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诉 状
原告: 联系电话
被告: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令原、被告离婚;
二、婚生子女由原告直接抚养至其独立生活为止,被告依法承担
部分抚养费;
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事实与理由:
我与被告于 年(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 年 月 日
经登记结婚, 年 月 日生育一子女,取名(现系在校学生,随 生活)。婚初,我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彼此性格不合,缺乏共同的生活的语言而为日常家庭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从而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淡漠。被告不思进取,毫无家庭责任感,经常贪图打牌赌博,以致赌债高筑,根本就未尽一个做丈夫、做父亲的责任。多年来,我屡劝被告珍爱家庭,努力进取未果,以致夫妻感情恶化,夫妻矛盾加剧,且双方多次协商离婚未果。鉴于我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现状,我认为我与被告现已无继续共同生活的前景可言,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毫无挽救的余地。
综上所述,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解除这段痛苦的婚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有关规 1
定,特向贵院提起离婚诉讼,恳请依法审理,支持我的诉讼请求为盼。
此致
汉寿县人民法院
附:
1、民事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原、被告结婚证原件一份。
具状人: 二○○八年 月2 日
第二篇:民事上诉状(离婚)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刘**,女。汉族,19xx年1月2日生,住广州街道*******一巷89号,身份证号码****************。
被上诉人:张 ***,男,汉族,19xx年2月3日出生,住广州县**街道***居委***居民组*)号,身份证号码44***********X。 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2009)广法民初字第666号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2009)广法民初字第666号第二项判决,改由被上诉人承担小孩抚养费每月2600元至小孩十八周岁,并一次性支付给上诉人。
2、撤销(2009)广法民初字第666号第三项判决,依法对包括位于广州****一间宅基地在内的夫妻共同财产重新进行分割(财产详见清单)。
3、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承担的抚养费每月1000元明显过低。 20xx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张***,小孩一直由上诉人照顾,小孩正处于快速长身体阶段,需要增加营养,小孩生病的医药费上诉人一直拒绝分担,一审法院并没有考虑小孩的实际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七条的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
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上诉人是做生意的,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抚育费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因此,上诉人应以每月1000元一次性支付小孩16年的抚养费。
二、一审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事实不清,没有依法对夫妻所有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1、一审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事实不清,婚后被上诉人向上诉人的父母借款17万元和上诉人投入18万元于20xx年10月用被上诉人在父母的名字购买位于****路的一间屋地,而且被上诉人在一审庭审时也承认该笔借款的事实,并称于20xx年1月31日被上诉人已经将以上的借款还清给上诉人的父亲,并支付4000元利息,事实上,*****路的一间屋地及上盖物都属于上诉人夫妻的共同财产,理应依法进行分割,一审法院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属于事实不清,二审法院应依法改判。
2、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嫁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是错误的,嫁妆是上诉人的父母赠送给上诉人的,应属于个人财产,被上诉人无权参与分割。
3、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被上诉人购买的液晶电脑一台(价值10000元),电视机一台(价值8900元),微波炉一台(价值488元),床,床上用品和衣柜等共计6000元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
行分割。
综上所述,由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从而导致错误的判决,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恳请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予以改判。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刘**** 二O一O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