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案书
报案人:###x公司;
联系电话:###
公司地址:###;
犯罪嫌疑人:###,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
原系###x公司项目经理,
户口所在地:###,
联系电话:###。
事实与理由
一、犯罪嫌疑人###涉案事实与行为:
犯罪嫌疑人###系###x公司(以下简称##)的实习员工。经公司授权委托,自20##年5月20日入职以来一直负责##(部分)及##两个项目,但犯罪嫌疑人###于20##年9月28日在工作中利用职务特殊性,在未通知公司的情况下私自离职,并私自开走公司暂借他人的##汽车(#####,##,为我公司暂借,车主***,价值***元)以及部分项目施工资料和施工工具。经融合多方多次电话、短信联系,均未回应,至今也没有任何主动联系我公司归还相应财物的行为。
二、本案中所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百零四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272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
十、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十一、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依照本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罪论处。
十三、犯本决定规定之罪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犯本决定规定之罪,被没收违法所得,判处罚金、没收财产,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根据《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罪。《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实施《决定》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三、根据《决定》第十一条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实施《决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为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不退还的,依照《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七十五、职务侵占案(刑法第271条第1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七十六、挪用资金案(刑法第272条第1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8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报案人认为:
犯罪嫌疑人###在###x公司利用项目经理的身份和职权带走价值______元汽车及项目施工资料和施工工具,经公司多次催告,截止_____年__月__日犯罪嫌疑人###仍未将带走财物交回公司或作合理解释;经公司与车主核实,犯罪嫌疑人###所开走的汽车价值________元,其余项目施工资料和施工工具价值________元,犯罪嫌疑人###自20##年9月28日起去向不明,无法联系。 以上情况表明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存在利用职务之便,恶意侵占公司财物及施工资料(商业机密)的嫌疑,事实上已经侵占公司财物及施工资料(商业机密)两个月以上没有归还,且数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企业合法财产权益免遭非法侵害,报案人恳请贵所对该犯罪嫌疑人予以刑事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此报案!
此致
##省###市 区分局第 刑警中队
###x公司
年 月 日
另附:
1、 证据明细
2、 犯罪嫌疑人员工档案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