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的房屋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对未按规定交纳专用基金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下达限期交纳通知;开发建设单位逾期仍不交纳的,区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清澈专用基金本金和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区主管部门可提请市主管部门依法暂停有关单位房地产开发资质。

7

区房屋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管理中心

行政处罚流程图

宝安区房屋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管理中心

8

(附表1)

宝安区房屋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管理中心行政违法违规

案件立案呈批表

宝安区房屋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管理中心

9

(附表2)

宝安区房屋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管理中心检查

通知书

宝基管 检字[200 ]第( )号

我局依据 的规

定,对你∕你单位 情况进

行检查,现要求你∕你单位提供该项目的以下资料,三日内 以供检查。

1、

2、

3、

4、

5、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印 章)

年 月 日

10

(附表3)

宝安区房屋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管理中心行政案件

调查笔录 案由: 被调查人: 性别 年龄 职务 工作单位: 与当事人关系: 详细住址: 调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开始至 时 分止

调查地点: 调查人: 记录人:

问:

答: 被调查人: (签章)调查人:1、 2、 (签章) 11

(附表4)

宝安区房屋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管理中心行政案件

询问笔录

询问地点:

询问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开始至 时 分止

询问机关: 询问人 (签名)

记录人 (签名)

被询问人: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文化程度 职业 工作单位 住址 问: 答:

(共 页) 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

12

(附表5)

宝安区房屋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

勘验、检查笔录

编号:

勘验、检查地点: 询问时间: 年 月 日 分开始至 时 分止

案由: 参加勘验、检查人:

记录人 见证人和有关当事人 事项及结果:

注:“参加勘验、检查人”一栏,填写姓名、身份、单位等。 13

(附表6)

宝安区房屋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管理中心行政案件调查

报告 调查时间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组织调查部门 调查人: 案 由 当事人情况 调查事实 处理意见

14

(附表7)

宝安区房屋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意见书

宝安区房屋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管理中心

注:“违法行为人”一栏,应注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个人)如是法人或单位名称、负责人等。“承办人意见”应注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和方式。

15

(附表8)

宝安区房屋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权利

告知书

宝基管 告字[200 ]第( )号

经查,你∕你单位 违反了 的规定。我局依据 的规定,拟对你∕你单位作出 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十二条及 的规定,你∕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你单位可在接到本权利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行使上述权利提出,逾期视为放弃。

(印 章)

年 月 日

16

(附表9)

宝安区房屋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决定书

宝基管 处字[200 ]第( )号

经查,你∕你单位 违反了 的规定。我局依据 的规定,对你∕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1、 2、 3、 4、 5、

6、

你∕你单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政府行政复议办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印 章)

年 月 日

17

(附表10)

宝安区房屋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管理中心送达回证

宝基管送[ ]第( )号

宝安区房屋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管理中心

18

(附表11)

宝安区房屋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管理中心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示事项: 事实与理由:

鉴于上述情况,依据 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致

人民法院

(印 章)

年 月 日

19

(附表12)

宝安区房屋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

案件结案报告

结案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办案机关 办案人 简要案情及调查经过

处理情况 执行情况 结案建议 办案人: (签章)

行政机关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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