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生界定范围与评定程序
班主任老师通过我们的家访及对本班学生的了解,对班级中一些生活上有困难的学生家庭有了初步的了解,本着对孩子负责的态度,抓住此次区教育局对贫困学生的认定工作,望老师不要怕麻烦,将班级中符合的孩子进行申报。去年我校有7名学生被定为贫困生,他们是二一班1名学生、二四班2名学生,二六班2名学生、四二班1名学生,四四班1名学生,对以上班级的班主任老师提出表扬。
那么,20xx年的贫困学生认定工作又开始了,请班主任老师费心完成好班级的这项工作。想申报的家长需要准备一些材料(仔细阅读红字部分)这些将需要准备的材料一一告知想要申报的家长备齐。
9月15日下午下班前把各种表、个人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交德育处
(一)具体资助对象的界定标准:
1、家住农村地区(持农村户口)的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力负担课本费、杂费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2、孤儿、烈属、军属家庭贫困的子女,残疾家庭子女、残疾学生、单亲贫困家庭子女、持农村特困证和因自然灾害或家庭成员发生重大病故等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子女。
3、对贫困和低收入家庭子女及进城务工农民经济困难家庭子女。
4、城市区特困家庭子女、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子女、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5、接受特殊教育的学生及随班就读残疾学生。
6、因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家庭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子女。
(二)资助对象评定程序:
1、资助申请。贫困家庭学生或家长(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2、班主任老师和学生家长共同完成填写《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表》(即表3的填写)一式二份。
3、并提供镇、村或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特困证明、海港区民政局提供的低保证明、烈士子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由学校负责初审。
(三)、认定工作具体要求及上交材料:
1、学校初审时必须严格把关,家访工作须由班主任及其他工作人员两人以上入户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家访。
2、上交材料及:
(一)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表(即表3);
(二)个人申请
(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是特困家庭的孩子,必须提供镇、村或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特困证明;是低保的学生必须有海港区民政局提供的低保证明;烈士子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由学校负责初审。) (一式两份,A4纸)
3、打印的表格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全部用A4纸。
4、申请表的单位名称及时间必须填全。
5、申请表的资助金额及情况表免费提供教科书金额暂不填。
6、申请表学校意见栏经办人由班主任及其他家访教师2人签字。
7、申请表村(居)委会审核意见栏必须由村(居)委会盖章。
2、评审及公示。学校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并成立有校级领导参加的界定工作小组负责资助对象的界定。学校将初审通过的贫困生名单后在校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并公开主管校长举报电话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举报电话。公示期满无异义后,由学校主管人员将确定的受资助贫困学生基本情况录入微机,并将受资助贫困生申请材料和证明原件建档保存,建档材料包括: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名单、相关文件材料、贫困生花名册、贫困生资助申请表及证明材料等。同时,按时间要求将贫困生的资助申请表和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按要求按时上报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享受资助的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根据贫困家庭脱贫、返贫的实际情况,对受助的贫困家庭学生做出适当调整,由各校上报有关调整情况,并及时更新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
第二篇:贫困生认定程序
广西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了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的分配资助资源,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收的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三条 本意见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建立校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对学生的贫困情况和受资助情况进行记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二)院(系)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院(系)领导为组长、院(系)学生辅导员、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六条 根据我区各地实际情况,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分为三档,具体认定标准设为:
(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属于“特别困难”。
(二)因家庭遭遇重大疾病、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等突发事件,导致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属于“突发事件特殊困难”。
(三)城镇低收入家庭(以家庭人均月纯收入不高于高等学校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为限)和农村低收入家庭(以家庭人均纯收入作为界定标准,月人均纯收入低于80元,维持日常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的学生,属于“困难”。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应制定严格的认定工作程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院(系)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的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学校应全面、认真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1);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应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低保证复印件,遭遇重大突发事件经济困难家庭需提供相关事件发生材料)。
已被所在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三)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本指导意见第六条中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并认真进行核实。
(四)院(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五)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六)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汇总各院(系)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八条 学校和院(系)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对困难、特别困难两类贫困生,应按一定比例予以抽查;对突发事件特殊困难类贫困生应尽可能逐个核实,其中有条件的可进行走访慰问。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学校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九条 各高等学校在对区内考入的新生进行家庭贫困状况认定时可以参考自治区已建立的高中贫困生档案数据库的记录情况。
第十条 各高等学校应根据本意见,认真制订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认定办法。 成人高等学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参照本意见执
学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需要学生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由各高校每学年组织一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次申请认定时,需要先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证明自己的家庭经济状况。到学校后,提交盖章的调查表,并在学校的组织下,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已经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果家庭经济状况没有发生显著变化,可以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生申请认定时,应诚实守信,如实填写调查表和申请表。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如果发生了显著变化,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有什么标准吗?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遵循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和财政部门参照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市、州)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认定标准可设置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等2-3档。对照设置的认定标准,学校根据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采取民主评议方式进行认定。
哪些学生属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20xx年6月26日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各校均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