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程序规定

时间:2024.4.20

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行政

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办理程序,完善工作制度,做好行政复议答复工作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局依法受理和处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以我局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或行政诉讼被告的案件。

第三条 劳动监察处是我局人事行政复议和劳动保障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名义牵头办理人事和劳动保障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审核行政复议申请;

(二)依法决定是否受理有关的行政复议申请;

(三)依法要求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及其依据的答复书;

(四)依法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进行调查,取得证据,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

(五)依法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六)办理因不服本局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复议的答复事宜;

(七)办理因不服本局具体行政行为或本局行政复议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的应诉事宜。

第四条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以下统称业务部门)协助和配合局行政复议承办机构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事项,具体履行下列职责和义务:

(一)向局行政复议承办机构提交由本业务部门以局名义作出的、引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资料或证据,并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二)协助局行政复议承办机构审理属于本单位主管业务范围内的行政复议案件,并提出书面处理建议;

(三)参与办理因不服与本单位有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和因行政复议所提起的行政诉讼的应诉答辩工作。

第二章 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

第五条 对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有争议,向我局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局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依法受理。

第六条 局行政复议承办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进行案件编号登记,并就下列事项进行初步审查,提出书面意见:

(一)申请人有无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资格与权利;

(二)是否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三)有无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四)行政复议申请是否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已立案;

(六)行政复议申请事项是否在本行政复议机关的受理权限之内;

(七)有无其他申请人或者第三人;

(八)涉及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和处理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经审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自接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由局行政复议承办机构制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经局行政复议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呈局分管局长签署意见,加盖局行政印章,并送达申请人。

第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的,报经局行政复议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第九条 经审查,对复议申请决定受理的,局行政复议承办机构应当填写《接收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材料清单》,该清单一式两份,一份入卷备查,一份交申请人代回执。局行政复议承办机构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制作《行政复议提出答复通知书》,与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一并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提出答复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 局行政复议承办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但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局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对有关组织和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情况时应当有两名工作人员参加;调查与询问,应当制作笔录;交由被询问人签字或盖章。

第十一条 局行政复议承办机构应当在复议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结案处理意见,进行集体讨论,形成统一意见后,草拟《行政复议决定书》,呈报局复议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分管局长审批。

第十二条 案件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分管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

十日;经批准延长的,制作《行政复议案件延期审理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三条 局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单位印章;该法律文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章 行政复议答复及行政应诉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局行政复议承办机构在收到局办公室正式批转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或《行政应诉通知书》)后,应当做好编号登记并及时转交发生行政复议的相关业务部门。

业务部门须立即着手整理该案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材料和情况,并在规定时限(收到通知书后的10天内)提前5个工作日将以上全部材料及答复或答辩意见交局行政复议承办机构。

第十五条 局行政复议承办机构负责对业务部门提交的全部证据、依据材料及答复或答辩意见进行审核,并根据提交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制作出《行政复议答复书》或《行政诉讼答辩书》等法律文书。

第十六条 《行政复议答复书》或《行政诉讼答辩书》须经局行政复议承办机构负责人和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局长审批,加盖本局行政印章后,依法在规定的时间(收到通知书后的10天内)按期送达复议机关或受理法院。

第十七条 出庭应诉的委托代理人一般情况由局行政复议承办机构和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业务部门各指派一名,委托代理人须严格在局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范围内履行代理职责。根据案情,委托代理人也可聘请律师或委托其他人员,但须经局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

委托代理人确定后,应当制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加盖局行政印章,与《行政诉讼答辩书》等法律文书一并送达受理法院。

第十八条 委托代理人应当认真细致地做好出庭答辩准备工作,届时出庭答辩,并及时向局行政复议承办机构负责人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报告庭审情况。局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与相关业务部门须相互协调做好后续工作。

第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或法院作出判决后,局行政复议承办机构应当组织督促做好行政复议决定或法院判决的执行工作。如有以下情况,参照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一)对方当事人在复议后起诉我局,需进行诉讼答辩的;

(二)一审后我局拟上诉的;

(三)对方当事人上诉我局,需做出二审答辩的。

一审期间的委托代理人可以继续履行代理职责,如需变更,参照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终结后,局行政复议承办机构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整理归档立卷。

第二十一条 局行政复议承办机构和各业务部门必须做好内外协调配合,按照本规定认真处理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过程中的各种问题,不断提高我局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水平。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局行政复议承办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授课时间:20xx年6月23日

主讲人:李修合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救济的渠道

行政诉讼:是法院从外部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

他们都是行政相对人对自己权力进行维护的渠道

第一讲 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1、符合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特点,不搞司法化的做法,即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一律实行一级复议。省部级单位除外。

2、便民原则:(1)复议申请期限从原来的15天延长到一般60天,但是法律规定超过60天的除外;(2)申请复议既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3)对于申请人难以弄清去哪个部门申请复议的情况,可以直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县级政府转送。

3、强化监督的原则

二、行政复议的申请范围

1、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复议申请。

具体内容包括:(1)行政处罚;(2)行政强制措施;(3)对许可证、执照、资格证、资质证的变更、撤销和终止行为;

(4)行政确权行为:行政机关对居民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即对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草原、荒地、滩涂、海域(我国有广阔的海域和毗连区,大陆架,都有专门的法律,那么海域的使用权就有复议的权力)的确权行为;(5)侵犯经营自主权的问题;(6)干涉农业承包合同的行为;(7)违法集资、摊派、征收等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8)不颁发许可证、执照等许可行为;(9)未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受教育权利;(10)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行为;(11)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组织采取行政行为,针对社会经济生活的管理和相对人,有可能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就要采救济;

行政法由三部分组成:行政组织;行政行为;行政救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2、抽象行政行为的复议问题

公民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申请审查有关抽象行政行为。针对行为依据的文件也是违法的。即具体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一并申请复议

注意:(1)不能单独复议抽象的行政行为;但监督法允许公民法律或组织发现哪个法律法规有问题时,可以提请撤消,立法法也有这样的规定;(2)对哪些规定才可以申请审查,乡政府的文件、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规定、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行政法规和规章不可以提起复议,因为他们的级别很高,违法的机率特别的少,为了维护行政机关的形象和权威,所以不能一并提起复议。

3、不能申请复议的行为

(1)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行政机关内部对工作人员所作出的处份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注意点1:什么是民事调解?

行政机关主持的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的通过行政机关进行说服教育促成民事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绥协;乡镇和街道都有司法助理和民政助理,它调节冲突,司法助理形象代表了政府,只是调节的作用,不产生法律效力,不对当事人双方的权力和义务产生影响,没有任何强制力;这种调节 ,不能再进行复议。

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调节也不能复议

注意点2:什么是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其他处理?

(1)行政机关对专利权的民事纠分

(2)有关商标权的民事纠分

(3)有一些民事处理的行政行为只能起诉,不能复议

三、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即复议管辖)

复议机关的确定包括四种情况:

1、条块管辖。这是最普遍的情况,是指由被申请人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作为复议机关的情况。也就是说,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为了便民原则)

2、条条管辖。指的是只由被申请人的上级领导机关管辖,而排除同级政府作为复议机关的情况。有两种情况:

(1)地方各级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情况。只能是上级政府。如南通市作为被申请人时,其复机关就是江苏省政府。有行政公属的,就向行政公属申请复议即可以;

(2)垂直领导部门作为被申请人的情况。仅指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

注意:

(1)国家安全部门虽然同时受同级政府和上级部门的领

导,但他偏重于上级部门的垂直领导,这时也是条条管辖

(2)公安机关对人身自由权的处罚属于条块管辖

(3)省级以下的部门也搞垂直管理,例如,地税,工商等,实行条块管辖

3、自我管辖。是指复议被申请人自己作为复议机关的情况。这主要是指省部级行政机关管辖自己作为被申请人的复议案件。(省政府以及各部委)、

注意:

(1)为什么没有规定可以向国务院申请复议?

国务院难以处理具体事物;可能使国务院不胜其烦,影响其工作;怕影响国务院的形象;

(2)有正反两方面的观点,最后从矛盾中妥协,立法就是一种妥协,做出了以下规定:

对省部级复议决定不服的,即可以继续诉讼,也可以申请国务院复议,但国务院的裁决就是最终复议结果,不能再诉讼;

(3)对省部级单位的行政不复的,可以复议还可以诉讼;复议完了还可以诉讼。

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关系之一:复议和诉讼自由选择。这是通常的案件。需要掌握以下几种情况:

(1)已经诉讼的,不得复议。因为只能出现复议在先、诉讼在后的情况,而不能诉讼在先、复议在后,这是司法最终裁决的一般原理。

(2)已经复议的,暂缓诉讼:A、当事人对同一案件既提起诉讼,又提起复议的,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B、如果两个机关同时受理的,则由当事人任选其一;C、提起复议,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得诉讼。

(3)复议后再诉讼,时间受到限制。当事人对复议结果不服要提起诉讼的,时间受到限制,原则上是15天,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期限的计算方式有两种:①复议作为,即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从当事人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算;②复议不作为,即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则从复议期满之日起算。

(4)一事一议,不得重复,即当事人对复议结果不服的,要么提起诉讼,不得再就此事向原来的复(一级复议)议机关,或者其他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但省部级单位除外(省部级不服的可以向国务院二级复议)。

关系之二:复议前置但不终局。三类案件:

(1)纳税争议案件(税收征管法、海关法的规定)。

注意点:围绕“是否纳税、由谁纳税、纳多少税”十二字的争议,才能属于复议前置。此外包括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等情况,都不必复议前置。

(2)侵犯既得自然权利案件。复议法第30条第一款规定,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即对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的确权行为)应当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提起诉讼。注意最高法院的两个解释。

注意:

(1)以上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机关确定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是使用权的具体行为;而对于当事人的行政处罚阈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不必复议前置(20xx年)

(2)只有当事人对自然资源的权属发生异议,行政机关对该权属做出的确权裁决,才复议前置;(20xx年)

(3)其他需要复议前置的案件。并不重要。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当事人对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和保险决定不服的,须先申请复议。

(4)当事人对不服治安处罚条例的,必须先复议,对复议不服才诉讼;新规定,废除了它,即可以复议又可以诉讼。

关系之三:复议诉讼自由但复议终局。两类案件:

(1)出入境处罚决定。

(2)省部级单位对自身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

关系之四:复议前置且终局。即复议法第30条第二款的规定。这个内容第六部分讲。

五、行政复议的决定程序

1、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必要时,也可以向有关组织或者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意见。“必要时”有两种情况:一是,申请人要求;二是,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认为必要。

2、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10天)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申请人可查阅书面答复和相关材料(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但涉及机密和隐私的除外。

3、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收集证

据。

4、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撤回复议申请,但须说明理由。

5、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

日内依法处理;认为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转送有权机关处理。

6、复议决定的作出程序是: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法制办)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后,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复议机构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作出复议决定。

六、终局的复议决定问题。以下几种情况:

1、上述出入境复议的决定为终局决定

2、国务院对省部级单位复议决定的复议决定。

3、省级政府确认自然资源权属的复议决定。

第三十条:

支持复议终局的一种观点:这些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和所有权都是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而不是公民自然取得的;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只有行政机关代表国家确定这些权力的归属之后,公民才能享有这些权力。

不支持复议终局的另一种观点: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力,不能被剥夺;这样规定违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这样很可能导致行政机关的专断; 在实践中还应该注意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一经确定就几十年不变,应该慎重!

基于上述两种意见,立法机关做出了馁协,主要接受第二种意见:

只在特定的情况下,对自然资源的复议裁决才是终局裁决,这类裁决仅限于根据国务院或省一级政府 对于行政区划的叛定调整或自由土地征用的决定基础上省级政府对自然权属的复议活动,即只有省级政府的才是终局复议。

例如:某一个县一级的土地管理部门根据省一级政府关于乡的界限的调整,某个区政府要确定认土地所有权,这时村民不服,此时可以向区政府申请复议,还可以向上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复议(条块管辖),但他们都不是终局裁决,机以向省

一级政府申请复议,此时做出的复议即是终极复议。

第二讲 行政诉讼法

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普遍性标准:要有行政职权的行使;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明确列举的受案范围:(1)行政处罚案件;(2)行政强制案件;(3)经营自主权案件(企业在发展规划等一些方面有自主做出决策的权力,政府不能干涉);(4)行政许可案件;

(5)行政不作为案件(当事人要求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属于他的法定职责;必须以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为依据);(6)行政给付案件(抚恤金,社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案件等);

(8)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乱罚款,乱摊派,乱征收);

(9)行政裁决案件(复议不服的提起诉讼);(10)行政奖励案件(奖励错误);(11)行政检查案件;(12)行政合同案件(行政机关和当事人签定的合同,行政机关做为当事人在选择全事对方当事人时,没有采取招标的方式进行, 当假招标投标的时候;行政合同中当事人旅行合同的过程中,监督检查中乱用权力时可以讼诉;行政机关做为当事人不是出于公共利益

的需要,单方面变更、终止、解附除合同的,或者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没有赔偿的;行政合同中双方有约定,行政机关没有按照约安去做事,可以诉讼);(13)行政征收(所有权)与征用(使用权)案件;无论征收征用都要有补偿,在这里面出现问题可以讼诉;(14)行政确认案件(不确认也有权力和义务关系,只是确认而以,许可与确认的区别,许可是不许可没有这样的权力和义务关系; 不动产抵压,要到有关部门要不动产进行确认,看是否有所有权或使用权,若登记错误,则行政部门要承担责任;若这个行政行为是权力和义务关系产生的条件则可以起诉,否则不能起诉);(15)公平竞争权案件;

(16)涉及WTO的三类案件;(17)通过个案批复所明确的案件(对城市 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计划生育有关问题)。

例如:交警部门做出的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是不是可以进行诉讼?

它的本质是行政的一个证据,没有产生权力和义务关系;所以不能提起诉讼;

例如:两个签定商品房买卖的契约,然后到房产处登记;这个不能诉讼

再如:某人贷款,人拿银行开出的证明质压,后来发现是根本没能使用权和所有权,这个时候就可以对房产处提起诉讼

3、排除于受案范围之外的案件:(1)国家行为(带有政

治性行为,国防和外交行为,EG军事演习);(2)刑事侦查行为(有问题在审查中解决,但人民警察法中授权干的活都可起诉);(3)行政调解行为;(4)行政指导行为;(5)重复处理行为(没能产生新的内容);(6)阶段性行政行为(没能做完的行政行为);(7)确认行政事实或者某个法律关系的行为等。

二、行政诉讼的管辖

1、级别管辖

例外的情形: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有哪些:

(1)国务院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做被告的情形

(2)县以上的人民政府是被告,基层法院不适于管辖的

(3)海关案件

行政机关做为被告的管辖的案件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种: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以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专利局的审理都是产京市一中院

第二种:地方的知识产权局所管理的案件由地方的中级法院管辖

第三种:不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议,由北京中院 管辖;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案件,由地方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经过复议改变的案件、限制人身自由案件的

管辖)

基本原则 :原告就被告(方便调查取证,也是方便了原告) 但是这条有争议,可能以后有改变的趋势,因为被告当地法院由当地政府控制; 可能出现不合理。

例外:

(1)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来具体刑政行为的(改变了原来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证据;改变了原具体行为的依据;复议机关撤消或部分的撤消原来的结果的),也可以在原来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限制人身自由的诉认的管辖即可以就原告,也可以就被告

3、裁定管辖

三、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被告和参与者

1、本来的原告资格:相对人和相关人

2、转移的原告资格:近亲属,承受权利的法人和组织

3、确定原告资格的几种特殊情况

四、起诉和受理时限

1、具体行政行为的起诉时限

直接起诉的,自行政行为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上诉; 关于行政诉讼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明确的规定有三个点: 具体行政行为做出之日起;当事人知道这个行政行为内容之日

起;当事人被告之这个行政行为之日起。

(1)行政机关已经送达行政决定,并告诉了你有诉讼权力,告诉了期限,此时的期限是当事人知道这个行政行为做出之日起,这三个点是重合的,此时只有三个月的时限。

(2)行政机关已经将具体行政行为向当事人送达,但没有告之你具有诉讼的权力和期限,起诉的期限从当事人知道他有诉讼权力这天内起,不应该超过当事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日的两年

案例:02年4月1日起,乡镇政府向村民征收提留款,并打了白条,但没有告之诉讼权力,后来农民去乡政府上访,乡政府闭而不见,直到有一天被农堵住,04年2月1日,乡政府的人才告诉农民可以去告

先计算出二年内还剩多少时间,剩两个月,即04年4月1日,还有两个月的时间,在这两个月内不上讼则自动过期。

(3)行政机关根本没有告之当事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诉讼的期限应该从当事人实际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个内容和诉讼权力之日起三个月内,但不能超过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的五年,不动产不能超过二十年。

注意:1、行政诉讼中没有调节

2、行政不作为的起诉时限

3、复议案件的起诉时限

4、行政诉讼的受理期限

5、一审和二审的期限

五、行政诉讼的特殊过程

1、撤诉与缺席判决

自愿撤诉和非自愿撤诉

自愿撤诉:在法院做出判决或裁定之前; 原告自愿撤诉; 法院准许。

非自愿撤诉:原告或上诉人经合法传唤不来或中途退出法院;原告没有按规定时间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绥交,免交或免交申请的。

无论是自愿撤诉和非自愿撤诉都不许以同一理由重新起

诉;如果准预撤诉的裁定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该重新审理

六、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

1、行政诉讼的举证问题:举证责任、举证时限

举证问题

民事诉讼中是谁告谁举证;

行政诉讼中原被告都要举证;

原告承担证明有哪些?

(1)原告要在起步阶段先证明被告侵犯了其合法权誉

(2)原告起诉不作为的时候,要承担证明责任

(3)原告还要承担证明损害的责任;

(4) 对新主张的事实原告要承担责任;

例如:出租车闯红灯,罚五佰,原告说罚重了,因为车内有孕妇要生孩子所以超速,提出这个证明责任后就可以做出对自己有利的判决。

(5)对部分程序的问题,原告要承担责任(回避问题,中止诉讼等都要提出证明)

举证有时限:

(1)被告在收到想诉复本之日起10天内,提供证据,证明我的行政行为的规范文件。

(2)原告(第三人)在开放审理前或人民法院指定交换证据这天提供证据。

2、行政诉讼的取证

取证来源:

(1)依据自己的职权

证明的事实要滠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应是解决程序性的问题

(2)依当事人的申请

只能依据原告和第三人的申请(依客观条件的限制,一般当事人无法收集到的),不能依被告。因为法院就是监督行政机关的,法院不能帮他。

(3)证据的有效性

无效的证据:

(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是完全无效;

(2)以偷拍,偷录等手段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收集的证据是完全无效的;没有侵犯合法权益的不完全无效。

3、行政诉讼的质证

4、行政诉讼的认证

七、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

规章只有半个效力,不能做为审判的依据

八、行政诉讼的判决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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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xx年工作总结20xx年我县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业务部门的大力指导下在全县各有关部门单位的支持配合下按照以人为本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突出重难...

松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xx年度工作总结

松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xx年度工作总结今年以来我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紧紧围绕改善民生服务发展促进和谐的工作目标把提高干部职工工资收入和落实各项惠民政策作为全年工作的重点锐意进取求真务实形成了全区机...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情况汇报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xx年工作总结和20xx年工作安排一20xx年工作完成情况年初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十届七次全会暨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完成了各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汇报(务虚会材料)

关于双台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完成情况的汇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双台子区20xx年8月底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如下一就业再就业工作情况截止8月底市下达年计划发布空岗信息6000条实际完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要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要点一年以来我局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部门的帮助指导下以争先创优为目标以落实十大项目为重点以深化五型机关创建为载体以全面实施即办制为保障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及上级部门下达的目标任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总结(43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